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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的三种阶段、现况及三种模式

来源:教育科学论坛 作者:沈媛元
发布于:2021-08-24 共5625字

  摘    要: 我国暑期托管服务可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是孕育萌芽时期;21世纪初至2021年6月是初步探索时期;2021年7月之后是全面探索时期。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的现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暑期托管服务仍处于最基础、最初级的探索阶段。我国公益性的暑期托管服务有三类:以学校为主体、教师为主力的暑期托管服务;以社区为主体、志愿者为主力的暑期托管服务;依托社区统筹公共教育资源,学校、社区、社会教育机构、家长共建的暑期托管服务。

  关键词 :    暑期托管服务;公共服务;家长需求;内容质量;

  暑期托管服务是指暑假期间,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对他们进行看护、管理、教育的服务性工作。暑期托管服务是学生托管的构成形式之一,以服务家长、教育学生为宗旨,目的在于更好地引导和帮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快乐、有意义的假期。我国的暑期托管服务力求在保证作业辅导的基础上,组织提供一些集体游戏活动、文体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等服务,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一、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的三个阶段

  从教育政策和社会发展角度进行历史溯源,可以将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一)暑期托管服务的孕育萌芽时期

  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是暑期托管服务的孕育萌芽时期。

  1. 素质教育:学生拥有更多课外活动时间

  为了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引导教育工作者转变只注重学业成绩的教育思想,坚持全面育人,1988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学校教育模式也随之开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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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强调学校“不得增加周活动总量,更不得增加学科教学的学时。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1]。由此,学生在校时间逐渐变短,课外活动时间变长,学生暑期托管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大。

  2. 严管学校:社会营利性托管机构得到发展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女性就业率持续上升,大多数单职工家庭转变成为双职工家庭,学生放假以后的监管成了问题,暑期托管机构由此产生。90年代,一批创业者们看准了机会,以营利为目的,为学龄儿童提供暑期托管服务,不少新兴的暑期托管机构应运而生。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教育的公益性,2004年开始,教育部等三部委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2006年,教育部等五部委规定“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3];2008年,教育部等七部委要求“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4]。至此,学生暑期托管服务走出了校门,举办的主体更多地倾向社会。

  这一时期暑期托管服务的主要供给者是市场运作的各类托管机构,他们是新兴事物,可以借鉴的经验很少,归属权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管与规范,但由于存在和影响范围有限,所以几乎未产生较大的社会共性问题。

  (二)暑期托管服务的初步探索时期

  21世纪初至2021年6月,是暑期托管服务的初步探索时期。

  1. 矛盾突出:营利性托管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这一时期,家长们对暑期托管的需求日益增长,托管机构开始遍地丛生,鱼龙混杂,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存在诸多隐患,这对学生安全、成长等方面十分不利。例如,2005年,宁波一名8岁吴姓学生参加暑期托管班游泳培训溺水身亡,暑期托管安全问题引起公众、社会媒体强烈关注。二孩政策开放以后,家庭结构进一步变化,社会各界呼声不断,希望学校能够开展暑期托管服务工作。

  同时,不少“鸡娃型”家长想利用暑期长假“弯道超车”,以提升学生的学业成绩,催生了暑期校外培训机构的“火爆”。根据平安证券研究所资料,2020年暑期,K12在线教育机构营销费用达到了60亿元[5]。暑期校外培训机构严重挤占了学校教育发展空间,代替了学校学科类教学的教育功能,社会呼吁政府能够担起职责,支持能够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学生个性特长和综合素养发展的暑期托管服务。

  2. 点状分布:区域探索公益性暑期托管服务

  在营利性托管服务矛盾日益尖锐的同时,不少地区开始自发探索公益性暑期托管服务。从四川省广安市大学生村官办“留守儿童暑期托管所”,到湖北省武汉市成立社区暑期互助式托管班,再到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组织“2018年丰台区职工子女暑期托管班”,暑期托管服务在地域上呈现了点状分布的特点。从服务的对象来看,暑期托管一般服务于需要社会特别关照的特定群体,如农村留守儿童、军人子女、医护人员子女、环卫工人子女等。

  在区域内探索时,产生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其中,影响较大的要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创建的“留守儿童暑期日间托管项目”。此项目形成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承办、专业社会工作介入以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共治模式,以保证留守儿童的假期安全,也被称为“宝丰模式”[6]。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公益性暑期托管服务大都属于地方政府的小范围探索,经费主要依托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缺乏整体的制度安排,加之当地学校的抵触,不愿意主动加入到这一活动中,仅凭个别有激情的教育工作者单打独斗,因此,公益性暑期托管服务长远发展的持续动力稍显不足。

  (三)暑期托管服务的全面探索时期

  2021年7月之后,是暑期托管服务的全面探索时期。

  1. 政府搭平台:暑期托管服务成为公共服务项目

  在“三孩”政策出台两个月后,2021年7月9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次正式发布通知进行推行,鼓励广大中小学主动承担起学生暑期托管服务的责任。7月13日,教育部专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强调了暑期托管服务应遵循学校主动、社会参与、教师志愿、学生自愿、公益普惠等基本要求。

  随后,广西、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多个地区纷纷印发通知,启动暑期托管服务工作。至此,政府搭建起资源共享的平台,使提供暑期托管服务的各方主体之间相互合作与协调,促进了暑期托管从市场化托管服务为主转变为公益性托管服务为主,成为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公共服务项目。

  2. 媒体正视听:暑期托管服务政策更快更好落地

  《通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广泛热议,一时间,“教师失去暑假”“学生走不出学校”等说法多次占据热搜。为此,教育部官网上发布了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教科院权威专家的相关政策解读文章,《光明日报》、人民网、《中国青年报》、新华社、《中国教育报》等官方媒体发文“辟谣”。其他媒体也积极加入到这场“全民大讨论”之中。各层次、各类型媒体的报道,有助于社会各界正确了解这一政策的意义和作用,积极探索,促进政策更快更好落地。

  二、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的现状

  暑期托管服务在各省刚刚施行,还缺乏全国性的调研数据,但是从舆情分析以及访谈已经参与暑期托管服务的人员,可以看出,我国暑期托管服务虽然在维护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衡、解决家长实际困难、降低带娃成本、压缩校外培训空间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规范管理、经费安排、服务内容质量、分层活动设计、师资队伍储备、服务评估体系等方面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二)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现状的成因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我国暑期托管服务作为公共服务项目,仍处于最基础、最初级的探索阶段。

  1. 暑期托管服务处于公共服务项目探索阶段

  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政府将会把教育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使其必须具有公益性、普惠性的特征。因此,暑期托管服务必然会被纳入到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让更多的家庭和学生从中获益。

  我们同时应看到,一个高品质的公共服务项目会经历萌芽、探索、成长、变革、健全等过程。随着普惠性暑期托管班在全国多地推出,我国暑期托管服务正处于全面探索时期,其中,“全面”重点指暑期托管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但这并不代表暑期托管服务在全面、深入、成熟地进行。目前,我国暑期托管服务仍处在较为基础和初级的探索阶段。

  2. 暑期托管服务主要是满足家长最急切的需求

  从服务目标来看,暑期托管服务的实施首先要解决主要矛盾,满足家长最基础、最急切的需求,即解决家长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冲突,缓解家长因忙于工作而无暇照顾孩子的矛盾。只有当这一基础性目标达成后,才能满足家长的更多需求。

  具体来看,暑期托管服务难以满足家长更多的需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因为部分学校对暑期托管服务的意义认识不够深刻,仍然存在着一些偏见,对暑期托管服务的投入有限,仅按照政策要求机械地开设暑期托管班,没有完全调动起自身的内生动力,激发暑期托管教师的自主能动性。二是因为部分家长对孩子的学业水平的期望值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并且没有认识到自己也是学生暑期教育的主体,认为暑期将孩子交给学校以后,就是学校的责任了,当学生没有获得家长所以为应达到的学业水平时,容易将问题归因在学校方,而非自己的原因。三是因为政府部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对暑期托管服务质量的评价体系,家长看不到权威的暑期托管评价内容,容易对学校的暑期托管产生疑虑。

  3. 暑期托管服务重点是提供基础性学习内容

  从服务内容来看,暑期托管服务可分为五个层级:一是看护学生人身安全;二是辅导学生暑假作业;三是满足学生社交的需要;四是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需要;五是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从目前来看,暑期托管服务首先要解决困扰家长的学生人身安全和看护问题,但是,如果只解决“看护难”的问题,就无法实现学生的社会化发展,也无法促进学生的个性化成长和全面发展,暑期托管服务难免沦为形式,走不进家长的心。因此,当这一基础性内容实现后,再循序渐进,不断打磨提供优质的托管服务内容,才能最终达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的。

  三、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的三种类型

  国外对暑期托管的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相对于国内更加的成熟、系统。在美国,暑期托管是儿童的一项基本福利,美国联邦政府1971年出台《儿童全面发展法案》(Comprehensive Child Development Act),明确政府应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高质量的看护服务,美国暑期托管由政府相关部门编列预算,由学校、社区基金组织、大学院校等提出计划案,经由教育主管单位审核后执行[7]。此外,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法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均研制出全国性的暑期托管服务政策,并分类实施。

  在我国,除了市场运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托管机构提供的暑期托管服务,目前根据官方政策进行的公益性暑期托管服务工作大致分为三类。

  (一)以学校为主体的暑期托管服务

  以学校为主体、教师为主力的暑期托管服务,是目前各地区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方式,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服务内容大体上都会严格按照“不得组织集体补课、讲授新课”的要求,以校园内的辅导作业、体育锻炼、兴趣课为主,部分学校能够通过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方式,拓宽学生的学习空间。为了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有些地方采用分层托管的方式,例如,成都市锦江区推出了基础性托管、拓展性托管和“基础+拓展”性托管三大类,来提升服务质量。

  这种以学校为主体的方式,优点是收费低、学生人身安全有保障,能够兼顾一些学生的兴趣。缺点是可能存在托管时长、教师负担、学生兴趣、托管专业度等问题。

  (二)以社区为主体的暑期托管服务

  以社区为主体、志愿者为主力的暑期托管服务,一般只收取学生的餐费和材料费。服务内容以看护学生安全为主,辅之以根据志愿者的特长进行的兴趣活动。例如,湖北省武汉市秦园路社区组织的暑期托管服务,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在这里学生几乎无学业压力,能够满足学生社会交往的需求,缺点是师资、经费、服务内容等问题。

  事实上,不少家长想让学生利用暑期精进学业,今后能考上一个好大学,因此,前两种形式往往由于家长担心服务内容仅涉及“看管”而非“学业的进步”,容易出现学生家长参与积极性不高的情况。

  (三)依托社区统筹的暑期托管服务

  依托社区统筹公共教育资源,学校、社区、社会教育机构、家长共建的暑期托管服务,这种服务收取家长一定的费用,并且政府以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经费补贴,服务内容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培养学生面向未来的能力。例如,上海同济大学社区花园探索的暑期托管服务模式,即依托社区花园,让专业化的社会教育资源得以参与,家长作为付费方也能够对服务项目提出自己的想法,推出各种优质的服务项目,项目中辅导学生的老师是社会各界的人才而非单一的学校教师。

  这种暑期托管服务类型的吸引力是最强的,持续发展动力足,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但是,这种类型对实施的硬件条件要求较高,而且对家长的素质及教育观念、社会各界人才需求、社区管理能力、政府支持程度等软件条件的要求极高,因此,普及程度还较低。

  总之,我国暑期托管服务需要探索的道路还很遥远,但我们一定能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改变家长的教育观念,带动社会形成更好的教育风气。

  参考文献

  [1]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08):38-39.

  [2]教育部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J]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2004(03)-31-33.

  [3]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2007(Z1):36-37.

  [4]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J].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2)-54-58.

  [5]李媛有"托管”的暑期:焦虑缓解国内研学火爆[N]中国经营报2021-07-19.

  [6]许冰张秋,阮玉红,等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治理的“宝丰模式研究[M]/郑永扣河南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7]周红霞发达国家小学课后托管政策的比较与借鉴[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6(06);:36-42.


作者单位:《教育科学论坛》编辑部
原文出处:沈媛元.我国暑期托管服务的发展现状[J].教育科学论坛,2021(26):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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