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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风险与规范建议

来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作者:王红建,王紫业
发布于:2021-04-16 共11078字

  摘    要: 社会捐赠是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在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师资培养、校园建设、科研创新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资金补充作用。在社会捐赠实践中,因缺乏规范的运营模式和完善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在接受捐赠主体资格、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法律瑕疵。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高等学校应以法律优先、目的正当、公开透明、民主监督为基本法治遵循,通过强化程序意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化解接受社会捐赠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 高等学校; 社会捐赠; 法律风险; 应对策略;

  Abstract: Social donation is an integral part of higher education funds in China.It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fields of student funding, teacher training, campus construction, scientific research.In the practice of social donation, due to the lack of standardized operation mode and 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universities have legal defects in the qualification of accepting donation subject, the use of fund management and the prevention of major risks.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legal norms, universities should follow rules of law with priority of law, proper purpose,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and democratic supervision.To resolve the potential legal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accepting social donations, universiti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procedure, establish the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make information public.

  Keywor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ocial donation; legal risk; coping strategies;

  在许多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汇集了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等多种资金来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规模的扩大和学生培养成本的提高导致了高等教育经费需求的膨胀,除政府财政资金的持续投入外,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对高等学校的社会捐赠共同组成了高等教育全球性成本分担格局。与社会捐赠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高等学校仍处于募集、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的初期,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规定和成熟规范的运营模式。在社会各界高涨的捐赠热情和几何级增长的捐赠数额面前,高等学校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在款物使用、资金运营、捐赠回馈、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亟须防范填补。
 

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风险与规范建议
 

  一、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类型

  (一)学生资助

  据2018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等各类社会资助资金共135.36亿元,占资助资金总额的6.63%。[1]这一数据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学生资助在高等学校所接受的社会捐赠中占比较重,这也是社会捐赠进入高校时间最早、最为典型的途径。此类社会捐赠,一般由捐赠主体出资并设定获资助学生的基本资格条件,由校方负责资助项目的开展,校方根据捐赠主体意愿对资助项目冠名。随着高等学校学生培养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学生资助项目也呈现出新的样态:在北京大学设立的“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用以支持和奖励较为优秀的环境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蒋震海外研究生奖学金”用以资助学生进入美国着名大学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这些学生资助项目,满足了高素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社会实践、学术研究、海外交流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

  (二)师资培养

  捐赠讲席是社会捐赠投入高等学校师资培养较为典型的样态,这为国内大学在全球范围内吸引顶尖学者以保持学术领先水平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撑。“捐赠者需要与高校在主题、研究领域以及发展目标和规划方面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学校与捐赠方的双赢。”[2]在捐赠讲席项目的具体实施中,捐赠主体为讲席受聘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设立独立运作的讲席基金,在保证基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基金增值收益负担讲席受聘者的工资薪金和科研教学业务支出。“捐赠主体可以设定讲席受聘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受聘者的研究领域、学术声誉、科研成就以及受聘期间需完成的具体科研教学任务。”[3]在讲席的命名上,捐赠者在达到高等学校设定的最低捐赠金额条件后,可享有对讲席的命名权,通过一定的命名程序后,该命名就会出现在讲席受聘者的对外宣传资料中。“因为选聘条件的要求极高,使得‘捐赠讲席学者’头衔无形中成为学术界和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学术成就高’和‘学术声誉高’的代名词。”[4]正是来自高校评价体系和学术研究业内对捐赠讲席教授的珍视激发了讲席捐献者的捐献热情,这也是捐献讲席项目能够持续推行的根源动力。

  (三)校园建设

  随着国内高等学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也在日益增大。在此过程中,高等学校通过吸引社会力量,募集楼宇建设、历史遗存建筑修缮保护资金,开展标志性建筑认捐、会议室教室认捐、学生活动设施认捐、体育场馆认捐等项目支持校园建设,改善教学科研环境。社会捐赠主体通过提供相关校园设施的建设或购置资金后获得对捐赠设施的冠名。捐赠主体对校园设施的冠名存在一定的限制,一方面获得校园设施冠名权均有最低捐赠金额的限制。如《中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规定,对于校园建筑类和风景类设施,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风景)造价1/2者,可获得该建筑(风景)的整体命名权。另一方面,对校园设施的命名应当尊重学校发展历史,维护良好的立德树人环境。2011年清华大学在校内第四教学楼悬挂“真维斯楼”匾额的做法因商业气息过浓而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冠名捐赠”虽是国际通例,但所冠之名亦是校园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环境育人的重要使命,寄托着在校学生以及毕业校友对大学校园的浓厚情谊,应审慎对待。

  (四)科研创新

  社会捐赠投入科研创新是西方国家的传统,在美国诸多科技发展的重要节点上,时常闪现社会捐赠的影子。有报道称:“2005至2010年间,用于美国科学发展的慈善捐助以每年5% 的速度持续增长,是美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5]作为国家科研创新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高等学校承接了社会捐赠在科研创新上的主要投入。2018年10月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向清华大学捐赠22亿元,这是目前国内高校所获的最大单笔捐赠。据清华大学披露,该笔捐赠“将用以支持清华大学的基础前沿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高端人才引进,助力清华发展”。清华大学所获得用以科学研究的社会捐赠并非孤例。与政府财政投入和市场商业投资不同,社会捐赠主体不介入高等学校在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中的具体管理,高校在使用这些捐赠资金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主安排经费的管理支出。[6]需要看到的是,与本文前述捐赠方式不同,科研创新项目的社会捐赠主体与获捐高校在科研成果使用、知识产权归属等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在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仅凭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予以界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除此之外,在涉及国家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中,捐赠主体对科研创新项目的开展与国家利益和秘密的保护间也存在着内在张力。

  二、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接受捐赠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1.办学主体与接受捐赠主体混同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高等学校是依据《高等教育法》设立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获取社会捐赠的资格。在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初期,以高等学校自身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较为普遍。与之带来的便是高等学校办学主体与接受社会捐赠主体混同的弊病。首先,《公益事业捐赠法》对高等学校管理使用受赠财产采用的是非强制审计制度,只有在必要时,相关部门才可以对其进行审计。宽松的财务管理制度为捐赠资金的安全埋下隐患。其次,《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社会捐赠资金进入高等学校后,因高等学校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支持不能将捐赠资金进行保值增值投资,不利于扩大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成为我国慈善组织的基本组织形式。随后,一些高等学校举办独立的教育基金会,以教育基金会的名义接受社会捐赠,管理使用捐赠资金。在《慈善法》的规范约束下,这些基金会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既保护了社会捐赠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社会捐赠资金发挥了最大的社会效益。还需看到的是,在我国近3000所高等学校中,独立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高校仍是少数,高等学校办学主体与受捐赠主体剥离、社会捐赠资金独立运作发展任重道远。

  2.高等学校内设院系接受社会捐赠

  高等学校内设的商科、工科、医科、法学等院系拥有丰富的校友关系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所拥有的资产总量位居世界各国法学院前列。在一些国内知名高校中,也逐步形成了以高知名度的内设院系作为受捐赠主体而募集、管理、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模式。“学生对学校的捐赠是对历史捐赠文化的响应和传承,更是出自对母校的感情和忠诚。”[7]一方面,内设院系作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和学生在校期间的直接服务者,与毕业校友有着天然的亲和力,对毕业校友有着强大的归属感和号召力。另一方面,内设院系在相应领域的研究知识成果能针对性地哺育社会主体发展需求。因此,以内设院系作为社会捐赠活动的召集者是高校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的不二选择。但是应当明确,无论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接受捐赠主体,还是《慈善法》明确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从事社会捐赠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适格的受赠主体只能是高等学校本身或是高等学校设立的基金会,任何以院系或教师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均系违规受捐行为。

  3.高等学校未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募捐活动

  公开募捐是高等学校获取社会捐赠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主要校园设施落成、主要科研教学机构设立时,高等学校常常会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招募信息,寻求社会捐赠。例如,201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80周年校庆之际,中国人民大学发布了80周年校庆筹款平台(微信),启动了教育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对80周年校庆活动基金、“人大魂·红色印记”基金、通州新校区建设基金、“杰出学者”基金、“丝路学苑”基金等五个重点项目进行筹款。《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基本条件、申请程序、活动原则等做出了严格规定,以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因此,高等学校及其设立的基金会并不当然具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资格,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完成相关申请备案程序后才可以进行公开募捐。监管部门为公开募捐活动划定的制度边界为高等学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1.社会捐赠资金用途缺乏刚性约束

  《慈善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有着明确的要求,对于获捐赠高等学校来说,学校的建设发展是利用捐赠资金的唯一目的,与此目的相背的行为都应当被严格禁止。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在管理使用社会捐赠的过程中要立足学校发展的紧迫需求,遵循捐赠主体的捐赠意愿,统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现社会捐赠的最大效益。在我国高等学校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体制机制,国内高校的受捐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行政化现象严重,受捐资金与学校其他收入管理混同,一纸行政决定即可改变社会捐赠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受捐赠规模尚小的地方性高校,受捐资金难以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图专款专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审计、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是导致高校捐赠基金“未聚先散”的根本原因,也严重制约了高校捐赠基金的可持续增长。

  2.违规使用财政配比资金

  财政配比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资金对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实行的奖励补助。财政配比资金制度肇始于2009年,最早由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2018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对配比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与职责、预算管理、支出和决算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制度安排。随后,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深圳市、台州市等多地对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进行财政奖补,并出台专项实施办法,规范配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对激发高等学校广泛吸收社会捐赠,特别是对地处中西部地区、发展迟缓和捐赠基础薄弱的高等学校扩大社会捐赠收入规模有着显着促进作用。为保证财政配比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市对高等学校使用财政配比资金的用途提出了明确限制,并对违规使用财政配比资金做出了惩罚性规定。但是,各高等学校在政策细化和落实执行中,往往对财政配比资金的使用用途规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制造了违规使用财政配比资金的风险点。

  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使用存在漏洞

  政府对教育捐赠的政策导向影响着社会对教育捐赠的氛围。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纳税人向高等学校公益捐赠后享受税收优惠的激励政策,《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公益捐赠支出设定了相应的税款扣除政策。这对促进社会捐赠进入高等学校,营造良好的社会公益捐赠氛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河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等18所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在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社会捐赠主体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票据的申领管理和使用是社会捐赠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公里”。2010年《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范围和程序,解决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但是,一些高校在捐赠票据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向出资人提供利益,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应使用税务发票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违规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

  (三)社会捐赠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1.社会捐赠活动自身隐含风险

  2019年10月,一篇题为《重庆大学耗资670万建了一座赝品博物馆?》的文章将重庆大学推上了风口浪尖。该文作者质疑由重庆大学退休教授吴应骑捐赠并在学校博物馆内展出的文物系赝品。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多家主流媒体跟进报道。高等学校博物馆获捐实物被质疑为赝品的事件不在少数。有媒体报道称:“早在2016年,香港实业家邱季端将6000件瓷器捐赠给北京师范大学,其所赠瓷器很快就被质疑为赝品。2019年1月,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举办‘高山仰止’——张伯驹潘素伉俪艺术文献展”,也被张伯驹后人举报展出大量赝品,造成社会公众混淆。”[8]由此,社会捐赠行为本身为高等学校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逐渐被社会公众所关注。

  高等学校获捐的一般实物,如大型仪器设备、教学实验器材、体育器材、生活用品等,明确产品的质量和合法来源并不困难,只需捐赠主体提供必要的鉴定报告和采购票据即可。但对于一些珍稀图书文献、历史文物等特定实物,辨别其真实性和合法来源对高等学校来说并不容易。以受捐文物为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文物保护法》规定,高等学校博物馆接受捐赠时必须核查捐赠文物是否真实可靠、来源是否合法,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品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但是,因科技检测技术的损伤性和专家鉴定方式的主观性,并非所有捐赠文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能得到准确的结论。除受捐实物以外,社会捐赠主体自身的政治目的和意识形态倾向,也是高等学校要防范的风险点。一方面,社会主体向高等学校所捐赠的图书资料、历史文献、计算机软件中可能存在传播不良思潮的内容;另一方面,捐赠主体在受捐高校通过举办一系列的交流活动、捐赠仪式等途径,可能借宣传企业文化之机向青年学生渗透西方意识形态。

  2.社会捐赠回馈存在利益输送

  “慈善的最终受益者应当是全体或者部分公众,而不能是特定的个人。”[9]由于办学主体与接受社会捐赠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混同,高等学校一方面掌握着招生录取、教学科研、建设工程招标、商品服务采购等日常管理事项,另一方面具体管理使用社会捐赠资金,这为高等教育资源与社会主体进行交换制造了空间和可能。

  在招生资源方面,教育部早已明令禁止通过“点招”的形式录取学生,但高等学校管理者将作为公共资源的高等教育机会化为学校私产自取自用,与社会捐赠者进行经济利益交换,这既违背了社会捐赠公益性的本质,又破坏了社会对高等教育的信任和期待,间接地消减了社会捐赠的热情。近年,随着“阳光高考”政策的推行,高等学校在“自主招生”“特长生”等招生环节的权力逐步受到严格规范和社会监督,以招生资源博取社会捐赠的通道正在被堵塞。在学术资源方面,一些高等学校将“特聘教授”“荣誉博士”“特聘专家”等学术头衔作为社会捐赠的对价,一些政商界人士通过类似渠道堂而皇之地成为高等学校的座上宾。依靠社会捐赠博取到学术头衔的人在享受社会对专家学者的信赖和尊崇的同时却破坏了高等学校的学术环境。在捐赠冠名方面,《公益事业捐赠法》赋予了高等学校对社会捐赠项目进行冠名的权利,但冠名的内容、对象、程序等事项的具体执行尚需高等学校予以细化规定。“高等学校的建筑物是高校育人环境的组成部分,承载着高校历史文化的传承,是师生职工和广大校友爱校荣校精神的物理寄托。”[10]一些高校在冠名内容的选择上,将商业信息过于浓重的名称引入校园,铭刻于校园建筑物上,这既破坏了校园的教书育人氛围,更有损校友群体对社会捐赠的热忱。

  三、法治框架下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规范建议

  (一)强化程序意识,确保捐赠过程合法合规

  首先,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程序。“科学、规范的程序机制既能防止高校权力的滥用,又能保证利益主体的权利以及主体行为的有序性和确定性。”[11]对于设立教育基金会独立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高等学校,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设立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运作期间开展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进行论证决策。同时,基金会应依法设立监事,对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理事会的决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尚未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高校,重大社会捐赠属于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列入高等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对于此类社会捐赠的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一题一议,以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的形式集体决策。

  其次,要建立全面覆盖的民主监督程序。“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的,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必然要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监督。”[12]在我国,对高等学校募集、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的监督力量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一是登记机关的监督。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的登记机关,对高等学校设立的教育基金会进行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强制慈善机构披露或者由主管机关披露社会捐赠管理的信息。二是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高等学校的决策程序、信息公开及捐赠专项配比资金的日常管理,实现对高等学校社会捐赠事项的监督管理。三是专项业务监督。财政、审计、人事、招生就业、国有资产等业务主管机关通过对各高等学校专项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高校规范开展涉及社会捐赠的各类办学活动。四是高等学校内部监督。一方面高等学校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捐赠决策程序和严密的社会捐赠运转流程,实现高等学校部门间的监督约束。另一方面,高等学校通过引入校友代表、教职工代表、社会捐赠主体代表民主参与社会捐赠管理的全过程以实现对社会捐赠的民主监督。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防重大风险发生

  强化社会捐赠事前风险防控,重点是对社会捐赠主体、捐赠实物、捐赠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遴选。高等学校要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借助独立公正的专业力量配合学校对捐赠项目严格评估、提前干预,严防法律、政治和经济风险。高等学校社会捐赠的基础是捐赠方与受赠方的意思自治,双方基于协商一致后共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捐赠和接受捐赠。社会捐赠主体与高等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通过捐赠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方面,要明确捐赠主体对捐赠款物真实性、合法性的保证义务,约定捐赠主体因违约给高等学校造成损失后需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捐赠项目的具体开展细化实施步骤,特别是对捐赠方式、资金使用途径、获得捐赠个人或组织的身份资格等要予以明确,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给高等学校造成不利的影响。

  确保社会捐赠公益属性,避免捐赠人利益回报。“大学,尤其是不断追求卓越的大学将面临日趋激烈的资金、生源等方面的竞争,大学要获得更好的发展,离不开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支持。”[13]对于高等学校和社会捐赠主体,二者在提升高校办学质量、树立高校办学品牌上实现了目的统一。高等学校借助社会捐赠资源填补学校在学生资助、师资培养、校园建设和科研创新上的资金投入不足,最终实现办学质量和办学品牌的提升;社会捐赠主体为高水平高等学校提供社会捐赠,扩大捐赠行为的社会效益,满足其对社会认同的心理需求。“对于捐赠者个人来说,内在需求是其实施捐赠行为的根本动力,他们捐赠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回报,更多的是为了满足交往、尊重、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或是出于道德和责任的体验和实践。”[14]在社会捐赠冠名上,现行的法律规范对捐赠冠名持肯定态度,这是社会公众对捐赠行为的褒扬赞誉,有利于营造积极向善的社会捐赠氛围。同时也应当看到,名称承载着社会情感和历史传承,因此,高等学校在对捐赠项目的冠名选择上,除恪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尊重和维护高等学校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公共利益。高等学校在涉及社会捐赠的具体办学活动中,应当严格遵照《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规范,禁止招生、学位授予、教师聘任等办学活动与社会捐赠产生不正当关联。在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商品服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应当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规范,杜绝与社会捐赠主体进行利益输送。

  建立法律风险审查机制。高等学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其接受捐赠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高等学校在社会捐赠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文件,保证社会捐赠事项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有序进行。高等学校应当在社会捐赠管理程序链条中建立专业规范的法律风险审查机制,以防范上述风险的发生。具体而言,法律风险审查机制的实施流程为:由捐赠项目工作人员草拟社会捐赠项目开展计划,该计划经项目负责人初步审核,随后提交高等学校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审查,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出具项目法律意见后,再由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开展计划连同法律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决策,最终形成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项目决议。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实施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做好信息公开,确保社会捐赠过程阳光透明

  “对于学校师生、社会组织等外部治理者而言,要想真正有效地参与高校治理,客观、完整地掌握、了解高校信息是实质参与的前提。”[15]做好社会捐赠信息的公开,一方面要求高等学校向公众公开社会捐赠的管理程序、社会捐赠资金的来源去向,保护捐赠者的爱心,解决社会捐赠者对资金用途的担忧。另一方面要对高等学校在社会捐赠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壁垒”执行严格的处罚措施,倒逼高等学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唯有将社会捐赠信息全面准确地呈现在阳光之下,发动公众参与监督,织密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网络,才能提高高等学校对社会捐赠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从而进一步激发社会捐赠热情。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诚实是最富吸引力的募捐广告。“捐赠行为与慈善信息、组织信任三者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16]《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和社会捐赠项目的基本信息公开义务,但高等学校在接受社会捐赠的同时,还是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掌握着数量庞大的招生资源、学术资源,这样的双重身份不免会使社会公众对本应公平分配的招生资源和学术资源可能通过捐赠渠道分配给特定关系人产生担忧。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9条明确将“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列入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事项中。高等学校对于社会捐赠信息的公开方式,《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2条作出了具体列举,即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高等学校对于社会捐赠信息的公开内容,除满足《慈善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主动公开捐赠管理制度、捐赠工作运转流程、受赠财产概况、接受社会捐赠风险评估结果、受赠财产的使用支出情况、社会捐赠项目的绩效评估和审计报告、高等学校与捐赠主体间的关联关系及交易等。“通过信息公开得以了解高校的社会公众势必会成为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使高等学校更加谨慎地行使自治权,规范自主办学行为。”[17]在公开信息中,尤为注意的是高等学校对捐赠主体的回馈方式,即高等学校是否将所掌握的招生资源、学术资源以及工程建设、商品服务采购等事项为捐赠主体开辟“灰色通道”。捐赠主体在捐赠过程中获得了高等学校给予的何种回馈是社会关切的热点,涉及学术自由和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社会底线,不容利益输送和交换。唯有让善款真正用于善处,高校捐赠才能真正吻合捐赠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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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原文出处:王红建,王紫业.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19(01):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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