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仅经历了2004年一次小幅度的修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的适用越来越普遍,商业票据也应运而生,但其作为适应市场发展的新兴事物,因相应法律制度缺失等原因,在交易流转中会出现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票据法》做出相应调整,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建立健全我国商业票据交易市场。
关键词: 商业票据; 票据法; 市场环境; 短期融资券;
一、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概述
(一)票据及票据市场
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票据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1]。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进行的。票据是指依《票据法》的规定,由出票人签名于票上,约定由本人或者通过委托他人,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量金钱的有价证券。一般认为,“有价证券”一词为德国学者首创,其主旨将可流通的权利证书与普通的合同性权利文件相区别。而商业票据是一种短期且没有担保的票据,由金融机构或一些具有较高信用的企业开出[2],期限在一年以下,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贴现。我国票据业务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办理以来,虽然经历了诸多波折,但总体是向前发展的。特别是21世纪以来,我国商业票据市场日趋活跃。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7月份,商业汇票承兑累计发生额为97 100亿元,同比增长31.39%。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不仅体现在数量上,在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制度上也取得了突破,电子票据广泛使用。但是,目前的商业票据与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票据含义并不相同,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其发行方式和功能与美国货币市场上商业票据相同,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票据”。
我国于1989年首次推出短期融资券,采取审批制,实行规模管理、利率上限控制。因1994年出现了“三乱”现象,导致短期融资券在1997年退市[3]。直到2005年,我国再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并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由市场决定利率,短期融资券进入了黄金发展期。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票据的支付功能是指票据具有代表确定金额货币,可以代替现金支付的功能。票据本身因具有代表定额货币的属性,同时又具有便于支付、安全等特点,已成为广泛使用的交易支付工具。
2.汇兑功能。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交易的数量快速增长,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如果使用现金交易,将会产生较高的流通成本及安全风险。票据的开具和背书转让,使得跨区域的交易更加安全、快捷、便利。
3.信用功能。
票据的信用功能是指票据具有使出票人将取得远期现金流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支付能力的作用。这一功能主要表现在汇票和本票上。票据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或他人的信用,提前使用在未来某一时间可取得的现金流,票据的信用功能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摆脱在支付时间方面的束缚。
4.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指票据当事人通过票据转让和票据贴现的方式进行融资的功能。这一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于票据的自由流转规则以及贴现规则。在我国,在票据制度中规定的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实际上就是票据融资的主要体现[4]。这一功能能够让企业得以摆脱只能通过现金融资的困境,从而扩展企业的融资途径。
二、域外的主要商业票据市场
(一)美国的商业票据市场
美国的商业票据是美国卓着的金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和工商企业为筹措短期资金而以贴现方式发行的一种短期无担保本票。美国在18世纪就出现了商业票据,是相对较早使用商业票据的国家。而现代美国商业票据的市场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末,当时美国出现了通货膨胀、利率大幅波动的现象,而在同一时期,政府却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进行限制[5]。在这种情况下,将现金存入银行的收益很小甚至会造成损失,因此,大量的企业不再将资金存入银行,而是将存款投入到商业票据市场中,进而获取更高的收益。20世纪80年代,美国允许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发行商业票据,极大地促进了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使得商业票据市场仅次于国库券市场。
(二)欧洲的商业票据市场
欧洲的商业票据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叶发展迅猛,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国和德国。法国票据以公元1673年的商法条例为基础,是近代票据制度成文法化的标志。在法国,票据仅指商法中所规定的汇票及本票,这导致了其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法国于1935年对商法典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不仅促进了法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使法国1999年商业票据的发行量达到了1995年的近一倍;而且对意大利、比利时、埃及等国的票据法产生了较大影响。德国自17世纪以来,各邦陆续颁布了票据法规,数目众多。因各邦票据法内容冲突,无法应用,德国于1871年订立了普通票据条例。德国票据法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立足于信用与流通,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丹麦、荷兰、葡萄牙、日本等国均受到德国票据法的影响。德国在1995—1999年间,商业票据增长率超过了190%[6]。
(三)日本的商业票据市场
日本的商业票据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曾一度发展为世界第三大商业票据市场。日本政府通过不断减轻对商业票据发行主体等方面的压力,为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促进了商业票据市场高速发展。近年来,由于日本经济整体上回落,商业票据的发行量有所减少。现代西方国家依托成熟的市场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模式,商业票据市场已经成为货币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市场。目前,我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仍然比较小,发展质量还不够高。
三、发展商业票据市场的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企业融资。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票据市场发展不健全,并且在整体上落后,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限,严重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个企业如果想要获得资金,只有上市和借款两个途径。企业的负债绝大部分来自银行,其后果是将金融风险集中在银行。而商业票据主要依托企业的商业信用,扩大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渠道,前景十分广阔。
其次,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商业票据具有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特征,二者的结合使其成为非常有价值的投资对象,得到大量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可以通过商业票据市场获取收益,进行资产分配和管理。
最后,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票据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我国商业票据不发达,这既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票据作为信用工具,随着信用系统票据化程度的提高,将推动信用关系向市场化、规范化、高效化方向发展,优化整个社会信用环境[7]。
四、我国商业票据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主体
发达国家的商业票据一般由信誉好、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向广大投资者发行,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而我国法律虽然基本上放开了商业票据发行主体的限制,但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需要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由金融机构承销。在实践中,我国对商业票据主体的限制还是严于发达国家,这是我国商业票据市场规模小、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客体
我国的商业票据与国外的商业票据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外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脱离了实际交易行为的债务凭证[8]。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和流转,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商业票据的发展及其融资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不健全,市场主体更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这就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9]。当前,贴现和转贴现是票据业务的主要形式。这些票据的签发和流转必须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因此,我国商业票据的功能主要是结算和支付,兼具融资功能。而类似于发达国家商业票据的短期融资券的市场规模较小,风险较大,投资者对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还存在很多顾虑,因此,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商业票据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保障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虚构交易背景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要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审查票据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办理贴现。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通过银行的审查,从而获取资金,不惜向银行提供虚假的交易发票或者虚构的合同,甚至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互相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10]。
(四)商业票据与短期融资券
我国所称的商业票据与域外的商业票据存在着根本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票据的融资功能上,融资功能是我国商业票据的附属功能,而我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票据特征的为短期融资券,实质上是一种本票,但其在《票据法》中并没有体现,也没有单独的规定,只是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短期融资券作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有价证券,有着极高的交易风险,必须用较高位阶的法律进行规制。
五、对《票据法》的修改建议
(一)明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是票据行为适用的理论基础。按照无因性的理论,行为人只要将其意思表示在书面上按照法定形式进行记载,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效力如何,一概不问,这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和流转,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票据并不具有无因性,这也是我国商业票据与域外国家商业票据的最主要区别之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这是由票据本身的特征以及当前全球化的形势所决定的。从法律理论以及各国的实践来看,无因性原则对促进票据市场,特别是商业票据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明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能够使我国的商业票据与国际商业票据环境相融合,使商业票据的融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健全商业票据交易环境,因此,笔者建议将《票据法》第10条删除,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正式纳入我国《票据法》之中[11]。
(二)对短期融资券与商业票据进行整合
笔者在上文中多次提到,我国的商业票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票据,反而是短期融资券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票据的特征。这使得在实践层面以及与世界范围内商业票据的衔接方面均存在消极影响。首先,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其又具有风险高、流通性强的特点,亟须法律的规制。同时,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让投资者更有保障,从而促进短期融资券的流通和发展。其次,将短期融资券与商业票据进行整合,让我国的商业票据与世界各国的商业票据接轨,建立现代商业票据体系。
(三)修改有关“签章”的规定
一直以来,商业汇票在我国商业票据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商业汇票一直采取传统的纸质方式,效率低、风险高,已无法适应当今票据市场的需求,并且极大地影响了商业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推动票据市场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支持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央行于2009年10月建立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实现了票据交易流转方式的变革,同时也丰富了票据市场产品、推动了票据市场政策规章的完善。与此同时,电子商业汇票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指的是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方式。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这是明显的法律冲突[12],笔者认为应当对《票据法》中有关签章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签章的范围,使电子签名合法化。
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其发展可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现代商业票据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但法律本身即具有滞后性,再加之我国《票据法》自颁布以来仅在2004年进行了一次小幅度的修改,已经无法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业票据市场的需求。首先,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促进现代商业票据发展的关键一步,但考虑到我国票据市场还不成熟以及经济环境发展不健全,完全确立票据无因性不符合实际发展情况,因此,可暂时放开一部分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限制。其次,由于《票据法》过长时间未进行修改,票据市场又发展迅猛,瞬息万变,造成了一些法律冲突亟须解决,捋顺各法律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票据法律制度,通过规范设定来保证票据市场处于或尽可能处于自由竞争的状态,进而为实现票据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创造条件。商业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笔者期望本文能对我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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