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是国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国在推进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将始终面临人口与资源的紧张关系,农业需要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以及提供就业的功能①。为此,不仅需要技术进步和经济投入,更需要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政策层面对家庭农场的认可为此提供了可能和方向。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受此影响,学界再次掀起了研究家庭农场的热潮,农业部开始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一些地方则在操作层面出台了家庭农场的认定规范和支持标准。但时至今日,家庭农场的定义与内涵依然不清晰,其功能定位也没有达成共识,地方实践中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厘清农业经营体系中家庭农场的定位,以及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关系,以及家庭农场与一般农户的关系。
一、家庭农场的沿革
自 20 世纪 70 年代末,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经济逐步走入正轨以来,针对作为国民经济基础领域的农业,从未停止过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探索,如今备受关注的家庭农场在这一进程中也几经起落。三十余年来,不同时期家庭农场被给予厚望的时代背景有所不同,而对家庭农场所包涵的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劳动力等关键要素的讨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家庭农场在农村改革的进程中,作为解决国营农场经营困境、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过小规模的发展弱势以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药方,几度受到关注。这从期刊文献数量的变化也可见一斑。在知网中以“家庭农场”为关键词,1981—2013 年期间的核心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能够检索到 855 篇文献②,从数量上看,1984—1986 年、1993—1995 年是两个波峰,2013 年一年就有 100 篇,可以看作是第三个峰值。三个峰值反应了学界在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对家庭农场的高关注度。家庭农场首先是以职工家庭农场的形式出现在第一个峰值期间。政府鼓励发展职工家庭农场是为解决国营农场的经营困境。我国1950 年开始兴建国营农场,大部分的国营农场仿照苏联高度集中的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国营农场集中统一经营、统负盈亏,降低了职工的积极性,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体制僵化的弊端,当时的国营农场是一种“一死二穷”①的状态。困境促成了国家对国营农场经营体制改革下了决心,1983 年 3 月 5 日在湛江市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农垦企业要吸取农村联产承包制的经验,结合自己的特点,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国营农场职工要求实行大包干的,都应当积极支持。所谓‘大包’就是完成国家的,交足企业的,剩余是自己的。”
1983 年 8 月 22 日赵紫阳等听取正在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时指出“农场与各专业户之间,通过经济合同联系起未,农场成为专业户的经济纽带,这样农场就活了。也可以说,这是‘大农场套小农场’。”“国营农场内部实行职工家庭承包办家庭农场,很可能将来是主要形式,家庭农场是专业化的。”
领导与政策的肯定使得职工家庭农场合法化。另外,之前国营农场中允许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和家庭闲散劳力,进行一些自给性家庭副业生产,以补充农场生产的不足的“家庭副业时期”为推广职工家庭农场奠定了实践基础。当然,之前实施的农场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为职工家庭农场的推广提供了成功经验。【图1】
在第二个峰值期间,关于家庭农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规模化经营②和土地制度创新方面,核心是如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问题。其背景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③释放劳动积极性所产生的增产和增收效益逐渐达到了极致。同时,随着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进城务工及兼业现象已经相当普遍,随之撂荒以及减少农业劳动力投入的行为也多有发生。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粮食面积锐减,产量下降,供求失衡影响到了全国粮食市场的稳定。这些情况引发了对粮食生产的担忧。对此,“规模经营的制度创新,从一开始表现出强烈的政府意愿和其组织动员能力”,提高土地经营规模自然成了药方之一。早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政府的研究机构就曾提出了“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的观点,并以是否有利于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创办高效率、高效益的农业为标准,总结出了包括机械化家庭农场在内的四种规模化经营模式。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研究在总结自 1987 年开始的历经七年的土地适度规模试验结果的基础上,得出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二是明显提高了粮食的劳动生产率和务农者的收人,三是带动了农业投人的增加,促进了农业技术进步”的结论。认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发达地区对于稳定粮食生产、稳定农业投入、稳定务农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十分有必要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来逐步打破分散、均田的小规模土地经营方式,以提高粮食的供给弹性。土地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应该以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农户家庭经营是农业中最适宜的经营方式,完全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
从结论上看,该研究在肯定规模化经营必要性的同时,也同意家庭经营与规模化是可以并存的。规模化经营的内涵被认为“一方面扩大经营单位的土地规模,使农业劳动力达到满负荷,使之有用武之地,而且获得相应的收入( 不低于甚至适当高于当地乡镇企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 ;另方面,使耕地逐步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以便保持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保障农产品总产量。”
“经营规模扩大将使总收入增长,粮食生产比较效益的降低就能通过规模效益的增长而得到弥补。”以及“导致我国农业比较效益低的主要原因是过小的农业生产规模。由于农户没有能够达到适度的经营规模,不仅使单位农产品的成本远远没有达到可能的最低水平,而且导致农业中劳动力利用的不充分,从而使每个农业劳动力所得到的收入远远低于从事非农产业所得到的收入。”
这些认识也从比较效益分析的角度支持了上述观点。当然,也有对规模化经营的药方持不同意见,有研究批评“中国的政策设计者和制定者在谈到农业效率时往往只谈劳动力效率或土地效率,不重视像机器、燃料、化肥和牲畜方面的农业投入成本。只关注劳力投入而不关注机器和燃料之类的资本投入,使人认为大型机械化农场比传统的小型家庭农场的劳力效率高。”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误导。同时,对推广规模经营中的强制性和不规范性,以及牺牲小农来补贴规模农场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但是,也赞同“农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可以通过在自愿基础上私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来实现”。
当然,由于中国所面临的人地压力以及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细碎化经营的特殊情况,与规模化经营这一论题形影不离的是如何集中土地的问题。在有关规模化经营的讨论中,与之前主要关注规模化的作用和条件相比,这一阶段的研究更为深入,对政策可行性有了更多的探讨。具体而言,主要是为实现规模化经营,需要从理论上解决的土地承包制的稳定和土地流转之间关系的问题。这一时期,“三权分离”的观点开始较多地见诸文献,其主要内涵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农户所拥有的经营权又是由承包权利和使用权利组成的,在发生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承包权和使用权会再次分离。”并提出“正确的政策导向应该是‘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也认为“现在人们就农业规模经营所议论的土地流转机制实际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这是农业规模经营在面上推进能否获得成功的一个关键问题,造就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目的是使主要劳动力已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的农户愿意转出土地以利于过于分散的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进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同一时期,政府开始着手构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1995 年 3 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明确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培养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建议开始出现在文献中。
作为第三个峰值的 2013 年,对家庭农场关注更是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明确写入一号文件,这极大地鼓舞了关注三农问题的研究者的热情。在这一政策诱因之外,“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的问题凸显,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
这种认识也反映了这一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在 2013 年的文献,主要探讨的是家庭农场在农业中的适应性以及发育条件。无论是通过证明“农业的根本特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规模、土地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效率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对家庭农场形成的动力与阻力进行分析,还是着眼于中国农业基本经营体系整体的思考,对家庭农场持支持观点的研究居多。而且,“各种经验与对策性研究逐渐成为主流现象。”
当然,今日对家庭农场的推崇也不是空穴来风,之前对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探讨已经涉及到家庭农场。有研究认为家庭农场“是以提高农民收人为基础、以现代化农业发展为方向、以农村组织再造为结果的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
为使农业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应实现从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向具有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特征的家庭农场过渡。其时,对农业经营主体,或者称为微观经营组织的诸多研究认为,应升级家庭承保经营,以家庭范围生产经营( 家庭农场) 管理低成本的优势与规模化效率的优势相结合,进而突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障碍。这些观点与 2013 年一号文件提出的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思路有想通之处。但是,在一号文件出台 1 年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虽然各地已经开始尝试,而关于如何促进家庭农场的发育尚未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近日,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把“制定并尽快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今后四个重点工作之一。陈锡文最近也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不能突破。”①这可以解读出发展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并非易事。
二、家庭农场的优势与我国农业的基本功能
政策文件中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特点为“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即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主要利用家庭劳动力,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②进一步分析,家庭农场具有两个主要优势。一是管理的灵活性。因为“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农场在许多方面还有相当的伸缩性。在生产上,它可以用一般的技术,也可用先进的技术; 在劳力安排上,忙时全家齐上,必要时还可雇一两个工人,农闲时则只需留一两个人照管,还可兼营它业。”
另外,由于“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大都居住在农场附近,熟悉场内各种情况,加之生产成果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就使他们能够主动、及时地做出现场决策,进行精心的安排和照管,并能随时根据自然的变化而采取紧急灵活的措施,从而使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保证,减少风险或其它意外的损失。”
家庭农场在生产管理、用工等方面的灵活性能够使其更好地适应具有动植物生长连续性,生产活动非同时性特点的农业。也能够通过更小成本的生产管理更为有效地规避市场和自然风险。
二是技术适应性优势。这一优势主要表现在家庭经营可以根据经营面积选择不同的技术组合。运用全要素生产率③的理论,在经营规模较小时,家庭农场能够以劳动力投入为主进行精耕细作,尽量提高土地产出率。而在规模较大时,则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投入,利用机械、花费、农药等各种农业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前者所呈现的生产方式具有自我循环的特点,能起到维持家庭生计的作用。后者所呈现的生产方式则可以是外向的、商品化的,有利于提高收入,实现以农为业。也正是家庭经营的灵活性使其能够适应相当大范围的经营规模。此外,实证研究也证明了“中国的家庭农业经营仍占据压倒优势地位。”
①澳大利亚、美国、法国、日本、荷兰等发达经济体的农业也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要经营主体。今后,“通过培育更多的职业农民成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农业生产就在其发展过程中会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有效地破解了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确立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并使之实现具有现实意义。这与我国农业所承担的三个重要功能密切联系。首先,我国农业需要承担起粮食安全②的功能。“一个 13 亿人口的大国,如果粮食出现问题,依靠从国际市场上大量进口是不现实的,粮食安全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中国解决粮食安全问题还是要立足于国内。”
超大的人口基数决定了我国需要立足国内资源,实现粮食基本自给。农业需要满足消费者对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的数量需求。其次,我国农业需要承担起食品安全的功能。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引起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紧张,并为世界所关注。其影响体现在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及贸易以及影响人们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预期,从而降低社会福利等方面。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包括种植和养殖过程中的源头污染、加工及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和故意人为等。其中,源头污染的表现为“化肥、农药添加剂等的使用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重金属污染问题,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更加热衷于通过无公害或是有机认证来争取消费者,而消费者对土鸡、土猪等带“土”字的农产品也更加青睐,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对严格管理的农产品生产方式或是传统生产方式所代表的安全性的期待与认同。源头管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对此,农业的责任无可替代。第三,我国农业需要承担起就业功能。理由是基于“随着农业生产率不断提高,规模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仍然存在。”③“过去将近三十年的蓬勃工业发展以及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业的过密实际。离土离乡的城市非农业就业迟早肯定会出现同样的收缩。因此,近期之内实在不大可能普遍建立产业化的农业。农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仍然处于人多地少的小农经济局面。”
上述判断决定了我国的农业需要承担起就业功能。另外,学界所担心的造成“农业老龄化”和“农业女性化”的青壮年劳动力过渡转移的现象,若从相反的角度思考,也折射出农业对留守的农村居民群体仍是一个现实的职业选择。
那么,为什么说发育家庭农场与农业所承担的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就业功能密切相关? 家庭农场是成员职业化与生产商品化的结合,这意味着家庭成员“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 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收入。”同时,对经营者收入的期望是“其规模下限是足以获得满足家庭成员消费的收入所达到的规模。”
商品化能够支持经营者达到较高的生活水平,并促进职业化的经营者安心并专注于农业。从市场关系来看,家庭农场能在延续经营者对农业既有情感的基础上,收入的依赖性有利于激发经营者的职业自豪感,使其更有可能以负责任的态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统一。从管理角度看,发育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便于从农业的总体目标出发,有效区分政策支持对象,并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政府投入及管理的效率。正是基于这些优势,发育家庭农场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提高我国农业所承担的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水平。从就业角度看,家庭农场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能够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稳定的就业。具有自立性以及自主性的家庭农场比规模细小的家庭承包户或是作为农业企业的雇工更具有稳定性。
三、对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关系的思考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
目前,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传统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传统农户可以理解为家庭承包户; 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分工的基础上,从传统农户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是指采用现代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专业分工协作,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并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与承包经营以及专业大户属于家庭经营,“和一般种养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
①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被理解为,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这一概念,由上述农业经营主体构成的我国农业经营体系能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家庭经营层次,包括传统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二是合作经营层次,主要指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是企业经营层次,指的是农业企业。在功能上,家庭经营层次以农业生产为主,传统农户的农业生产以满足自我需求为目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则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生产为目的。农业生产主体的合理配置既能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也有利于稳定就业。合作经营层次应由更有合作需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农户为主要成员,并为这两个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市场交易中的话语权,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企业经营层次应有更高的定位,农业企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更应该在农产品的加工和营销等方面发挥作用,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在生产关系上,家庭经营应支持并培养其自主性,经营合作是自愿为基础,在家庭经营与经营合作同农业企业之间应是公平竞争的共赢关系。三者各尽所能是农业承担起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 图 2) 。【图2】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也是构建各农业经营主体间的新型利益关系,发育家庭农场需要注意其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合理确定家庭农场地位的关键。首先,家庭农场与传统农户之间存在围绕土地经营权的调整问题。根据之前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且相对集中连片,这是在考虑实现较高劳动效率基础上的认识。但是,“没有产业对就业的支撑和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快速推进规模经营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这一警示也同样适用于家庭农场。推动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的过程中,坚持不以牺牲传统农户的利益为代价也同样重要; 其次,家庭农场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存在非盈利性的交易关系。以农为业的家庭农场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成员,才能真正实现基于需求的合作,避免小规模生产方式对农民合作需求的限制,提高成员的参与程度,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挥服务功能。只有存在真正的需求,才有可能避免造成目前合作社“假多真少”所产生“柠檬市场”及逆向选择问题带来的真合作社难以享受到政策阳光,诸多优惠只是被少数人获取的不正常现象。第三,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之间存在盈利性交易关系。家庭农场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得收入,其回报主要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在这一关系中,不能期待掌握更多市场话语权的农业企业的善意,促进家庭农场提升经营能力或是合作,提高其市场交易的话语权以避免应得收益旁落是现实的选择。
四、结语: 关于政策导向的思考
“家庭农场”不是一个新的词汇,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在不同时期因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有关家庭农场讨论的侧重点不同,其内涵也在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交互影响中日渐丰富和完善。时至今日,基于对我国人地矛盾突出这一基本国情以及现行土地制度的冷静认知,政府以及学界的认可与推崇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奠定了政策与理论基础。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认识到农业经营制度“改革攻坚已经驶入‘深水区’和‘单车道’,单是凭借‘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与魄力,已远不能化解改革前进中所遇到的困难险阻。”
“无农不稳”是基本共识,稳定的农业应是可持续的,可持续的农业应是能够承担起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就业功能的农业。围绕这一目标,保障土地的稳定和就业者的稳定应是政策导向的着力点,鼓励发育家庭农场则是政策的落脚点。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挑战,一是在家庭经营层次的公平问题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发育家庭农场是对家庭经营的完善与提升,而且,“坚持农业家庭经营和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是增强农业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但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主要来自传统农户,在土地经营权的调整中保障促进扩大经营规模与有意愿( 基于自身愿望或无其他工作) 务农的传统农户的基本权益之间的平衡,考验着施政者的能力与耐心。二是能否出现一个职业农民的基层。作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新型职业农民,被期待的是目前正在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外出打工的返乡创业者和一些致力于农业的城市居民、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其中主要来源是第一类群体。目前,既有“松江模式”①等地方实践为我们展望家庭农场的前景提供可视的积极素材,但也无法判断,对青壮年劳动力而言,经营一个家庭农场的满足感能否抗衡其对城市生活的向往。无论如何,家庭农场在家庭经营中会是强者,但在市场中仍是弱者。近期的研究中,针对如何发育家庭农场,从经营主体能力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土地制度、强化金融支持以及健全注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议对政策导向提供了足够的选项,但政策效果最终还需要事实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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