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基于重庆市开州区 4个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田野调查案例,对理事长利他精神影响合作社发展的机制进行了理论与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的“精英俘获”和“空壳社” 现象与理事长的个人能力和利己行为密切相关。当理事长利己思想严重、个人能力较弱时,容易出现“空壳社”现象;当理事长利己思想严重、个人能力较强时,容易发生“精英俘获”问题;但如果理事长只具有利他精神而个人能力不足,就容易产生“低效合作社”;只有当理事长同时具有较强的个人能力和利他精神,能够有效平衡公平与效率时,才可能形成“理想合作社”。本文研究结果为我国完善理事长选拔、评价和监管机制,通过激发集体主义与利他精神,突破“委托-代理”问题,推动合 作社产业稳定发展,带动广大农户增收致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与决策参考。
关键词:理事长 利他精神 公平 效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引言
习近平指出:“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①。2020年中国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全国 90%以上贫困村都组建了合作社,832个贫困县累计发展合作社 68.2万家,直接带动 2197.8万贫困人口脱贫增收②。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部分合作社却出现了产业效益低、对参与农户的增产增收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 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了“空壳社”和“精英俘获”现象(张益丰和孙运兴,2020;罗干,2020)。
现有文献从乡村能人、合作社领办人的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由村干部、大农户等少数乡村精英主导是中国农村合作社较为普遍的治理形式(李云新和王晓璇,2017;曲承乐和任大鹏,2018)。有些研究认为,能人带动对合作社发展有着积极作用(韩旭东等,2019);也有一些 研究发现,合作社领办人的利己行为是导致“精英俘获”和“空壳社”的主要原因(梁剑峰和李静,2015;吕德文,2021)。理事长过多看重私利所造成的问题可以用西方经济学公司治理研究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理事长不是合作社(公司)的所有者,而是代理者,其行为目标不一定是为合 作社(委托者)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是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合作社发展不理想的传统理论解释。但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却涌现出许多甘于奉献、心怀农民的乡村能人和村干部,带领农民成立合 作社发展产业,走出一条脱贫致富之路,例如开州区长沙镇齐圣村党委书记熊尚兵等①。这是因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农村干部和理事长的选拔,上级部门除了考察他们的工作能力之外,也会考虑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利他精神。通过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以集体主义与利他精神突破“委托-代理”理论局限性,这既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社会主义农业 现代化的重要理论及实践创新,也是马克思主义利他思想中国化的生动体现与具体实践。
鉴于此,本文通过理论模型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重庆市开州区的山地农村土地合作社为典型案例,分析理事长利他精神对合作社发展和社员收益的影响。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以马克思历 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利他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完善理事长选拔、考核、监管机制,通过激发集体主义与利他精神,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加快实现乡村振兴的科学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撑。文章在实证方面的贡献是,通过具体的案例研究,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呈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对为什么会出现“空壳社”“精英俘获”等问题,寻找到对应的案例和合理的答案,并进一步寻求实现“理想合 作社”和规避“低效合作社”的有效路径,为决策者提供激发理事长利他精神、推动合作社发展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思路和实现措施。
二、理论框架
(一)理论回顾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农业生产将持续以小农为主,这是中国的重要国情之一(魏后凯等,2020)。马克思认为,“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 能性”②。可见,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然而,在资本主义经济模式下推进规模化经营,农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并未惠及小农,而是被拥有大量土地的资本“装进他们的私人腰包”③。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④。“十四五”规划要求“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①。这意味着,中国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 在推动农业高效发展的同时,使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合作社能有效推动小农生产组织化和规模化(邓衡山和王文烂,2014),降低生产成本与市场风 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周应恒和胡凌啸,2016),通过合理的分红方式实现利益联结、带动农户增收 (刘同山和苑鹏,2020),对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衔接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组织形式。但是,中国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空壳社”与“精英俘获”现象。
“空壳社”是指在法律形式上合规存在,但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或收入的合作社②(苑鹏等,2019); “精英俘获”是指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理事长或经营大户利用各种优势获取过多的经营利润或收益 而挤占了广大社员利益的现象。
现有一些研究试图将这些现象归咎于理事长谋私行为等因素。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理事长作为理性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发生机会主义行为,不利于合作社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梁巧和黄祖辉,2011)。还有一些研究指出,部分合作社不是由农民自发联合形成的,而是为了迎合地方政府政绩的需要而形成的,这样的合作社比较容易出现“空壳”现象(蒋颖和郑文堂,2014;吕德文,2021)。具体来说,在理事长利己思想严重的情况下,被推选担任理事长的村干部、能人对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倾向于选择消极、不作为,合作社比较容易沦为“有招牌、无产业”的“空壳社”。 另外,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理事长凭借自身在能力、地位、资本等方面的优势,过多占有合作社的资源和收益,牺牲广大农户利益,出现“精英俘获”问题。特别是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这一现象更为突出(胡明霞等,2015)。
在中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许多理事长同时存在利己和利他两种特征(刘同山和孔祥智,2014), 他们在自己致富的同时也非常关心广大社员的利益和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合作社理事长的利他属性和行为,无法被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所解释,其关键原因在于西方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忽视了人 的行为动机并非是完全自利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施蒂纳的着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的利己主义进行了深刻全面的批判,他们认为施蒂纳所倡导的利己主义完全排除了人的利他主义属性。现有一些研究也对西方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进行了批判和反思。例如,郑志国(2013) 指出,“经济理性人”假设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说成是永恒的,并试图构建种种模型来证明它是最优的。许兴亚(2008)指出,“经济理性人”假设就是用资产阶级“人性”来偷换社会主义“人性”。
程恩富(2007)认为,必须确立一种新“经济理性人”假说和理论,承认经济活动中的人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属性,并作为创新的现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各级政府一直倡导集体主义精神,提倡先富带动后富,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及其利他思想中国化的具体体现。地方党政部门以集体主义精神和利他思想作为重要标准选拔和评价合作社理事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委托-代理”理论所提到的委托人(社员)和 代理人(理事长)目标不一致问题,这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
然而,现有研究大多局限于“委托-代理”理论和“经济理性人”假设,鲜有研究从利他精神视角进行分析。一些有关利他精神的研究也仅仅是考虑利他精神单方面的影响(谭智心和孔祥智,2011), 缺乏对利他精神与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讨论。本文基于调研所得的第一手资料,利用理论模型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理事长利他精神影响合作社发展的机制进行系统性分析。本文的研究不仅填补了现有文献的空白,也对中国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重要的理 论和实践意义。
(二)术语界定与测量
1.合作社发展评价。崔宝玉等(2016)指出,合作社具有经济性、交易性和社会性三大目标,即合作社发展要兼顾产业效率的提升与农户收入的增长。两者实现程度的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 当合作社同时实现较好的效率与公平时,可称之为“理想合作社”;当公平与效率表现均较差时,可称之为“空壳社”;当效益较高但惠农带动作用不强时,即理事长等少数社员凭借自身优势获取过多利益而牺牲广大农民利益时,可称之为“精英俘获”;当合作社对社员收入存在一定带动作用,但产 业发展效益较差时,可称之为“低效合作社”。四类不同表现的合作社可用图 1表示。
图1 合作社发展类型
充分利用资金、人力、技术、政策等资源,发展合作社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理事长能力差异难 以用具体指标进行直接量化,本文采用与合作社经营才能有关的理事长商业经历进行替代。
3.理事长利他精神。在案例分析中,本文以理事长是否主动为农民谋取利益以及是否利用合作社谋取私利作为利他精神高低的判断依据,并从对合作社成员和非合作社成员的面对面访谈和聚焦小组讨论中得到双重验证。具体来说,在研究中,以理事长是否参与合作社有偿劳动、利用合作社资源开办个人公司等利己行为作为利己程度的判断依据;以理事长是否尽可能促进更多农民参与合作社并想 方设法为农民增加收益作为利他精神的判断依据。
4.理事长积极性。积极性是指理事长对发展合作社的态度。理事长的工作态度与合作社绩效正相 关。本文以案例中的理事长是否积极筹办合作社作为衡量积极性高低的指标。
5.理事长要素投入决策。作为农业生产重要的投入要素,劳动力与技术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口流失、劳动力成本上升的背景下,农业生产过程中更多劳动力节约型技术被采纳,用来替代劳动力投入。投入较多技术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收益,使得社员与理事长可以通过盈利分红实现收入增长。但是,更多技术投入意味着减少劳动力要素投入,社员劳务收入下降。在本文的案例中,如果理事长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有采用先进技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加工厂房等行为,即认为理事长选择了投入较多技术;相反地,如果理事长选择雇用较高比例的社员从事日常农务工作,较少采用先进技术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则认为该理事长选择了投入更多劳 动力。
(三)理事长利他精神影响合作社发展的机制
1.合作社各方利益。本文以重庆市农村地区的合作社为研究对象。根据实地调查,重庆市范围内许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和雇用社员,集中经营某一农业产业,社员享有产业分红与劳务收入。因此, 重庆市的许多合作社实际上是土地合作社。社员收入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土地或资金入股分红;二 是合作社雇用劳动力的收入,这项收入占主导地位。部分研究指出,合作社可为农户代耕土地,农民通过外出务工挣得更多收入(薛凤蕊等,2012)。但实地调查结果表明,在重庆市等西南省(市)的 山地农村地区,村内多为六七十岁老年人,社员也以老人为主,体力较差,难以外出务工,除了低保等转移性收入与个体养殖、种植的经营性收入外,社员收入的增加主要依靠合作社劳动雇佣的劳务收入而非分红。理事长从合作社中获得利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合作社产业收益分红;二是利用合作社资源尤其是技术资源间接获取收益,例如在合作社中有偿担任职务、利用合作社开办私人公司或承揽项目等。进一步,当理事长由村干部兼任时,理事长可以通过政绩工程获取政治利益,例如建设 智慧果园示范基地等。
2.影响路径。本文认为,利他精神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影响理事长的决策从而影响合作社发展。
第一条途径,利他精神会影响理事长的积极性。当理事长不存在利他精神时,合作社产业发展带给他的预期经济收益是激励其积极发展合作社的主要因素,而这种预期经济收益与理事长个人能力有关。当理事长个人能力较弱时,发展合作社对他来说是一项高风险、低收益的工作,因此,理事长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较低,倾向于选择消极不作为,最终导致合作社产业难以发展起来,甚至引发“空壳社”问题。如果理事长有较强的利他精神,除了个人利益外,农民能从合作社产业发展中获益也将 激励理事长积极作为,从而促使理事长对发展合作社具有更高的积极性。
第二条途径,利他精神会影响理事长的要素投入决策。在合作社发展初期,通过财政资金和社员入股等渠道,合作社筹集一批产业资金,并用于技术投入与雇用劳动力。在农村地区青年劳动力外流、 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从而增加分红收益,理事长一般会选择增加技术投入,减少对社员劳动力的雇用。同时,理事长也有可能从政治、经济等个人间接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技术投入。但是,山地农村耕地破碎、坡度大,农机实施作业的难度大,技术难以有效提升产业收益,理事长投入过多技术可能是为了获取更多个人间接利益。前文提到,在重庆市的土地合作社中, 相比劳务收入,分红在社员收入中的占比较低,过多技术投入将导致社员整体收入下降。当理事长存 在较强利他精神时,理事长将在一定程度上关心产业对社员的带动作用,雇用更多社员劳动力。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利他精神会使理事长更加维护社员利益,并通过积极性与要素投入决策影响合作社发展。同时,利他精神与个人能力的不同组合将会导致合作社发展呈现 4种不同结果。为方便 说明,本文将个人能力与利他精神简单划分为强弱两种程度。当个人能力与利他精神都弱时,产业发展预期效益较低,理事长更多考虑个人私利,对合作社发展积极性不高,合作社沦为有招牌、无产业 的“空壳社”;当个人能力强而利他精神弱时,尽管理事长积极性高,产业效益较好,但因使用过多技术要素,社员收入下降,发生“精英俘获”现象。相反,当利他精神强而个人能力弱时,合作社有 公平而无效率。理事长尽管有较高积极性为农民谋取福祉,但囿于个人能力,难以提高产业效益。理事长选择减少技术要素投入、雇用更多劳动力以增加社员直接收入,尽管在短期内社员收入能得到提高,但合作社的经济效益较差,难以维持长期发展,陷入“低效合作社”困境。当理事长兼具较强的 个人能力与利他精神时,合作社发展既能取得良好产业经济效益,又能有效带动社员增收。
表 1展示了上述针对理事长个人能力和利他精神强弱的 4种不同组合结果。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寻找避免“空壳社”“精英俘获”和“低效合作社”的理论依据和实现路径,使更多合作社变成“理 想合作社”。
表1 合作社理事长个人能力与利他精神不同组合下的合作社发展结果
三、案例简介
(一)案例选择
本文选取重庆市开州区福德村、关面村、泉秀村、火焰村的合作社为案例研究对象。选择上述 4家合作社主要基于如下 3个方面考虑:
一是开州区曾为国家级贫困县,境内多为山地和丘陵,农地破碎、分散,不利于规模经营,劳动人口流失严重,农村地区六七十岁的老人比较多,这些老人较难外出务工,合作社劳务雇佣是其重要的工作机会。实地调查表明,包括开州区在内的西南山地农村地区的合作社大多是在脱贫攻坚期间, 在乡镇政府支持、村“两委”推动下成立的。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这些合作社更多地承担了扶贫兜底、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生活的重要功能。因此,以开州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原贫 困地区山地农村的合作社产业发展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二是 4家合作社均为村委会领办,村干部担任理事长,这有助于深入理解村委领办合作社如何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带动农村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突出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同时,理事长虽然均为 村干部,但在利他精神上却具有较大差异,可以排除村干部身份对理事长利他精神及其决策的影响。
三是 4家合作社均为土地合作社,在制定分红制度时,均参照开州区农委提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即合作社持有产权的 49%、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产权的 51%,避免因分红制度不同而造成 理事长选择不同。
(二)调研情况
研究团队对重庆市开州区福德村、关面村、泉秀村和火焰村的合作社进行了3次实地调查,调查时间分别为 2020年 10月、11月与 2021年 3月。每次调查时间 5~7天,调查队员(4~5人)入住当地民宿或小旅店,旨在对当地农村形成直观的体验,走访更多的干部和农户,得到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研究方法以半结构式访谈为主,非结构式访谈为辅。访谈对象包括区、镇(乡)、村、合作社主管干部和按“等距离”原则随机抽样的社员和非社员的农户。访谈方式以“1对1”为主,以“聚 焦小组”为辅,在获取访谈对象个人观点的同时,通过聚焦小组讨论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和补充。
调查内容包括:案例村社会经济基本状况,案例合作社发展现状,乡镇领导、村干部、理事长对案例合作社发展的态度以及理事长个人工作经历等。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合作社发展的文字、图像、 视频记录,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合作社负责人的座谈录音、文字记录,从区、乡两级政府、村委会获得的合作社产业发展相关材料,通过网络、新闻、报纸等渠道收集的有关案例合作社的补充资料。 田野调查的大致情况如表 2所示。
表2 田野调查资料采集说明
(三)案例介绍
1.福德村柑橘种植合作社。2016年 8月,福德村成立柑橘种植合作社,注册资金为 580万元,吸纳社员 1380户,雇用长期劳动力168名(均为本村合作社社员),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理事长。截至2020年 11月,该合作社利用上级扶持补助资金 357.83万元和自筹资金 110万元,聘请西南大学等单 位进行产业规划与农户培训,建设智慧柑橘园 3700亩,预计2022年进入丰产期,预计年产值 2500万元。同时,围绕休闲观光农业,福德村确立了“113”产业发展道路(1000亩稻鱼共生产业,1000 头肉牛养殖产业,3000亩晚熟柑橘产业)。
2.关面村美香桃种植合作社。2019年 1月,关面村成立美香桃种植合作社,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理事长,注册资金为 100万元,吸纳社员 123户,雇用社员劳动力100人。截至 2020年底,该合作社利用扶贫资金 66.8万元,建成美香桃园 557亩,预计2021年正式投产,年产量可达 100吨,可实现 年产值 60万~100万元。
3.泉秀村木香种植合作社。2017年 5月,泉秀村成立木香种植合作社,注册资金为 100万,吸纳社员总计168户,其中有基地务工社员 32人,村委会会计担任理事长。截至 2018年底,该合作社的木香种植总面积达 2万亩,其中直管土地面积达 1500亩,当年木香产值达 570万元。在 2020年 11 月的调研中,理事长介绍,该合作社正在建设药材加工厂房,筹备申请成为区级产业园区。
4.火焰村黄连种植合作社。2017年,火焰村成立黄连种植合作社,注册资金 100万元,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理事长,吸纳社员 339户,雇用合作社社员劳动力36人。截至 2020年底,该合作社利用财 政专项资金 40万元,建成黄连基地 40亩,预计2022年正式产出,5年产出一次,产值达 55万元。
表 3归纳了上述 4个案例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表3 案例合作社的发展情况
四、案例分析
(一)合作社发展比较
本部分从效率与公平两方面评估案例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在产业效率方面,本文以规模、产值、规划作为效率的评价指标。根据表 2可知,从产业规模来看,福德村、关面村、泉秀村和火焰村合作社产业规模分别为 3700亩、557亩、20000亩(直管 1500亩)和 40亩;从经济效益来看,泉秀村合 作社 2018年实现年产值 570万元,福德村、关面村合作社预计投产后分别实现 2500万元和 60万~100万元的年产值,而火焰村合作社预计年产值 11万元。从户均产值来看,福德村合作社为 1.81万元, 按预计产值计算,关面村合作社为 0.49万~0.81万元,泉秀村合作社为 3.39万元,火焰村合作社为0.03万元;从产业规划来看,福德村和泉秀村合作社均有清晰的产业发展思路,关面村和火焰村合作 社产业发展思路不够明确。整体来看,福德村和泉秀村合作社产业发展优于关面村和火焰村合作社。
在公平保障方面,由于本文研究中的案例合作社大多建立较晚,未正式投产,分红数据缺失,且如前文所述分红收入占比较低,因此,本文以社员户均雇用人数(雇用社员劳动力人数/入社农户数) 作为保障公平、带动增收的指标。福德村、关面村、泉秀村和火焰村合作社分别雇用社员 168人、100人、32人和 36人,社员户均雇用人数分别为 0.12人、0.81人、0.19人和 0.11人。关面村合作社无论 是在社员雇用总数还是社员户均雇用人数上都表现得更好。
初步来看,福德村合作社产业效益表现最好,关面村合作社在带动社员方面优于其他 3个村的合作社,泉秀村合作社相对兼顾产业效率与公平,火焰村合作社在经济效益与社员带动方面均相对不足。 这些分析结论在调研中得到了受访农户的一致认同。
(二)利他精神影响理事长带动合作社发展积极性的案例分析
理事长的利他精神是影响其带动合作社发展积极性的重要因素。4个案例合作社的理事长在合作社成立阶段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积极性。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积极推动合作社成立,曾在 2个月内组织召开大小会议130次,带领农民和村代表外出参观学习累计里程 5000多公里。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 率先响应产业扶贫政策,邀请区农委专家实地考察、取样检验和产业指导,积极动员农户成立美香桃种植合作社。为克服药贩子压价问题,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向村“两委”建议成立合作社抱团发展, 身体力行逐户访谈调查,并向上级请求宣传与资金支持以化解农民疑虑,使得合作社成员由最初的 62户增加到 168户,有一半以上的受访农户受到理事长的鼓励和影响,有些没有入社的农户正在准备加入合作社。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认为动员全村抱团发展难度较大,于是仅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小规模流转土地种植黄连①,以此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②,多数受访农户对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福 德村、关面村和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均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而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的积极性较低。
理事长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部分来源于他们能从产业中获取经济收益,而这一收益与理事长个人能力以及分红比例密切相关。如前文所述,案例中的 4家合作社收益分红制度基本相同,因此,本文只分析案例合作社理事长个人能力而不讨论分红制度对理事长积极性的影响。本文将理事长是否具有经商经历作为其个人能力高低的评价指标。福德村与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均有外出经商经历,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其中,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曾到深圳等地经商,经营业务涉及销售水果、承包工程和开办工厂等;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则长期在东莞从事水果批发经营。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曾长期在广东作为建筑工人谋生,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早年在村内经营超市。与前两位理事长相比,关面村合作社和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的商业经营能力较弱。从合作社发展结果也可以看到,福德村合作社和泉秀村合作社发展较好。上述事例表明,与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相比,福德村合作社与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的个人能力较强,合作社产业发展预期较好,理事长也将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理事长发展合作社 的积极性较高。
关面村合作社与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的个人能力虽然相对都比较弱,但两者的积极性截然不同,从而导致两家合作社的产业发展存在明显差距。关面村、火焰村合作社产业规模分别为 557亩和 40亩,前者明显大于后者。从相对面积来看,关面村、火焰村分别有土(耕)地 3242亩和 3256亩,合作社转入土地面积占比分别为 17.18%与 1.23%。火焰村合作社转入土地较少、产业规模较小的原因之 一是理事长积极性较低。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认为合作社抱团发展较难,因此不愿意动员农民流转土地,扩大合作社规模。相比之下,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不仅积极召开会议为农民解决疑惑,也咨询相 关农业专家,积极为产业发展寻求出路。
上述两位理事长在个人能力相对低的情况下却展现出不同的积极性,这是由他们的利他精神差别造成的。在与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的交谈中得知,他之所以不看好合作社发展,是因为担心黄连种植有风险,作为法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曾放弃向上级申请产业发展资金。对于合作社发展,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更看重个人得失,而非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在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与商业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发展合作社,他认为合作社发展总的来说是有利于当地农民的,农民通过在桃园内务工可以获得一定收入,因此即使产业很可能低效益甚至亏损, 他仍然坚持开办合作社。“就算亏了,至少村民还是赚了劳务收入”,这是他的原话。在合作社正式 投产前,为增加农户收入,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在桃园内套作土豆、蔬菜,并将销售收入分配给全体社员。此外,在合作社劳务雇佣中,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尽量将劳务机会让给其他社员尤其是贫困户,而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直接参与合作社劳动,并在 2020年合作社 52150元总劳务费中赚取了2100元。
可以看出,相较于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更注重合作社给社员带来的利益,因此也就有更大的积极性去发展合作社。而火焰村合作社理事长过于担心个人利益受损,选择消极不 作为,使得合作社出现“空壳化”现象,这与前文理论模型分析结论一致。
(三)利他精神影响理事长生产要素
投入决策的案例分析理事长的利他精神是影响其技术与劳动力投入决策的重要因素。本部分以福德村、关面村和泉秀村合作社为例进行说明。在本文案例中,社员收入主要由收益分红和劳务收入组成。由于农民人均土地少、土地破碎分散,技术投入不一定能够显着提高产业效益从而增加农民的收益分红,且自动化技术的投入降低了合作社对劳动力的需求,挤压了那些难以外出务工的老年社员(占社员的大部分)通 过劳动获取收入的空间。
在福德村、关面村和泉秀村合作社中,出现了理事长对要素投入选择的明显差异。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偏向于使用更多劳动力投入,还把桃园管护工资从 70元/工日提升至 100元/工日。相比之下, 泉秀村和福德村合作社更注重技术要素投入。据泉秀村原村委会计、现合作社理事长介绍,该村目前正在积极建设 700余平方米的粗加工厂房,同时与重庆市中药研究院展开合作,建设木香大数据产业园,安装木香溯源系统,对木香为主的中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跟踪服务。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介绍,该村合作社应用数字技术建设智慧化果园。两者不同的是,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更注重减少人力成本、提升智能化技术水平。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表示,未来将通过技术升级,进一步减少雇用劳动力数量。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则更加注重投入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的技术以提高产业效 益,而不是通过减少劳动力投入降低产业成本从而增加利润。
上述理事长在要素投入决策上的不同与其利他精神有密切关系。福德村与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都比较注重技术投入,这是因为他们有较强的个人经营能力,能够通过增加技术投入提高产业收入。在技术路径选择上,福德村合作社比泉秀村合作社更注重利用技术投入来减少劳动力需求,这种差异是由两位理事长的利他精神所决定的。根据调研,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更注重合作社发展对个人利益的影响而轻视社员利益。首先,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表示将通过技术升级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包括本人在内的合作社管理层的薪资,而这些效益的提升在一定程度是通过引入智能化技术、减少 对社员的劳动雇用而实现的。但正如前文所说,劳务收入而非收益分红才是社员增收的主要部分。其次,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依托合作社通过现金入股、财政支持等方式获取的资金购置大量先进农业设备,并在此基础上以个人名义成立了一家智慧农业开发公司,并在访谈中表示会加大合作社的设备投入,这也有助于发展壮大他自己的公司。再次,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采用先进技术建设智慧果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政府颁发的个人荣誉称号的激励,在访谈中他曾多次谈及希望成为人大代表。据政府有关人士透露,福德村理事长带领合作社发展智慧果园成果显着,被推荐为“重庆市脱贫攻坚先进个 人”候选人,但由于纪律问题最终落选。上述事例表明,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服务的利他精神较弱,发展合作社更多是为了个人经济和政治利益。在此情况下,尽管福德村合作社的产业经济效益 较好,发展势头强劲,但对社员的就业带动和增收作用不强,存在“精英俘获”问题。
相较于福德村合作社理事长,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有着较强的利他精神。在泉秀村合作社成立初期,部分农户担忧产业发展状况,选择不加入合作社。为消除农民疑虑,实现抱团发展,增强农户市场议价与风险抵抗能力,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创新性地采用“生产基地+会员”模式,让部分农户无需 现金或土地入股,仅以会员身份加入合作社,就能参与合作社的利润分红。这一创新机制得到了许多农户支持,这在受访农户的访谈中得到验证。由此可见,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 注重合作社对普通农户的带动作用,具有明显的利他精神。此外,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并没有选择自动化、信息化等大幅减少劳动力需求的技术,而是因地制宜,通过发展粗加工工厂等方式延伸产业链, 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在兼具较强个人能力与利他精神的泉秀村合作社理事长带领下,泉秀村合作社 经济效益良好,带动普通社员增产增收,合作社的发展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然而,只有利他精神而个人能力相对不足同样也不利于合作社发展。关面村合作社理事长个人能力较弱,难以提高产业效益。但由于存在利他精神,他看重合作社通过劳动雇佣对社员就业和收入的影响,从而选择使用更多劳动力。但由于技术投入不足、缺乏专家指导,合作社在桃园管护水平方面有待提高。调研组成员发现,桃园存在种植过密、病虫害防治不及时等问题,这将对合作社经济效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受访农户也表示迫切需要植保专家的技术指导。关面村合作社尽管注重公平,在 短期内实现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但产业经济效益不足以支撑长期发展,出现了“低效合作社”困境。
(四)案例研究
再思考上述案例分析表明,理事长的利他精神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理事长利他精神较弱,只看重个人私利时,合作社容易发生“空壳化”或“精英俘获”问题。具体来说,理事长个人能力较弱容易出现“空壳社”问题,而能力较强但缺乏利他精神则容易出现“精英俘获”问题。 在以往针对合作社发展困境的研究中,过于强调合作社组织制度与人才上的问题,并片面地提出加快合作社成立、吸引一批能人领办合作社等建议。这些建议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虽然可以解决“空壳社” 问题,一批产业效益好的合作社得以诞生,但忽略了理事长的利他精神,导致“精英俘获”问题加剧, 合作社发展成果没有很好地惠及广大农民。
推动乡村振兴尤其是产业振兴,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组织保障作用固然重要,但也应当重视提高合作社理事长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利他精神。“精英俘获”现象源于理事长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西方经济学公司治理研究中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一问题很难通过机制设计得到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合作社发展在效率与公平方面的平衡,需要在理事长选拔、评价、激励等方面, 注重培养和激发理事长集体主义精神和利他精神,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克服“委托- 代理”机制性障碍,这对中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国际早期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人的奉献精神就展现了它的重要性。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为迅速恢复经济、发展生产,莫斯科等地的工人曾自发组织在星期六进行义务劳动。对此,列宁给予了高度评价:“这是比推翻资产阶级更困难、更重大、更深刻、更有决定意义的变革的开端,因为这是战胜自身保守、涣散和小资产阶级利己主义,战胜万恶的资本主义遗留给工农的这些习惯”, “当这种胜利获得巩固时”,“共产主义才不可战胜”①。
尽管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无私付出和奉献,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同富裕的初心和使命始终没有改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既要考虑现阶段个人利益问题,也要在相关党政部门的支持引导下,鼓励先富带动后富,激发农村“能人”利他精神, 发展壮大合作社经济,提高生产规模效益,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重庆市开州区的乡村田野调查,通过理论模型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利他精神如何影响理事长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与要素投入决策,进而影响合作社发展。本文的研究案例虽然局限于重庆市的山地农村土地合作社,所选取的案例也比较少,但能够体现理论分析中的 4种不同情况, 能够有力地证明理事长利他精神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及其实现路径。
本文研究发现,合作社理事长的个人能力较弱并缺乏利他精神将会导致“空壳社”现象;理事长个人能力较强但利己思想严重是造成“精英俘获”的动因;理事长个人能力一般但有明显的利他精神虽然有助于合作社公平发展,但却容易出现“低效合作社”现象;理事长个人能力较强且有明显利他精神是产生“理想合作社”、兼顾公平和效率的重要基础。因此,本文认为合作社理事长的个人能力 和利他精神是发展“理想合作社”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个人能力特定的前提下,理事长的利他精神成为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理事长的选拔与评价,应当在承认理事长追求个人利益这一现实前提下,在充分考虑个人经营能力的同时,提高村干部和合作社理事长的政治站位,激发理事长的 集体主义和利他精神,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奋力推进乡村振兴。
上述结论对依托合作社大力发展产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一是要完善村干部和合作社理事长的选拔和培养制度。利他精神能够激发理事长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做出有利于社员的决策,提高合作社治理能力。基层党政部门要认真选用一批懂农业、爱农村、 爱农民的村庄能人,加强马克思主义教育,提升他们的政治责任和担当意识,激发集体主义与利他精神,鼓励和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发展农村产业,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经营知识,带动广大农民实现共 富,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
二是要建立正确的合作社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合作社的发展目标是实现农业高效益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现实中部分理事长或过于看重农民利益而轻视产业效率,或过于追求个人利益而忽略农民利益,使得合作社发展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应建立健全合作社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引导理事长等合作社管理人员在合作社发展中更好地平衡效率与公平,避免“精英俘获”和“低效合作社”情况。
三是要完善合作社理事长监管机制。部分理事长在合作社发展中选择不作为,导致产业发展不起来,合作社难以实现惠农带动作用。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避免部分理事长“在其位不谋其职” 的现象,杜绝“空壳社”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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