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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传统村落居住者权益保护的村落保护观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7 共9310字
摘要

  2014年我国人口城市化率已经超过52%,在农村区域居住生活的人口逐步减少,这种趋势还将加速。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直接导致村落数量锐减,在2000-2010年的10年间,我国自然村的数量从363万个减少到271万个,平均每年减少量超过9万个[1].这种情况首先引起了文化学者的关注,其关注点侧重于传统村落的文化价值。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为"中国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精髓和中华民族的根基,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与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我国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从历史文化、自然生态上认识传统村落,并据此对传统村落实施保护是有道理的。传统村落作为供人生活的居住区域,和其他村落一起构成了我国6亿多农村居民的生活区域。然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文化学者和政府部门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生态价值的判断与传统村落居民的现实愿望之间存在偏差、冲突。以历史文化、生态等宏观价值为出发点设计的传统村落保护方案可能与当地居民的意愿相去甚远。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实施保护的出发点等基本问题需要更加审慎地思考。本文试图在辨析现有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以传统村落居住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传统村落保护观。

  一、传统村落保护现状

  传统村落保护的现状可以从传统村落的存在状态、受保护状况、受保护方式、政府已经采取的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揭示。

  1.传统村落正在改变、消失

  我国传统村落的衰败、减少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相伴而行。一方面,城镇化导致一部分传统村落转化为城市的一部分,直接致使传统村落的消失。

  1990年我国城市的建成区面积仅有1.22万km2,到2010年已增长到4.05万km2,大概增加了3万km2,几乎扩充了4倍[2].大致上,这些新增的城市面积正是传统村落消失的面积。在这3万km2上,消失了90多万个自然村庄。以一个村庄居住100人测算,有接近1亿人失去了自己曾经居住的村庄。

  另一方面,城镇化导致部分传统村落迅速改变,逐渐甚至已经失去原来的传统居住文明。对此,目前尚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数据予以证实,但从观感上却可以明白查知。现代建筑,尤其是钢筋水泥结构的多层楼房在当今的村庄已经十分普遍,这正是不少文化学者惊呼要保护传统民居的重要原因。农村居民的城市化使得农村居民原来的生活模式逐渐弱化,甚至消失。这一状况在贾平凹的《秦腔》、梁鸿的《中国在梁庄》以及其他文学作品中得以呈现。

  2.传统村落保护广度不够

  目前,列入传统村落并受到国家政策特别支持的村落在全部村落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截至2015年5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建村〔2012〕125号),在各地初步评价推荐的基础上,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并公示,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以下称三部门)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仅有2 555个[3].大多数自然村落未能受到传统村落待遇。这就说明传统村落保护尚没有达到面的程度,呈零星保护状态。对于居住在村庄中的广大居民而言,当前的传统村落保护几乎没有实际价值。

  3.传统村落保护方式多元

  各界论者对传统村落保护方式意见纷纭。其实,每种观点背后都体现了对特定传统村落保护方式的观察和思考。一种观点认为,对传统村落应该以保护建筑为主,以传统的、带有文物价值的建筑为核心评价指标的物质文化保护。这一观点显然将传统村落的保护等同于传统民居的保护[4].另一种观点认为,要保护传统村落的生产生活方式,让传统村落宜家宜居,防止人去村空,腾笼换鸟模式[5].实践中,传统村落多沦为风景观光区或者商贸中心,目标在于让传统村落成为某种文化的"活化石".这也是很多论者为传统村落发展、保存提供的"秘方"[6].

  如果要对当前的传统村落保护模式加以概括的话,其主要体现为"村旅结合式""多主体共谋式""博物馆式".村旅结合式强调将传统村落发展成为一种旅游休闲区,依靠外地人的参观访问获得收入,从而筹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维护传统村落的基本运转。陕西的袁家村、棣花镇大致属于这种模式。

  多主体共谋式强调借助地方政府、文化研究单位、企业、个体志愿者等共同筹措资金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维持其运转,避免村落破坏改变。博物馆式强调将传统村落建设为博物馆,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出资,成立新的组织体来维持传统村落的运转和发展。

  陕西的党家村大致属于这种模式。

  4.政府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政策初成体系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传统村落未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在文化学者的呼吁下,传统村落保护逐渐引起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视。

  在中央层面,已经构建了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名录登记、专项建设资金、保护发展指导意见等4项制度。首先,2012年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要求根据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等3个方面清查传统村落,从而确定保护名录,弄清家底。其次,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发放财政补贴,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维持和建设[7].

  再次,为了配合传统村落调查,住建部制定发布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主要依据现存建筑最早修建年代、传统建筑群集中修建年代、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等8个方面来衡量某个村庄是否合乎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求。最后,为了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住建部等3部门在2012年出台了《指导意见》,对传统村落保护提供了指南。这一指导意见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必要性、保护原则、传统村落调查和名录制度、传统村落规划、文化传承、村落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问题都作了阐述,表明了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问题上的态度和政策趋向。当前村落调查工作基本完成,根据住建部提供的数据,2012年我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共申报了11 567个传统村落信息,但政府对这些上报的村落在政策上如何处理尚无具体方案。

  除了上述针对传统村落的政策措施外,1982年的《文物法》、2008年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都涉及传统村落保护,但针对性不强。根据文物法,凡是构成文物的,才能根据文物法进行保护,而传统村落的构成要素中构成文物的要素比重较小,尤其是自然生态、村落格局、文化生活习惯等要素与文物不搭界,不受文物法调整。根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能够列入保护名录,受到历史文化名村待遇的只能是文物特别丰富的村落,必须因较多的文物数量和较高的文物级别才能获得保护资格。

  在地方层面,一些省市发布了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安排财政资金进行专项建设。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对丽江古城的维护运行进行专门规范,涉及古城保护、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区等3个方面的内容。

  2014年陕西省发布《陕西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并据此认定171个古村落作为省级传统村落[8].山西省投入2 400万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对16个传统村落进行维护,每个村落投入150万元,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土壤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9].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正在保护声中逐渐改变、消失,既表现为外在的数量和占地面积的大规模缩水,也表现为内在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的消散;当前受到保护的传统村落呈零星的点状形态,多数传统村落处于自然变迁之中;实践中尚没有出现有效的可以推广的传统村落保护方案,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尚处于摸索阶段;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对传统村落保护给予重视,但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显得较为粗疏。

  二、传统村落保护既有思路检讨

  面对传统村落正在消失、改变的现实,学者和政府部门已经开出了不少药方。当前的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思路主要有旨在保护民居、文物性建筑的思路,旨在旅游开发的思路,旨在村庄整治的思路等3种。这些基本思路无疑含有真知,然而,由于保护传统村落的思路不同,具体的保护措施存在差异或偏差,因此需要认真检讨,以便发现其中存在的经验和教训。

  1.旨在保护民居、文物性建筑的思路检讨;建筑,尤其是民居,是文化的重要载体。传统村落保护正是基于对民居、建筑的保护而开始。不少文化学者提出的传统村落保护方案,其着眼点也集中于民居建筑。例如,有的学者提出,"要严格限制核心保护区的改建、扩建、室外装修,建设控制区要严格限定改造区域,严格保存传统村落原有肌理,限定拆迁范围,限定建筑风格、高度、密度、色彩等控制指标"[10].政府部门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也是以民居保护为中心。我国文物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以及住建部等4部门的传统村落调查和名录,都将民居的历史性、文物文化性作为首要标准。

  如果一个村落没有历史久远的传统建筑,就不可能作为传统村落获得保护。应该说,旨在保护民居、文物性建筑的传统村落保护思路构成了我国当前最为主要的传统村落保护方式。这种思路的中心是维持民居和传统建筑,以不让这些物质文化遗产灭失为最终依归。按照这种思路进行推理,最为合适的保护方式必然是将这些民居封存。然而现实是,这些民居数量众多,受制于所在的地理环境,占地面积大,并且这些民居中居住着当地居民。让民居中的居民搬迁无疑是极其困难的一项工作。一方面耗资巨大,另一方面难以获得居民认同。除此之外,民居如果无人居住及维护,亦会存在管理上的困难。基于上述原因,尚没有哪个民居采取封存的保护方式。

  在封存不可行的情况下,这种保护思路,一是设计了发放房屋维修补贴给民居所有人的办法,对民居进行选择性保护;二是限制对民居的改造维修。

  有些地方甚至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限制民居所有人进行房屋维修改建,严格控制没有文物修缮资质者对民居进行改建修缮,导致出现"看着房子烂,没有资质不准修、没有资格不能修"的难题[11].在住建部的《指导意见》里,已经提出通过设置传统村落规划来限制当地居民房屋修建的建议。然而,学者们尚没有切实地考虑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

  如果政府限制民居所有人对民居的改造、维护权利,实质上已经侵入到民居所有人的财产权,在性质上构成行为管制性的国家征收。根据宪法规定,在进行这种管制时,必须以充分的公共利益和一定的补偿为前提。以保护民居建筑为中心的思路侧重于民居的文化文物价值,但忽视了民居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生活权益。这种思路没有从民居所有人的角度去设计传统村落保护方案。这种情形下所采取的村落保护措施很难被当地居民认同,其实施成效也只能停留在民居外观的维持和源源不断的投入,当这种投入不可持续时,民居建筑的保护,乃至传统村落的保护势必难以为继。事实上,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一个重要困难就是维护资金匮乏。

  2.旨在旅游开发的思路检讨

  近年来,旅游业迅速发展,乡村已经成为热点旅游区域,不少传统村落成为地方政府和旅游开发商眼中的重要资源。在传统村落中,已经有周庄、党家村、袁家村等著名旅游景点。现实中,通过旅游开发来保护传统村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选择,然而,通过旅游开发进行传统村落保护的有效性存在质疑。

  旨在旅游开发的传统村落保护,与旨在保护民居、文物性建筑的思路存在根本的差异,前者侧重金钱收益,着眼当前利益,以获得最大的金钱价值为最高追求,后者侧重文化价值,着眼长远利益,以保存民居的文化、传承农耕文明为最高追求。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这两种思路存在矛盾冲突。不少学者已经认识到过度旅游开发必然会影响民居的文化价值,必然会影响农耕文化的传承[11].从现实情况看,传统村落的旅游开发存在如下疑问:

  一是并非所有的传统村落都适合旅游开发,能够作为旅游景点进行旅游开发的传统村落为数不多。这是因为旅游景点的有效运转,需要资金、交通、管理等多方面的资源调配,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传统村落的旅游开发可能就会失败。

  二是已经开发的传统村落普遍存在开发过度问题。传统村落旅游开发过度的根源在于旅游开发者是资本投资者,其目标在于尽快尽多地收回投资,这势必会在旅游项目的选择,旅游设施的布置,旅游计划的安排等方面与传统村落保护者的判断出现矛盾。当传统文化资源成为资本运营者的工具时,就容易出现盈利驱动与文化传承、景区管理者与当地居住者的矛盾。陕西文化投资公司在陕西省投资的韩城党家村景区开发就是一例。另外,过度的旅游开发导致生态灾难开始出现。

  三是旅游开发多由外来投资主体操控。由于传统村落一般经济条件差,当地居住者无力承担旅游开发的投资重担,几乎所有的传统村落旅游开发都有资本运营商、当地政府等外来主体操控,当地居住者对传统村落的开发改造缺乏参与和发言权。这样的运营格局直接导致当地居住者与旅游项目运营商之间的利益之争。这种利益争议影响着传统村落保护。

  对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开发的思路,避免了资金问题,但在保护方式、运营模式、实施效果上都不尽1样,该思路的根本缺陷在于忽视了传统村落当地居住者的利益,过于注重旅游资本运营商的商业利益,未能建立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

  3.旨在村庄整治的思路检讨

  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决策。这一决策的目标是"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整治是实现新农村建设重大决策的途径之一。

  2008年住建部"关于推进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显示,村庄整治要通过规划,逐步完善给水、排水、公共道路等基本设施建设。村庄整治是县级政府推动的工程,有2种后果关涉传统村落:一是村庄整治可能出现撤村并村,加快传统村落的消亡,不利于传统村落保护;二是村庄整治为传统村落提供保护资金等契机。村庄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一样,都是覆盖面比较宽的新农村政策。

  部分学者提出,传统村落保护要让传统村落变成宜家宜居的好居处,其着眼点在于传统村落的生态保护。村庄整治恰好表达了这种呼声。应该明确,村庄整治的目标多样,但其基本的思路却是生态保护。中国的主体是乡村,没有乡村生态的保护,就无法防止点源污染的扩展,因而也就无法遏制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村庄整治措施如果能够建设成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各种环保设施,无疑是非常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的。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如山西省政府斥巨资支持的传统村落保护措施中,重点突出了对环保设施的修建。这也许是将来传统村落保护的大致方向。

  以生态保护为宗旨的传统村落保护看似与传统村落保护距离较远,但却可以为传统村落的保护提供最为基本的环境条件。这种思路考虑到了传统村落居住者的生存生活利益,自然能够受到他们的拥护和支持。就此而言,这种思路与上述2种思路都存在根本的差异。这一思路的难点在于,如何合理地规划,以便让来之不易的村庄整治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综上所述,面对传统村落改变、消亡的状况,仅着眼于民居、文物性建筑的保护思路,追求虽高却不能照顾传统村落居住者的利益和诉求。以开发促保护的旅游开发思路表面上对推动传统村落保护效果显著,但长期看却存在诸多弊端,其核心缺陷仍然是未能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和诉求。村庄整治虽然距离传统村落保护较远,却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了最为需要的公共设施,合乎当地居民的利益,也受到了传统村落居住者的支持,因而不失为一种值得借鉴的保护思路。

  三、传统村落保护应有思路研判

  传统村落是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综合体[1].相比物质遗产,传统村落的非物质遗产更为重要,其保护需求也更为紧迫。对传统村落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必须以传统村落居住者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依托。传统村落居住者的流失或者其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都会影响传统村落所要保护的"原汁原味",甚至失去传统村落保护的意义。传统村落居住者是传统村落"活过来"并"活下来"的核心力量。正是传统村落与其居住者之间的此种特殊关系决定了在思考传统村落保护时必须把传统村落居住者权益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有鉴于此,在传统村落保护问题上应该树立以传统村落居民权益保护为中心的传统村落保护观。这种传统村落保护观主张,传统村落不但是历史文化遗产,而且是现实的人居环境;传统村落的居住者作为传统村落真正的主人,更是村落中众多古建筑真正的所有者,他们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服务基层社会、服务于居住者的利益,以此作为全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传统村落保护对象是居住者的财产和生活方式

  保护对象,是研讨传统村落保护时应该首先澄清的问题。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传统村落保护不就是保护传统村落吗?事实上却颇为复杂。传统村落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既含有物质的内容,也含有文化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传统村落中还居住有数量庞大的当地居民。将这个问题加以转换,就变成了---要把传统村落当做文物保护,还是要把传统村落当做人的居住空间来保护?不少文化学者站在保护文化、文明的角度提出保护民居、文物性建筑。该观点的缺陷一如前述。应该明确的是,传统村落保护与一般文物保护的本质区别在于要将村落当做人的居住空间来保护而不是当做单纯的物件来保护,在这个生存空间里,居民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都属于保护范畴。离开了当地居民,传统村落保护必然失去根据和意义。据此,本文提出传统村落保护的对象是居住者的财产和生活方式。

  首先,传统村落作为一个整体是全体当地居住者的财产;传统村落中的民居、房前屋后的林木、水域等个别环境构成要素是当地居民者的私人财产。

  从产权上分析,传统村落构成一个集体所有权。传统村落中的构成性要素构成众多的私人财产权。在法治框架下,对这些财产的利用和处分必须获得其权利人的同意。当我们将属于当地居住者的民居、文物性建筑作为文物、传统文化的载体、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护时,如果涉及对民居、文物性建筑的利用方式加以管制时,必须充分考虑其所有人的利益并给以公平的补偿。

  其次,传统村落是一个生活体。其存在依据是居住者的生产生活,离开了传统村落居住者的生活,忽视对其生活利益的考虑和保护,任何保护措施都不可能持续。必须承认,当地居住者对自己的生活方式享有充分的决定权,这种决定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不能以任何商业利益为追求来损害、剥夺这种人权。在这种思想下,对传统村落的商业旅游开发,必须充分尊重当地居住者的生活方式,尽量少地打扰改变其生活方式。只有当地居住者能够维持其正常的生活方式,传统村落所特有的文化传统才能传承和发展。

  2.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征得居住者同意

  保护传统村落的目的何在?是为了文化传承,还是为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是为了观光的外地人,还是为了生活在当地的传统村落居住者?

  这是主张传统村落保护者不得不回答的问题。不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焦点,就不可能对传统村落实施有效的保护。在本文看来,居住者是我国传统村落"存下来"并"活下去"的关键因素,因此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需要这些传统村落居住者的积极参与,但就目前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现状而言,居民在保护过程中,无论是参与机会还是参与程序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究其原因,居住者自身能力不足、参与工作有限是现实原因。但从长远来看,传统村落的保护,如果没有居住者的充分参与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因此,应该调整思路,将居住者作为村落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充分利用熟悉当地环境、了解当地风俗并能真正从村落保护中获取永续利益的利益群体,赋予他们村落保护决策的"一票否决权",保证村落保护的各项措施能真正让当地居民全面参与村落的保护并从中获益。这一设计的要点不是让传统村落居住者主导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而是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赋予传统村落居住者在传统村落保护上的谈判权和发言权,迫使传统村落保护的外来力量考虑当地居住者的利益和声音,迫使他们在制定保护方案时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取得充分的共识,从而为传统村落长远利益的保护奠定基础。

  3.传统村落保护应该以基础设施改善和生态保护为前提

  人类文明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符合文明发展潮流的东西,不论有多珍贵,也将消失殆尽。从历史发展趋势看,工业文明已经取代农耕文明成为多数人的生活方式。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以命令的形式要求他人维持农耕文明的生活方式。现实地看,传统村落的居住者当然有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要求,这也是他们的人权,在传统村落保护中不能拒绝当地居住者的这一正当要求;除此之外,必须正视当地居住者的这一要求,并积极地加以回应。具体来说,良好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如便利安全的饮水系统、有效运转的排污处理系统、高效的电力系统和信息系统、便捷的交通条件等都是当地居住者应该享有的工业文明成果。只有具备了这些基础设施,传统村落才适宜现代人居住生活。

  传统村落吸引游人的要点一方面在于其文化属性,另一方面在于其拥有良好的生态条件。因此,维持传统村落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传统村落保护的前提之一。改造传统村落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目的正是为了维持当地的生态环境。在陕西党家村调查时发现,由于当地没有行之有效的公共排污系统和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当地的生态已经出现被垃圾和污水包围的景象。如果不重视此类问题,也许用不上10年,党家村将沦为垃圾村。此外,广西巴马村的污染困境也值得传统村落保护者警醒。

  在具体措施上,传统村落经过几百年的风霜洗礼,无论是建筑本身还是村落中的基础设施都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与美丽乡村的追求更是相去甚远。因此,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将之改造为适宜居住民生活的空间,为了营造这样的空间,不仅需要将建筑参照文物的保护标准给予及时的修缮,更需要按照便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方式改建或者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唯有如此,才能让传统村落的居住者真正地"安居乐业",传统村落的保护才有了可持续发展的真正动力。

  4.传统村落的旅游开发须适度

  近年来,人们逐渐向传统文化回归,以传统文化、传统文明为主题的旅游业蓬勃发展。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产业,传统村落旅游是值得肯定和大力发展的。毫无疑问,传统村落旅游对于改善当地居住者的收入、募集传统村落建设资金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当前的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多以外来投资者为主导,在进行旅游开发时较少顾及当地居住者的参与,对当地居住者的当前和长期利益诉求考虑不周。甚至,某些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已经严重损害到当地居住者的财产及生存利益。以旅游开发为主的传统村落保护模式需慎行。传统村落得以保存至今就是因为它延续了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正是在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传统生产生活中孕育了传统村落的灵魂。一旦旅游业开发过度,传统村落本质的东西必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逐渐消弭,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结语

  作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综合体,传统村落的保护包括对村落的规划、各类建筑、桥梁、庙宇、名木古树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包含着对各类民风遗俗、传统节日、民间信仰、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完全以当地居住者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依托,当地居住者才是传统村落"活过来"并"活下去"的基础性力量。如此看来,只有以当地居住者为中心,以改善村落基础设施提高当地居住者生活质量为手段,让当地居民真正在传统村落中安居乐业的传统村落保护模式才是可取的。也只有这样,"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愿景才能逐步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 冯骥才.传统村落的困境与出路---兼谈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J].民间文化论坛,2013(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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