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诉讼程序制度现代化。
法治的精神是体现正义的法律以及法律本身应有的正义,程序制定现代化则是依照此精神去解决各种冲突,并以此为现代化的最高的目标。诉讼程序的现代化不仅要体现诉讼机制的规范化,又要制定诉讼机制运行达到最佳规范化的标准。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制现代化包含着“法制程序化”的特色,司法现代化以程序现代化为其倾向。③西方学者以及西方民众始终将司法看作客观的、理智的形成的一种程序、正是由于这种传统,在英国宪法中,诉讼程序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而在同属英美法系的美国,在美国宪法中有两条涉及“程序正义”的宪法修正案,非常具有吸引力。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指出: “权利法案的大多数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④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也有着及其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这不仅保证了诉讼制度的可预见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政府行为,对确保商人的商事活动行为保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有具体要求。
不仅是当事人,而且整个社会都可以知道法官做出裁决的理由,从而增强人们对诉讼及市场的预见性和信心,抵消市场本身的自发性。“美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国家制定了各种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秩序的各种高效、独立、合理的程序制度。”‘“这种程序本身对于美国市场而言,要比任何单独的实体法重要得多。”⑤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程序的重视,固然与其有着成熟完备的市场机制相关,同时也源于其悠久的法治传统。而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中的中国而言,这两方面都较薄弱或者缺失,因而程序尤显重要。现代化的社会变革需要通过意识形态、货币流通和权力机构三大媒介系统来促进实现。与这三大媒介机制相对应的是三大操作杠杆: 自由、市场和公正程序。前两者虽不成熟但毕竟己在价值体系和经济生活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而公正程序对诉讼 法制现代化就至关重要。诉讼制度是站在中立的角度,来重构社会共识的一种极好的程序制度,同时还可以调整市场竞争以维持整顿市场秩序。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起到整合自由和市场的关系的作用,亦可以促进社会法治发展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为了突出国家治理由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还要尽量减少负面社会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出台一些体现程序合理以及程序正义方面的有效措施,这是当前需要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要体现程序正义,这也是其主要价值所在,现代民事诉讼法还在不断的完善,不断的在每一个诉讼环节更能体现出人性的光辉,这样才能让每一个老百姓有一定诉求时能看到民事诉讼对于他们的程序保障,从而发挥民事诉讼的程序功能。
所以,只有“程序保障”才能作为指导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⑥但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借鉴外国经验时必须相当慎重。
四、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新举措。
( 一) 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是人权保障的具体表现。
人权概念是人类自有法以来的一个永恒话题,法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都是在围绕着人权的发展而变化的最终也是为达到基本人权之一终极目标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律门类做出积极的努力。人权在赞成入宪的国家中是宪法权利,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大政方针引领下,宪法又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宪法作为根本法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有公民个人都不能将自己的行为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否则都不能逃脱法律的追究。***总书记在2012 年我国现行宪法颁布 30 周年庆典上庄严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民事诉讼制度作为程序法律制度就是在民事诉讼领域解决老百姓亟待解决的问题所运用的法律制度,最能体现法治现代化。处分权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它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行使各种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以及出自内心意愿来决定是否行使以上权利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渗透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在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处分权。通常可以体现在:
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财产保全,或者是否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 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 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的范围。二审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用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等等。这些都是实现个体人权的最具体的表现。
( 二) 检察院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的一项制度。《民事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理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从这一规定出发,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为保护社会公益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从某种角度来讲,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是对当前社会背景的一种呼应。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对经济利益过度追求和对环境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等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频频出现,较为典型者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都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我国的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围绕公民私权利的保护而展开,难以适应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公益。第二,公益诉讼制度能有效的遏制国家重大财产的不法侵害,减少国家财产的流失,从公立的角度提起的社会公益性诉讼。第三,公益诉讼的方式可以避免大量分散的个体私益诉讼,有助于减少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缓解与日俱増的诉讼压力。
( 三) 进一步增强法院判决执行能力。
这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对每一个个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比较困难的就是执行难的问题,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甚至拒绝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明确界定我国民事诉讼取广义民事诉讼概念,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其中关键的几个词语不仅有“审理”“判决”还包括“执行”,执行阶段已经作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整个完整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在以往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因一起民事伤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后,对方拒不执行,而法院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最终致使受害者病情恶化不幸身亡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中国现在正处在各项事业发展的中坚时期,法治建设日新月异,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这一切都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的法治现代化的进一步完善。而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作为法制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诉讼法制正在以它前所未有的态势迅猛发展,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直至为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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