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法律,在维护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需求形势下,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改进和完善势在必行。在经历了两年的论证起草和五次审委会讨论之后,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诞生了。做为民诉法为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环境而形成的全新司法解释,对其重点、亮点的探讨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一、民诉法司法解释亮点分析
(一)保障诉权
在民事诉讼法运行的全生命周期中,诉权是最主要的推动因素,是民事诉讼法发挥应用功效的重点内容。保证人民群众的诉权,并且提升人民群众诉权的贯彻落实水平是维护司法公正、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民诉法的新司法解释抓住这一关键问题,将传统的立案审查制度发展为立案登记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诉讼事件是否符合诉讼条件进行判断,如果符合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如果不能立即判断出所诉事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对起诉材料进行梳理总结,并出具注明收到诉讼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立案资料齐全、初步调查取证完成之后,再予立案,整个材料收集和调查取证的过程不能超过七个工作日。保障诉权原则的出台,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民事诉讼权利的普遍性,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法庭纪律
在民事诉讼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庭审判是最为重要的环节,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环节都应该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来进行。但是针对个别人员未经允许私自对庭审现场进行拍摄、录音、照相,并将这些庭审信息上传到互联网络,引发舆论关注以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庭审过程中未经允许私自录像、录音、摄像的行为进行制止,扣留未经允许录像、录音、摄像人员的录像、录音设备,并要求庭审信息的传播人员将传播的庭审信息删除,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有权使用相应手段强制删除。对法庭纪律的进一步规范,能够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庭审的规范性,同时也最大限度的排除了社会舆论和其他可能影响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确保民事诉讼庭审公正、有效的进行。
(三)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信息作为庭审的证据,对民事纠纷案件,尤其是近年来数量剧增的网络诈骗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但是 1992 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由于技术环境的限制,并没有明确的将电子数据信息列为庭审证据。各级人民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呼声很高。此次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正式承认了电子数据信息的证据地位,明确规定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博客、电子签名、域名等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举证的责任分配制度,对电子证据进入庭审产生的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这一规定解决了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网络信息化社会的适应性问题,让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做到在信息化社会条件下,民事案件审理的"有理、有据、有节".
(四)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受市场经济调节负面作用的影响,诚实守信的美德遭遇了不小的危机,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伪证、恶意串通危害他人利益等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浪费司法资源、妨碍司法公正、危害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行为,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具体而言就是贯彻落实"诚信黑名单".将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伪证、恶意串通危害他人利益的活动主体纳入诚信黑名单,并修改提升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失信行为的制裁力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其所陈述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支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诚信原则的出台是我国民事司法活动重视德治的一种外在表现,以诚信黑名单的形式规范人民群众更多的重视诚实守信这一传统美德,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小额诉讼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其中小额诉讼增加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久以来为了保证民事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民事诉讼基本都会设置额度限制,人民法院小额度诉讼的接收和立案率都较低,小额诉讼大部分依靠民事调解来解决,影响了小额民事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本次民诉法新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现象提出了小额诉讼解决办法,规定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赡养费用、交通事故赔偿、水电煤气合同纠纷在内的九种民事诉讼情况适用于小额诉讼审理程序。并对小额诉讼审理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新司法解释指出诉讼当事人享有小额民事诉讼的选择权,在法庭开庭之前可以提出对诉讼程序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相应民事案件就适用于小额民事诉讼的特殊处理程序,进入调整环节,如果法院认为不成立,则通知当事人,并做详细记录。小额诉讼原则的出台,提高了民事诉讼的覆盖面,让买卖合同、赡养费用、交通赔偿等额度较小,却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以立案,在现有司法资源基础上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民诉权的普遍性和公正性。
二、新司法解释贯彻执行要点
(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短期内将大幅度增长
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的保证诉权规定,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将在短期内大幅度增长。按照传统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立案审查制度起到了一个过滤网的作用,可以实现对民事案件的过滤,可以调控立案的民事案件数量,保证民事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这种"过滤网"设置牺牲了民众的诉权,影响了司法公正的普遍性。民诉法的新司法解释以立案登记制度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保证了普遍的司法公正性,但是同时也使得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面临海量民事案件的冲击。面对这一现象各级人民法院应该端正态度,认识到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阵痛。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优化诉讼程序、提高民事诉讼处理的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作用,保证对大量民事纠纷案件的有效处理。
(二)庭审禁止录像与审判公开的兼顾
在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中,对法庭纪律的规范与法庭的审判公开并不冲突,"公平、公正、公开"是我国司法机构秉承的一贯理念。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中对禁止法庭录像、录音、拍摄的规定,并不是降低法庭审判公开性的规定,相反庭审禁止录像的规定是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保证司法独立性,进而实现司法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举措。从审判公开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报道的,目的是将人民法院的事实认证、法官推理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个别人员未经允许将庭审信息传递到互联网络上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并不是审判公开的内容,实质上是对司法独立性和法庭审理正常秩序的一种破坏,各级人民法院在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过程中,一定要正确理解新司法解释的真正含义,并保证对庭审禁止录像与审判公开两种理念的兼顾。
(三)法庭采信电子证据需辨别真伪
在现代网络信息环境下,电子证据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形式,但是电子信息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与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取证的严肃性要求有较大的差异,要求现代司法活动中法庭采信电子证据要十分谨慎。只有在多种手段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并依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合理分配采信电子证据的责任之后,才能将电子证据纳入到案件的证据体系当中。在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中,电子证据作为直接的物证,其本身的真伪将会对案件审理的走势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注意真假的识别,尤其是在控辩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假持有异议的时候,法庭更应利用公证书转化或者专业性技术鉴定手段来确定电子证据的真伪。
(四)失信黑名单问题
诚实守信问题是现代司法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关于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一直在进行,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问题现象还是不断发生。这种现象不仅会造成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困难,还会对司法活动的公正性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以失信黑名单的形式对司法活动中的失信现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提高了对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划入黑名单,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通报,从而达到遏制司法活动中失信现象的目的。
(五)小额诉讼立案问题
小额诉讼审理程序是针对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小额度民事纠纷案件设置的,在实践应用中还涉及到小额度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程序问题,在具体的案件审理活动中,法院首先要向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解释小额诉讼审理流程。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对小额诉讼审理流程没有异议,才能够进入到正常的受理处理环节。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小额诉讼审理流程存在异议,该案件就将进入到法院的特殊案件认定环节,在这一环节由法院的认定机构对案件的特殊性需求进行认定,如果认定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对审理流程进行调整,该案件就适应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处理条例,按照特殊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审理环节和流程进行调整之后再进行审理。如果认定机构认为当事人要求不合理,将会驳回当事人请求并记录在案。
民事诉讼法是现代司法体系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对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是各级人民法院落实民事诉讼法要求、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执行细则。2015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旧版本司法解释在新时期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彻底的改进和完善,同时结合我国二十一世纪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实际,创新性的提出了许多民事诉讼新原则,为现代经济环境下民诉法维护民众根本利益功能的充分发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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