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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规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4-14 共3843字
摘要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例数量日益上升,因此我国的公共利益急需法律制度的保护。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以及特征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扞卫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和传统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征:

  首先,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是以社会的公平公正为整体的出发点。根据《物权法草案》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以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以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以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其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已经实施了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公益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值得注意的是不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的是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的法律范围是民事诉讼程序法。

  二、我国建立并规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某些个人,单位甚至于某个地区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对于自然环境的危害,导致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如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

  建立并规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实践证明随着民众法制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民众已经运用法律的手段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赋予民众合法的诉讼权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是建立以及规范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以及价值所在。
  
  三、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一)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依据、实体法依据以及诉讼法依据。

  我国现行的宪法制度以及宪法原则为保障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等等公共利益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公共利益保护国家财产”该条规定从根本原则上明确了公民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民主权利。

  我国的实体法律中有许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和法律规定,主要《民法通则》《反不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都包含保护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以及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思想和基本依据。

  公益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根源以及依据。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司法实践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开拓

  近几年,我国在司法实践方面的开拓为我国建立和规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贵的实践价值以及实践意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公益民事诉讼的实践尝试以及开拓最早是关于国有资产的保护这方面。之后随着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的成功实践,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也开始向其余领域开拓,主要包括环境领域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方面的有益探索为公民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提供了实践基础,并且促进我国立法机关建立并规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以及实施研究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之前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有以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享有依法保护国家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个人。为规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更加有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突破《民事诉讼法》108条关于“直接利害人”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该简单明确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以便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关于原告资格以及类型进行了以下规定:检察机关:自从检察制度产生以及确定之后,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担,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相当的诉讼权利。

  社会团体组织:主要包括消费者协会、公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和公益社会团体。“让某些社会团体作为群体诉讼的适格当事人,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和诉讼浪费有助于减少程序利益的耗费”公民:国家对由诉讼能力和诉讼行为的并且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民给予相应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始终,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精神。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指导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公益原则,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行政管辖区优先治理的原则,奖励公民诉讼的原则。

  1.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维护公共利益的的原则是民事公益诉讼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只有在公共利益已经或者有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侵害时,为有效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相关主体提起,由审判机关给予司法救济。提起诉讼的主体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且国家不得动用国家权力进行干涉。

  2.当事人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当中,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就有权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要进行一定的干预。因此我国现在的民事是公益诉讼制度是施行当事人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3.奖励公民诉讼与滥用诉讼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此原则主要是要求:第一体现奖励的原则以及公平平衡的原则;第二防治原告滥用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在此原则的要求之下,需要进行以及几个主要的措施:首先建立预审制度,从受案的源头严格进行把控,与此同时及时发现恶意滥用诉讼权的原告,并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这些步骤之中,国家政府部门需要及时辨析原告是否与所诉讼的利益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三)诉讼费用的承担

  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按照民事诉讼一般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原告为公共利益起诉的积极性,但是同时也有一定的抑制滥诉的功能。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公益案件的诉讼收费:(1)采取按件收费以及按照一定比例收费,两种收费方式相结合的办法;(2)当案件按照比例进行收费时需要确定比例的范围以及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3)当原告起诉时已经申请了诉讼担保的情况,可以不交案件受理的费用;(4)需要建立公益诉讼费用援助机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基金以及资金资助或者建立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机制。

  (四)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以及标准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显着特点在于当事人以及公益性的规定,以及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只要包括公共利益的内容。我国进一步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的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转型期众多的不稳定因素,造成了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以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滥用以及擅用国家职权以及行政权力,侵吞国家财产。根据这一现实状况,当国有资产受到损害时,有必要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从而不仅能够保护国家资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还可以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进一步规范我国资产的常规操作程序。

  2.公害案件

  公害案件主要是环境污染案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目前关于此类的公害案件仍然采用的是当事人起诉的原则,只是在诉讼的形式上允许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这样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许多缺陷,主要包括:诉讼人不一定的诉讼代表人,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诉讼的提起,因此不利于实际中打击公害案件,因此有必要将公害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3.反垄断以及反不当竞争案件

  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竞争机制,只有在保障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机制才能够才体制上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转,保证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法律应该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经济领域针对垄断特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已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目前,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并且还处在理论和实践的摸索阶段。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以及较大的影响力,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以及过程具有一个较长的曲折的过程,需要在立法理念、法制体系以及实践流程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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