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我国仲裁机构的现状与改革
目 录
摘要(详见正文)
关键词
引言
一、我国仲裁机构概述
(一)我国仲裁机构概况
(二)仲裁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现状
(一)我国仲裁机构现阶段定位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人事构成
(三)我国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情况
(四)我国仲裁机构的收支情况
三、西方仲裁机构的运作
(一)西方仲裁机构的发展
(二)西方仲裁机构的特征
(三)西方仲裁机构的理念
(四)西方仲裁机构的成功表现
(五)西方仲裁机构获得成功的原因
(六)西方仲裁机构对我国仲裁机构改革的借鉴作用
四、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
(一)我国仲裁机构的民间化转型
(二)我国仲裁机构大众化到专业化的转型
(三)我国仲裁机构人事构成的改革
(四)发挥仲裁员在获得仲裁案件中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监督体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以下是正文
摘要: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是新形势下适应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应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国际仲裁机构发展及改革的经验教训,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仲裁机构改革之路,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在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过程中,立法部门及仲裁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削弱在仲裁行业中实际存在的政府管制及地区垄断,加强仲裁机构的自主性,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开放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强调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是以仲裁机构的民间化为主导,伴随着仲裁机构的专业化、人事制度改革、仲裁员在获取案源中作用和监督体制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加强我国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能力,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仲裁机构;民间化;专业化
引言
《仲裁法》正式颁发实施以来,我国仲裁机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仲裁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受理案件的数量和标的均有大幅度增长。但是,相对于庞大的经济纠纷而言,我仲裁机构的纠纷解决能力不尽人意。因此,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势在必行。众多专家学者及工作在仲裁机构第一线的工作者普遍认为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在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我国仲裁机构的现状,又要结合国际形势,走出一条切实可行的仲裁机构改革之路,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健康迅速的发展。
一、我国仲裁机构概述
(一)我国仲裁机构概况
1.仲裁简介
仲裁,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非诉讼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起源很早,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最早是在古罗马奴隶社会时期,就有关于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记载 。在十七世纪以后,英国、瑞典等国先后承认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为适应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欧洲各国先后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仲裁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仲裁活动。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仲裁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并开始进行国际性的仲裁立法活动。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国际纠纷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2.我国仲裁机构概况
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的仲裁为机构仲裁。在我国设立有常设性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为了保证我国各仲裁机构有序地进行仲裁活动设立有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对仲裁活动进行管理,同时对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在我国,仲裁机构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而是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在全国各地区的中心城市设立。
在我国,中国仲裁协会是我国各个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每个仲裁委员会均是中国仲裁协会的组成成员。我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是社团法人。仲裁协会的章程是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并根据制定的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仲裁规则,规范仲裁活动。
(二)仲裁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仲裁机构起步较晚。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和《民事公断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当时的仲裁机构地位较低,作为调解民事纠纷的机构,常常附属于各地的商会组织。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分别建立了涉外和对内两种不同的仲裁制度,并且制定了不同的仲裁规则,建立了两种性质不同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机构性质的不同,我国的仲裁机构开始了各自的仲裁活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为适应国际形势,实行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仲裁对我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活动。国内的仲裁机构则相对复杂。
在《仲裁法》正式颁布施行后,我国开始系统地规范仲裁机构及仲裁活动。为了配合我国仲裁法的实施,我国的仲裁机构开始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重组和调整。由于《仲裁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国际形势和经济惯例,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的调整不大,主要的调整对象是国内仲裁机构,对当时一些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限时进行重组,并撤销了一些无法进行重组的仲裁机构。现在,仲裁机构的重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两类仲裁机构在受案范围和仲裁规则方面趋于一致,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现状
(一)我国仲裁机构现阶段定位
我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法律条文看,我国仲裁机构并不是一种行政机关。但是,我国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因此,在仲裁机构的实际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并不明确,给我国仲裁机构的在制度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阻碍了我国仲裁机构及仲裁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仲裁机构并不是像欧洲各国那样在国内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而是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活动的需要而由政府机关主导建立的。因此,我国仲裁机构发展的先天条件,导致了我国仲裁机构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较差,对政府机关的依赖程度较高。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
在我国仲裁机构建立的初期,国务院在仲裁机构的重组过程中,要求各地政府在仲裁机构建立的初期参照当地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机构在重组过程中所需的条件。这种做法导致了在实际的仲裁活动中,一部分仲裁机构的性质为类似于行政机关的性质或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性质。由于仲裁机构自身发展水平的不足,有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仍需要政府扶植才能正常运转,致使部分仲裁机构类似行政机关的或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直至今日。也有部分仲裁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或其他因素,把自身定位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把仲裁机构当作企业来经营,变原来的行政性收费为服务经营性收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并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提高了仲裁机构的自主性,有利于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但是,这样做的危险在于可能影响仲裁机构的公平性,不利于仲裁机构站在第三方居中裁判。还有部分仲裁机构把自身定位为社会公益类组织,这样的定位既获得了较大的独立自主性,又能做到对纠纷双方进行公平的裁判。可是,仲裁机构的这种定位不能充分的保障自身的发展。在遇到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很难正常运转,进而影响经济纠纷的正常仲裁,不利于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
在现阶段,我国仲裁机构对于自身性质的定位认识不足,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性质定位,在制度上造成了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混乱,影响了我国仲裁机构及仲裁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人事构成
为了确保我国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及仲裁的过程中实际操作的正规性及专业性,我国《仲裁法》第12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在我国仲裁机构的实际工作中,《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人事组成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特别是在仲裁法实施的初期,我国仲裁机构的人事组成行政性较强而专业性不足,导致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相关法律运用的不准确。在我国仲裁机构中,来自行政机关的委员数量较多,并且有相当部分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机关人员兼任。来自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并没有在仲裁机构中占有应当的比例,且有很大部分的仲裁机构没有来自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委员,使我国仲裁机构的独立自主性和公平公正进行仲裁活动能力受到影响,限制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情况
在我国,由于仲裁机构发展的先天条件不足,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认识不足,致使我国仲裁机构的业务状况不容乐观。在我国仲裁机构的实际工作中,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有限。在仲裁机构有限的受案数量中,有相当部分的案件的标的较小,使仲裁机构获得的仲裁费用较少。仲裁机构难以通过自身业务的开展获得的仲裁费用来支付仲裁机构运转所需费用,致使我国一些仲裁机构运转困难,更无法获得长足的发展。
在我国仲裁机构的运作过程中,仲裁机构不重视自身机构的发展建设,以不重视自身公正、高效、公平的业务素质来吸引当事人选择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反而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扶植 。有相当部分的案件是由行政机关指定企业在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是企业直接到仲裁机构要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甚至,在个别地方,行政机关出台相关的政策指定一些地方企业的案件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也忽略了仲裁员在吸引案件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
(四)我国仲裁机构的收支情况
有相当部分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了吸引当事人选择本仲裁机构,增加仲裁案件的受理数量,仲裁机构在其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一般都会着重强调其经济和机构的独立性,表明其可以在接受案件后独立公正的做出裁决。在我国仲裁机构的建立和重组过程中,当地行政机关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仲裁机构设立的初期,行政机关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标准,解决了仲裁机构的经费问题,为仲裁机构提供了办公场所和用品。虽然,后来国务院一再强调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要求仲裁机构做到经济和组织上的独立。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仲裁机构始终不能做到收支平衡。仍有不少仲裁机构依靠行政机关的财政拨款来维持自身的运转。我国仲裁机构本身的收支不平衡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机构经济上的独立,以至于影响了仲裁机构的独立。
三、西方仲裁机构的运作
(一)西方仲裁机构的发展
在西方,随着工业革命进行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经济纠纷的种类和标的不断增加,促进了西方仲裁机构及仲裁制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一方面加强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制度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仲裁机构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及仲裁思想的传播,另一方面,西方各国纷纷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对仲裁制度的理解设立符合现代仲裁理念的仲裁机构,引领本国仲裁机构的发展及仲裁思想的传播。同时,加强各国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及仲裁规则的制定。其中,比较成功的有1892年英国成立的伦敦国际仲裁院,1911年瑞士设立的苏黎世商会仲裁院,1917年瑞典设立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1926年设立的美国仲裁协会。在这些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促进了仲裁制度在西方乃至国际上的发展,使仲裁成为国际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二)西方仲裁机构的特征
在西方,由于各国国情及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导致了各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情况不同。但毫无疑问的是,西方的仲裁制度在仲裁机构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使仲裁制度在西方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使西方仲裁机构在国际中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对西方仲裁机构的运作及发展可以看出,西方仲裁机构通常都具有非营利性、独立性和民间性等三个特征。西方仲裁机构的三个特征充分体现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特征及优势,从制度上促进了仲裁机构的发展。
1.西方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
在西方,仲裁机构始终把自身定位于公益机构,把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看作是对当事人的服务。在仲裁案件的收费问题上,由于西方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收费仅仅停留在可以维持仲裁机构正常运转的标准,使得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费用相对较低,无形中增强了仲裁机构的竞争力。甚至在有些国家,仲裁机构还接受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以维持自身运转。
2.西方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西方仲裁机构在组织、人员及财务等方面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即使有的仲裁机构附属于商会,但在对案件进行仲裁时,仲裁机构依然是独立的。西方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使得仲裁机构再对仲裁案件进行仲裁时可以做到独立,公平和公正。这也是西方仲裁机构一直追求的目标。
3.西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在西方,仲裁机构始终坚持走民间化的道路。虽然有些仲裁机构在建立时可能会得到政府的帮助,但西方仲裁机构并没有附属政府,依然独立于政府。西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保证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了仲裁制度的优势。
(三)西方仲裁机构的理念
西方作为一个具有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地区,虽然在文化本源西方各国基本一致。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的思考方式却具有非常鲜明的民族特征。在遇到到纠纷时,西方人希望有多种解决方式可以选择。在西方仲裁机构成立之时,就致力于把仲裁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随时随地的服务于任何有需要的人,促进和平正义,维护正当的商业利益,使仲裁活动在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西方仲裁机构普遍认为,仲裁事业的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样也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仲裁机构发展的前提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稳定性和执行力,并且有先进的理论进行指导。
为此,西方各仲裁机构对本国仲裁事业及各仲裁机构的发展制定了长远的规划 。一方面,仲裁机构积极推动仲裁立法,确定了基本的仲裁规则,使仲裁活动具有规范性,赋予了仲裁裁决法律上的执行了。另一方面,仲裁积极对仲裁理论进行研究,对仲裁机构自身及仲裁制度进行宣传和推广,并不断地实践各种仲裁理论,促使先进的仲裁理论变为现实。
(四)西方仲裁机构的成功表现
在西方各国仲裁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使西方仲裁事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并在国际中处于领先位置。在一些著名的西方仲裁机构成立后,西方仲裁机构总体的仲裁案件受理数量开始有了较快的增长。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在西方各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仲裁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生活中惯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开始积极运用仲裁去解决争议。仲裁在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促进了社会的安定。
(五)西方仲裁机构获得成功的原因
1.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的美国仲裁协会在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仲裁进行积极的推广和宣传,使仲裁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时,美国仲裁协会吸纳各行业人员加入,掌握的大量资源,为美国的仲裁机构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满足仲裁事业在全国各地的发展,西方仲裁机构一般会着手建立本国仲裁员名单,并邀请一些国外仲裁员加入。西方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单的扩大,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需要,促进了仲裁事业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为了提高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西方仲裁机构通常会定期对仲裁员名单进行调整,以满足仲裁发展的需要,提高仲裁裁决的质量。在西方各个国家,成为一名仲裁员具有很高的荣誉,是一项值得骄傲的职业。西方仲裁机构因此获得了大量高素质的仲裁员。西方仲裁机构通常会在一些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方便快捷地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使西方仲裁机构真正地成为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仲裁组织。
2.促进仲裁法改革
在西方,由于对成文法和判例的重视程度不同,在涉及到不同国家经济案件的仲裁时往往会在法律的应用上造成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西方仲裁机构在成立后,一直致力于统一本国在仲裁方面的法律和判例。作为在仲裁方面的权威组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往往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专业信息优势,积极参与和协助立法部门制定和修改有关仲裁的法律,努力促进在本国范围内仲裁立法的统一。同时,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涉及到仲裁的案件中,为法院提供合理的建议,促使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有关仲裁案件在法院的成功判例,为西方国仲裁机构的进行仲裁提供了一定程度上合理的依据,促进了在本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仲裁标准。西方各仲裁机构也会在彼此之间进行交流,在对仲裁案件的仲裁上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一致,促进了国际仲裁统一规则的确立。
3.重视仲裁理论研究和人才的培养
西方仲裁机构为了推动仲裁事业在本国范围内的发展,往往会专门建立研究组织,组织优秀的专家学者对仲裁理论进行研究。通过对各种纠纷的解决方式的研究及相关数据的收集,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西方仲裁机构还积极推动本国的仲裁教育,为仲裁事业培养人才。西方仲裁机构,积极推动在本国大学中开设仲裁课程及专业,并组织力量编写仲裁教材。同时,对仲裁员及仲裁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为了促进仲裁的研究和教育,西方各国仲裁机构建立了专门的机构,收藏一些仲裁类书籍。
4.切实有效地制定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为了促进本国仲裁事业的发展,针对不同种类的仲裁案件制定了不同的仲裁规则,满足了不同行业和不同当事人对案件仲裁的需要。为了能真正做到独立公平地作出裁决,伦敦国际仲裁院针对其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定了严格的行为规范,规范其在仲裁裁决中的行为,使其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六)西方仲裁机构对我国仲裁机构改革的借鉴作用
在西方,仲裁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经历了一系列的艰难和挫折后,仲裁才拥有了今天的地位。西方仲裁事业的成功,表明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西方仲裁机构的成功,对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具有巨大的借鉴作用。
西方各国仲裁机构性质并没有经历由行政性到民间性的转变,而是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在商会和律师协会积极促进下产生的,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了今天的成绩。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是在比西方各国仲裁机构更为复杂的环境下进行,不仅仅要完成民间化的转型,还要应对转型后的发展。但是,西方仲裁机构成功的民间化运作及其应对发展的一系类举措,仍然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只有这样,在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过程中,才能少走弯路,促使我们仲裁机构获得迅速的发展,早日在国际仲裁中占有属于我们的一席之地。
四、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
(一)我国仲裁机构的民间化转型 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转型,是为了使我国仲裁机构能够真正地做到独立、公平、公正的进行仲裁裁决。早日与国际接轨,加快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转型的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转型后的仲裁机构,能否真正做到独立自主地进行仲裁裁决。
1.重新定位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在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过程中,应重新定位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仲裁机构应真正做到独立自主,通过对案件裁决的收费来维持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转,在经费、人员及业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离关系,逐步减少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的影响。行政机关应主动放权,放开对仲裁机构运作的行政管理及行政监督,使仲裁机构逐步做到独立自主的进行仲裁裁决。
2.加大对仲裁机构及仲裁行业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在我国仲裁机构的民间化过程中,应加大对仲裁机构及仲裁行业的宣传,大力发展仲裁教育。仲裁机构要想获得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仲裁案件来源,通过对仲裁案件的合理收费来保证自身机构的运转及为将来的发展储备足够的资金。在我国,民众对仲裁的了解不多,甚至有很多人对仲裁及仲裁机构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及企业遇到经济纠纷时很难想到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无形中减少了仲裁机构获得潜在的仲裁案件机会。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转型后,仲裁机构必须要对仲裁活动及自身的宣传来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保证稳定的案件来源,加大对仲裁机构的宣传显得迫在眉睫。仲裁机构应利用多种形式对仲裁进行宣传,加深民众的仲裁的了解。通过对仲裁机构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优势的宣传,树立仲裁机构民间化后独立自主的正面形象,证明仲裁机构能够做到对仲裁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使民众认识到在遇到纠纷时仲裁是一种良好的解决方式,促进民众对仲裁的选择。同时,我国仲裁机构应重视对仲裁理论及实践的教育,加大对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及从事仲裁行业人员的培养。尽快提高仲裁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对于促进我国仲裁机构及仲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
(二)我国仲裁机构大众化到专业化的转型
1.我国仲裁机构专业化的必要性
在西方,仲裁机构的产生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的增多,促使商会和律师协会组建仲裁机构,并提供大量的财力物力进行支持,使得仲裁机构及仲裁事业获得了快速发展。西方仲裁机构是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走向专业化道路。在我国,仲裁机构是为了适应《仲裁法》的颁布而在行政机关的支持下设立或重组的,在发展基础上先天条件不足。在我国仲裁机构成立初期,由于没有充足的经费,无力承担拥有高水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使得我国仲裁无法对需要专业知识的仲裁案件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案件一直以中小案件为主,无法在某一专业领域内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没有特别擅长的仲裁案件范围,缺乏核心竞争力,难以吸引一些对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仲裁案件,限制了仲裁机构的发展。因此,我国仲裁机构的专业化专业十分必要。
2.我国仲裁机构专业化转型的方式
在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转型后,我国仲裁机构应走从大众化到专业化的转型。在民间化转型的初期,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中小案件的仲裁,积累自身仲裁经验,扩大知名度。随后,我国仲裁机构应及时对仲裁市场进行考察,确立自身定位,选择在某一领域进行专业化转型,放权对其他业务的仲裁,集中力量对该专业内的仲裁案件进行仲裁,使得自身从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发展,在发展中获得良性循环,促进我国仲裁机构整体仲裁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仲裁机构人事构成改革
1.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员选任制度改革
在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过程中,人事制度的改革在仲裁机构的改革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仲裁机构人事改革中,首先应严格制定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任制度,保证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在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时,应对其专业知识及工作经历包括道德水平进行全面的考察,严格按照仲裁法中对仲裁员从业资格的要求进行审核。同时,仲裁机构还可以根据各自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增加一些考核条件,如学历、某一行业工作经验的要求。
2.健全对仲裁员日常管理
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质量,我国仲裁机构还应该健全对仲裁员的管理和考核制度,以确保仲裁员可以高水平地完成对仲裁案件进行仲裁。我国各个仲裁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对各自的仲裁机构仲裁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和对仲裁案件进行仲裁的情况的考察。对一些两次及两次以上考核成绩不合格和在对仲裁案件仲裁犯有严重过失的仲裁员,因及时取消其仲裁资格,以确保仲裁机构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3.健全激励和处罚制度
现阶段,我国仲裁机构缺乏明确的激励和处罚制度。在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改革中,我国仲裁机构应建立对仲裁员全面有效的激励和处罚制度。我国仲裁机构可以通过资金和荣誉的奖励,激励仲裁员主动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仲裁案件进行仲裁,提高仲裁裁决的水平。同时,通过处罚制度来规范仲裁员在案件仲裁活动中的行为,促使仲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裁决。
(四)发挥仲裁员在获得仲裁案件中的作用
1.仲裁员在获取案件来源中的重要作用
在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任担任本次仲裁裁决的仲裁员,这也是仲裁制度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大优势 。在仲裁机构获取案件来源的过程中,固然是因为仲裁机构本身的信誉,但人们往往忽略了高素质的仲裁员在获取案件来源中的重要作用。仲裁员在仲裁机构获取案件来源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常常是因为某一仲裁员可以独立公平公正地对仲裁案件进行仲裁,基于对仲裁员本人的信任而选择该仲裁机构。
2.加大对仲裁员本人的宣传
我国仲裁机构应重视仲裁员在获得仲裁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扩大仲裁机构的仲裁机构的案件来源。我国仲裁机构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尽量选任一些有工作经验,高素质的仲裁员① 。我国仲裁机构在对自身进行宣传时,应加强对本仲裁机构仲裁员及其工作经历进行介绍,使当事人通过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业务范围及仲裁机构本身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扩大仲裁机构知名度。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注重自身素质与形象,树立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及仲裁的正面形象。
(五)建立健全监督体制
1.健全法院对仲裁机构的监督
我国《仲裁法》规定,法院对仲裁机构的司法监督在于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等方面。为了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我国法院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应只限于在于程序性问题,如仲裁案件的管辖,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的仲裁程序。在法院对仲裁机构裁决的审核中,为了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允许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仲裁裁决效力提交法院进行裁决。在法院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效力的判断上,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意愿。
2.健全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
我国仲裁协会应建立全国仲裁员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对仲裁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在考核中应着重对从事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仲裁协会对仲裁员的考核应在仲裁机构内部进行公开。对一些成绩优异的仲裁员进行表彰,对成绩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我国仲裁协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信誉等级制度,以仲裁员在三次及三次以上考核中的成绩为标准,给与评定。我国仲裁协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并公布抽查结果。作为我国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我国仲裁协会应不定期在社会中进行仲裁机构情况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仲裁机构实际情况,为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结语
我国仲裁机构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势在必行。但我国仲裁机构转型还处于探索阶段,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必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在我仲裁机构的改革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我们应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使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转型成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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