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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让工厂电费欠款案的诉讼时效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2 共1764字
论文摘要

  1 案情概要

  2006年 8 月,张某投资办厂,与某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每月 25 日为抄表核算日,张某的工厂在 10 日之内(次月 5 日之前)应全额缴纳电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供电公司立即供电。

  2009 年 1 月 30 日,供电公司在营业普查中发现,张某的工厂有 3 762.74 元的电费尚未缴纳。经核查,所欠电费为 2006 年 12 月与 2007 年 1 月的电费,金额分别为2 074.29 元和 1 688.45 元。 还查明, 该厂在 2008 年 3月与 2008 年 10 月先后两次转让,现在由关某经营。

  供电公司立即对该厂下达了 《电费催收通知单》,经营者关某却拒付电费,理由为:(1)自己 2008 年 10月开始经营该厂,与之前所欠电费无关;(2)所欠电费已逾诉讼时效,不可再进行主张。供电公司则坚持该笔电费应由该厂负责,理由为:(1)合同当事人为工厂,经营者的更换与供电公司无关, 新的经营者应对之前债务承担责任;(2)供用电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无逾诉讼时效之说。双方僵持不下,并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决。

  笔者就双方所持电费诉讼时效问题做粗浅探讨。

  2 诉讼时效的定义及特征

  2.1 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救济权, 若不及时行使, 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证据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 最终导致法院难以查清事实,为诉讼案件的审判带来困难。

  2.2 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电费债权属普通债权,适用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3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的法律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2.4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3 案件的判决及法理分析

  3.1 判决结果
  上述案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 被告工厂支付供电公司电费 1 688.45 元, 案件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3.2 持续性合同下的电费债权
  该案中供电公司以合同的持续性排除债权的诉讼时效之说是不正确的。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是按月支付电费, 且每一笔电费都是相对独立的 “个别债务(权)”,每个“个别债务(权)”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 分别适用诉讼时效也能同时兼顾供电人和用电人利益上的平衡,每个“个别债务(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3.3 该案适合的被告
  本案中的供用电合同由张某与供电公司签订,虽然两次转让,但供用电合同并未作变更,且双方的供用电关系一直存在,所以合同主体为该厂,关某作为现在的经营者,应对该厂存续期间所有的债务负责。

  3.4 该笔电费诉讼时效问题
  本案中,供用电合同规定了该厂缴费期限,即本月26 日至次月 5 日,当该厂在次月 6 日及以后仍不缴费时,供电公司的权利才遭到了侵害,故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该为次月的 6 日,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2006 年 12月电费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7 年 1 月 6 日至 2009年 1 月 5 日;2007 年 1 月电费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 年 2 月 6 日至 2009 年 2 月 5 日。 供电公司是在2009 年 1 月 30 日发现欠费并向该厂主张的。 因此,2006 年 12 月电费债权已逾诉讼时效,2007 年 1 月电费债权则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综上,法院仅支持供电公司 2007 年 1 月电费债权的诉求, 而驳回 2006 年 12 月电费债权的诉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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