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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的互动关系 研究方法和思路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21 共46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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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研究方法和思路

  1. 4. 1 研究方法

  (1)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经营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保险产品的研发和设计,保险产业的经营和发展,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都还不完善。此外,由于我国侵权法长期以来都处于不发达的状态,一直依靠《民法通则》、各单行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导致诸多领域的侵权规则并不明确、完善和协调,也限制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这种状态出现了明显的改善)。因此,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责任保险救济制度之间的互动并非十分明显,也给我们定义、观察、审视和评价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及互动机理带来了难度。
  反观美国、英国、德国等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已经成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美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甚至已经占据非寿险收入的40%。高度发展的责任保险市场既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保险市场经营的经验和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 一个观察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两种侵权损害救济机制之间互动的窗口。因此,本文将重点考察责任保险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英国、德国等国的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实践与经验以及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经营,并以这些国家的经验为例,管窥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互动与协调。

  (2) 经验分析的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宄对象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及其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两者的互动关系必须在侵权损害的转移和分散过程中才能反映出来,因此,本文的研宄并非重点关注于书本上的侵权法(tort law on books)和保险课本上的责任保险,相反,本文的研究中心集中于实务中侵权法(tort law in action)与保险实务中的责任保险。因此,本文首先需要做的是厘清书本上的侵权法与实务中的侵权法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考察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机理。
  要深入了解实务中的侵权法及其与责任保险在侵权损害救济实务中的互动关系,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从社会现实着手,从侵权损害救济的现实状况出发,考察在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险人、被保险人(加害人)、保险合同第三人(受害人)、律师(包括保险人的律师、第三人的律师)、保险代理人甚至包括法官等各方如何权衡其各自的利益,考察保险行业、律师行业、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如何在侵权损害救济过程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所以,本文观察的着眼点在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和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的行为,而不是书本上的侵权法。

  (3) 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

  承接上文,在研究实务中的侵权法以及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理赔实务时,必然会涉及对个案的研究。每一个侵权案件的处理(从侵权行为发生,到受害人索赔,到法院司法裁判,再到保险公司理赔)都体现着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协调、矛盾甚至冲突,而每一个个案的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也成为我们观察两种救济机制互动关系的最好范本和媒介。本文在第三章论述侵权法对责任保险的影响时,将介绍产品责任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经典案例,并以此论证侵权法内生的各种不确定性对责任保险的产品定价和市场经营所带来的巨大影响。
  在第四章论述责任保险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时,将通过对各国侵权案件的判决来论证责任保险对侵权案件司法裁判的影响,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来论证保险公司在侵权案件的保险理赔中所采用的实务规则以及理赔策略。在第五章论述责任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的互动关系时,将通过对责任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案例(以“额外责任”为代表)的分析,论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面对自己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该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规制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

  (4) 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对象之一为责任保险。为了对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原理、定价机制以及经营方式做出详尽透彻的论述,本文将在阐述和论证保险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侵权法的相关知识,对责任保险的定价原理、资本安排和长尾效应等内容进行解释,进而论述侵权法的不确定性对承保周期的形成、责任保险“危机”的爆发产生的影响。此外,在本文第五章论述两种救济机制的互动机理时,将利用保险学的相关概念和工具着重分析侵权法改革对保险公司险种开发、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以及保险费的影响,以此阐述侵权法改革对责任保险市场产生的反作用。 此外,本文还将在第五章利用保险费率、赔付额、免赔额、超过额等保险工具探讨如何利用保险合同等市场手段遏制责任保险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责任保险理赔对侵权法功能的侵烛作用。

  1.4.2 研究思路

  本文的结构是:第一章为导言,第六章为结论,主体是第二章至第五章。总体而言,本文的研宄思路如下:
  首先,通过对我们目前身处的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进行阐述,介绍风险社会中的综合性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在社会化救济机制中,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两种救济机制是私人性损害赔偿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而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宄意义。
  其次,论述在侵权损害的转移与分散过程中,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与责任保险救济机制之间的互动与协调。这一部分分为两个方面,分别对应本文的第三章与第四章。
  第一个方面是论述侵权损害赔偿对责任保险产生的影响(本文的第三章)。由于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的寄生性,导致在大众市场勃兴背景下,侵权法体系内萌生的各种不确定性(请求赔偿频率、赔偿数额、过失标准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在责任保险长尾效应的作用下对保险人的保险定价、成本预测和资本安排上造成影响,使保险公司容易出现预测错误,进而导致保险市场的价格和供应出现周期性波动,产生责任保险的承保周期,甚至造成所谓的责任保险“危机”。
  第二个方面是论述责任保险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本文的第四章)。在责任保险逐渐渗透侵权纠纷解决过程以及责任保险产业日益庞大的背景下,责任保险对传统的以侵权法为主体的侵权纠纷解决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侵权损害赔偿从立法到实施再到裁判的一整套流程中:(1)保险产业对侵权损害赔偿立法标准的影响;(2)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侵权损害赔偿不可或缺的“影子”要素;(3)保险和解挤占了侵权诉讼的存在空间,保险人的和解策略对侵权案件的最终解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4)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理赔实务中对侵权法规则(书本上的侵权法)进行改变和突破,进而形成了实务中的侵权法;(5)责任保险对法官在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随后,第四章的第五节对上文描述的各种影响进行归纳,总结出在责任保险逐渐渗透侵权损害救济并且对侵权损害赔偿各个方面产生多重影响的背景下,责任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的各个主体一一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甚至包括法官和立法机构一一可能产生的道德危险。
  第三,在对侵权损害赔偿和责任保险的相互影响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总结侵权损害赔偿和贵任保险两种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互动机理,并从侵权法以及责任保险的功能、价值和目标出发,审视和评价两种救济机制的互动关系。以此为基础,提出优化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互动关系的逻辑基础和路径设计,即通过市场手段(保险合同设计)、行政手段(保险产业监管)和法律手段(保险法和侵权法等传统法律的革新),消释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功能的侵烛作用,遏制侵权损害救济过程中各方主体的道德危险,促进两者在互动过程中的正向功能。
  最后,对前文的论述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对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和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和趋势进行展望。在侵权损害救济中,侵权损害赔偿和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反映了社会政策以及正义观从矫正正义到风险分配正义的转变,从道德性义务到公共政策的转变以及从个人责任向集体化风险分散的转变。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在大规模侵权日益盛行的当下,以侵权责任为核心的侵权损害赔偿和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责任保险的未来出路在哪里,个人、企业、国家的“责任”和“担当”究竟是什么,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1.5 创新与不足

  1.5.1 创新

  第一,本文立足于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的寄生性这一设计原理,以侵权责任及其不确定性为核心,分析了侵权责任不确定性的产生和勃兴过程,并以此为基础,尝试性地从市场角度论述责任保险承保人如何在充斥着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对责任保险进行产品定价、风险预测、资本安排以及保险经营。
  第二,本文以侵权损害赔偿和责任保险理赔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为观察点,尝试性地沿循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立法一一实施一一司法”脉络介绍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并系统归纳在责任保险对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影响的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可能出现的道德危险,从而通过一种体系化的视角揭示责任保险对侵权损害赔偿产生的影响。
  第三,在对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两者相互影响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文章探索性地从更宏观的角度对两种救济机制的互动机理进行归纳和总结,并试图通过合同机制、保险监管以及法律革新等手段优化两种救济机制的互动关系,消除在互动过程中各主体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使两种救济机制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综合利用了法学和保险学的相关概念和知识,将保险学中的概念和工具引入到本文研宄中,帮助笔者论述以下内容:(1)侵权责任体系内生的各种不确定性如何在责任保险长尾效应的作用下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预测、产品定价、资本需要和市场经营产生影响;(2)通过赔付率、保费、赔付率等指标观察侵权法改革对责任保险市场的反作用;以及(3)通过使用保险费率、浮动费率、赔付额、共保额、赔付额等技术和机制来构建遏制保险理赔各方主体道德危险的市场手段。

  1.5.2 不足

  由于受到撰写时间、资料收集、实务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制约和限制,本文还存在以下不足,有待今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一,虽然笔者在本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学习保险学领域的相关知识,尤其是责任保险领域关于保险定价、精算原理、风险预测等方面的理论,但限于非保险专业出身,在保险领域的相关知识上仍然存在诸多欠缺,导致文章对责任保险的定价和经营等相关问题的论述还不够深入,有待在今后进一步加强保险领域相关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第二,由于受到时间和成本的限制,笔者对保险实务,尤其是责任保险理赔实务的观察和描述需要进一步深入。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型,尤其是责任保险理赔,不仅涉及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而且还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运用。因为笔者缺乏相关的保险实务工作经验,所以,对保险理赔实务的观察和描述绝大部分都建立在文献阅读和经验访谈的基础上,缺乏参与保险理赔的第一手经验和感受。所以,本文今后的一个完善方向是:在文章中进一步丰富保险理赔实务中的保险公司操作规则、惯例和经验以及与责任保险有关的司法裁判活动。
  第三,在资料的收集方面,目前文章中呈现和利用的绝大部分资料(包括立法、判例、实务经验等方面)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等世界上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资料收集的难度以及语言的障碍,对日本、欧洲其他国家的相关资料收集不够。虽然美、英、德等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具有代表性,对这几个国家的分析也能大体上体现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特征和趋势,不过,作为分析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相互关系的论文,下一步应该尽快地将文献扩展到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分析这些国家(尤其是新兴的具有快速发展潜力的保险市场)的立法、司法和保险公司经营等相关情况,进一步丰富本文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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