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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与完善建议

来源:老字号品牌营销 作者:廖静;谭梦想
发布于:2020-07-23 共3927字

  摘    要: 现如今,互联网技术已渗透各行各业,不仅使我们的生活方便快捷,同时也让无纸化得以实现。民法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基础、运用最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互联网与民法结合,电子诉讼应运而生。电子诉讼指以电子形式进行的民事诉讼,其程序以电子信息为媒介。电子诉讼包括网上立案、线上开庭、电子证据、电子送达等,简化诉讼程序,同时便利群众,节约实际到庭所需费用,可以在选定的地点进行诉讼,提高办案效率。

  关键词: 电子诉讼; 电子法院; 电子诉讼发展; 电子诉讼应用;

  一、国外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

  (一)英美法系国家

  首先,英国是最早对电子民事诉讼进行探索的国家。1973年12月,英国计算机和法律协会创设,英国法律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英国现代化法律开始。英国电子诉讼历经发展,逐渐确立了部分电子民事诉讼的法律。1985 年,迈凯勋爵创立了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1991 年国家鉴定人律师协会成立了信息技术委员会,1996 年7月,伍尔夫勋爵的《接近司法》中信息技术的运用是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他希望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来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过程。1999年4月26日,新的《民事诉讼规则》正式将电子送达承认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

  其次,美国电子诉讼制度是世界上发展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美国基本上实现了民事诉讼的电子化,当事人可以直接网上起诉,直接进行网上立案。美国法院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无纸化办公,计算机技术与诉讼系统结合,其法院基本采用电子化的案卷,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研发了完全数字化的案卷,其内部奉行电子案卷管理,其不同的分支法院可以共享位于杜鲁思、明尼阿波利斯和圣保罗法庭的数字案卷,成本极低且较传统纸质档案更易保存和管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间接规定允许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对当事人送达。美国电子诉讼采用网络技术与虚拟空间技术相结合,便于更好的实现民事诉讼的电子化。

  (二)大陆法系国家状况

  德国是电子诉讼开始较早的国家之一,其在电子诉讼的立法进程中也用了多年时间。德国在二十一世纪初就开始相关立法,不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民事诉讼法》保障电子民事诉讼的适用;《送达改革法》规定了电子送达制度如何适用;《签名法》、《司法通讯法》对电子签名、电子送达、远程视频等的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保障电子文档的真实性。由此,德国电子诉讼的特点在于其制定具体法律来规范电子诉讼。

  韩国是电子诉讼起步较早且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2006年10月27日,韩国颁布了“催促程序中电子文书利用相关法规”,2009年3月2日开通了诉讼文书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了诉讼文书相关文件的电子化。2010年3月24日韩国颁布的“民事诉讼中利用电子文书的相关法规”,给“电子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4月26日大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中利用电子文书的相关法规实行时间相关规定”,制定了按照从专利案件到部分民事案件,再到全部民事案件,最后到执行、非讼化案件的顺序及执行计划。2011年韩国普通民事诉讼开始适用电子诉讼制度。至2016年,据相关数据统计,韩国适用电子诉讼处理的案件数量已超出传统诉讼。
 

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与完善建议
 

  二、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电子诉讼的现状

  我国电子诉讼发展较晚,电子诉讼平台尚有诸多不足之处。我国于2002年2月份在深圳市中院率先推出网上立案,但由于当时中国网络并不普及,截至200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不足5000万人电子硬件资源的匮乏和人们对新事物的不了解,致使网上立案上线一月有余但无人问津。全国各地陆续有些法院尝试开通网上立案系统,但由于当时网络技术欠发达、网上立案功能不健全、相关法律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网上立案并未被广大群众所接收。因此,我国的电子诉讼平台的发展尚有诸多可能。2008 年末,上海二中院推出了网上立案的便民举措,2009年3月份,上海二中院受理了全国首例网上立案案件。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二中院的网上立案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上立案,还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进行立案。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运用远程立案、网上审判、智慧执行及时定分止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报告时,多次提到“电子诉讼”、“智慧法院”、“数字正义”等,可见我国电子诉讼发展之必要。

  (二)我国电子诉讼的不足

  1.部分电子民事诉讼的立法处于空白

  电子诉讼本身是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的第一步就是当事人在网上立案。这也是原告将起诉的相关文件交于人民法院的过程。此过程中有很大的工作量,并且和互联网紧密相关。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最大的的问题便是法律在追求全面性的同时必然导致的法律的滞后性。而和现在网络发展的快速性和更新性必然出现冲突。现在线上法院已经普遍化,电子诉讼已经可以确保24小时办公。所以在这个越来越便捷的时代,寻求法律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让电子诉讼“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电子诉讼是一个借助计算机和网络联合完成的,而网络最大的弊端就是漏洞,也就是会出现不可预期的文件丢失、黑客入侵、或有人蓄意篡改。这让很多人对其隐私充满了顾虑,所以为了让电子诉讼普民化,隐私安全有保障。出台对症入药的法律法规更为重要。让人民在得到便捷的同时,还能得到心安。[1]

  2.电子证物数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效力是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电子诉讼也需要一个完整有效的证物,然而在电子诉讼中,我们都是运用视频认证,无法将证物的实物交付于法院之上,只能通过网络处理、图片转化等方式进行质证。[2]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再依靠以前的法律法规已然不足以维持现在电子诉讼的过程的相关问题。像不可复制证物,或者证物转化有差异等问题都是相当严峻,技术上的问题已经影响了法院对案子的质证、当事人举证权益的维护。这些问题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应证,所以对应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也是当务之急,需要加紧制定。这样人民才能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跟加一分,人民对党更加爱戴。

  3.线上举证质证较为困难

  电子诉讼随着科技的发展也日新月异。各种软件、各种网址的应运而生,也让传统的传达证据的的途径变得苍白无力。有了证据可靠性的保障,证据传达的安全性,严密性也是很重要的。不能只懂得生产不懂得销售。除去《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媒介,现在又出现了短信、电话、微信等新型传达媒介。这其中的问题也孕育而生,想要做到快捷准确又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要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而这现象也体现了法律的滞后性。

  三、我国电子诉讼平台发展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电子诉讼平台的推进策略

  基于部分试点法院取得的积极成果,政府可以适当推进电子诉讼平台的发展。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定并完善互联网线上庭审法律法规,为电子诉讼平台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律政策支持。在行政事业管理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电子诉讼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南、规范电子诉讼准入条件、完善电子诉讼的监管机制、建设电子诉讼全国适用体系等方式,促进电子诉讼平台的发展。

  制定电子诉讼平台用户操作知晓策略,确定普通群众能够知晓互联网线上庭审的操作方法,让所有用户都可以享受到电子诉讼的便利。同时,在电子诉讼研发方面,可以简化电子诉讼程序中的特定程序,使对计算机技术并不熟练掌握的老年人也能够灵活应用电子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使人人可诉讼,诉讼亲民。当然,也可以通过政府进行宣传,使群众都知晓,同时对操作步骤有一定认知,我国电子诉讼尚处于发展阶段,本阶段正适合向人们普及这种新兴诉讼模式。

  (二)出台电子诉讼专门法

  对于电子诉讼立法,首先,要保障网上立案的合法、公开和快捷,明确电子诉讼的目的、目标和所针对的人群,规范网上诉讼行为。其次,对于电子诉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明确授权,制定电子诉讼法已具备一定的理论支持,并且近来我国电子诉讼飞速发展,其审判模式已得到一定的认同,制定法律已是必然趋势。再次,对于电子诉讼立法,美国、韩国等国家已相对成熟,其电子诉讼相关规则可以借鉴。最后,在“互联网+”背景下的中国,其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那么电子诉讼法的基础已较为成熟,使诉讼与互联网结合相对快捷。对于电子诉讼立法,应结合其他立法实践,制定出以宪法为基础符合我国国情,利于群众生活,以树立司法现代化标杆,彰显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定的法律。[3]

  (三)加强电子诉讼司法合作

  电子诉讼主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司法机关网络合作也是电子诉讼平台目前所需。[4]电子诉讼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我国正在积极发展电子诉讼,对于其过程中的一切困难均应克服。同时,对于司法部门的合作会使电子诉讼在效力上更加接近传统诉讼,使其作为一种诉讼模式能够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2018年4月9年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子诉讼一定是从根本上解决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依赖电子诉讼实现,而电子诉讼的发展需要依赖司法部门的合作,电子诉讼是司法便民的渠道。

  四、结语

  数据时代,信息日新月异,利用信息技术方便快捷,诉讼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更加便捷,节约司法资源,[5]电子诉讼的发展成为必然趋势,电子诉讼平台越来越多,同时具有一定的不足。作为大法学的学子,我们应关注法律,促进法律发展,电子诉讼平台作为新型诉讼方式应当得到研究与重视,以期更好地实现诉讼现代化,同时方便群众生活。

  参考文献

  [1] 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J].法学研究,2016,38(6):88-106.
  [2] 姜丽萍,黄亚洲.民事电子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6):731-735.
  [3] 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J].当代法学,2016,30(5):3-13.
  [4] 吴涛,陈曼.论智慧法院的建设: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2019(5):105-113.
  [5] 胡昌明.建设“智慧法院”配套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展望[J].中国应用法学,2019(1):105-116.

作者单位:铜陵学院法学院
原文出处:廖静,谭梦想.电子诉讼平台的应用探究[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0(0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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