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论文(核心期刊范文8篇)之第三篇
摘要: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研究可以发现, 合同义务带有明显的扩张特征, 由于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 这样一来就促进了合同责任的扩张, 然而, 如果合同责任扩张幅度过大, 将直接威胁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平衡关系, 容易造成权利与义务失衡。因此, 本文将从合同责任基本情况入手, 并从债权法角度研究合同责任扩张与限制。
关键词:债权法,合同责任,扩张,限制
在合同责任种类扩张以后, 合同签订者十分重视合同义务的履行, 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合同行为逐渐呈现规范化, 同时也为合同的最终实现奠定了基础。但在合同责任不断扩张的情况下, 当事人权利会显现出失衡状态,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针对这种情况, 应加强对合同责任体系的优化,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合同法进一步优化。
一、合同责任概述
对于合同责任的看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认为合同责任就是违约责任, 归属于民事责任;另一种是认为合同责任不仅是违约责任, 还是缔约过时责任。但文章认为, 合同义务违反与合同责任之间是属于因果关系, 对于合同义务来说, 它的类型决定了合同责任类型, 两者属于对应关系[1]。如果立法中单纯的规定了义务承担, 缺少了必要的责任承担, 义务强制性效力就得不到保证, 相应的合同权利也会被损害。
二、合同责任扩张
(一) 义务群扩张
对合同义务来说, 它占据着核心地位, 要了解合同责任就要加强与合同义务的联系, 要了解合同责任扩张应从合同义务开始。对于现代社会来说, 合同多是通过给付的形式展现出来的, 进而出现一系列的义务群, 这也是了解合同责任不可缺少的内容, 具体来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给付义务。对于给付义务来说, 主要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两种, 在给付义务中不仅涵盖了合同签订者的目的, 还涵盖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2]。其中起到决定性义务的是主给付义务, 也就是两者合同签订者的约定, 它对合同性质与类型有着决定性影响。而从给付义务是起到辅助作用, 它来自于合同签订者的约定, 也是债权人能够独立实现诉请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在全面提升给付利益。通过对从给付义务的研究可以了解到, 尽管它无法直接实现合同目的, 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作用。如在二手房交易中, 原房主想将家电一并出售给购房者, 此时家电便成为了主给付义务, 而完成这样的交易还需要一定的票据, 这就是从给付义务, 如果缺少了这些票据, 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家电的后期维修, 这也是从给付义务的作用所在。
第二, 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发展起来的,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社会中的诚实信用已经不再单纯的是道德行为, 带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它在合同法中还带有合同义务特征, 其要义在于提升合同签订者的义务承担情况。通过研究可以了解到, 附随义务有两种作用, 一种是有利于债权给付的实现, 另一种是保护合同签订双方合法利益不受侵害[3]。通过对我国附随义务的研究可以了解到, 在附随义务中不仅包括忠实义务, 还包括保密义务与说明义务等, 而该责任的承担者主要为债务人, 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不受该义务制约。
第三, 不真正义务。这种义务又被称为减损义务, 主要指守约方在了解到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以后, 所承担的避免损失而导致的义务扩大。它受诚实信用原则影响, 守约方不仅要维护自身利益, 还要避免切身利益受损害, 防止因疏忽等导致问题扩大化, 一旦问题扩大, 将直接影响到自身利益。不真正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中。
(二) 责任类型扩张
第一, 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来自于国外, 相关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因疏忽带来的人身与财产损害, 在这一过程中不能用侵权法调控, 这时就需要扩大合同法调控范围, 合同责任扩张也由此体现出来。我国现代法律中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它的出现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优化。
第二, 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 其形式有拒绝履行与不能履行两种, 随着预期违约制度的实现, 可以让守约方在了解到违约方初选违约行为以后应该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 在预期违约制度的影响下, 合同签订双方无论是义务还是权利都处于均衡状态, 同时也降低了违约损失, 保证了其合法利益不受影响[4]。
第三, 无效合同责任。所谓的无效合同就是现有合同因缺少必要的生效条件, 而导致合同失效。对于无效合同来说, 主要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两种。通过对我国合同无效责任的研究可以了解到, 它与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并不相同, 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 带有明显的合同责任扩张特征。
三、合同责任限制
(一) 预期违约责任的限制
在研究《合同法》中可以了解到, 其中不仅存在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机制, 还包括不安抗辩权机制, 其要义在于强化合同利益期待权保护。预期违约责任有拒绝履行与不能履行两种, 其责任限制也要从两方面入手, 在合同履行期满以前, 若一方将下同一产品卖给了其他方, 这种行为属于拒绝履行;如果在合同期满前, 一方出现违约行为, 但却并非出于该方本意, 如产品被有关部门扣押等产生的违约, 这种行为则属于不能履行。
承认预期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好处:第一, 减少了履约准备;第二, 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 减少了争议与损失;第三, 可以直接回绝预期违约方取消拒绝履行的要求。
要了解预期违约责任实际情况, 应从预期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机制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首先, 两者具有共存性, 从这一点可以合同责任带有显着的扩张性质。在合同利益期待权明确的情况下, 预期拒绝履行的侵害性是可以确定的, 而不安抗辩权机制的侵害则带有或然性, 也就是为给付义务人合同利益期待权的实现带来可能。同时, 两者的适用事由不同。预期拒绝履行主要指债务人故意行为, 而不安抗辩权责值则指当事人因主观意识带来的行为。
(二) 可预见规则的违约责任限制
对于违约责任来说, 常见的形式为损害赔偿。通过对损害赔偿的研究可以了解到, 它属于完全赔偿责任的一种, 也就是债务人需要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责任。尽管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在利益上存在平衡价值特征, 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更不代表着债务人需要无限的承担责任, 这时就需要对完全责任加以限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则需要从预见主体、标准以及内容三方面入手。第一, 预见主体, 它主要指违约方, 当事人应更好的做好违约责任范围确定。第二, 预见标准, 从客观角度判断, 避免主观经验的应用。第三, 预见内容, 其中涵盖了导致损失产生的因素、类型以及范围, 其中重点内容应落在损失范围上, 只有在损失范围确定以后才能真正实现预见, 并做好债务人保护, 如果债务人承担的赔偿范围过大, 将直接影响债务人切身利益, 也会让法律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
结语
通过对现代合同法的研究可以了解到, 安全与效率是重中之重, 尤其是在诚实信用的影响下, 也会带来一系列法定义务, 这些义务通常是与当事人义务相互支撑的, 进而构成合同法义务群。同时, 义务群与责任之间属于相互对应的关系, 在合同义务扩张以后, 相应的合同责任也会扩张,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合同责任体系, 并加大对合同责任内容的限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法理论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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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潮见佳男, 徐慧.日本债权法的修改与合意原则[J].交大法学, 2014, 03:62-75.
[4]常鹏翱.债权与物权在规范体系中的关联[J].法学研究, 2012, 06:7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