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报道称,在上海等地区,突然出现了大批负债人对银行要求提前还贷的现象。银行预期的收益是按照按揭贷款可计算的回报来进行预期的,而提前还贷会导致一些计划出现差错。于是,银行方面迅速达成同盟,称提前还贷是违约行为,会招致违约金和处罚,这一声明引起了负债人的一片哗然和严重不满,而银行方面的回应是,这一行为合理合法,并且依照国际惯例也该如此。银行的原话大意有三条,一: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还贷日期和方式的规定,借款方要求提前还贷,就是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所以应该算作违约,收取违约金进行处罚。二:提前还贷会打乱银行方面的运营计划,银行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不能接受大批的提前还款要求。三:国际上对于提前还款都是要收取费用的,这是国际惯例。但是借款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以前提前还贷没问题,现在就有问题了,这种事情到底有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定?根据合同法,提前还贷到底是否属于违约行为,银行方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作为依据?
一、提前还贷这一要求产生的原因
因为现在要分析提前还贷的合理性,所以首先需要介绍提前还贷这一要求是怎么产生的。事实上,银行通常担心的是借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贷款无法收回就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盈利状况,所以一般来说提前还款其实是很欢迎的。然而,近期国家调低了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息利率,依照规定,所有的调整会在下一年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所以负债人会发现,自己在新规定生效前的这些时间,偿还较高利率的贷款并不划算,所以会想筹钱先把贷款换掉,明年重新贷款,这样能省下一笔钱来。而银行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就不知所措,于是提前还贷的问题顿时变得尖锐起来。银行实际上采取的措施其实是很不理性的,这样几家银行商量一下就共同出台一个莫名其妙的违约金规定,这个规定直接限制了负债人还款,而这个违约的规定并不合法合理的话,将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情况,银行的信用下降,会直接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银行方面当然是想通过这一规定,避免提前还贷现象给自己的业务造成影响,然而按揭贷款是借款合同中的一种,我们理应去翻翻《合同法》,看看法律对这一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二、《合同法》中对于提前还贷的定性
(一)提前还贷在合同法中是否属于合法行为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银行之所以规定不能提前还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利用负债人对于合同法中期限的定义模糊。而提前还贷的误区在"期限"二字。根据《中国法学大辞典》中对于"期限"的规定一种是限定的期日,一种是限定的期间。而又根据法律的划分,限定的期日被运用于程序法中,表示必须按照程序流程来办事;而后者被运用于实体法中,《合同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所以在《合同法》的规定当中,期限实际上指一段时间而不是指固定的日期。
由于法律将期限的规定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而不是在某一个固定的日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有权在一定的期间内还清自己的贷款,而这一天可以是任意一天,既可以是在新一年开始之前也可以是在新一年开始之后。按照这个说法如果是20年的按揭贷款,并且签订合同合同生效的话,借款人就可以在这20年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归还贷款,并且这种行为丝毫不构成违约。根据这一条款就可以说明银行私自订立不能提前还贷的规定是无法可依的。并且在《合同法》的208条有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一条例表明在提前还贷的时候,借款人被索要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是合法的,除非在签订合同之前有其他的规定。所以借款人在还款的时候,理应连本付息。
依据法律提前还款是合理的,那么为何会出现借款人既不能提前还款又不可以逾期还款这种苛刻的要求呢?这显然是银行或者其他商业融资集团以自身的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想要贪图更多的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将借款人推到一个被动的境地。
三、总结
中央银行下达降低利息的本意也是希望通过这种货币政策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却因为自身的利益修改或者规定不允许提前还贷。而借款人本身处于贷款合同的被动方以及对于合同法的一些词汇理解模糊,就容易在还贷的过程中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提前贷款案例提醒了银行不能擅自因为自身的利益就损害其他借款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为银行的信用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提醒借款人在借款之前一定要将《合同法》通读清楚,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1]李建树。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对策研究[J].咸宁学院学报,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