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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起源、发展及其本质内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14 共2337字
论文标题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现状,适应广大人民的意愿,谋求我国法律事业的长远发展,立足法治引领治国前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质性步伐的伟大纲领。《决定》中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公民人权和日常生产、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的出台将有助于巩固宪法的主导地位并保障私法规则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民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依据。 研究民法在依法治国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沿革

  民法创建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以商品交换为标志的市场经济已显雏形,商业经济形式的出现,为民法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民法的最早原型罗马法也就成为当时原始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中体现的商品经济规律对以后各国《民法典》的出现历史性地开创了一代先河。

  若干年下来,经济最先发达的欧洲发生了历次经济和工业革命,也推进了民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法国、德国和瑞士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推出了自己的《民法典》。 长期以来,罗马法是西方各国法律的共同基础。 一直到 19 世纪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和 20 世纪初列宁领导建立的前苏联, 制定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民法典》,一些追随苏联的东欧社会主义联盟,也纷纷效法出台了体现本国经济制度的诸多《民法典》。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 任何一部《民法典》无一例外地都把商品经济作为经济形式。 罗马法里所表述的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仍然被用来作为基本原则,所有权、债权制度等仍然被作为其民法中的基本制度。

  二、民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度和封建社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以货币交换为标志的商品经济形成比较缓慢。 严刑酷吏、长官意志是判断民事纠纷的唯一依据。重刑轻民、程序缺位、人格依附的封闭性、专制性和等级性特征决定了作为市场调节和管理手段的民法建立与国际上民法的发展速度差距相当之大。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成了国家的主人,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国民经济建设迅速发展。

  从计划经济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和发展,民法与人民日常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纪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然而应该看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道路并不平坦,法治建设的发展变革,必然要对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观念产生重大冲突,必须对现有法律以及民法法律体系进行创新,才可走向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轨道。

  三、平等、公平是民法的本质与内涵

  《决 定 》中提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将来很长一段时期的经济制度。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就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依法治国的经济体制。 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和主要法律规范,对指导和调整市场经济发挥重要作用。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下经济运行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因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对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自觉性,利用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利益、维护市场的繁荣和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平等、公平和正义性是民法的内涵,而平等、公平符合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 所以说,民法先于宪法,是法学发展的向导和法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民法又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都是吸收了民法中所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从不同角度对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 所以,人称民法是众法之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是稳定多元经济利益竞争和化解各方矛盾冲突的定盘星,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民法的进步象征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民法的进步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巨大动力。

  四、民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

  民法是权利法,体现着权利法本位。 同时民法立法的民事主体是人,立法时应当确认权利与救济并重,体现人文关怀。 构筑以权利为核心,同时兼顾自治性规范,充分贯彻平等、公平自由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本位和重刑轻民,极大地侵害了人的正常人权和人格。 所以在民法立法时,应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坚持私法自治原则,最大程度发挥民法的引导作用,而不是限制作用。 所以说,民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

  我国民法立法应尊重历史和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继承发扬优秀的公序良俗、乡规民约和伦理规范。 有时一些善良风俗可以具体成为民法中区分法不留情与法外开恩的裁判规则。 一些礼仪伦理、民族习惯可成为调整和维护人际社交、社会活动的一种自觉行为。 一些乡规民约可以当成调整民事纠纷而减少诉讼的规则。 因此,在民法立法中应注重对优秀的公序良俗、 乡规民约和伦理规范的采纳和借鉴,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对于法律的普及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具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是我党在新的历史关头一次重要的庄严选择,体现了我党新的领导核心要将国家带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 我国将迎来一次大的法治改革和进步,我国的法治面貌必将发生巨大的可喜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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