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起骨髓捐献者临阵反悔,白血病大学生生命告急”的事件经微博传播得到了社会的多方关注。22岁的吴某不幸患上了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在与中华骨髓库中的两例骨髓采样配型成功后吴某摧毁了自身免疫造血系统,为骨髓移植手术做好了准备,不想此时两位捐献者竟都临阵反悔处于空髓期的吴某庄命危在旦夕。据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透露月前我国骨髓移植志愿者反悔率高达20%。”
接连的悔捐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思考,也促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骨髓捐献者临阵悔捐的法律责任使我国的骨髓捐献公益活动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骨髓具有财产属性捐髓本质是公益赠与
笔者认为骨髓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应被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从法律上看骨髓捐献的本质是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不具有对价性的单务合同。
二、志愿者随时享有拒绝捐献的权利
骨髓捐献作为一项公益爱心活动,提倡的原则一直都是“自愿、无偿”。既然是自愿志愿者有捐献的自由,当然也有拒捐的权利。
基于身体权而拒绝捐献。志愿者对自己的骨髓享有身体权,基于身体权志愿者享有将其骨髓捐献的支配权。目前,全世界正规的造血干细胞捐献配对组织(包括我国的中华骨髓库)在规定和实际操作中都明确地保护了骨髓捐献者在任何时候完全自愿地选择是否捐献骨髓的权利。世界骨髓捐献组织也声明捐献者可以在任何时候退出。基于公序良俗而拒绝捐献“人体身体之一部分如血液、肾脏,并非全然不能分离出人体之外而作为捐献的标的,能否为止,其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可见抡理上骨髓捐献应在志愿者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三、志愿者悔捐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志愿者中途悔捐不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不少人认为志愿者中途悔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从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骨髓捐献者并不负有必须捐献的法定救助义务,所以尽管由于志愿者的中途拒捐行为加快了患者的死亡也不能因此认定志愿者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而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素。”同样因为志愿者并不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即志愿者中途悔捐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正式同意书签署之前悔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捐献造血干细胞大致分为5个步骤:第一步在捐献者签署《自愿捐款造血干细胞同意书》后抽取其sml血样检测HLA分型。第二步将志愿者的HLA分型数据存入中华骨髓库拱患者检索。第三步如果患者与骨髓库中某一HLA分型数据初步配型相合,骨髓库会通知捐献者进行HLA高分辨检测。第四步若HLA高分辩配型完全相合捐献者将被详细告知骨髓捐献的全过程及相关问题并安排其进行全身体检体检合格并同意捐献者将签署正式捐献同意书。第五步捐献造血干细胞时从捐献者的手臂静脉中采集全血再通过血细胞分离机获取造血干细胞。骨髓捐献过程中捐献者会先后两次被要求签署捐献同意书,以便其进行全面衡量最终决定是否进行捐献。笔者认为在第四步签署正式同意书之前志愿者悔捐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蹄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厂方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缔约过失的多种表现形式中厂方有理由信赖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充分准备此时对方撤销要约的也构成缔约过失”。故在签署正式同意书之前悔捐志愿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各项前期准备支出花费进行赔偿但应注意此时志愿者赔偿的范围仅包括患者的财产损失患者并不能因其遭受的心理伤害和精神痛苦而向志愿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正式同意书签署以后悔捐应承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骨髓捐献的本质是公益赠与放在正式同意书签署后志愿者与患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此时志愿者悔捐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患者此时遭受身心双重痛苦,也无权要求志愿者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捐献患者却可要求志愿者赔偿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其中包括患者为准备移植手术而支出的费用。若志愿者在患者“清髓”后悔捐还应承担为进一步救治患者所花费的费用若患者因此加速死亡笔者认为患者家属可向志愿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骨髓移植给白血病患者带来了重生的希望但临阵悔捐却让患者遭受了身心的双重打击。笔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宣传力度,让整个社会对骨髓移植有一个正确清楚的认识让更多的患者重获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