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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本质、特征及差别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7 共2255字
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法律关系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存在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司法活动的实践中,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法人、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法律秩序的持续发展和稳定发展。

  一、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本质界定

  从事雇佣活动,指的是雇工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雇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和履行的职务有内在关系,也被认定为雇佣活动。

  承揽活动,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获得报酬的活动。承揽工作包括定做、加工、复制、修理、检验、测试等类型。

  二、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特征

  ( 一) 雇佣关系的特征

  雇佣关系,指的是雇主和雇工之间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雇主向雇工支付报酬。有四个特征:

  第一,雇主与雇工之间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一旦雇佣关系达成,雇工就要听从于雇主的管理,遵守规定的制度。雇工向雇主提供劳动力,雇主使用雇工的劳动力,所以雇工在雇佣关系内的行为要受到雇主的约束和支配。这是雇佣关系最显著的特点。

  第二,雇主与雇工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雇主接受的是雇工靠自己的劳动创造的物质利益,然后支付一定的报酬给雇工。而雇工则是通过劳动来获得报酬。所以,两者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

  第三,工作中雇工致人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因为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所以当损害事件在雇工身上发生,雇主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这与雇主的管理、监督不到位有关系。另外,如果损害事件的发生是由于雇工的故意所致,雇主可向雇工追偿。

  第四,雇主和雇工在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时,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雇主比雇工的地位高的情况。

  ( 二) 承揽关系的特征

  承揽关系,指的是定作方和承揽方之间的约定。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工作,完成后提交工作成果,然后定作方给予一定的报酬。其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风险由承揽方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给定作方之前,所有的风险都由承揽方承担。这是因为在承揽合同中规定: 承揽方管理着材料、资料、样品,具有妥善保管的责任。除不可抗力以外,当发生盗窃、火烧、丢失、损坏等情况,承揽方需要负责。

  第二,承揽方要按时完成工作,并接受定作方的监督。承揽人的设备先进、技术水平较高、信誉程度优良,承揽关系就容易达成。在工作进行中,定作方有权利对承揽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使用的材料、工艺技术的规范性、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等。但是,这种监督与检查不能打扰到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第三,承揽方与定作方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承揽方在工作期间,自身的行为并不受定作方的约束和限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两者都不能将自身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四,承揽方是受雇于定作方,但不是靠劳动力获取报酬,而是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三、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表现为一方受雇于另一方,但本质上存在很多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 行为性质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雇用人的工作是日常业务,工作持续的时间较长,具有稳定性。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工作都是临时事务,持续时间较短。

  ( 二) 法律地位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雇主能够对雇工进行监督管理,能够制定制度来约束雇工的行为,雇工的行为受到雇主的意志支配。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方和承揽方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

  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两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揽方在工作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虽然接受定作方的监督检查,但不能妨碍到自己的工作秩序。

  ( 三) 法律依据不同

  雇佣关系和劳动法律相关,承揽关系和普通的民事法律有关。

  ( 四) 工作地点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作地点必须是雇主的指定位置。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工作地点没有限制。
  
  ( 五) 工作方式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开展工作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由雇主提供。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完成工作使用的是自己的设备和技术。

  ( 六) 报酬的领取方式不同

  在雇佣关系,雇工定期领取报酬,主要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形式,同时辅以奖金和津贴。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报酬是一次性领取的,分为价款和奖金两种。

  ( 七) 工作致人损害的责任不同

  在雇佣关系,由于雇主和雇工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以雇工致人损害,雇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与定作人没有关系。

  ( 八) 受雇人自身损害的责任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自身受到伤害,雇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雇工自身违法犯罪、自杀、酗酒、斗殴等造成的伤亡不算。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受到人身伤害由自己负责,除非伤害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造成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把握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各自的特征,了解两者的区别和界定,对法律秩序的运行至关重要。尤其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争很重要,决定了当事人的赔偿权益。因此,对两者的准确认定,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秩序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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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车志平. 雇佣关系与帮工、承揽等相似关系的界定及识别[J]. 人民司法,2011( 10) .
  [4]罗海波. 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与区分[J]. 东方企业文化,2012(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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