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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法调节人身关系的原因与特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5-14 共2791字

论文摘要
  一、有关民法的相关理论.

  (一)民法的概念.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 iuscivile 一语沿袭而来。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民法的概念从不同的教科书中,我们也看到很多,在这里我也不想摘抄课本上的概念。

  经济法老师告诉我们学法最重要的是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特有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思维方式;第二层次的是部门法与部门法区别与联系的思维方法;第三层次的是法社会学思维。本科阶段我们应该掌握的是第一层次的思维方式,研究生阶段则是第二层次,第三层次自然是博士生所应学习的范畴。

  在这里阐述这个理论是想说明,关于民法的概念,我们可以运用法律关系来自我总结出来: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实对于其他部门法我们也可以运用这个规律来定义,比如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别的关键是不同的社会关系。至此我们知道了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或者叫民法的本质,四个词可以概括,“人本”、“平等”、“自由”、“权利”,这是老师上第一堂课告诉我们的。民法关注的是人,承认个人对利益的追求,这不仅是观念上的,而且也是规范上的、制度上的;民法是“平等”之学,讲的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享有的权利。宪法上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法的原则也有平等原则;民法是“自由”之学,这里的自由是指意思自治,即民事活动由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完成,从另一个层面上讲,民法也是一部私法,这说明民事法律规范的主体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民法是“权利”之学,这种“权利”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因为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二、有关人身关系的相关理论.

  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是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内容是指权利义务。人身关系是依附于人的,如果离开了人就不会有人身关系了。人身关系具体讲的就是人身权,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制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改变了我国没有民法的历史。

  《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体系。

  人身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中,一般排在前面会重要一点,就像出书时作者的名字排序,写在第一个的往往会被认为是著作者。在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中,人身关系相对于财产关系而言,在民法的体系中显得不是很重要,因此,希望通过对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的阐述,来加强对人身关系保护的力度以及研究。

  三、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

  (一)人身权是人首要的、基本的权利.

  民法是围绕着人而展开的,它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人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再者才是发展,生存就好比是人身权,发展则好比是财产权,这样讲并不是说人身权比财产权更重要,而是强调对人身权的重视。我们知道人身权的特征之一是专属性,也就是说离开了人这个主体,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也就不用谈人身权了,当然也不用谈及财产权。因此,人身权是人赖以生存、发展以及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二)加强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权中最基础、最本质的部分是人身权,是第一人权、核心人权。中国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对人权的问题很少涉及,但是在西方社会,人权确是他们生活的重心,如“天赋人权”。随着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我国也渐渐地关注人权,关注人最基本的权利。

  有一句谚语是这么说的:你的拳头只可以挥到我的鼻尖,这体现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保护。

  落后就要挨打,邓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才是硬道理”。中国要想在国际上站稳脚跟,就需要发展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这当然包括中国的法律。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中国要走出去,第一步是人才要走出去,我们应该多关注人本身所具有的一些权力。

  四、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平等性.

  对于平等性,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阐述。首先,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中的平等解决的是国家对待公民的态度;其次,民法是“平等”之学,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划分等级;第二,公民平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和机会;第三,公民都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救济,保护以上权利;然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因此,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

  (二)非财产性.

  对于这一点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我们知道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一般来说,财产关系体现的是财产性,人身关系体现的是人身性。这并不是说,针对于某一样具体的事物,它只体现财产性,或者说,它只体现人身性,比如古代的字画,对于上了年代的字画,它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这体现的是财产性,但是,我们也知道字画是人脑思维活动的产物,脱离了人,字画是不会凭空产生的,是人一笔一划写出来的,或者是人一笔一划画出来的,在这一层面,字画又具有人身性。人身关系一般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因为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人身关系是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的。因此,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与人身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总是与特定的人有关,它不可转让,也不可能脱离特定的人来讲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这一点从生物学上我们也能够理解的通,世界上每一个人的基因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能有和你一模一样的人,因为你们的基因不可能一样,就拿肖像权举个例子,或许这个世界上有和你长的像的人,但是不可能一模一样,因为你们的基因不一样,就一点区别决定了你的脸是你的脸,用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就是说,你拥有肖像权,当别人侵犯你的肖像时,你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性。

  在某种程度上,民法是一部人法,如果离开了人,民法规范就失去了意义。民法也是一部私法,私法讲究的是私法自治,也就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意志又产生于何处呢?

  人的大脑。人和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有思维,有自己的思想。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人们根据的是自己的意思,从事的是有关于自己的民事活动,如果没有人本身,民事活动又如何展开呢?因此,在民法的范围内,人是关键,是核心。我们应该以人为本,把人摆在民法的中心,将人文关怀精神贯穿于民法法典之中,加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力度。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彭万林.民法学.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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