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论文第七篇:案例分析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法
摘要:分析案例, 要讲求方法。看起来复杂的案件基本是由于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造成的。如果能够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 将各种法律关系分割开来, 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就可以事半功倍的解决问题。本文就从一个案例开始, 阐述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应用。
关键词:法律关系; 权利; 义务;
王多鱼有一个古董花瓶, 市价20万左右, 因为要出国去索斯比竞拍一件展品, 所以王多鱼将自家钥匙交于好友庄强, 让庄强不定时照看家。王多鱼出国后, 庄强带朋友来王多鱼家中聚会, 并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家, 朋友柳建南看中了此花瓶, 当场愿意出价22万元购买此花瓶。立刻, 二人付款交货。柳建南把花瓶拿回家, 并送给正在追求的女朋友夏竹。王多鱼回国后, 发现家里花瓶没了, 却出现在自己会计夏竹的办公室, 王多鱼想要回自己的东西, 可是夏竹说这是柳建南送我的, 不能给你。那么花瓶到底是谁的?
一个花瓶, 辗转几手, 案例中人物、关系相对复杂。我们可以用法律关系分析法来解决问题。法律关系分析法指的就是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 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 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 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那么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很刚性, 它只解决社会关系中法律关系的那一部分。确定法律关系主要是为了去除非法律关系的事件, 比如道德、宗教等, 在案例中这些非法律问题是不予考虑的。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深入分析法律问题, 重点就从这三大块下手。
先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都要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也就是既要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还能有能力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具体的案例中我们要先找主体, 主体无外乎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例如小明被一个六岁的熊孩子打伤了, 小明要说, 把你爸找来, 赔我医药费。很明显, 按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标准, 小明要找的人绝不是那个六岁的熊孩子, 而是他的监护人。在现实中, 法律关系主体的分析要复杂的多。当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存在时, “定”好其中的主体, 从而“拆”出法律关系, 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包括约定, 也包括法定。正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在法律上, 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而且, 它们会跟随主体和客体的变化而变化。在实践中, “孪生兄弟”这个性质就会成为我们很好的结题思路。例如继母曾经抚养过继子女, 无论是否办理了收养手续, 继子女在成年之后, 都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如果这时生母出现, 由于继子女与生母的法定关系并没有收养手续予以解除, 所以生母继母就要一起养。
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的范围很广泛, 包括物、人身、行为结果、精神产品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 可以包含很多个客体。在法律实务中, 客体的变化会导致整个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买卖房屋, 如果买方办理的房产登记, 那么他持有的就是房屋以及基于房屋的所有权, “风能进, 雨能进, 国王不能进” (英国法谚) 。但如果双方只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 哪怕款项全部付清了, 只要一天没有办理房产登记, 那么这个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房屋以及房屋的请求权。
以上就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下面我们来解决一下最开始的那个案例。
依据法律关系的解题方法, 我们先“定”这里的主体, 然后“拆”出法律关系。在这个案例中, 王多鱼把房子交给了庄强保管, 他们的这个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无偿保管。无偿保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王多鱼不付钱, 庄强合法的占有了王多鱼的家。庄强在聚会的时候把花瓶卖给了柳建南。这两个人构成了买卖法律关系, 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 这里要注意的是, 柳建南认为花瓶就是庄强的, 并且跟她杀了一手好价, 20万的东西给了22万。庄强合法的占有了王多鱼的家, 并且把家里的花瓶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毫不知情的柳建南。这两个法律关系串起来, 构成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结果是, 在王多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他花瓶的物权已经转移给了柳建南。柳建南通过赠与法律关系, 把花瓶的物权又转移给了夏竹, 所以, 花瓶是夏竹的了。
王多鱼的花瓶就这么算了嘛?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庄强把不是自己的东西卖了, 钱放在自己兜里, 构成了侵权。在侵权法律关系中, 王多鱼可以把22万钱要回来, 还可以要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
万事开头难, 法律关系是一种非常好的思维切入方法, 可以很快的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当然了, 思维方法是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之上的, 否则没有任何意义。
参考文献
[1]上官家乐.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在案例分析中的运用[J].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4 (04) :76-78.
[2]刘顺峰.从社会情境分析到扩展案例分析——格拉克曼法律人类学方法论思想研究[J].民族研究, 2016 (01) :53-64+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