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多次违法、反复偷排、排放超标的企业,在处罚程度上要加重;对于相关执法部门在对排污超标两次的企业处罚的同时,还可以请当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其做出限期治理或停产进行整顿的决定。在限期期间禁止一切与排放相关的项目,对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进行关停的决定。同时,执法部门定期向外部发布执法信息,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也是促进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要使“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的现象彻底消除,在执法的过程中就要对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处罚力度。如,在对淘汰名录制度的违反行为方面,应在罚款额度和处罚程度方面加以提高,可以按其违反的所得的倍数进行罚款,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违法者就会对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等进行淘汰。
3.完善相关案件的司法诉讼。
地方政府维护地方的经济利益,不愿意承认循环经济的违法事件;公民在没有直接成为受害者的情况下,不愿意提起诉讼;作为违法者的企业更不会主动提起诉讼,面对此种局面,建立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院所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在极大程度上避免了因各种原因而不受理公益案件,循环经济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相关执法的补充,弥补了政府在执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循环经济的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循环经济主体部门、环境保护主体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公益诉讼的被告主体方面,主要包括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监管方面渎职或有违法行为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在循环经济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应放宽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目前在世界各国的公益诉讼中,为维护公共利益,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现象不断增多,这也将是未来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传统的诉讼资格通常都是本人直接受害,才可以提起诉讼,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公益发展需求。在我国的公益司法诉讼中,确定公民可以以个人的身份对构成公益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是发展我国的公益民事诉讼的必然选择,虽然对环保部门来说是一种冲击,但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环保部门的成本,并解决了诸多难题。在我国,行政部门为追求一时的政绩效应,在决策与调研方面并未取得全面的了解,就对土地进行开发,之后由于某些原因拖延甚至是闲置,不但对资源造成了浪费,而且也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在此类事件中,公民虽然不是直接受害人,但作为纳税人对政府的行为提起诉讼,对我国的循环经济司法诉讼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循环经济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对于政府行为、计划以及对污染型企事业单位违法审批等行为,由受害人以生态资源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撤销诉讼或要求对违法企事业单位严加处罚的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但可以保护国家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而且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诉讼障碍中,费用过高是公民不愿提起诉讼的关键因素,由于普通的公民在财力上是有限的,诉讼过程中的受理费及律师费会影响其提起诉讼的动力,因此,为了促进公民的对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建立诉讼费用的激励政策是关键。在公民公益诉讼缴费方面采取少缴或者是免缴;在法律援助方面,可以由公益性的律师来进行帮助;对于胜诉的原告,在获得损害赔偿的同时可以追索律师费。
(二)加强各级政府的管理、推进市场机制建设。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靠政府形成的,所以要发展循环经济还是要靠政府的发挥引导作用。目前为止,我国的循环经济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倡导和推动下,经过实践已经初步建立了循环经济的管理体系,使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政府管理与市场机制方面做出相应的措施。
1.进一步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政府在推进循环经济的建设方面应该起着表率带头的作用,政府首先要转变自身的消费观念,才会带动群众的消费观念,更会推动企业的循环经济实践。推广政府的绿色采购就是使政府率先购买符合环境友好型的绿色认证服务和产品,符合绿色标准的产品既要求其末端处理要符合循环技术要求,又要依照产品的生命周期标准的要求,使产品从设计开始,到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再利用、废弃的整个过程都要达到环保。在一个国家中,政府是最大的消费者,同时也是带动市场的强大动力,推动政府的绿色采购制度,是促进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政府采购已被逐渐重视,在 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已明确提到,“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境保护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确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缺乏具体的采购标准,在推动政府的采购方面还要借鉴国外的经验。
(1)建立标准,发布清单。
制定绿色采购标准是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环节,我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是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的依据,如行业、产品、制定绿色采购的标准以及清单等。从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许多的发达国家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是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在制定标准与清单时,首先考虑的是采用环境认证合格的结果,采购人在进行采购时也会首选带有环境标志的绿色产品。德国在绿色产品上加入特殊的绿色标识,用来引导消费者购买环保产品。日本对原有的品目采购判断标准进行了调整,使政府的采购标准更加明确。在制定环境标准产品的认证制度时,还要多方面参照国际采购标准,最大限度与国际接轨,并保持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对全球的义务履行的更好。
各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采购时,如果未优先选购环境标识产品,财政部门可以拒绝负责其资金,这是对政府采购的原则性要求;对采购产品的清单不断更新,尤其是到截止日期的产品,要对其进行失效处理,此日期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日期为依据;对进入清单的产品的要求必须要与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相一致,具有环境标志的企业产品如果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指标不符合绿色产品的标准了,那么就将撤销其环境标志的证书,并在清单中被撤除;最后,对于政府的绿色采购活动建立一套激励机制,对产品清单中的产品进行价格补贴,对于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也进行各种优惠政策。
(2)完善绿色采购监管体系。
在许多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美国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监管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美国政府在采购分工方面就设有四个部门,且每个部门的分工职责明确,同时,在与政府绿色采购方面相关的联邦政府部门,也配有协助政府绿色采购的专职人员,如预算管理办公室(OMB)、环境保护署、综合服务局(GSA)、能源部等相关部门,这些都是对内的监管,对外美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办法。为了使政府采购可以体现出公开、透明性,美国政府规定了供应商的评估,使供应商能够知晓自身在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状况;向公众发布政府签约的供应商名单,使采购的结果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聘请专业的监督人员来检查极度政府的采购行为,以避免政府违规操作的发生。
在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中,各种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在内部监管方面,缺少绿色采购的监督机关,在权利的救济方面也不完善,因此在我国政府的绿色采购方面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很重要,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发挥有很大的帮助;在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管方面来看,也缺少完善的绿色信息平台,在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性上的局限,因此建立完善的绿色采购信息平台十分必要,既可以促进公众的积极参与,又可以使政府绿色采购的行为有根有据。相对的在完善绿色采购机制的同时,也要对相应的惩罚制度进行丰富与完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主体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