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旅游发展的基础、优势及对策
来源:中国商论 作者:孙怡
发布于:2017-05-31 共3921字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人们从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过渡到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发生了质的改变。近几年,世界越来越融为一个整体,各国各地区之间息息相关,紧密联系,也促进了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从国内旅游产业现状来看,区域旅游的开发备受关注。本文就京津冀区域旅游合作与开发展开了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京津冀 旅游 合作 开发。
区域旅游与单独地区的旅游形式有很大差别,区域旅游的范围更大,旅游资源也较为广泛,在服务方式上也较为集中和独立。区域旅游以一个中心城市为依托,促进了周围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当然,区域旅游的资源与其历史背景以及人工的开发紧密联系,这些景点形成有机的统一,并且能够激发游客的旅游兴趣。区域旅游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各地区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相互协调,相互统一,共同构成一个协作的关系,合作的目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因素,所以可以说区域旅游更是一个经济行为。
我国目前的区域旅游还不够发达和成熟,各旅游要素在分配上并不是很均匀,有待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只有让旅游的要素流动和重组,才能为旅游行业带来一个充满活力的前景。本文结合个人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就此问题展开了分析并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1 京津冀区域旅游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1.1 北京作为首要旅游目的地的地位受到威胁。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而且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历朝历代以来,北京多次是国家的政治中心,北京的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可开发的旅游景区也有很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到北京旅游的人数逐年增多,北京也成为人们旅游的首选之地。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对外开放的程度较高,现代化的人文景区也有很多,到上海旅游的人也有很多,近几年,几乎有超越北京的趋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北京的旅游产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威胁。
1.2 京津冀地区在我国三大区域中核心竞争力较弱。
改革开放以来,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长江三角洲以上海为中心,具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有古典的江南特色,也有现代化的人文景观,在交通上,长三角地区的交通较为方便,吸引了广大的国内外游客到此参观。此外,长三角地区有着优质的服务理念,为游客的切身利益所着想,专业化的管理让服务更上一层楼,在人力方面做到了优化的结合和必要的升级。
长三角地区的经济显示出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的发展也有显着的提高,地理位置十分优越,靠近香港、澳门和台湾,拥有独特的民族风情和历史第一,珠江三角洲大概包括九个省份,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程度在全国来说都是比较高的,其中广东省发展最为显着,在旅游方面,单凭外汇收入就占很大的比例,通过近年来的努力,珠江三角洲的旅游合作展示出了自己充满活力的方面,区域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显着的成效,相互间搭建了旅游信息的平台,树立了正面的形象,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参观。
1.3 京津冀区域中环京津贫困带的存在。
总的来看,京津冀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全国来说是比较发达的,但是从微观的程度来看,其中存在着较大规模的贫困带。以河北为例,贫困人口超过200万,北京与河北的距离较近,北京的经济发达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河北经济的发展,当然,河北也存在着大量的旅游景区有待开发。在开发的过程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资源,贫困化的同时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问题,这对于现代化的建设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区域旅游可以带动贫困地区脱贫,使旅游产业得到进一步的开发。
2 发展的基础与优势。
2.1 旅游资源。
旅游产业是建立在旅游资源的基础上的。京津冀之所以能够实现区域旅游的条件,与其旅游资源是密切相关的,众多旅游资源集合在一起,具有统一性还有一定的完整性。当然,统一之中也存在着差异,差异性又构成了独特性。区域旅游还会进一步提高该地区的客流量。京津冀地区由于长期历史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历史底蕴和风土人情,北京的旅游资源和历史底蕴也在影响着和推动着河北、天津地区的发展,还有一些旅游资源虽然拥有一定的历史底蕴,可是如果不加以开发,任凭其自由发展,在力度上和资源利用上都是不充分的,因此政府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也是非常必要的。
2.2 经济发展。
京津冀地区的人口密度从全国看来是比较大的,人口基数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京津冀属于我国中原地区,土地比较肥沃,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不少人口在此定居。其次,北京是我国的首都,集合了经济和政治两个中心因素,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很多人口在此集聚,其中有很多能力较强的人才,使旅游产业的发展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人们对此地区旅游的动机也大大加深,京津冀地区也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从而有利于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原文出处:孙怡. 京津冀区域旅游合作与开发研究[J]. 中国商论,2017,(12):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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