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性”问题的有关讨论中,卡尔纳普( R. Carnap) 和蒯因( W. V. O. Quine) 的一系列论述无疑是最为集中和引人关注的,特别是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对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区分所进行的有力抨击,使得在他之后的许多学者接受了分析性概念的不可维持性。蒯因对分析性的质疑与其不确定性论题、知识整体论思想等密切相关,而近年来在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从而启发人们重新审视分析性概念存在的合理性。博格西安( P. Boghossian) 从实在论的立场出发,在区分形而上学分析性和认知分析性的前提下对“认知分析性”做出了辩护。而福多( J. A. Fodor) 通过区分意义的双重结构,重构了蒯因对拒斥分析性的论证,从心智层面揭示了博格西安论证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出在分析性概念的理解中语言因素和认知因素之间的区分和关联。
1 卡尔纳普对分析性的阐述及蒯因的批判
卡尔纳普对分析性的阐述经历了从句法学到语义学的演进过程,特别是他在语义学上对分析性概念的探索,是他在推进逻辑语义学的过程中所着力研究的问题之一。根据一般的理解,分析性是基于这样两种类型的陈述予以界说的:
( 1) 所有单身汉都是单身汉。
( 2) 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男子。
其中,( 1) 是逻辑真理,( 2) 则可以通过相应的转换被归结为前者,前者也被称为狭义的分析性,包含后者的是广义的分析性。卡尔纳普在不同的时期分别对这两者作出了阐述。
通过采用外延 - 内涵方法,卡尔纳普为每一个句子确定一个成真条件,递归地生成“真”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得到“等值”概念。然后,利用状态描述同样递归地得出关于句子在状态描述中成立的定义[1]112.进一步由状态描述就可以得出用以刻画内涵的 L - 等值的概念。这样,卡尔纳普认为我们可以给出对逻辑真理的严格定义:一个句子 Si是 L - 真的( 在 S 中) =DfSi在( S 中的) 每一个状态描述中均成立[1]114.
卡尔纳普认为,符合这一定义的句子就是分析性的。但正如蒯因所指出的,“只有当语言中的原子陈述,同‘约翰是单身汉’和‘约翰是结了婚的’不一样,是彼此完全没有关系的,关于分析性的这个说明才用得着。否则就会有一个状态描述把真值的真既分配给‘约翰是单身汉',也分配给’约翰是结了婚的‘,结果’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按照所提出的标准便变成综合的而不是分析的陈述了。这样,根据状态描述的分析性标准就仅仅适用于那些并无象’单身汉‘和’未婚的男子‘这种非逻辑的同义词对子的语言,即引起’第二类‘分析陈述的那种类型的同义词对子。根据状态描述的这个标准顶多是对逻辑真理的重构而不是对分析性的重构。”
[2]22卡尔纳普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认为“L 的一个句子 Si的 L - 真定义为对于逻辑真理( 狭义的) 的一个阐释”[3]185.为此,他提出用意义公设来为第二类分析陈述提供说明,“如果一个系统各个原始谓词的预想的意义之间存在逻辑关系( 例如蕴涵或者不相容) ,那末,分析性的阐释就要求为所有这样的关系制定公设”[3]186.比如,上述的第二类陈述就可用形如 P1这样的意义公设来给定:( P1) “( x) ( Bx□ ~ Mx) ”
当我们把 B 解释为单身汉,M 解释为已结婚的时,这一陈述就是分析的。而一个语义系统就是由一系列相关的意义公设所组成。从某种意义上,意义公设是对状态描述的一种约束性使用,“只有符合这些约束的状态描述才是这一语义系统中的可能的状态描述”[1]136.
蒯因对卡尔纳普用于解释分析性的语义规则和意义公设都作了批判性的说明,并得出了否定性的结论。他认为,用来解释分析性的语言规则本身就是个有待于阐明的概念。卡尔纳普的思路是根据语义规则使分析陈述用递归定义或其他形式被指定,但蒯因指出,“在我们能够了解一个以’一个陈述 S对于语言 L0是分析的,当且仅当……‘这样的话为开端的规则之前,我们必须了解’对于……是分析的‘这个一般的关系词; 我们必须了解'S 对于 L 是分析的',其中'S’和‘L’都是变元。”[2]31也就是说,在蒯因看来,用语义规则解释分析性是一种循环解释。
而对于意义公设,蒯因在《卡尔纳普和逻辑真理》中指出,公设是作为我们理解分析性真理的出发点,但由于在先天知识和经验知识之间没有截然的区分,也因为初等逻辑并不具有集合论那样的更为基础性的地位,试图以公设作为规定真理的基础是不合适的。更何况,在卡尔纳普那里,意义公设从根本上来说并没有一个认识论上的基础,它是一种约定的产物。在蒯因看来,即便承认意义公设的约定的合理性,它也只是由约定而成为公设,但它们并不因此由约定而为真。如果由约定的意义公设不能确定为真,由之得到的其他陈述的真就无法保证,分析性当然也就无从谈起。
显然,知识论上的不同立场是导致蒯因与卡尔纳普对分析性的不同态度的根本原因。卡尔纳普始终坚持分析性是必须在一个语言系统中才能得到定义的概念,而蒯因要求的是一种“超越的”分析性。
在蒯因看来,如果接受卡尔纳普的分析性解释,那么这种解释其实早在一切科学中都已存在,因为任何具体科学都有属于自己的一些约定性公设,“这种规定性特征是科学假设非常普遍的特征”[4]119.
但卡尔纳普不能赞成蒯因的这种抹杀逻辑、数学和科学之间界限的极端做法。尽管由于受蒯因的批判,他部分赞成蒯因关于逻辑和数学不是不可修正的观点,即“一个人可以考虑由一种直觉的或一种三值的或不管何种逻辑来取代通常的逻辑形式”[5]432,但他认为,相对于具体科学来说,我们对逻辑和数学的修正是完全不同的,它们之间不应该仅仅是程度上的区别。他说: “当蒯因得出结论说在物理学和逻辑之间没有明确界限时,我并不同意。我的观点是,这些陈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且不是待解释项‘分析性’的一个特征,它们从来不应该也不可能在科学的修正中被取消。分析和综合的区别是在一个给定的语言结构中的内在于两类陈述的一种区别,与从一种语言向另一种语言的转换无关。”
[5]432卡尔纳普一再强调,他对分析性的解释只适用于形式语言,而不适用于自然语言,因为自然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我们无法象对待形式语言一样对它作出清楚的刻画。但蒯因指出,为得到“分析性”的令人满意的定义,必然会用到自然语言中的“分析的”的概念,他把这称为试图用自己的鞋带把自己拎起来的做法。然而,以蒯因对分析性的强要求,很难为之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因此,在蒯因这里,对分析性的理解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同语反复,要么会陷入无穷后退。而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同语反复都可能会失去分析性的地位,因为如果认为没有仅凭其中所含的逻辑词项就可以判断为真的陈述,那么,像“单身汉是单身汉”这样的陈述也可以被认为是因为事物具有自身同一性这一非逻辑属性而为真。这一立场导致蒯因最后只能选择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策略。
2 博格西安对认知分析性的辩护
表面上看,卡尔纳普和蒯因在对分析性的理解上似乎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对意义的实在性的否定。卡尔纳普出于其一贯的反形而上学立场,反对讨论诸如对象存在的实在性等问题。在他那里,任何关于对象的实在性的问题都是形而上学问题,是应予以清除的。因此,作为分析性概念的重要前提的语言的意义就只能作约定主义的解释。而蒯因出于其强烈的外延主义动机,一直反对存在意义、命题等内涵性实体,因此,用“根据语言的意义为真”作为分析性的标准显然是不能为他所接受的。
但否认意义实在性的观点却存在很多难题[6]294 -297.出于为“分析性”辩护的目的,博格西安在意义实在论的基础上,通过区分形而上学的分析性和认知的分析性,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视角。
所谓“形而上学的分析性”,就是指“仅凭意义就能确定为真”,而“认知分析性”则是说,如果对一个陈述的意义的理解足以对其真的信念作出辩护,则该陈述是“凭意义为真”.这里的区别在于前者把分析性完全归于其意义,仅关系到语言层面,与事实无涉。从这个意义上,蒯因所反对的正是形而上学的分析性。因为蒯因所说的分析性是指没有任何经验内容的陈述,逻辑实证主义者基于语言分析,认为没有独立于语言之外的意义的存在,任何意义都是具有语言依赖性的,而如果一个陈述仅凭意义为真,它就是分析性的。这实际上是要求有独立的意义实体的存在。蒯因着力表明,如果在此意义上解释分析性就必然会陷入循环,而卡尔纳普正是为避免循环才选择约定论的策略。
博格西安认为,我们可以绕开形而上学的分析性,转而寻求一种认知的分析性的解释。“这个解释是在辩护语境下做出的。这意味着必须对命题意义进行对确定真值来说必要的最低程度的某种识别。这个要求不必强到给出命题意义的个体化条件,从而不必具备相应的本体论。”[7]由于需要有同义性的先验可知性和逻辑真理这两个条件作为保证,因此,弗雷格型分析性,即按同义性替换为真,是一个对认知分析性的不完全的解释。而在这两个条件中,同义性的问题是以意义事实作为前提的。按照蒯因的驳斥,由于不存在意义实体这样的东西,因此,弗雷格型分析性是没有明确的语义内容的( 非事实论( Non - factualism) ) ,即使有也是不可例示的( 错误论( Error Thesis) ) .非事实论持反实在论的立场,认为不存在两个表达式意味同样的东西,哪怕它是同一个说话者说出的。但博格西安指出,如果意义是确定的,就没有理由说一个表达式具有某个意义的特权,而其他表达式就不能具有这个意义。博格西安同时指出,即使是蒯因也承认拼字正确的同一种类型的两个不同的殊型是可以通过对非逻辑词汇的多次出现进行统一的替换而保持真的,但如果错误论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就无法保证。因为错误论是以意义的不确定性为前提的,即只有在意义是不确定的情况下,弗雷格型的分析性才是真正不可例示的。
在反驳了对弗雷格型的分析性的反对意见后,博格西安把眼光转向了更为根本的“逻辑真理”.实际上,逻辑真理是弗雷格型分析性的一种特殊或极端的情况,在“不足道”的意义上它显然是能满足弗雷格型的分析性的要求的。而由于弗雷格型的分析性预设了逻辑真理,因此,对逻辑真理的分析性的解释是和对弗雷格型的分析性的解释是不同的。逻辑真理的分析性是由隐定义( Implicit definition) 给定的。“逻辑先验性的分析理论是间接产生的,它是试图解释逻辑常项的意义包括在什么之中的一个副产品。”[8]346因此,解释逻辑真理的分析性就是解释我们是如何理解逻辑常项的,而为了避免循环,我们必须认为逻辑常项是不能再根据其他概念来定义的。那么,我们又是如何保证这一点的呢?博格西安所谓“隐定义”是这样的一种形式:“当把一种意义与逻辑常项相关连时,任意规定某些逻辑语句是真的,或某些推论是有效的。更具体些,一个特定的常项意味着逻辑客体( 如果有的话) ,使包含它的一特定的语句集和/或推论集有效。”
博格西安把这种形式称为“维特根斯坦 -卡尔纳普型分析性”,因为维特根斯坦对双重否定与肯定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以及卡尔纳普的语义规则所起到的是和隐定义同样的作用。但由于他们共同具有的反实在论的倾向,维特根斯坦( L. Wittgenstein) 对此用非事实论予以解释,而卡尔纳普则引入了约定主义。
博格西安先是用克里普克的标准米尺的例子指出,如果由“棍子 s 在时间 t 时是一米长”定义了“米”,那么该语句在此意义上就表达了一个事实陈述。而我们用逻辑规律定义其包含的逻辑常项的情况是与此相类似的。进一步,博格西安用规则遵循原则来消解约定主义。他通过区分语句及其所表达的命题,指出隐定义是由我们在对表达式的使用中表明其分析性的,它不能由语句所表达的命题内容所确定,“如果某些表达式依据其出现于某些推论和语句中而意味某些东西,那么,这些推论和语句就是一个表达式有所意味的构成要素”[8]353.由此,关于逻辑真理的认知分析性应该是这样的: 一个表达式对认知主体是认知分析性的,当且仅当,认知主体对表达式的意义的知识足以单独成为其对该表达式的辩护,而不需要经验支持。
表面上看,对隐定义的认知分析性的说明,不仅仅依赖于对表达式的意义的把握,还依赖于我们如何确定表达式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意义本身也是先验的,我们仅仅要求“如果一个人知道关于语句的意义的相关事实,那么这个人就将处于对其真已形成一个辩护性信念的境地”[8]357.也就是说,逻辑常项的意义是与我们遵守规则的行为同时展现的,它不必明确地予以表述。博格西安借用了伯奇( T. Burge) 的区分,把这种不需要语句意义的辩护性理由的形式称为授权( entitlement) .辩护( justi-fication) 包括了人们具有和可以利用的理由,而授权并不要求需要这样的理由,或者说,我们一当授权,这些理由已经具备,但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些理由不可能也没必要理解,它是一种“认知权利或保证”.进而,博格西安用一个“同义性模式”( Synonymy Template) 具体说明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9].
从博格西安对认知分析性的论证中可以看出,如何看待意义的性质以及分析性在说明意义上的作用是问题的关键。博格西安始终认为“仅凭意义为真”来界定分析性,是对分析性的一种苛求。用博格西安的话来说,这种分析性是“无需还要任何从其他东西那儿而来的非归约性贡献,包括逻辑”,也就是说,包括逻辑在内都可以被当作为无根基的,甚至都不需要像自我同一这样的规律,他称这种分析性为“纯粹的分析性”( pure analyticity) .而博格西安则主张分析性的另一种理解,即“非纯粹的分析性”( impure analyticity) ,这种分析性是以意义和逻辑作为确认语句为真的条件[10].而为之提供论证的就是上述辩护性论述。
那么,如何认识和处理一般陈述的分析性,如“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的”与逻辑真理之间的关系呢?
虽然蒯因最初分析的是前者,并由此提出对分析性的否定,但他最终也把对逻辑真理意义上的分析性考虑进来了,这才有了上述博格西安所谓的纯粹和非纯粹的分析性的区分。蒯因的论证似乎是成立的,但显然又具有直觉上的不合理性。这里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应该赋予逻辑真理以一般陈述所不同的地位,以避免陷入相对主义的境地。对此,博格西安的确通过对认知分析性的论证提供了在此问题上的另一个思路。这一思路实际上是对弗雷格传统的继承和进一步发展。但福多却对博格西安的这一发展提出了批判。
3 双重意义结构中的分析性概念再认识
严格来说,分析性作为一种语言现象,是完全可以也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刻画,上述卡尔纳普的论证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卡尔纳普甚至认为通过构建相匹配的外延和内涵理论,这种说明不仅仅局限于人工语言系统,也能用于以科学语言为典范的自然语言。而在蒯因提出对分析 - 综合区分的否定性论证之后,很多人注意到,蒯因的论证其实涉及语言和认知两个不同的层面,他实际上是在不同的背景下同等地对分析性予以拒斥。但正因为蒯因的这种看似混淆的论证,使我们得以在更广的范围里理解分析性问题。而在近年来的心灵哲学研究中,很多哲学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此,我们借助于福多在反驳博格西安的认知分析性论题时针对同义性所作的分析来考察其中的问题。
福多认为,博格西安关于认知分析性的论证是以意义实在论保证同义性的实在性,然后在逻辑的先验可知性的基础上以同义性保证分析性。但福多指出,如果按照严格要求,分析性要求两个表达式能够表达相同的概念。如果满足这一要求,那么同义性对分析性而言并不充分,因为在福多看来,同义性并不需要表达相同的概念,而只需要表达同义的概念。其理由如下: 一是同义性概念之间的持有条件( possession condition) 不同。如“单身汉”与“未婚男人”是同义却不同的概念,在表征层面上,未婚与男人并不能理所当然地作为单身汉的持有条件; 二是如果无条件地认同概念的同一性,会违背概念原子论的基本假设,因为“心灵拥有一个概念的条件是它因果性地与该概念真实或可能的特性的例示相连。
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存在与该概念同义的另一概念,因此,拥有该概念的条件也因果性地与另一概念特性的例示相连”[11],这实际上也是福多针对推论作用所提出的一个反驳性论证; 三是一般认为两个相同的概念是通过定义来理解的,而定义是一个句法上复合的表达式,但在心智层面上我们依然可以认为它是由句法上的初始表达式所表征的。这种存在于同义性的对称性和定义的不对称性之间的关系,使得从同义性无法推出分析性; 最后,如果把概念的同义性等同于同一性,就意味着概念可以仅凭其内容而被个体化,具有相同内容的概念就是相同的概念了。但即便单身汉和未婚男人是同义的,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个人有可能相信一个人是单身汉,而不相信他是未婚男人[11].
如果结合随后福多对分析性是根据同义性替换可转换为逻辑真理的驳斥,可以说,福多几乎是在其心智理论的基础上重构了蒯因反驳分析性的论证。
博格西安关于认知分析性的论证前提是承认同义性以及逻辑的先验可知性,而一般的具有直觉意义的分析陈述或者根据同义性可以表明两个不同的表达式可以构成一个分析真理,或者通过同义性替换可以转换为逻辑真理。这一论断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如果承认意义实在论,那么就必定对于不同的表达式可以具有相同的意义事实,同义性由此成立。而福多由以上阐述表明意义实在论可以得到同义性,但不能合理地得到分析性。
福多对博格西安的批判与他在认知心理层面上的基本理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一个具有认知科学背景的哲学家,福多对意义问题的理解与传统的观点有一定区别。意义在他这里是在自然语言和心理语言两个层面上被把握的,前一层面体现的是派生的意义,后一层面才是本原的意义。在他看来,自然语言中表达式之间的同义性并不等同于心理语言中的概念的同一性。福多指出: “就我们所能理解的,博格西安认为由于关于一种语言的意义事实对其说话者来说事实上是‘透明的'.因此特别是,如果 F 和 G是同义的,那么说话者事实上会知道它们是同义的。但这一断言是非常具有偏见的……”[11]
确实,在以往关于分析性的讨论中,透明性或者是不被涉及,比如在纯粹的语言分析中,或者是被预设的,比如在弗雷格的理解中。而现在,当在认知层面上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时候,透明性就并非可以简单回避和预设的。秉承了弗雷格传统的博格西安的认知分析性中预设了透明性,他认为一个人通过纯粹反思总是能够知道两个表达式的意义是否相同,即不用经验探究就能知道这一事实。但博格西安并不只是重复前人在该问题上的理解,他区分了认知透明性和指称多样性,认知透明性只限于从言思想,而不适用于具有指称意义的从物思想。并认为,出于理性和心理解释的目的,必须承认认知透明性,“因为理性被认为是在先验的基础上遵守逻辑原则的能力和倾向,任何理性主体,不管其外部条件如何,都被认为是遵守某些规律的( 或反事实支持的概括) : 即,那些反映了显然是一个人的命题态度在内省意义上的后承”[12].
同样,福多在谈及其心灵表征理论和计算理论间的关系时指出,为了能够解释我们的行为,必须在心智状态的语义分类和功能分类上作出区分。在福多看来,心智过程的计算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形式过程,只有当两个思想可以被认为等同于与形式上不同的表征的关系时,它们才可能是在内容上不同的。
因此,如果作为语义概念的透明性可以用来对心智状态进行分类,我们就无法解释像“晨星”和“昏星”这样的共指称的表达式在心智表征中的区别。显然,模糊性解释更能与心智表征的形式化特征相容[13].在此,我们不打算对福多和博格西安的相关论述作是非判断,而是试图结合其论述揭示一些需要作更多思考的问题。
表面上来看,拒斥分析性与蒯因的意义非实在论有密切的关系,但这无法说明为何在同样的条件下,卡尔纳普有着与之相反的观点。而随着语言哲学以及心灵哲学的发展,意义实在论观点已为很多人所肯定并被作为对相关问题讨论的理论基础。意义实在论者一般认为存在有意义这样的语言事实,我们可以通过对语言的分析来理解它。在这一点上福多和博格西安并无分歧。但是,福多表征理论中的思想语言假设使对意义的理解是在自然语言和思想语言层面的双重结构中展开的,思想语言是本原性的意义载体,自然语言是派生性的意义载体。这样,分析性就成了一个要在思想和认知层面上不得不讨论的问题。这使得福多在驳斥博格西安的观点的同时,也表现出与蒯因的区别。
实际上,在弗雷格那里就存在关于对象域、语言域和思想域的三重划分,近来有学者借助于这一框架,在承认语言和思想的实在性的前提下,以认知和行动主体为核心,通过客观行动、言语行动和思想行动来沟通三重域之间的关系。但这里既不是弗雷格认为的意义是语言所指的思想,即命题,也不像蒯因否认命题的存在,只承认语句的意义,而是认为语言和思想都具有意义,我们是在语言和思想的双重结构中把握意义问题,这样才能把对意义实在性的理解贯彻到底[14]230.这一理解与福多的上述认识之间显然具有相通之处。
进一步来看,在这种双重结构中,语言表达思想,思想表征对象,相应地,语言的意义表达思想的意义,从而间接地表达对象。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表达与表征关系并非传统意义( 如弗雷格) 上的直接通达关系,而是以言语行动和意识行动间接实现的。因此,我们既不能在透明性假设下无条件地承认语言对思想的表达关系,即认为语言不可错地表达思想,思想也不可错地表征对象,也不能否认这种表达关系的实在性。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区分意义的两个层面或双重结构的基础上断言,就语言层面来说,分析性作为一个既符合我们的语言直觉,又能在形式上得到刻画的现象,是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的,而卡尔纳普对此所作的阐述显然是极具价值的。如果不考虑其在意义问题上的反形而上学立场,有理由认为在放弃蒯因对分析性的超越性要求的条件下,现在的各种承认分析性概念的版本,几乎都可以在卡尔纳普式的分析性中找到其思想来源。
蒯因在拒斥分析 - 综合区分的论证中再度揭示了分析性概念中语言因素之外的认知因素,而当代心灵哲学结合心智运行的内在机制把对分析性的认识在这一方向上又往前推进了一步。福多对博格西安论证的批判正是在明确这两个层面的区分的前提下,说明了语言层面上与分析性相关的基本概念,如同义性,在思想层面上有可能呈现与之并不融贯的特征。这提示我们要谨慎对待以往我们在理解分析性时所使用的的分析工具以及相应的概念。
显然,对分析性和与其相联系的问题的研究涉及语言哲学、心灵哲学的众多领域,它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蒯因的整体论知识观与他对于分析性问题的批判是紧密相关的,福多以及其他哲学家在此方面也有着同样的理论诉求。因此,澄清分析性论题中所涉及的诸多因素( 无论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 ,特别是厘清属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概念间的关系,将有助于更好地澄清和展示我们对这一论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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