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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奇的“归类性属性”对个体识别的启发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7749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当代着名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克里普克(S. Kripke)的逻辑哲学思想,已被国内学界越来越多地认知。克氏关于个体本质的观点在分析哲学中显得独树一帜。本来,像本质主义这样的言论是被早期分析哲学家们作为“形而上学”话题而坚决拒斥的,但同样作为分析哲学代表人物的克里普克,却利用其所参与发明的现代模态逻辑的可能世界语义学,将本质主义体面地请回到了分析哲学,从而开辟了一条“分析的形而上学”的研究路径。而与其本质主义相对应,克里普克提出了其着名的关于专名(以及自然种类名称)意义的严格性理论,论证专名和自然种类词是没有含义的所谓“严格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都固定不变地指称特定对象。本质主义是严格指示词理论的形而上学落脚点——“严格指示词不同于其它指示词的地方在于,它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挑出该对象。它在该对象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都指称了这个对象。谈论可能世界是从事本质主义哲学的一种生动的方式,但也仅此而已;它并不是一种阐释。从一个可能世界到另一个可能世界,我们需要本质属性来识别对象”[1]。

  一关于个体的本质,古典本质主义创始人亚里士多德无力把握,他所刻画的只有类事物的本质。究其原因,在于缺乏分析工具,也就是现代模态逻辑的可能世界语义学及其哲学。[2]究竟什么是个体事物的本质属性?克里普克提出了一种“起源的必然性原理”[3],就生物个体来说,刻画本质只能诉诸其起源,一个体的起源决定着它的本质,决定着它的自身同一性。比如,亚里士多德是由他父母的精子和卵子合成的受精卵发育生成的,他由之起源的那个受精卵就构成了他的本质。就非生物个体而言,制造个体对象的那种物质对于这个对象来说是本质的。如果一张桌子是由一块木头制成的,那么它由之起源的那块木头对于它来说就是本质的。

  具体来讲,对一个生物个体a来说,如果它在现实世界产生于某一个特定的起源,那么在a存在的任一可能世界,它就都有这同一个起源,这个起源也就是它的本质。克里普克以“伊丽莎白女王”为例这样提问:她有可能不是她的亲生父母所生的吗?

  有些人试图把“认识论”上的可设想情况,与这个“形而上学”意义上的问题混淆起来,这在克里普克看来是不准确的。从认识论角度看,可能有一天人们宣布伊丽莎白女王的身世有变化,她实际上是杜鲁门夫妇的女儿。无论这个宣告显得多么异想天开,它本身都不包含着任何逻辑矛盾。但在克里普克看来,他的上述问题和这种设想没有任何相同之处,他是从一个“既定的事实”,即从伊丽莎白事实上的亲生父母,也就是生成伊丽莎白的那对精子和卵子由以来源的人出发的,无论他们究竟是谁。“我们是否能够设想这样一种情境,在其中,这个女人是杜鲁门夫妇所生育的呢?他们或许会有一个在许多特征上与她相似的孩子。也许在某个可能世界,杜鲁门夫妇甚至可能有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后来实际上确实成了英国女王,她曾经甚至还冒充过别的父母的孩子。

  但是,这仍然不是说明这个我们称之为‘伊丽莎白二世’的女人是杜鲁门夫妇的孩子的情境,或者在我看来情况就是这样的。它只是这样一种情境,在其中有另外一个女人,她具有许多事实上对于伊丽莎白来说都为真的特征。”[4]

  克里普克的问题是指,在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意义上,由某对特定的父母所亲生的孩子是否可能起源于另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合成的受精卵,从而一个具体的人能否有另外一个起源:“一个由别的父母生育,由另一对精子和卵子所合成的人怎么能够成为这个女人呢?”[4]113他也明确承认,伊丽莎白女王可以像马克·吐温的小说所描写的那样,从未成为过什么女王,但难以想象她是由另一对父母所生育的,因为“任何来自另外一个来源的事物都不会成为这个既定的对象”。克里普克把起源于某个特定的受精卵作为伊丽莎白女王的个体本质。

  对于非生物个体,比如对于一张桌子来说,它实际由以制造的材料乃是它的本质。克里普克以其普林斯顿演讲中的讲桌为例,做了下面这样的反事实猜想:一张由木头制成的桌子有可能使用完全不同的另一块木料制成吗?

  或者更极端一些想:这张桌子有可能用泰晤士河里面捞出来的冰做成的吗?

  克里普克认为,如果这张桌子的确是由特定的某块木料做成,那么,尽管我们可以设想用了另一块全然不同的木料,甚至用冰来制成一张与眼前这张外观一模一样的桌子,它也不会是眼前的这张桌子,此时人们实际上是在设想另一张不同的桌子,而不是眼前的这张。“令‘B’为一张桌子的名称(严格指示词),令‘A’是实际制造B这张桌子的那块木料的名称。再令‘C’是另一块木料的名称。之后,我们假设B是由A制成的,就像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那样,而另一张桌子D是由C制造出来的。(我们假定,在A和C之间不存在那种能够使得用一块木料制造一张桌子的可能性,取决于用另一块木料制造一张桌子的可能性这种关系)。于是,在这种情况下,B≠D;因此,即便D是从它自身制造出来的,而且没有一张桌子是用A制造出来的,D也不会是B。”[4]114由此可以更加明确,如果某一非生物个体对象是由某一块特定的物质构成,它就再也不可能由任何其他物质构成了。

  二笔者曾依据模态逻辑语义学中可及关系的层次划分对“必然性”分层,并进而依据“必然性”的层次区分论证,个体本质的“起源必然性原理”表明,对个体来说,只有“起源”才能经得起“逻辑必然性”的检验;克里普克的个体本质“起源”学说涉及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个体的存在,一是个体的自身同一性;个体的起源是决定个体的存在和保证个体自身同一性的条件。[2]

  从可能世界的观点看,我们认为,所谓个体的“起源的必然性原理”只是揭示个体在形而上学(本体论)意义上的本质,这种本质可称为“绝对本质”或“纯粹本质”(bareessence)。而实际上,作为实际的认知与行动主体,我们当然也关心现实对象的各种现实必然性。对个体的现实必然性进行准确的刻画,不再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而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是一个“识别”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克里普克的现代本质主义存在严重的缺陷。

  实际上,关于这一点,克里普克本人对此并非完全没有涉及到,这一点耐人寻味,值得一探究竟。克里普克援引了吉奇(P. Geach)关于“名义本质”(nominal essence)的概念。他明确断言,这个概念与其考虑的本质属性具有不同的类型。按照吉奇的观点,因为任何一种指向某物的行动都会是模糊的,因此如果某人通过指向一个对象对其进行命名,他就必定会运用一种“归类性属性”(sortal property)去消除他的指称的模糊性,并保证有正确的历时同一性标准。例如,通过指着奥巴马给“奥巴马”指派指称对象的人必定会说:“我把‘奥巴马’用作那个人的名称”,以此来消除听话者的如下误会,即以为是在诱导他认为这是在指一个鼻子或是一个时间片段。因此,这种归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这个名称的意义的一部分。名称终究还是有(局部)含义的,尽管它们的含义可能没有完整到可以决定它们的指称对象,就像描述论与簇描述论那样。克里普克评论说:“如果我正确理解了吉奇,他所说的名义本质应该根据先验性而非必然性来理解,因而与我在这里所提出的这种本质有很大不同(或许这就是他说他正在考虑的是‘名义的’而不是‘实在的’本质时所表达的意思的一部分)。因此,‘奥巴马是一个人’、‘多宾是一匹马’等等就是先验的真理。”[4]115我们应该注意克里普克对吉奇的下面这个判断:他所说的名义本质应该根据先验性而非必然性来理解,因而与1克里普克关于先验性/后验性、必然性/偶然性、分析性/综合性分属认识论、形而上学和语言哲学的基本思路,吉奇所讲的“名义本质”是一个认识论概念,而不是克里普克所主张的形而上学概念。

  这一点可旁证我们关于克氏个体本质主义存在严重缺陷的观点。

  但是,克里普克进一步认为,吉奇应该坚持“更为谨慎”的归类性属性。第一,即使一种分类被用于消除一种实指指称的模糊性,也可以肯定,它不需要被先验地认为对所指对象成立。尽管表面看来多宾看上去像是一匹马,难道它就不能被证明属于一个不同于马的种类?难道长庚星就不能是一颗行星而不是一颗恒星?第二,即使排除这些反对意见,事实上,很少有说话者会通过实指获得一给定名称的指称;即使他们是通过一根回溯到实指的传播链条获得该名称的,为什么据称在实指中使用的这种归类性属性在某种意义上对他们来说会是这个名称的‘含义’的一部分呢?这些说法虽然只是出现在《命名与必然性》的一条脚注中,但并不说明它是次要的。正好相反,我们认为,其中所提出的问题可以为我们建构一种关于个体本质的识别以及专名意义的合理理论提供重要启发。

  我们认为,从上面这些文字中至少可以提炼出以下两点:第一,克里普克坦承,专名终究还是具有(局部)含义的,这显然是其关于专名的“坚定”的严格性立场的一种“退却”;第二,这种含义可通过“归类”来获得。如上所述,克里普克说道:通过指着奥巴马其人给‘奥巴马’指派指称的人1他对其中的“人”一词特别做了强调。这一段话容易让人想到克里普克关于因果传递链条的论述中所用的“拿破仑”一例。按照克里普克的举例,如果接收到“拿破仑”这个专名的人认为它指的是一只小宠物,而不是那位着名的法国皇帝,那么就违反了命名规则,偏离了应有的传递链条。克里普克的潜台词昭然若揭:拿破仑必须首先是一个“人”,他是“人”这个类中的一个元素,被归入“人”这个类中。克里普克在谈论专名的严格性时讲到,我们可以就现实的奥巴马其人进行构想,设想他未当选当任美国总统,但他同时明确断言,“奥巴马不能不是一个人”、“他不是一个人是难以设想的”;换言之,我们可以就奥巴马这个现实个体,设想他具有如此这般的具体属性,他不具有如此这般的具体属性,等等,但必须首先将该个体置于其所属的“类”当中。这一提法与吉奇的“归类性属性”是相合的;而就克里普克对吉奇的援引来看,他显然是接受了吉奇的基本论点,在其原文中克里普克只不过是说吉奇“没有给出任何论证”而已。

  早在17世纪,洛克(J. Locke)就将事物的本质区分为“真实本质”和“名义本质”。所谓真实本质,指的是“事物中的某些能够决定其他属性的属性的集合”[5];所谓名义本质指的是“一个类中的个体去掉其只属于自己的特性而剩下彼此相似的共同的普遍的属性”[5]435。在洛克看来,对名义本质的把握对于人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非常重要的,而实际上,认识一个事物的名义本质,就是要认识它所属的“类”。在我们看来,去掉“个性”,保留“共性”,这样一个用来“合并同类项”的本质属性,其所决定的就是一个类或者说一个属。显然,洛克所谓名义本质与吉奇所讲的名义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提出了名义本质和真实本质这一重要区分,但作为一个经验论哲学家,洛克过分强调了感觉经验的重要性,认为事物最易感觉的部分才构成其最重要的性质,因而感觉构成了事物的名义本质,而真实本质作为“事物的不可观察的部分所具有的那种实在的而又未被认识的结构”[5]428,因而就会变成为可感事物背后的神秘实体,这样便会导致谈论“真实本质”成为刘叶涛等 归类性属性与个体的识别“多余的东西”[6]。这与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观就相去甚远了。

  还有人曾就所谓“本质归类”(essential sortal)理论进行过深入研讨。“本质归类”是这样定义的:“一个归类概念S是一个本质归类,当且仅当居于S之下的事物,如果不是居于S之下,便不可能存在。”[7]

  这种理论认为,我们之所以认为设想亚里士多德是一只蜈蚣是不可能的,乃是基于这样两个事实:一是存在着某个种类,它与一个归类性概念相对应,使得亚里士多德本质上就是这个类中的一个事物;二是亚里士多德属于这个种类与其是一只蜈蚣是无法相容的。不过,关于亚里士多德本质上是哪个类中的事物,却莫衷一是;一般的看法是“人”,人就是亚里士多德本质性地居于其下的一个归类概念。换句话说,他在所有其所存在的世界中都是一个人,不可能有这样一个可能世界,他在其中既是一个人又是一只蜈蚣。从这种理论对于本质归类的界定来看,其与上述名义本质在实质上也是相同的。

  克里普克之所以否认尼克松不是一个“人”这种情况的存在,是由其个体本质的起源论所决定的。依前所述,克里普克是从本体论意义上提出其个体本质“起源”论的,起源是决定个体的存在及其自身同一性的标准。这种本质是我们就一个现实个体对象进行“回溯”的结果,因为追到最后会发现,这个个体必须“在那里”,而且必须“是它自己”。就任一个体对象来说,它的存在以及与自身同一都属于名义本质的范畴,是普遍和共同的,是绝对意义上的。但问题是:从认识论角度看,在具体“把握”个体的存在及其与自身同一的过程中,实际上的认知和行动主体是不可能不通过具体的实在属性来进行的。设想:如果我们不借助于任何属性,个体如何“在那里”?又如何“是它自己”呢?个体要以何种方式在那里并与自身保持同一呢?依照可能世界的温和实在论,我们是在现实世界进行这种“回溯”的,而回溯的出发点,恰恰就是具有现实属性的现实个体。如果不借助具体的属性,我们根本就没有办法把要进行反事实设想的个体对象识别出来,更不用说对之进行反事实的回溯了。而且,这些具体属性本身也是必有归属的。举例来说,用于识别亚里士多德这个个体对象的那些属性包括比如三段论的创立者、《形而上学》的作者、亚历山大的老师等,这些属性所含的类概念——“创立者”和“老师”,它们的公共属概念恰恰就是“人”,所以才说不能设想亚氏不是一个人。当然,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也不能不是一个动物,如此等等,具体不能不属于哪一个类,取决于认知主体的认知需要和角度。

  三

  在个体的形而上学意义的本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从上述关于“名义本质”和“归类性属性”的提法中获得启发,从而至少可以就此在个体存在的确定以及沟通个体与类的关系上开辟一条新道路。

  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着名代表人物之一、挪威哲学家埃尔斯特(J. Elster)在其名着《理解马克思》一书中,曾把马克思关于人和其他动物的诸个区别概括为六个方面:自我意识、意向性、语言、使用工具、制造工具、合作[8]。其中关于语言,埃尔斯特精选了马克思的两段话。第一段是:“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9]下面这一段则涉及到了名称的意义问题:“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由于这一过程的重复,这些物能使人们‘满足需要’这一属性,就铭记在他们的头脑中了,人和野兽也就学会‘从理论上’把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同一切其他的外界物区别开来。在进一步发展的一定水平上,在人们的需要和人们借以获得满足的活动形式增加了,同时又进一步发展了以后,人们就对这些根据经验已经同其他外界物区别开来的外界物,按照类别给以各个名称”。[10]

  这里结尾处的“名称”指的实际上是“通名”,是类名称。很显然,马克思是从人的实践行动中探寻名称及其意义的起源的。名称的形成来自于“分类”,而“分类”来自人的需要和由需要所决定的意向性自觉。循此思路可以看到,所有通名(即便是所谓自然种类词)都不可能如克里普克和普特南所认为的那样,完全没有含义。而这种思路也完全可以推广到专名,因为任何专名都是对于特定对象(即使是虚幻对象)的命名。而如果没有种类的概念,我们何以实现对个体对象的识别?如何完成克里普克所谓“命名仪式”呢?[11]

  按照如上思路,相信马克思会欣然赞同当代着名语言哲学家塞尔(J. Searle)的如下论断:什么可以算作一个“对象”,并因此可以算作进行命名和指称的可能目标?答案总要相对于一个表征系统才能确定。假定我们有一个丰富到足以将对象加以个体化的表征系统,例如丰富到可以让我们数出一匹马、另一匹马、第三匹马……可以让我们识别和再识别对象,例如给出判定一匹特定的马和我昨天看到的是同一匹马的条件,我们就可以通过将同样的名称赋予同样的对象这样一种方式把名称赋予对象[12]。在当代语言哲学与逻辑哲学关于“专名是否具有含义”这一核心问题的长期争论中,人们往往把相关个体对象的存在作为一个预先假定的前提接受下来,而不加讨论,但关键之点恰恰在于:我们要如何确定一个“个体”的存在。“如果没有在始终伴以心智行动与言语行动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种类思想,人们如何能够识别一个个体并(如克里普克那样)通过各种思想实验去追问其本质属性呢?”[11]61从这些认识回过头来看“专名是否具有含义”这个焦点问题,我们赞同克里普克关于专名的严格性论题,从而认为专名本身没有含义而只有指称。一方面,个体的起源可以支持专名的严格性论题。这是关于名称本身如何的问题,是属于形而上学(本体论)层面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具体的认知与行动主体(无论是单个主体还是集体性主体)在具体语境中使用专名时,根本无需而且事实上也并不关心这种意义上的绝对本质,从而无需关心专名的严格性。他们更关心他们认识个体的方式,更关心符合自身社会实践需要的、关于个体的某个或某些方面。如果说前一方面是本体论意义上的问题,那么后一方面则应看作是认识论意义上的问题了。如前,吉奇所说的“名义本质”是在先验性而非必然性的意义上使用的,所强调的就是这种本质的认识论层面的意义。而我们平时所谓专名所具有的“含义”,是人们在具体认知实践中赋予名称的,专名在不同可能世界中根据认知与行动主体不同的社会实践而被赋予不同的含义,而这些含义通常是由与专名相关联的摹状词予以表达的。按照克里普克,摹状词在确定名称指称对象过程中的功能是必须被认可的。而当认知和行动主体借助摹状词来确定名称的指称对象时,他们实际上就已经赋予名称以某种“含义”了,而这种“含义”之所以能够作为个体的相对本质,是因为在不同的认知主体那里,它们都可以表示出同一个体的区别性特征。

  此外,我们在这里还要强调这样一点:如果我们再考虑一下摹状词的语言结构,就会发现,不论是限定摹状词还是非限定摹状词,都必定会有一个类名称作为其组成部分。这说明,所用的摹状词中已经实质地涵纳了相关个体所属种类的基本特征,而这种基本特征也就是所谓的“归类性属性”。

  我们曾经论证,一个完整的专名理论应涵盖对两个层面的问题的回答:一个是专名本身是否具有含义,二是如何确定专名的指称对象,实现语言和实在世界的关联。[13]

  克里普克在后一问题上考虑了三个要素:最初命名仪式,随后发生的因果传递链条,以及处在该链条上的后来的说话者在使用名称时与在先的说话者保持一致。依本文所论,关于最后一个要素,我们需要对克里普克补充这样一点:认知主体在“使用”专名进行指称的时候,除了实现专名与个体之间的关联,还必定包含对于对象更多的指认,其中就至少要包括“归类性属性”所传达的东西,而这种东西将不得不作为使用之中的专名的含义。有人还循此思路批评因果论:“除非词语得到了恰当的解释或理解,我们所处理的还不是语言。但是,名称意义因果论没有告诉我们恰当地解释或理解语词是怎么回事。就它所告诉的情况说,词语仍然是死的。这也许是最根本的问题。因果论把那种使词语得到语义生命的事实搁在使用者的心理掌握的范围之外。在这种理论中,通过使用名字或词语进行思维的人是远离那种使词语得到生命的事实的。这就很难与他需要理解词语、充分掌握它的意义这一事实相融合”。

  [参考文献]

  [1] QUINE W V. Theories and Things[M].Cambridge: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81: 118.
  [2]刘叶涛,张家龙.现代本质主义的逻辑基础与哲学意蕴[J].哲学研究, 2012(2):73-79.
  [3]张家龙.论本质主义[J].哲学研究,1999(11):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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