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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的规范与价值的深入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11 共8677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学术领域频现的失范行为,使人们认识到学术道德建设迫在眉睫。但是,目前对学术道德内涵的研究并不充分。大部分人把学术道德等同于学术规范,认为学术道德是研究者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学术准则和要求。实际上,学术道德有规范和价值两个维度,规范产生的是学术的底线伦理,作为基本的行为底线禁约,而学术道德的德性价值,是学术活动走向美德伦理的牵引和导向。研究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对学术道德的规范与价值进行深入思考,才能探讨学术从底线伦理走向美德伦理的可能路径。

  一、学术道德的规范与价值之辨

  学术道德失范,可能是没有建立起学术道德必须遵守的规范,也可能是有规范但没严格执行。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即为什么需要规范?要解答这个问题,必然牵扯到学术的价值判断问题。也就是说,学术彰显的价值,必须有规范来维护。所以,在讨论学术道德问题时,首先要阐明规范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学术活动也是人们的一种实践行为,人们的行为活动既要面向外部的客观世界,也要立足于个人的内部精神世界。要使行为达到目标,人们既要遵守外部客观世界中的规律,也需遵照内部主观世界的诉求。为解决这种主观诉求与客观规律之间的矛盾,就需要建立一定的规范作为共同的价值评价标准。从这里可以看出,规范与价值是有区别的。首先,“规范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必须要做;价值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值得去做”。如果规范得到人们认同,其对任何一个人都有同等的约束力。而价值只是体现善的优先性,认为哪些善是值得去追求的。其次,“规范提出了双重的有效性要求,它们不是有效就是无效”,而“价值确立的是一种比较关系,它们告诉我们,哪些善比其他的善更有吸引力”。最后,不同的规范如要同时具备有效性,规范之间就不能相互矛盾,必须相互一致。也就是说,不同规范要相互构成一个系统。而不同的价值则相互竞争,力争成为优先选择的善。一旦这种价值得到个体间的共同认可,其就构成一个既紧张又动态的结构。虽然规范与价值有这么多的区分,但事实上,规范指出的是关于对的选择性,不以我们的好恶为转移。“价值则表达的是善的优先性,‘什么是善的?’完全由我们的目的与喜好决定。”

  按照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区分学术道德的规范和价值。第一,学术道德规范和价值的行为类型不同。规范是调节行为,负责调和研究者个人学术价值与学术发展规律之间的矛盾。价值则是目的行为,需要通过规范来实现。第二,学术道德规范和价值的有效判断不同。规范的有效性是双重的,肯定了某种学术道德规范,也就否定了另一种学术道德规范。而学术道德价值则是单一的,赞同某种学术道德价值,并不一定就否定另一种价值。第三,学术道德规范和价值的约束程度不同。学术道德规范有绝对的约束力,处于学术共同体内的研究者均受其约束,不存在例外情况。而学术道德价值只有相对的约束力,研究者认同与否,在于各自的自律。这就是说,学术道德规范因得到学术共同体的共同认同,不仅是观念上的规范,也是制度上的规范,其有效性是普遍的。

  而学术道德价值是个体的价值判断,或者是学术共同体的价值判断,还只是观念上的产物,没有取得学术道德规范的他律形式,其有效性是有限的;如要获得普遍的有效性,必须转化为学术道德规范,才能保证这种价值得到维系。

  学术道德的规范和价值之间不仅有区分,也具有天然的耦合性。一方面,学术道德规范内生于价值,并具有科学性。根据规范的科学性,研究者要实现个人的学术价值追求,就必须遵守学术共同体共同认可的学术道德规范。研究者如果遵守了规范,其个人的研究成果会得到学术共同体的认可,个人的学术价值才得以实现。首先,研究者个体的学术价值诉求是学术道德规范的源泉,研究者没有了学术价值诉求,就没有必要去构建学术道德规范。其次,学术道德规范不是个体性的,而是普遍性的。为了这种普遍性,研究者之间必须进行协商沟通,才能促成学术道德规范的合法性。再次,学术发展规律虽然客观存在,但需要学术共同体内的研究者去发现。最后,研究者在构建学术道德规范时,必须考虑学术共同体的整体价值诉求,也必须顾及学术发展的规律,使学术道德规范既能体现学术共同体的价值诉求,又能适应学术发展的规律。因而,学术道德规范的内生性显然成为学术道德规范的价值性与科学性之间的桥梁。通过这种内生过程,价值才能逐步融入科学性之中,所生成的学术道德规范才是科学的。

  另一方面,学术道德规范收敛于价值,并依靠科学性的操作来保证。学术道德规范的收敛性是一个由外向内的过程。首先,经过内生性的过程,学术道德规范已建立起来,并制定了相应的运行机制。其次,运行机制中的监测机制充当学术道德规范的监视器,以多样的监测手段查证学术领域内的失范行为。如发现失范行为,监测机制会将学术失范行为以案件的形式移交运行机制中的鉴定机制去处理。再次,鉴定机制根据学术道德规范,全面审查学术失范行为,列明学术失范的细节。

  最后,运行机制中的矫正机制根据鉴定机制的审查报告,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从这个过程来看,学术道德规范完全形式化了。不过,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学术道德规范是收敛的。

  也就是说,学术道德规范以他律的形式,保证了学术共同体的价值追求。当然,大多数情况下,研究者会按照学术道德规范要求从事研究,也就是维护学术道德的价值。

  当厘清了学术道德的规范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后,我们可以进而分析两者在学术发展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学术道德规范因其普遍有效性,是推进学术发展的“硬件”。首先,学术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是学术发展的“减震阀”。一般来讲,学术发展中会发生两种矛盾。一种是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矛盾。在自然科学中表现为人与物的矛盾,而在社会科学中,则表现为人与人的矛盾。对于前者,学术道德规范规定了研究者研究客观之物的方法、工具和程序,调解研究者与客观之物之间的科学难题。对于后者,学术道德规范界定了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要求,以及限定了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道德关系,使研究者的个人价值不影响到研究结论,同时也让被研究者的道德受到研究者的关怀,避免发生研究中的道德风险。另一种是研究者与研究者的矛盾。学术共同体内的研究者有各自的学术旨趣和学术主张,难免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此时,学术道德规范可发挥“裁判员”的作用,对研究者之间的矛盾做出符合大家承认的裁决。其次,学术道德规范的辨别作用,是推进学术发展的“导向器”。学术道德规范的辨别作用表现为“否定”和“肯定”的判断。

  如果学术道德规范否定了某些学术行为,无疑宣告了此后该类行为的失范性,而且也警示了研究者不能犯此类错误。这不仅规范了学术研究的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术研究的价值。倘若学术道德规范肯定了某类学术行为,那么不但其他研究者要遵守这类学术行为规则,而且也激发了研究者的学术自觉。最后,学术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是学术发展的“矫正器”。从约束的普遍性来看,学术道德规范使研究者养成了学术自律意识,让其时刻以学术道德规范为标准,检验学术的规范性。从约束的强制性来看,学术道德规范可通过多种强制方式,惩处研究者的学术失范。而且,正是由于强制性,才使学术道德规范变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安排。

  另一方面,学术道德价值因其较强的目的性,是推进学术发展的“软件”。其一,学术道德价值的目的性,是学术发展的动力。学术道德价值的目的,与研究者或学术共同体的需求、期望和目的相连。为实现个人的这些偏好,研究者能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从事学术研究,以满足自己的偏好。同样,学术共同体为了实现所认同的学术道德价值,也会自觉地从事学术研究。而且,在共同的学术道德规范下,学术共同体更容易集合研究资源,共同致力于学术研究。其次,学术道德价值的单一性,是学术发展的灯塔。学术道德价值的竞争性,优先选择了学术追求的善,并使这种善成为学术研究的最高旨趣。在个体层面,个人认同的学术旨趣激发了研究者的成就动机和自我实现需要,致使研究者不断进取,以期获得自我认同的学术价值。在共同体层面,学术共同体认可的最高旨趣不但激发了研究者的积极性,也引发了研究者之间的竞争性,使研究者获得持续的目标感。最后,学术道德价值的相对性,是学术发展的标杆。与学术道德规范不同,学术道德价值没有普遍意义上的约束性,而只有有限的约束性。也就是说,学术道德价值不能要求所有的研究者遵守。如果要发挥学术道德价值的相对约束性,就只能以学术道德价值的目的性为指引,吸引个体或者学术共同体认同学术道德价值,从其内心建立学术研究的规范秩序。具体而言,研究者个人要有自身认同的学术道德价值,并为践行这种价值而身体力行。同时,研究者个人也要理解或尊重其他研究者追求的学术道德价值,不干涉他人的学术研究。至于学术共同体,则要建立深受共同体成员认同的学术道德价值,且配置相应的保障激励机制。尽管学术共同体可建立形式化的机制,维护学术道德的价值,但从价值的本质属性来看,学术道德价值能否扎根在学术领域,仍然需要研究者高度的学术自律。

  二、学术活动的底线伦理与美德伦理

  学术道德是学术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总和。正因为学术道德具有规范和价值两个维度,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和耦合性产生了一定的张力,并衍生出了学术活动的底线伦理和美德伦理,其中底线伦理由规范发端,美德伦理由价值牵引并导向。

  规范是学术研究的底线,是研究者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最起码的底线伦理。这个底线伦理继承了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对任何一位研究者都有最普遍的可行性,是学术秩序和学术发展的最基本的伦理需要。在学术领域,由规范生成的底线伦理要求学术共同体所有研究者必须遵守大家所公认的规范,履行作为一个学者应有的学术义务和学术责任。所以,学术规范的底线伦理内含研究的义务和责任。判断研究者是否遵守学术规范,首先是看研究者有没有尽到规范要求的义务。

  研究者如果尽到了规范明确的学术义务,那就要看研究者是否承担了学术的责任。只有研究者既履行了学术义务,又承担了学术责任,才能说研究者符合学术底线伦理的标准。由此可见,学术的底线伦理“是一种与目的论或后果论形成对照的义务论”。在判断研究者学术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时,学术的底线伦理强调学术行为或学术准则的事实判断,而不太注重学术行为或学术准则的价值性质。学术正当与否、有效与否,首要的是学术行为本身,以及学术规则本身是否符合规范的事实判断。而学术行为的目的,或者学术行为的后果,则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不在学术活动底线伦理考虑之列。当然,这并不是说学术行为的价值就没有判断的必要,而是说学术的底线伦理较重视事实,至于价值是否正当则有其他的判断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学术的底线伦理是普遍主义的,表达了规范是学术领域中“很基本的”或者“最重要的”伦理准则。一旦任何个体或者团体突破了这些“很基本的”或“最重要的”的伦理要求,学术领域将会出现混乱与无序。首先,没有“很基本的”伦理要求,学术就要失去本真性。学术在于真,怎么辨别真,就要依赖学术评判标准,尤其是客观而科学的评判标准。有了这样的评判标准,便可鉴证学术的真伪。若没有这些评判标准,则无法证实学术真伪。那么,最后的结果只会走向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研究者极其自律,以客观的学术规律为基本的要求,始终从事符合学术价值的研究。这个是好的发展方向。而另一个方向,则是研究者较为看重个人价值,忽视乃至无视客观的学术规律,从事不符合学术共同体承认的学术研究。这样的学术研究无益于社会,有违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所以,学术要发挥进步作用,必须要有“很基本的”准则,以维护学术求真和求实的本性。其次,没有“最重要的”伦理要求,学术就将不成为学术。

  学术之所以成为学术,是因为学术不仅有独特的性质和内容,也有独特的规律和原则。如果学术失去了这些独特的性质,或者这些独特的性质遭受破坏,那么学术也就不成为学术。当然,“最重要的”伦理准则说明,规范是学术研究的本质体现。也就是说,“最重要的”伦理要求,只能来自于学术最为核心的要求。如果没有体现学术的核心,研究者的学术研究就不是学术。实际上,这如同商标的信息显示机制一样,“最重要的”伦理要求是标明学术的身份。有了“最重要的”伦理要求,也就传达了学术本来的真实信息,这样的学术才是真学术。而没有“最重要的”伦理要求,学术也就没有显示本来的真信息,这样的学术就是假学术。

  与规范相比,另一端的价值是学术活动的最高要求。价值聚合了研究者个体和学术共同体的价值诉求。这种价值诉求不同于规范所代表的底线伦理,而是能够牵引学术活动导向美德伦理。

  “与底线伦理的‘底线’特质相比较,美德伦理则是一种‘上线伦理’,是指向更高精神境界、更高价值追求,造就高尚品德和自我完善的人的社会伦理。”

  可以看出,学术研究的美德伦理实际上指向了学术研究的使命,也发掘了学术发展的动力。第一,美德伦理所塑造的精神境界,使学术研究具有方向性。“人与其他动物不同,不但有物质生活,而且有精神生活,不仅追求本能的满足,而且追求真、善、美的精神价值。”

  同理,作为一种精神生活,学术也要有一定的精神境界,才能平衡研究者内在的工具理性和情感理性的冲突。因而,这就需要美德伦理为学术研究塑造更高的精神境界,以使研究者在学术中超越现实的工具理性思维,提高对宇宙和人生的觉悟水平,建立有“品位”的学术。第二,美德伦理展现的价值追求,使学术研究有了目的性。学术是历时态的,有过去、现在和未来。过去的学术已变成知识,发挥生产力的作用。现在的学术是事实,但是体现的是过去学术的价值。而未来的学术是现在学术的价值,有待变成学术上的事实。所以,学术的发展是一个价值与事实不断变换的过程。当学术成为过去完成时态,就成为知识;当学术正在进行时,既是现在的事实呈现,又是过去的价值追求;当未来的学术即将进行时,学术价值的目的导向就很明确了。这说明,学术发展需要有价值追求,才能使学术有目的感,避免少走学术弯路。但是,这种价值追求不是学术规范的底线伦理就能提供的,而是要依赖学术研究的美德伦理才能展现。第三,美德伦理造就的高尚之人,使学术研究回归主体性。美德伦理通过价值引导和道德内化,让人认识到自我与他人和社会的互动关系,认识到自我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增进自我行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类似地,研究者从事学术,需要相当的主体性,才能形成高质量的成果。但是,研究者要发挥主体的作用,首先要成为品德高尚之人。只有这样,研究者才能理解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才会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不然,研究者既不知道做什么,又不明白如何做,只能被动地受制于学术规范的底线伦理,就很难以自觉自主的状态从事自由的学术研究。第四,美德伦理建立的社会秩序,使学术研究彰显社会性。虽然学术研究有个体性和团体性之分,但学术研究仍处于社会互动之中。因此,学术研究又有社会属性。对于学术研究来讲,其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互动和实践上。学术研究获得的知识成果,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服务能力的大小,与知识是否体现社会规律有很大的关系。那么,只有使知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知识才能服务社会。同时,学术也是研究者与其他个体互动的产物。没有社会互动,学术不可能继往开来,也不可能繁荣发展。如要让学术中的社会互动有序发展,就必须依靠学术研究的美德伦理来引导。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学术活动的底线伦理与美德伦理有根本性差异。第一,两者的伦理层面不同。底线伦理代表基本的行为规范,要求研究者必须在学术的道德环境中做出符合学术规范的个人选择。学术活动的底线伦理只是学术领域中的底线伦理,对研究者在其他领域的道德生活及道德追求没有明显的约束力。而学术活动的美德伦理则以实现研究者的高尚道德境界,弘扬研究者的至善禀赋为目标,表现了研究者个体的“道德生长力”和“道德生命力”,是研究者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第二,两者的伦理旨趣不同。学术的底线伦理以研究者“应该怎样行动才合乎规则”为基本要义,着眼于学术行为与学术规范的一致性,突出研究者在学术规范面前的普遍性和被动性。

  而学术的美德伦理则以研究者“应当成为具有何种道德品质的人”为价值追求,较重视研究者的个人品德塑造,突显研究者在学术规范面前的相对性和主动性。故此,学术的底线伦理是合规则的制度伦理,学术的美德伦理是合人性的德性伦理。

  第三,两者的实现机制不同。学术的底线伦理以事实为出发点,以现实的学术环境和具体的学术行为为依据,建立普遍适用的他律机制。这种机制像“警戒线”一样,时时提醒研究者切忌越过学术的底线伦理,又像“法官”似地“制裁”学术失范行为。与此相反,学术的美德伦理是以价值为归宿,以优先的学术至善和崇高的学术使命为根据,构建相对有效的自律机制。作为一种学术理想的设定,美德伦理是超越学术现实的学术信仰与学术追求。这就要求研究者不要再以被动的状态,而是以主动的精神索求富有意义的学术信仰和学术追求。

  三、学术道德的境界发展与升华

  学术活动的底线伦理和美德伦理之间的距离,为学术道德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动力。两者分别处于学术道德发展的两极。底线伦理是学术道德的最浅一极,它规定了学术道德的现实状态,而美德伦理是学术道德的最高一极,它指出了学术道德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状态和理想状态之间,就是学术道德生长的最大化空间。然而,仅有学术道德的生长空间是不够的,还需有学术道德的生长动力。

  由于学术道德介于学术活动的底线伦理和美德伦理之间,其动力必发自于学术活动的底线伦理或美德伦理。在学术底线伦理一端,学术道德可操作为制度的伦理形式,以“应该”、“必须”或者“禁止”等制度语言约束学术行为,使学术行为合乎学术道德要求。表面上看,学术底线伦理没有动力的特征,只有规范的特点,但在实质上,规范也是一种动力。只不过这种动力是一种强制性的动力,必须借助他律的形式,由外到内地推动学术道德的发展。而且,在这个层次,学术底线伦理仅使学术研究具有最低层次的学术道德,是学术道德起步的初始阶段。因此,学术底线伦理能否充分发挥对行为关系的调节作用,决定了学术道德发展是否顺畅。而在学术美德伦理的一端,学术道德可操作为目标的伦理模式。当然,这里的目标不是强制,也不是制度,而是与“是”相对应的“应该”,体现价值“应该”为何。与学术的底线伦理的强制性动力不同,美德伦理提供的是激励性的动力。学术美德伦理因不具备普遍强制力,只能建立理想或者崇高的学术道德,以激发研究者的自我实现的需要或者成就动机,使理想或者崇高的学术道德内化为研究者个人的学术价值追求。这个时候,研究者就以“我意愿”、“我想”等价值语言,投身到学术道德的实践之中。因此,学术道德建设的动力既脱离不了现实的底线伦理,又离不开理想的美德伦理。

  然而,一旦实现了学术道德动力的操作化,接下来就要明确学术道德的境界。所谓道德境界,就是“社会生活中的人,从一定的道德观念出发,在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中所形成的一定的觉悟水平以及思想感情和精神情操”。目前国内伦理学界颇具普遍性的有私无私境界论,将道德境界由低到高依次区分为四个层次,即“自私自利的境界、先私后公或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境界、先公后私的境界和大公无私的境界”。自私自利的学术道德境界是最低端的道德境界。这是功利性的道德境界,任何学术行为都是以“占有”为目的。有些时候,研究者为了个人价值,不惜非法“占有”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资源。先私后公的学术道德是指学术行为的目标以满足自己个人利益为优先,但是能够基本守住道德底线,通常不愿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先公后私的学术道德指研究者以推动学术进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发展为主要目标,必要时可以克制和牺牲个人正当利益,并且不计较自己获得的为社会或他人作出的贡献的报偿。大公无私是美德伦理的理想境界,这种学术道德境界以“贡献”为目的,学术行为以“予”为特征。虽在某些情况下,研究者表露出“取”的趋向,但其目的亦是在“予”。就目前而言,这四种学术道德境界在学术领域均有存在。一个人的道德境界既有一定的稳定性,又存在发展变化的趋向,并不是固化的。了解不同道德境界的特征,才能把握追求理想道德境界的努力方向,才能探寻如何实现个人道德境界改变和升华的途径。学术道德境界的变化是研究者与他人,或者与社会互动的一个发展过程。实现道德境界的改变和升华,需要通过获得和创造一系列主客观条件才能达到,这既是时代发展对学术道德建设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使人们逐步达到理想道德境界的艰巨实践过程。

  除此之外,从底线伦理和美德伦理的区别来看,学术道德的境界也可分为规范的境界和使命的境界。规范的境界是学术道德境界的最低层次,从事学术研究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达到这个境界,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学术研究者。而使命的境界则表达出学术道德最高的善。正如费希特所说:“学者阶层的真正使命: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

  费希特将这个使命分为两个部分加以解释:一部分是用学问的方式关注社会、服务于社会,即“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另一部分则指出作为“人的职责应当高于学者的职责”,即学者应该把提高人类道德风尚作为其在社会中全部工作的最终目标,并“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为达到这样的境界,费希特鼓励学者用一种“大丈夫的思想方式,一种对崇高和尊严的强烈感受,一种不怕任何艰险而去完成自己的使命的火般热忱,去追求真理,并至死忠于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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