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肉搜索”对人们的网络生活和现实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人肉搜索”以其较大的社会影响不断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不仅普通百姓和政府官员对其热切关注,而且理论界、学术界对这一热点社会现象也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关于“人肉搜索”的学术论文持续发表。可以说,“人肉搜索”已蔚然成为 21 世纪以来的一场新的社会运动。
一、“人肉搜索”的内涵与特征
( 一) “人肉搜索”的内涵
“人肉搜索”是一个近几年才出现的新概念,目前在学术界对“人肉搜索”的内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界定。一般来讲,“人肉搜索”的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问题、信息“应征者”解答问题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目前国内的百度知道、新浪爱问和雅虎知识堂从本质上说就是广义的“人肉搜索”。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以互联网为运作平台,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广阔的网络人际关系,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并确认相关信息,实际上就是人找人的过程。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狭义的“人肉搜索”。
( 二) “人肉搜索”的特征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信息搜索方式,不同于传统的搜索引擎方式,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1. 具有广泛的参与度。“人肉搜索”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将传统的现实生活中的人找人方式转换为网民广泛参与的找人方式,这样就极大地扩展了参与主体的范围,所以说“人肉搜索”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广泛的参与度。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基础建设的日益完善,网络普及率的进一步提高,我国网民的数量正呈现出不断增多的新态势,这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广泛参与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为数众多的网民的积极参与,“人肉搜索”就不可能顺利实施且达到其信息搜索的目的。总之,“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性传播方式,是依托众多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
2. 具有主体身份的匿名性。一般来说,在现实交往中,交往主体之间的信息是具体的、客观的和现实的。而网络交往主体可以凭化名或虚拟身份在网上进行交往活动,这就使得网络交往主体成为了虚拟的符号体。“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网络交往行为,其主体的虚拟性特征决定了“人肉搜索”主体身份的匿名性。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参与主体不像现实交往活动中每个主体都有固定的、明确的社会身份和角色定位,大多数参与主体是无年龄、无性别、无身份的所谓“三无网民”,一般都只有一个简单、抽象的 IP 地址作为区分标志。因此,“人肉搜索”主体的身份表现出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
3. 具有较高的参与回应性。“人肉搜索”之所以可以在短时间内一呼百应,一方面是由于“人肉搜索”所聚焦的事件往往是某个道德敏感事件的问题,这样就能吸引大量网民的注意力,使得诸多典型事件总是能引起广大网民的回应。另一方面还要归因于“人肉搜索”高效的行为动员方式。以虚拟身份出现的积极参与并发动“人肉搜索”的网民,借助网络强大的传播功能,使得看似多样化的信息最终在网民的互动下形成了一种回应性的“聚变”。在这种情况下,人人可以参与,让人人都能成为“答案提供者”的“人肉搜索”,就变成了互联网上最为“一呼百应”的游戏。当然,这些回应里主要包括对社会正义和道德正当的呼声和支持。
4. 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人肉搜索”的开放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参与者的开放性。由于作为“人肉搜索”所依托的载体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人肉搜索”活动自然也是面向广大网民的,任何一个网民只要他愿意都可以参与进来; 二是信息内容的开放性,即“人肉搜索”参与者可自由地发表言论,传播信息,实现各种显性的和隐性的信息完全共享; 三是评价机制的开放性,即“人肉搜索”活动的参与者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评判共享的信息,然后作出相应的行为。
二、“人肉搜索”的道德合理性
“人肉搜索”的产生和存在是否有其合理性,这一问题需要给予理论上的解答。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视角对“人肉搜索”的道德合理性进行论证,笔者认为,“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新的道德意见的表达,它体现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也体现了道德舆论监督的新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肉搜索”就是为了维系社会基本道德和主流价值观的需要。
( 一)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道德意见的表达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直接或间接地都与网民的道德意见表达有关。引发网民进行“人肉搜索”的问题大多数都是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网民针对社会或网络中发生的不道德甚至极端不道德现象,通过发起“人肉搜索”的活动获得更多具有道德责任感和正义感的网民的支持,共同搜集该问题的相关信息或证据,最终起到谴责和遏制这类不道德现象的产生。如“死亡博客门”事件就体现的是一种对家庭伦理道德的践踏行径的批判。如果问题不具有一定的道德意义,只仅仅是基于个人信息的发布,很难聚集为数众多而背景不同的网民一起来评论某一事件。因此,“人肉搜索”必须基于一定的道德意义,也只能依靠这种道德意义而正常运转。换言之,社会道德既是“人肉搜索”的出发点,又是其必要的中介。“人肉搜索”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意见的表达。
( 二) “人肉搜索”体现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
大多数网民认识到,在“强权即话语权”这一观念深深影响国人的当今社会,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达几千年封建等级制度历史的国度,“草根阶层”话语权的表达,只有把个人的意见汇聚成强大的群体民意,以此来影响社会舆论的导向,才能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于是,人性中所具有的道德感和正义感,便成为了网民汇聚集体力量的依托。它使网民的目标日益趋同,逐渐达成一种默契和共识,最终相互支持和鼓励。网民由分散走向联合,要求用一种客观的声音说话,并且其行为由自发发展到自觉,体现了公民伦理道德意识的觉醒。2009 年 1 月 1 日,有网友自发组织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约”,试图进一步强化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内涵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总而言之,“人肉搜索公约”体现了网民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网络世界的自我觉醒,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 三) “人肉搜索”体现了道德舆论监督的新方式
众所周知,大众媒体有着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道德舆论监督。但传统媒体由于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在对新闻事实报道的选择取舍上,往往与受众的需求有着较大偏差,其信息发布主体———新闻机构及其信息发布者,其利益诉求与广大的公众不会完全一致甚至会发生较大的偏差,有时又不能满足大众对事实真相深入了解的需要。而“人肉搜索”具有广泛的参与度、主体身份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以及搜索过程的开放性和交互性等方面的特点,在道德舆论监督方面它有着传统媒介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够满足网民对道德舆论监督的需要。“人肉搜索”为“草根阶层”提供了一个伸张正义、维护公共道德的平台,它可以在短时间内查清事实,推进事件发展进程,进行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舆论宣传,继而发动社会舆论对各种丑恶现象进行道德谴责,从而对个人产生巨大压力,对个人的不道德行为起到纠正作用。可以说,每一次“人肉搜索”都是一场“道德审判”。“天价烟事件”、“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事件”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总之,“人肉搜索”将道德监督的力量延伸和扩展到“网络社会”,是道德舆论监督的一种新的有效方式。
三、“人肉搜索”的伦理限度
“人肉搜索”的存在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当然,也有其限度。“人肉搜索”要发挥它积极的社会功能,就必须遵循以下几条伦理原则:
( 一) 自由与责任一致原则
自由与责任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伦理学界普遍关注和争鸣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德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包尔生曾经说过: “自由有两种含义: 一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 一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前者意味着能够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后者意味着意志或特殊的决定本身没有任何原因。”
在这里包尔生所阐述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就是与责任相联系的自由,是一种必须为这种自由承担责任的意志自由。行为者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他或她必须自己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是附加的,它本身就是意志自由的一部分。“人肉搜索”所依附的网络虚拟世界的出现,是人的自由领域的新拓展,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现实世界的局限,基本实现了理想意义上的意志自由。我们应当看到,“人肉搜索”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因此,网民可以在无形而浩瀚的网络虚拟世界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自由地作出自己的道德评判。然而,不管网络对我们的生活改变有多大,自由与责任都密不可分。每个人不管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还是在客观的现实社会,都既是拥有意志自由、享有自由权利的主体,同时又是道德责任的主体,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强调根据选择时的自由度来衡量选择的责任,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责任。因此,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人肉搜索”行为主体的意志自由程度与其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应当保持一致。为了防范自由搜索行为与道德责任的脱节,我们应当建构一套“人肉搜索”伦理规范,这种建构就是要以责任观为指导,建立起一套能促进自由与责任相一致的伦理制约体系。
( 二) 平衡原则
在涉及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人肉搜索”的问题上,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原则。这里所谓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如果被搜索对象的行为违反公共道德规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使用“人肉搜索”,以便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作出道德评价,从而维系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所谓的私人利益原则,是指对于那些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基本社会伦理道德的纯粹私人生活的问题是不允许搜索的。一般来说,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的维系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完成,而是通过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来实现的。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追究机制,“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道德舆论监督力量,它是维系社会基本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要工具。例如从“虐猫事件”的整个过程看,网络发挥了正面的舆论监督的作用,网络对虐猫者进行了一场“道德审判”,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教育和约束作用。可见“人肉搜索”就像一个严厉的“看守”,把守着全社会的道德底线,发挥着道德舆论监督的作用,使社会的他律促进道德的自律,净化了社会风气,规范了公民的道德行为。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方式不应该是,没有限制和约束的,而应该是有界限的,即它只能针对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 包括违法行为和违反最基本社会道德) 的行为或事件,而不能针对完全属于公民私生活中的事情。否则,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消极后果。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在贯彻平衡原则时要注意: 一方面,对待弱势群体应当实施合理保护,例如对于诸如未成年人、智障者等弱势群体由于其身心发展的不健全及其对社会舆论的承受能力相对处于弱势,社会对其言行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容,因此,对于其轻微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言行不能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评价,以免对其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于明星、政治家或公务员等公众人物要实施权利保护的苛减原则,由于其特殊身份往往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对其言行应该更加严格要求。
当然,这并不是说对于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和舆论监督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相反,仍然应该遵循直接相关原则和适度原则,应该注意其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及该特殊身份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等因素,假如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不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就不应该被披露。
( 三) 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指在“人肉搜索”活动中,“人肉搜索”主体在实施搜索时不应该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这既是重要的网络行为规则,也是人类道德的共同标准。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的第一条便是“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声明六种类型的不道德网络行为中,几乎每一种类型的不道德网络行为都与无害原则相关。由此可见,无论在哪个国家,网络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首先应当包括无害原则,这是一条道德禁令,更是道德底线。
就“人肉搜索”伦理问题来讲,坚持不伤害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人肉搜索”不道德行为的最直接后果就是给被搜索对象造成伤害,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捷性,这些行为的不利影响会迅速扩大,甚至使更多的人受到影响。同时,不伤害原则之所以应该成为“人肉搜索”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很多被指责实施了不道德行为的“人肉搜索”主体以自己行为的动机“是无恶意的”为自己辩护。而不伤害原则认为,在“人肉搜索”活动中,无论动机如何,“人肉搜索”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该成为判断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作为西方伦理学基本理论之一的功利主义认为: 正当的行为增进总体的“善”,总体的“善”可以用“效用”来描述,功用原则是道德的基础,是“善”与恶”终极评判的标准。那么,“人肉搜索”行为不应当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就是不道德。
总之,对于“人肉搜索”行为而言,参与搜索的主体在进行搜索的过程中不应当伤害到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即便有些“人肉搜索”行为的动机是“非恶意的”,但是只要其结果是有害的,这种“人肉搜索”行为就是不道德的。无论以什么样的理由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任何网络行为都应该把结果的无害性作为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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