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不仅拓展和扩大了伦理学理论范围,而且将环境伦理学的价值范式转向了非人类中心主义,这种转向是一种“生态学转向”,罗尔斯顿通过对“价值”的分析,将其作为其自然的内在价值理论的突破口,进而由价值推导出人类的义务,建构起了一个使人们“诗意地栖息于地球”实践性的理论。
一、自然客观内在价值论
传统的价值理论认为,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内在感情的主观投射,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没有人,大自然就只是一片“价值空场”。“人是大自然中惟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惟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
罗尔斯顿认为这与作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任务———“保持生命的神奇”格格不入。“大自然是一个神奇的生命支撑系统、资源系统和文化的基础”,因此他并不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将人的存在维度和空间完全压缩和控制在人际范围内,而是将我们置于人与自然的共同体当中,从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框架,以一种更加开放的、更加宏观的视野去看待大自然的价值。
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中最有价值且具有导向性的词汇是价值”,他认为价值是事物的某种属性,而这种价值属性是通过体验才能够了解的,它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具有创造性,大自然不仅仅创造出了各种价值,而且创造出了具有评价能力的人。“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大自然的所有创造物,只有在它们是自然创造性地实现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地球可以满足人们的某些偏好,给人类提供某种有价值的体验,而这种主观性的事件被人误解为这就是大自然的工具性的体现。但是将人置身于自然生态系统之中,它恰恰说明了“这种主观性的价值事件不过是发生在地球上的更大的、客观的价值生产和价值支撑(=满意) 事件的一个子集———尽管是一个处于顶点的子集,但仍然是一个以客观价值事件为基础的子集”。
罗尔斯顿从科学、美学、辩证法、历史学以及哲学和宗教等等的角度,说明了自然界所充当的科学价值、审美价值、辩证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生命和宗教价值。在对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进行论述后,罗尔斯顿将自然的价值分为三类:工具价值、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他将“价值”概念向自然领域的延伸也使得价值发生了“生态学的变革”———从主观工具价值论到客观内在价值论的转变。
大自然作为这种主观价值论的范式是因为人们往往站在自我的立场去评价大自然。“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而“生态中心主义”则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而正是这种混淆使我们没有能够认识到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海德格尔也认为这种人类主体性统治下的语言遮蔽了大自然的显现与存在,使我们将世界本身和生活意义分离开来。人们只有通过消解和超越人的主体性,用“存在论”的方式去体悟世界本身的价值和意义。
二、“生态中心主义”中“人”的理论、实践问题
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他们之间的区别就在究竟是人做为一个绝对主体还是平等主体?非人类中心主义学派认为生态危机正是人类中心主义盲目强调“以人为中心”所引起的,主张自然价值高于人类价值,自然应该成为价值或者伦理主体,为了生态系统的稳定,人类应该放弃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这种企图对以作为主体地位的消解来换取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却有不可取之处。
(一)“人的绝对主体地位”消解理论性缺陷
“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主观工具价值论的说法。他们认为人们只对彼此拥有严肃的义务,关心自然仅仅是人们实现这些责任的工具,环境只是一个工具,不是目的本身,环境中的任何物质都不具有道德意义;同时,人是万物的尺度,大自然没有任何的内在价值。但是这种“人为自然立法”发展的结果也只能是由人来控制自然,以至于人们可以为所欲为,引发生态危机。但是生态伦理学是不是就可以使得人与自然真正和解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生态伦理学的实质就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由于非人类存在物除了具有工具价值外,还具有内在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大自然。同时,正是这种价值,我们需要给予他们应该的道德关怀。这种带有“利他性”色彩的“自然为人立法”的客观价值论,不得不使人类为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牺牲自己的利益,结果也只有使得人类重新回到原始社会,受自然界的支配。再者“,人类中心主义”忽略了价值中“属人”的价值,把人作为一种生态因素,服从生态规律的生物人。
由于离开了社会实践,离开了人与社会的关系,使人的本质显现为一种生物性而非社会性,但是,追求精神的超越不能以物质主导人的规定性,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忽视人类的物质生活。由此可见,这种“生态中心主义”的做法虽然肯定了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但结果也是那么的不理想。
(二)“人的绝对主体地位”消解实践性缺陷
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和伦理主体只能是人类自己的,不可能是自然物的。从人类认识和改造大自然的出发点和目的来看,其最低要求是满足人的肉体的生存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在这里,自然就以直接的生活资料存在。最高要求是满足人性的发展,摆脱动物本能而成为拥有自觉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性的全面发展的人,在这里,自然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而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哲学应当是实践的哲学,是关于人的哲学,伦理学(道德哲学)的目的是为人类营造和谐、美好的生存环境。因此,无论哪种伦理思想都应当以对人类生存境域的关心为出发点,去研究伦理问题和寻找解决方法。但是生态伦理学却并非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是以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稳定为最高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牺牲小我、完成大我”功利主义色彩。
三、“中间偏左”哲学路线的历史唯物主义
我们应当肯定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绝对主体性”的消亡,这种主体性的消亡不会降低人的地位,它使得人们找到人之为人的尊严。但是它试图用“主体多元论”———人为自然立法的方式,最终也只能是走向一种极端,在此需要我们借鉴人类中心主义中保留作为人的主体价值。当然,我们并不是简单地保留人的主体性的合理性以及作为主体性的人与作为客体性的自然关系,我们需要承认人的特殊性,需要承认人的主体性。
因此,在这里,就出现了一种新的人,这种人既保留了人的主体价值,又维护环境的价值,同时克服本身原有的排他性以及无限征服自然的侵略性。正如深层生态学所说的,我们走入的是一种“大人”的境地,在这里,人们清楚外部的自然规律,拥有自然活动的预见性,人们被限制在合理的空间之内,全面发展人的主体性。也因此人为自然立法的前提只能是人之为人,只有人之为人,人们才能按照人性的要求去规范自己。其实这样也是一种道德自觉,自觉的认同和接受人之为人的趋善和向善性。
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观,而是一种历史主义的自然观,即认为自然是历史的范畴,人们对自然的理解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哈巴马斯说我们只能在劳动范围内所揭示的历史范围内去认识自然界。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自然的历史观不可能以一种纯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他的现实性就是在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下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史。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不可能以抽象的自然观为基础,不可能忽视人类的目的性,因为人的活动调节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要让环境伦理学“又回到人间”,需要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去分析环境伦理学。
在这里我们选择了“实践的唯物主义”,选择了它所内蕴着的辩证的、否定的实践理性精神,其哲学技术路线恰好在现象上表征为“中间偏左”(人为主导兼顾合乎物伦)的形式性要求和特征。既要尊重整体原则,又要兼顾作为人的部分性。既要尊重人的主体性,又要兼顾合物伦性。在这里,人的实践活动同时拥有了“外在尺度”和“内在尺度”,在主体客体化中逐步认识自然,形成自然价值;在客体主体化中逐步实现自然价值,在求真和求善中达到内在的统一。
马克思曾经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使用了“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的表达方式。所谓“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就是一种作为外在的、对象性存在的主体性。换言之,“主体性”也是客观的、外在的,而不像单纯主观主义那样是绝对主观的。这样,“主体性”既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于是乎,马克思的这个思路将近代哲学语义下的“主体性”“、客观性”及其形而上学意义消解了。这种哲学思路的建构将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结合起来,是“合乎人性的复归”,“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是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在真、善、美全方位多层面有深度的结合与统一,“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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