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叶,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工业、军事以及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人类在享受着科技的“善”的同时,又不得不遭受科学技术所负载的“恶”的一面。
由于人们无法彻底地摆脱科技发展二重性中的负面因素,随之引发了科技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不断争论,这些争论在科技责任问题上得以凸显。国内外的很多研究大多从规范伦理学或科技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试图运用道德词汇和价值范畴规约科技活动,然而往往因其所使用道德词汇的模糊性而未能收到预想的效果。而科技元伦理学的意义在于,以明辨的道德词汇和价值范畴追寻科技发展的伦理意义,避免了传统科技伦理学的缺陷,为我们进行科技主体的责任分析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一、科技元伦理学的概念及其意义简析
科技元伦理学是建立在元伦理学和科技伦理学的基础上,为科技的伦理道德规范提供理论依据的理论伦理学。
科技元伦理学首先是一种不同于元伦理学的理论伦理学。
它是在元伦理学 (meta-ethics)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概念。
元伦理学中的“元”的意义可以理解为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通过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对“人的行为、思想与语言中规范的道德成分之意义和性质进行分析,探求道德判断的理由和根据”。
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 (normativeethics) 是相对的。“元伦理学的对象可以归结为四大范畴:
价值、善、应该 (包括正当) 和事实,或所谓是。”“价值”指事实对于主体需要的效用;“善”意为行为事实能够满足主体的需求,也称作正价值;“应该”是行为善,“‘应该’不同于善之处就在于它主要与行为有关”。
指行为事实符合其目的,如偷东西“应该”偷偷摸摸 (当然这是非道德应该);“正当”是道德善,指行为事实符合道德要求;“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依赖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范畴。
科技伦理学是与整个社会和科技实践活动相关的伦理体系,是传统规范伦理学在科技领域内的应用和发展。它通过制定科技伦理原则和规范来引导科技实践活动,避免科技的负面因素对社会的影响,以期达到规约科技发展的目的。与前两者相比,其中最明显的一点是,科技元伦理学不提供直接的科技道德规范,而是力图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分析最基本的科技道德概念,引导人们在科技伦理学中进行更深层的探讨,有学者称之为科技伦理学的“元转向”。无论是元伦理学在科技领域中的应用,还是科技伦理学更高层次的提升,我们看到,科技元伦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审视科技实践活动的新视域。
从语言分析角度看,科技元伦理学的意义就在于避免了传统科技伦理学道德词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传统科技伦理学“其缺陷就是因为概念未加明确而使道德判断充满歧义,在此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可靠的,对道德问题的把握是值得怀疑的,由此其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如果缺乏对科技的善恶的清楚明白的理解,在评判科技善恶或者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活动时,企图通过泛泛意义上的道德概念来引导和规范科技实践活动往往事与愿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科技元伦理学便彰显出了鲜明的明晰性和确定性等特征。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科技元伦理学通过追寻科技道德的术语在何种意义上的使用,扩宽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科技元伦理学通过逻辑分析,对道德范畴展开结构分析,如把善分为内在善和外在善,把恶分为自身恶和结果恶。
自身恶的东西其结果可能是善,也可能是恶等。不难发现,科技元伦理学采用概念分析、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的方法,一改传统规范伦理学抽象的思辨风格,在一定程度上使伦理学研究方法更加灵活多样。
科技元伦理学因其独特的视角和明辨的语言分析为我们探求道德判断提供了最根本意义上的理论根据,成为透视科技领域内伦理道德问题的有力工具。
二、科技责任的元伦理学探析
《牛津英语词典》 中将责任 (responsibility) 解释为“为防止坏的结果,对某人或某事应履行的义务,和因坏的结果而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在中文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做份内的事,二是没有做好份内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在哲学上,责任常与因果性相联系,“责任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再者,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控制;最后,在一定程度上行为主体能预见到这种后果”。
科技责任指的是科技主体应为其在科技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行为承担的责任。结合伦理学趋善避恶的特征,科技元伦理学必然既要从行为主体的动机及其结果的复杂关系中,又要从导致科技责任的其它因素 (如决策者的干预) 中分析科技工作者的责任。科技活动中,行为动机和行为结果常具有不一致性,即善的动机未必产生善的结果,恶的动机又可能衍生善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科技责任问题呢?另外,由于科技主体不可能长远地在整体的范围内预见到由科技成果应用所引发的可能的风险,那么又该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科技责任呢?要回答以上问题,有必要在科技元伦理学的视域下,对科技责任进行元伦理学的语言分析。
1.谁应负责
谁应负责亦即谁是责任主体。分析责任概念,首先必须明辨责任主体。“对责任的结构分析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对责任加以细化的语义分析或元伦理分析。”由于在任何一项科技活动的链条上,镶嵌着不同的“行动者” (如政府决策者、媒体、甚至民众等),那么出现了责任事故,究竟由谁承担?
有人认为,科学家的职责就是不断的发现和发明,他们不应承担科学发现所引发的责任。正如发现刀子切割功能的人不必为用刀子杀人的惨案负责一样,科学家的职责就是追求真理,而与科学知识的应用无关。“为科学而科学”的“科学价值中立论”曾长期存在于科学界和学术界。但在今天“科学-技术-社会”一体化的大科学时代,科学实践活动已与社会紧密结合,任何科研活动都不能超越社会而“置身世外”。科学家以其专业的科学知识和敏锐的预见能力,在科技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意见可能被政府采纳,他们的科研成果可能在大学科时代的今天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因此,科学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技术人员同样也负有技术责任。正像芬伯格所说:“根本没有所谓的‘技术本身’,因为技术只存在于某种应用的情景中。这就是为什么技术的每一个重要方面都被认为是某种类型的‘使用’。”
“虽然工程师除了设计自己的实验之外并不设计任何东西,但他能为企图作恶或在应用上有明显危害的副作用的人工制品或工艺程序提供基础概念。”这正是他们没有随意运用DNA技术,没有想克隆一个人就立马克隆出来的原因。
正如核电技术,虽然核能反应堆被人们称之为“傻瓜堆”,但目前我国仍然限制在沿海地区发展核电,而没有发展内陆核电,其原因就在于风险的预防和责任的考量。
此外,作为科技发展的政策制定者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这是因为任何一项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没有政策的支持和批准是难以进行的。民众对科技是否关心,是否对可能影响到自己或者集体利益的科研活动表示不满,施加压力;媒体有没有尽责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决定了其是否需要担当一定责任。
可见,在科技活动的链条上镶嵌着不同的责任主体,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彼此影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科技的恶。那么对于科技实践活动产生的科技的恶,究竟是某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还是某些链条共同的责任?对于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具体的科技实践活动中尽可能实事求是地明确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还需要探究责任主体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负责。
2.何种程度上负责
由于科技的善恶与责任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科技的善恶的语言分析是我们分析责任主体应在何种程度上负责的前提条件,也是科技元伦理学的主要内容。罗素对善作出了如下定义:“当一个事物满足了愿望时,它就是善的。”
如果说善是客体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以及目的的满足,那么是否就意味着纳粹科学家对毒气成功研制和应用就是一种善?事实上,我们常常会持否定观点,因为显然我们是相对于损害大多数受害者的需要、目的和欲望而言的,但对纳粹来说是善的,因为它满足了其愿望。在科技元伦理学意义上,科技的善有“内在善” (又称“目的善”或“自身善”) 与“外在善” (又称“结果善”或“手段善”) 之分。其中“内在善”是其自身是能够满足需要的善。正如罗斯所言:“内在善最好定义为不是由其自身所产生的任何结果而是它自身就是善的东西。”
“外在善”是其结果能够满足需要的善。如体育锻炼是外在善,健康长寿则是内在善。相应的,科技的恶,也分为“自身恶”和“结果恶”。“自身恶”的东西其结果可能是善的,如医药(又称之为“必要恶”),也可能是恶的,如癌细胞 (又称为“纯粹恶”);自身和结果都是善的东西可以称之为“纯粹善”;自身和结果都是恶的东西称为“纯粹恶”。对于“纯粹善”和“纯粹恶”的东西,通常无需多少争辩。但是对于介于“纯粹善”和“纯粹恶”之间的东西,将如何看待?例如如何看待动机和结果的不一致?如何看待“必要恶”?
要回答以上的问题,科技元伦理学将其置之于具体的语境中。通过把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除而审视其净余额是善还是恶。伯纳德·格特十分深刻地以“疼痛”为例揭示了必要恶的特征:“疼痛以某种方式向我们提供需要治疗的警告。如果我们感觉不到疼痛,我们便注意不到治疗的必要性,甚至就看到导致死亡的恶果。”但这并不代表所有自身恶结果善的东西都是必要恶。另外,在探究善的动机造成的恶的结果时,我们还需要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分析。
有时候,同一种科技产品造成的不同差异的原因不在于责任主体,而是由使用对象的个体差异或不同的社会历史因素造成的。最后,还需要区别动机的恶和结果的恶:动机的恶是有意而为,是一种自身的恶;结果的恶可能是无意而为,因而也可能是一种外在的恶。通过以上的分析,无论是在含义上,类型上,还是评价上,我们看到科技善恶在元伦理层次上的复杂性和莫衷一是。无论对自身善恶与结果善恶的关系分析,还是对动机和结果之间的复杂结构的分析,均需要在特定的语境中进行。科技的善恶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意义,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共识性的善恶,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善恶。
3.对谁负责
对谁负责就是对责任对象的结构分析。任何一项科技活动都负载着不同的价值和目的,都必然要牵扯到特定的责任对象的,而且这些责任对象往往是具体的,变动的和不确定的,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整个人类。
一方面在科技实践的链条中镶嵌着不同的责任对象,对谁负责往往不是那么简单明白的。尤其当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与其管理者或者支持者的要求冲突时,那么科技工作者应当如何确立自己的责任对象?为他们自己、为他们的管理者、支持者还是为人类或者其他责任对象负责?当然理想的情境是能够同时兼顾多方利益,达到“共赢”。这在利益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但问题是当不能实现“共赢”时,科技工作者应对谁负责?如当某项科技活动存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矛盾时,科技工作者究竟是对企业负责还是对政府负责?当他们的科技活动存在伦理观念与政策指使的冲突,科技工作者是应该坚守伦理原则还是对政府决策者负责?因此,这就需要对“利益总量”进行细致分析。首先对利益总量需要进行同质的分析,例如某项科技活动可能取得经济收益但又可能损害到其他人的物质利益,那便可以通过适当的经济补偿平衡这种矛盾。对于科技活动中不同质的“利益总量”的比较问题,如“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比较问题,如果对责任对象给予物质利益上的补偿,同时他们可以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也可以视为一种不同质的“利益总量”的整合。
另一方面科技后果的难以预测性使得科技责任对象的确定可能受到挑战。在科技元伦理学视域下,责任对象常常是一个变动的和不确定的概念。在设计、预测和评估时科技活产品,因其应用的范围和使用的寿命往往不是确定的,所以就相应地出现了责任对象的空间性和历史性。科学技术“最终的‘失误’起因于在无限的时间段内的简单疏忽,纵然自然真理将被发现,然而所有科技的潜在使用和误用也将被开发”。
对于某项科技成果的应用可能产生直接影响和间接效果,那么是否应当把责任对象纳入其间接效果影响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又如何划界?从这些问题的分析中,科技元伦理学并没有给我们一成不变的答案。似乎任何一个具体的科技责任都有着不同的“情景”,因此,需要我们进入到特定的语境之中具体地分析。实际上,从科技元伦理学角度分析责任问题,我们发现,科技元伦理学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科技责任的道德基础的认识,科技责任问题的道德基础不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具体的概念分析、语言分析和逻辑分析,我们也明显感觉到科技责任中蕴含着复杂性、语境性和开放性等特征,有待于不断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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