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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人们应对有害动物的三种主张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07 共6251字
论文摘要

  如何对待有害的动物? 清人在这个问题上,观点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三说,本文试为逐一述评。

  一、分清利害说
  
  首先,人们必须辨析,某动物对人的利害到底如何,不能完全根据前人的说法或者流传的印象,更重要的是以情理推之、于实践中求之。人们对某动物于人利害如何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只有在确定某种动物对人有着确切的利害关系的前提下,人们才能够对该动物采取正确的、适当的态度和相应的措施。 例如,沈峻曾《涟漪堂遗稿》不分卷《毙蚁说》云:“吾平生恶伤物,然物之有害于人者,必欲杀之,而往往误者多。”

  ①他曾经将后园竹子上的毛虫,误作能螫人的害虫而杀之, 后来才发现这些毛虫根本不会螫人,为此懊悔不已。 又如自先秦以下,我国一直有这样的说法:看见两头蛇的人不久便会死去。 有孙叔敖者,少年时曾见两头蛇,怕更多的人见之而亡,就把这条蛇杀死并埋葬了。 以此阴德,他不仅没有死亡,后来还高官厚禄,在政治上很有建树。这个故事见之于儒家经典,影响很大。 儒家经典记载这个故事,其主旨在于赞扬孙叔敖爱人的“仁心”,可是,看见两头蛇的人不久会死亡的迷信,也由此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清人林青山曾经见到两头蛇,但是他没有杀死它,且还要求别人不要杀死它。林愈繁《林青山文集》卷二《见两头蛇记》云:“予故曲全之,即能为祸不憾。 然窃计人之修夭有数,或自有以致之,即使为祸,要一咎徵已成,适兆于物,此亦如彗见于天,鸮集于舍,龟耆示其意,孰为杀之,孰为埋之哉! 且死者夥矣,其皆见斯蛇耶?假令见之即死,则予颓然化矣,何以至今犹存耶? ”

  ①作者以情理和事实,证明人见两头蛇会死亡之说是荒谬的, 因而两头蛇于人无害,人们当然也没有必要杀死它。

  有些动物,长期以来人们只看到其对人类有害的一面,而忽略了其有利的一面。例如老虎,在人们的认识中,那是吃人、残害人的猛兽。老虎吃人、残害人也确有其事,历史上发生过多次虎灾,“猛于虎”成为一个固定的词语。 在清代,张沐以实证的方法, 使人们对老虎的认识趋向于全面。

  那时某地老虎出没频繁,百姓惶惶。他通过研究,作《得虎子说》,见其《前川楼文集》卷二,该文云,“虎以食人为天职”之说实在是误解。 当地老虎经常出没,虎伤人之事却极少发生,且都是其人的无知所致,至于虎食人之事,当地从来也没有发生过。 现代科学认为,老虎如果没有被人攻击的经历,一般也不会主动攻击人类。张沐所云,与现代科学的结论相一致。 至于那里老虎出没频繁,张沐认为,它们并不是冲着人来的,而别有原因:“迩来地荒则野豕囤聚,禾稼为之不安,虎特为豕来者也。故古人八蜡之祭,则迎虎焉,曰为其食田豕也。 虎至,则吾知野豕将尽矣。 向者秋田放盛,若辈每架屋鸣锣,寝处于野,暴霜露而与野豕争禾。 近知有虎,日夕闭门,未有敢夜出者,而禾之一穗一粒,皆全而等诸囷仓,而虎为之守。”

  ②这当然也是正确的。 老虎捕杀野猪,客观上起到了为人们守护庄稼的作用, 这无疑是对人有益的行为。 赵廷恺《十三翎阁文稿》不分卷《获虎记》云,有猎人在市场上卖虎肉等,“远迩抱旧疾者,每求饵,或肉或骨或胶,酌宜以授,无不立效”. 人“食其肉,寝其皮,病者反藉虎而愈”,因此,他认为,人能用虎,“虎之为人用也大矣”.

  ③因此,吃人、残害人的传统说法,事实上远远不是老虎对人类的全部作用, 老虎有这样那样对人类有益的价值。沙张白《定峰文选》卷上《蝎说》云,蝎子只有在被人威胁、激怒或者攻击的情况下才咬人。

  ④蝎子可以作药物,还可以作食品等等。这就可以启发人们作这样的思考: 既然老虎、蝎子如此,那么其他动物乃至其他生物是不是也是如此呢? 传统观念中的有害生物,即使现在人们还没有认识到其对人类有益的价值,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增强,人们对这些生物观察的深入,人们对这些生物认识的深化,人们就有可能认识到这些生物对人类有益的价值所在。如果这些价值是独特的,甚至是无法取代的,那么这些生物对人类来说就是不可缺少的。既然这些生物对人类的价值如此, 那么人类对待它们的观念、方式等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驱赶捕杀说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害动物确实可能对人类健康、生命、财产等造成危害和威胁,有时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性灾难。 因此,解除这些危害和威胁,也是人们必须解决的课题;在有些情况下,这甚至是“悠悠万事,唯此为大”的第一等要务。

  有害动物对人类构成危害或者威胁,其前提是他们处于同一个时空。 在同一个时间内,如果这些有害动物和人类生活在不同的区域,不构成矛盾冲突,和平相处,那么它们和人类之间互相就不构成对对方的危害和威胁, 在这样的情况下,人类就没有必要进入有害动物的区域对它们采取行动。 这在东汉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思想。 在清代,也有人持这样的观点。 林愈繁《林青山先生文集》卷十三《杂说》云:“物无大小,务各止于其所。”

  ①唐梦赉《志壑堂文集后集》卷中《蝗赋》云:“抑或者割据万峰之中,流泉淙淙,芳草茸茸,各安尔宇,聊亦足以自供。 ”

  ②如果是这样,那么人们也不必对蝗虫采取什么行动。 黎士宏《托素斋文集》卷三《断蛇虎者说》云,老虎“踞高冈,席林莽,择野兽自肥,于人无与。人即见之,咆哮作威,冀人威己,奔而得脱者,十常八九不止”,所以,老虎被捉后,作者还是主张“放虎于深山”.

  ③吴镇《松崖文稿》不分卷《打虎任四传》云,任四之父死于虎,任四发誓杀百虎而报之,遂入山杀虎。 杀虎九十九只后,任四遇神人,神人诲之,任四乃止,而诫后人莫入山杀虎。 他认为,深山是野兽的生活空间,人类不应该侵入它们的空间,打扰甚至伤害它们。

  ④这样的思想,与现代西方流行的动物权利的思想是一致的。

  可是, 当有害动物侵入人类生存的空间,直接对人类造成危害或威胁的时候,如何才能使人和这些动物处于不同的空间呢?人把他们的空间让给这些有害动物,这当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只有设法让这些有害动物离开, 把这空间留给人类。 人类又如何使这些有害动物离开呢? 最为古老的方法是祭祀。 人们或者祭祀这些有害动物,甚至祭祀加上威胁,要它们离开。韩愈的《祭鳄鱼文》是千古传诵的名篇,影响很大。 从宋代到清代,模仿韩愈,用这样的方法来驱除有害动物的地方官不少。 在清代,也有此类行为和相应的文章。 如黎士宏《托素斋文集》卷三《永新县驱虎告文》、《宁夏镇驱蝗告文》,陈廷敬《午亭文编》卷四十八《饲虎文》,就是如此。或者祭祀某些神灵,这些神灵,被认为是人类的保护神,人们祭祀他们,希望他们命令或者驱赶那些有害动物迁徙到别的空间。 张孝时《筠心堂存稿》卷六《驱白狼牒文》,要求神灵“驱之大川长谷旷野无人之地,永永不为人害。从此兽安旷野,人安田里,共适于光天化日之下。 ”

  ⑤徐旭旦《世经堂初集》卷二十一《驱虎檄》云:“今与神约:三日之内,大奋威灵,严督鬼卒,尽驱猛虎入山林,毋时山君游城市,一则体上帝好生之心,一则救下民吞噬之惨。 ”

  ⑥这些行为和文章,在清代也是多见的。 此外,还有“以德感之”,地方官德行卓著,有害动物感动,于是不危害其地百姓,甚至迁徙到别的地方。 古代就有“群虎渡河而去”之类的神奇说法,但在清代,相信这说法的人已经很少。 很明显,这些方法在实践中完全没有用处。 有害动物没有文明,没有精神意识,完全是物质的存在。物质力量,只有用物质力量才能对付,对有害动物也是如此。 要把有害动物驱赶到别的地方,只有运用物质力量才能实现。在对付蝗虫的时候,清人常用击鼓鸣锣、舞动彩旗等吓唬的方法,可是这样的方法效果明显有限,最大的效果也不过是把蝗虫从这片农田驱赶到那片农田而已,无法把它们驱赶到深山远岛无农作物之地。至于用此类方法对付野兽如虎狼野猪之类,也只能收效一时,因为这些野兽会去而复还。

  于是, 务实的人就提出了最为务实的方法:捕杀。那些祭祀神灵、祭祀有害动物的官员,实际上也只是把祭祀作为表面文章而已,并没有确切地指望起什么作用,重点还是放在捕杀上。 在历史上和当时应对动物灾难的实践中,几乎唯一有效的方法还是捕杀, 这也是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唐代姚崇以下,应对蝗灾几乎都不废捕杀,且越到后来,越以捕杀为主,防治别的害虫也是如此。

  三、除恶务尽说
  
  在对待有害动物的问题上,清人所发表的议论中, 前人可能没有明确提出的是除恶务尽,这同样适用于对付有害动物。有害动物即使在其生活空间与人类暂时没有冲突,人类也应该将它们杀死。唐代柳宗元有《宥蝮蛇文》,该文认为,蝮蛇生活在草丛里,他的随从不应该到草丛里捕杀蝮蛇,因为蝮蛇不会对他构成任何威胁。周礼《月岩集》卷三《书柳子厚宥蝮蛇文后》,对柳宗元这样的观点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他认为,柳宗元的随从固然不必到丛莽中去, 也不会受到蝮蛇的伤害,可是开发利用这片丛莽的人,那些耕获樵苏者,就很可能受到蝮蛇的伤害,因此,作为仁人,就不应该释放这蝮蛇,而应该把它杀死。 危害性越是大、 人们越是难以预防和抵御的有害动物,人们就越是应该加以捕杀。

  ①黎士宏 《托素斋文集》卷三《断蛇虎说》云:“若蛇尔来!蝮鸷深中,残忍阴贼,蔽沮洳,荫腐草,来不得知,去不得见。吹唇鼓舌,动辄中人。 使人经脉坟起,疮痏瘑瘃,溃烂不救,须臾即死。 逆尔鳞,深惧其摇舌也。 罪在虎上。 ”

  ②这条蛇也许是从深山中捕捉来的,但是它确实很危险,所以作者还是让人把它杀了。 这样的毒蛇,即使在人迹罕至之处,也很容易对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作者认为,其害甚于虎,应该把它杀死。

  李欣荣《寸心草堂文钞》不分卷《鳄鱼说》,又使周礼的观点有了新的支持。与柳宗元齐名的文章大家韩愈,任广东潮州刺史的时候,当地海滨鳄鱼为害,乃作《祭鳄鱼文》,投之海。 据说,此后鳄鱼就迁徙而去,不再为害。 《鳄鱼说》认为,韩愈“其德大,故其诚至,其诚至,则物无不动”,所以鳄鱼就听命了。但是,“虽然,鳄可徙于今日,亦可至自他日;鳄不为害潮郡,乌知不为害他郡?

  且昌黎所驱之鳄,岂必其子孙日后不蕃育乎? 岂必其种类不延蔓于别州乎? 岂必后之被鳄害者,尽能以一纸空词,与冥顽不灵争胜乎? ”

  ③韩愈不杀这些鳄鱼,这些鳄鱼及其子孙也会在别的时空,危害别的人群,而受害地区长官或别人之德,未必足以使鳄鱼远徙了。 因此,就算其德可以驱除鳄鱼,而仅仅将鳄鱼驱逐,也是错误的。至于其德不足以驱除者,那就只有用武力解决这一条途径了。按照这样的观点,有害动物,即使在与人类没有发生冲突的区域,人类也应予以捕杀。 这样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首先,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更多的空间,因而会进入本来是动物的家园,和它们争夺生存空间, 这也就引发了人类和有害动物之间的矛盾。 事先在这些区域捕杀有害动物,为开发或利用这些空间提供了方便。 例如,柳宗元的随从在草莽中捕杀了那条蝮蛇, 樵苏采获者进入这草莽,就可以少些危险。某地多一条毒蛇,人们到其地就会多一分危险,反之亦然。 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挤压某些动物的生存空间,驱赶甚至杀戮原来居住在这些空间的有害动物甚至其他动物,这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不少见。 《孟子·滕文公上》中说:“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 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偪人。 兽蹄鸟迹之道,交于中国。 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 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①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开拓和改造了巨大的生存空间,杀戮和驱赶了大量的动物,大大压缩了动物原来的生存空间。 王子今云,秦汉时期,“植被与野生动物分布地域广”,“中原地区尚有金丝猴生存, 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广大地区,有犀牛和象分布。 孔雀等动物生存的地域,也远较今天辽阔。 ”②正是人类的活动,挤压了它们的空间。 从自然的角度看,从动物的角度看,这是不合理的,但是从人类的角度看,这又是理所当然的。 不管如何看待这样的现象, 人类正是从这样的现象中走过来的;如果否定了这样的现象,也就否定了历史,甚至否定了人类自身。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哪个国家没有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又怎么能够避免损害动物的利益?

  其次,生活在别的空间的有害动物,有可能主动入侵人类的生存空间,从而引发与人类的矛盾,危害或者威胁人类的安全。由于种群扩大、食物匮乏、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等原因,本来生存在某一区域的动物, 会向其他区域扩展或者迁徙。

  这些动物如果对人类有害,它们所扩展或者所迁徙到的区域是人类生存的区域,那么冲突就由此产生了。这样的实例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曾发生过,动物灾难大多就是这样产生的。陈廷敬《午廷文编》卷三十八《射虎记》,顾镇《虞东先生文录》卷四《书任三杀虎事》,蒋学傭《樗庵存稿》卷一《歼虎记》 等, 都是写人们用捕杀的手段应对虎患。 在清代文集中,此类文章还有很多。 2012 年11 月 12 日《文汇报》第 4 版《国际新闻》之《地球村即景》有报道标题云:“野外郊狼近年频繁出入芝加哥、 多伦多等地, 渐成居民生活安全隐患---北美:人类引郊狼进城?”该报道说:“近年来,在芝加哥、多伦多等一些北美城市,墙脚屋后, 原本一直在野外活动的郊狼变得越来越常见。 根据有关部门的报告,在人口 900 万的大芝加哥地区,至少生活着 2000 头郊狼”,这还是“非常保守的估计”. 动物学家格里特云:“动物领地的容纳量是有限的。 当成员数量过多时,年轻的雄性成员就会被驱赶出去,它们必须为自己寻找新的领地。 在某些情况下, 城市满足了这种需求。”郊狼进入城市,当然对人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计划地捕杀城市郊狼成为一些北美城市的通用做法。‘我们设陷阱,用枪杀,每年杀死 9 万只郊狼。但多少年过去了,这些办法都没有奏效。 ’美国波士顿大学郊狼研究专家埃里克·斯特劳斯说。但斯特劳斯坦承,研究人员至今还没有很好地把握郊狼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有证据表明,郊狼可以吃掉大量老鼠,减少某些疾病的流行,但它们会攻击宠物和人。是和它们友好共存,还是像传统一样,用子弹、诱捕器和毒药去战斗?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除了捕杀,还有什么方法能够解除郊狼对当地人类安全的威胁?如何实现人类和郊狼的“友好共存”呢?

  为了有效地预防动物灾难的发生,人们有必要对有害动物生存区域作必要的监测,一旦发现某有害动物种群超常,有可能入侵人类生存的区域并造成危害,就应立即进行干预,包括必要的捕杀,以此来控制该种群的扩张,保护人类的利益。

  可是,对有害动物彻底地“除恶务尽”明显是不理智的。 即使是被证明对人类确实有害的动物,也有可能具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方面,这些有利的方面,甚至是没有相应的替代品的,因而如果将它们斩尽杀绝,那么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危害和威胁。例如,人类的某种疾病,只有某种动物才能提供药物原料,如果该动物已经在人类的捕杀下灭绝,那么人类的这种疾病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医治。

  四、结语
  
  清人在对待有害动物的问题上的这些论述,对我们今天建设生态文明,也具有启发意义。 对所谓有害动物的属性,必须有全面而又正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方能形成对这些动物的正确态度和采取应对它们的正确的科学方法。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大规模地捕杀麻雀的错误运动,其根源就是未能全面正确地认识麻雀的利害。在人类和有害动物各处其区域且互不伤害的情况下,人类进入有害动物的生存区域捕杀它们,或是利用这些动物资源为人类生命和健康服务,或是在它们有极大的可能对人类造成危害和威胁的情况下, 解除这些危害和威胁于未成,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都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捕杀只能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不能过度捕杀,更不能以“除恶务尽”的思维方式将它们斩尽杀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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