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学论文(高校硕博力荐10篇)之第八篇
摘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家族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形成了精益求精的生产观;诚实守信的经济道德观;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诚信待人的诚信观;公平交易的交换伦理观等经济伦理思想。随着我国当代经济体制的转轨,经济伦理中出现了诚信缺失现象,引发了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危机。因此,加强经济诚信的伦理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土家族传统经济伦理的当代传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家族传统职业道德的创造性转化;二是建立“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现代诚信机制;三是确立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伦理价值理念。
关键词:传统经济伦理,土家族,当代传承
所谓经济伦理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和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其中包括爱岗敬业、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服务他人和奉献社会等。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土家族传统经济伦理,主要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它奉行的道德基础就是“仁、义、礼、智、信”,提倡以信取人和以信取义,提倡职业间在共事和人际交往中应当诚实守信。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恪守“公平买卖,童叟无欺”的原则,并把“信”作为竞争的基础。由于这种传统道德长期流行于土家族人民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所以深入人心,代代相传,逐渐成为土家族传统道德。
一、土家族传统经济伦理的表现
在土家族地区,由于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的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的交往仅局限于“熟人”之间,即亲戚朋友、邻里乡亲和同学同行等。从本质上看来,传统社会就是一个“熟人社会”。然而,诚信伦理一般都是建立在血缘和亲缘的基础之上,超出熟人的范围,传统诚信伦理基本上不能发挥作用。韦伯说:“中国人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1]韦伯的话看起来有失偏颇,但也并不是没有道理,至少他点出了中国熟人社会中的诚信模式和诚信伦理的局限性。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土家族人民形成了优秀的传统职业道德观念,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形成了精益求精、质量为先;诚实守信、良心为本;重义轻利、和睦为要;诚信待人、公平交易、遵规守约等经济伦理思想。
1.精益求精、质量为先的生产观。
精益求精,质量第一,是土家族传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职业,就是以职为业,把本职工作看成是整个社会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也是职业道德最起码的要求。事物之间不但要相互制约,而且还要相互联系,职业的分工和协作也是如此。分工的出现和不断发展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而社会进步又反作用于各种职业的分工与协作。因此,各行各业都应忠于职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去为他人为社会造福。“积德累仁”就是要求人们利于天下,利于后人,这样的道德行为要长期发扬光大。因而,土家人在长期的职业生活中形成了“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职业道德理想。
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决定了土家族内部与土家族地区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社会分工极不平衡,商品经济的发展缓慢。因为“农业劳动不仅对于农业领域本身的剩余劳动来说是自然基础……而且对于其他一切劳动部门之变为独立劳动部门……也是自然基础”[2],土家族的手工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与其农业的发展程度基本上相适应。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手工业逐渐同农业相分离,并得到了发展,产生了大批的能工巧匠。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追求颇高,精益求精,质量第一。如土家先民中专门从事匠作的手工业者种类繁多,有“攻石之工、冶铁之工、斧之工、专植之工、设色之工……”他们都有自己的一手绝活,都有一套特殊的业务培训方法和专业技能,也都在自己的岗位上诚信做事,宽以待人,并以此来造福社会,造福后人。
2.遵规守约的诚信伦理观。
土家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与大自然不断接触,从而对大自然产生了朴素的认识,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生态观。土家人注重保护自然,同时又利用自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遵循自然的规律。从自然规则中找到相应的活动规律,开始制定规则来约束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长此以往,逐步形成了遵规守约的传统道德理念。
土家族很多习惯法虽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但已在土家族内部约定俗成;有些是有明文规定的。无论是哪一种,大家都秉持诚信共同遵守。譬如,土家人在有关森林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宗规族约;还有在惩处盗窃行为等方面,制定了众多乡规民约。有些土家大家族把这些规章民约直接铸造在钟鼎等器物上,有的把族规乡约刻在石碑上,时刻警醒人们要遵规守约,讲诚信。
土家人的许多生活资料都来源于山林,对山林有着浓厚的感情,并且民间有“山穷水尽地方衰败,山清水秀地方兴旺”的说法。在实际生活中,土家族对封山育林乡约已经约定俗成了。在封山制度条约里,制定了明确的保护条款,对封山区域内的所有花草树木,无论是路边还是井边的小树都有规定。土家人在封山的路口举行封山育林仪式,由威望较高的老人将杀死的羊血滴在清明纸上,由乡民将剪成许多小块的清明纸贴在树上,封山育林的条约由此正式生效。封山育林的条约一旦生效。土家人都会自觉遵守,不准损伤一枝一叶[3]。一旦违规,就会视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在外人看来,土家人神秘的封山护林仪式是一种迷信行为,然而,这只是保护树木并且使之转化为一种自觉行为的方式。唯心的敬畏和惧怕,使得土家人不敢肆意妄为,在此基础上,封山育林的条约更易被遵守,从而起到了保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从而加强了人们对诚信的遵守。
农业生产是土家族主要的经济活动。每年秋收季节,土家人都会制定一些护秋条约,主要是保护粮食果实存储和收割方面。乡规要求,秋收季节,每家每户都要圈养好自家的家禽家畜,不得随意放出栏外,以防止它们出栏,跑到地里糟蹋粮食,毁坏庄稼。这种禁令直到粮食全部收完为止。若有违反,轻者适当赔偿,重者一律没收其家禽家畜。等到秋收结束后,才能把家畜家禽放出栏。如俗话所说:“九月重阳,打破牛栏”。
土家族的“草标禁约”是最具代表性的禁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也起到了很强的约束作用。所谓草标,就是用茅草或稻草打一个结,系在或挂在需要的位置,这就形成禁约。譬如,草标放在庄稼地前,则表示此处不可以放牧,庄稼还没有收割完。如果在护秋草标的地方,发现作物,树木等有损失,但看护员又不能找出原因,则由看护员负责赔偿[4]。又如草标挂在树上,就说明此树已经受到了保护[5]。此种草标,虽然没有文字确规定,但土家人都在互相监督、自觉遵守,使之成为土家族习惯法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让土家人形成了遵规守约的诚信风气。
3.重义轻利、和睦为要的义利观。
在商业贸易方面,土家族地区有着一定的历史传统。元明以前,流动贸易是土家族商业主要运行方式,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后来,很多外地商人涌入,商业活动也越来越频繁,逐渐有了集市贸易的固定场所。土家族习惯法中,对一些商业贸易行为,包括定价方式,都作出了相应的特殊规定。
在大宗货物的交易方面,土家族习惯法对此有些专门规定。如在鄂西土家族地区,牛、马等都被看作大宗货物。不管与何人进行交易,在交易时,都要请一个本族人作证,证明货物是清白的,也说明交易是正当的。还有在进行买卖时,以本族人为先,只有本族人不买时,才能跟外人进行交易。即使外姓族人高价收购,土家人也应遵守买卖良心,坚持信誉律己。总之,土家人在买卖过程中严格执行习惯法的规定,一切以信誉为先,坚持发扬崇高的律己精神。
在定价方式上面,习惯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在土家族地区,大多家庭手工业都是以临街的自家房屋建立店铺,实行自家营业。各种店铺建立在街道的两旁,生意异常兴旺。这些店铺具有特别的价格制定方式,通过对自身成本估价再与同行的买卖者根据行情共同协商制定的,属于口头约定,不得随意更改约定成功的价格,更不能擅自抬升价格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按照此方法制定的价格,一般都比较适中。譬如,关于酒价的制定,在杜康生日那天,商人们会赶往龙王庙一起聚会商议。确定好价格后,大家就以商品的质量来竞争,不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以信誉为担保,凭良心进行交易,童叟无欺。进行交易时,要做到“生意不成仁义在”,面对顾客要和颜悦色,双方不得争吵。俗话说得好:“称平斗满不亏人。”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土家人始终秉承诚信经商,不发不义之财。坚持遵循一个原则:既不能让买家吃亏,又要让自己赚到钱,特别是要注重信誉。
4.诚实守信、良心为本的经济道德观。
在职业活动中,土家人不光要讲究职业良心,还要坚持诚实守信。所谓职业良心,就是在个人思想意识中,对一定职业道德的情感、信念、观念和意志的内在统一。马克思曾经说过:“良心是由人的全部生活方式和知识来决定的。”[6]中国古代,人们对“良心”就有了一定的认知。譬如孔子所说的“耻”就是含有良心的意思。良心为本,是土家族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也是土家人个人道德的核心要素,集中体现在职业道德、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譬如,在职业道德方面,土家人在忠于职守、诚实经营上要体现出“良心为本”。土家人认为,每个人都要为国家和集体尽忠心、讲诚信。那么,良心就是土家人为公尽忠的基础,是诚信道德品质培育的基础。
土家人长期身处崇山峻岭之中,民风淳朴,一直以良心行事,信奉良心为本。土家人始终信奉人有来生,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如果做败坏品德的事情,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自己的内心总是不安,相信报应总有一天会找来。因此,土家人都会用良心衡量自己的一切言行举止。每当遇到事情,会按照良心的要求去处理,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寻求一份心安。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遵守承诺,履行契约,言行一致;在与人交往时,要将心比心,以己度人。改革开放后,土家人充分发挥了其经商的才能,更注重职业道德,走出武陵山区,凭着自己一颗诚挚的良心,诚实守信、勤奋刻苦、任劳任怨、勤俭节约等优良品德,在大都市中站稳脚跟,创造出自己最大的经济效益和价值。
5.诚信待人、公平交易的交换伦理观。
在商业贸易中,买卖双方讲的就是公平交易、诚信待人。平等对待主要表现在:一是当商户违反了相互协商好的规则时,继而违背了交易道德,都要按照规章进行相应的公正的处罚。二是商家不能因为顾客的贫富差别而给予不同的待遇,需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顾客,一视同仁、平等待人。
改土归流以前,在土家族地区,有一些商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便于商业来往,自发联合组织形成的民间组织,即商会或者行业帮会。商业活动中的纠纷,由商会按平等对待、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这样大家一般都会接受这样的处理。譬如,在龙潭、龚滩一带的郁山镇有一处盐泉,商人们经常为了盐业开发与交易发生矛盾纠纷,由于此处是周边盐业的主要产地,相应的也成立了盐业商会,一切矛盾纠纷就有这个商会来解决。商会必须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为准则来解决问题。再者,因为各地商会或帮会依据实际情况,考虑到各自地方的特殊性进行调查处理,其处理的结果也会更加被大家接受。
在土家族地区,还有一类非常特殊的职业,即梯玛,负责当地人卜卦、做法事和许愿,类似于法师和巫师。在土家族传统社会中,梯玛必须遵守平等的原则对各个阶层的人进行服务。当地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选择服务质量好、态度好的梯玛,但梯玛不准去选择自己服务的对象。此外,在服务时,梯玛必须一视同仁,有求必应。他们不得区别对待每一位顾客,不能因为权势地位或者服务条件的不同造成服务质量有所差异。就算是贫穷,梯玛也必须尽职尽责服务,如果不能一视同仁,嫌贫爱富,那么这个梯玛就不能再从事这个行业,甚至会受到更多的谴责。
二、土家族传统经济伦理遭遇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竞争与信用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竞争在商品的交换中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在交换中占有绝对优势,人们必须建立一种以诚信作为内在支撑的精神的信用制度。然而,土家人在传统经济伦理必然面临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挑战。
1.职业伦理的挑战。
当前摆在土家人面前的困境就是新职业伦理亟待形成。新职业伦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基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必须形成合理的职业伦理。市场经济所需的职业伦理与我国传统的职业伦理具有相似性:为了获得在物的关系中的领导地位,市场经济的职业伦理需要建立在个人平等基础之上,其职业伦理表现在诚信、敬业和勤奋等。传统的职业伦理是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的,为了在人际关系中成为领导者,想尽办法成为师傅。而在职业伦理的建构上,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最初发展中积累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为了加速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在市场交换中,人们需要追逐最大利益,这就要求人们把职业与伦理价值结合起来,形成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要求,又能继承传统文化的职业观。然而,土家人的经济生活比较滞后与对个人的全面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只有通过发展完善市场经济,才可能摆脱经济的束缚,走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道路。因此,必须用市场经济伦理的要求来规避市场经济的职业伦理,去在市场中追逐最大利润。但是,一切有悖职业伦理的功利行为在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中是受到排斥的,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诚信、勤劳和节俭的职业伦理。
2.义利观的挑战。
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人与人之间诚信某种程度的缺失,在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时,损人利己的事情常有发生。缺乏康德所说的“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原则去行动”[7]理性的社会伦理精神,也缺乏斯密所说的“客观利他,主观利己”合理的利己主义。康德认为,童叟无欺是合乎责任的,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诚信道德伦理的表现,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当下我国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更需要塑造凸显诚信的经济伦理精神。
3.诚信危机的挑战。
在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需要构建经济诚信,讲究信用。诚信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道德观念,必须加强信用的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让“诚实信用”的理念注入人心,遵守市场经济的伦理规范,具体来说,就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和爱岗敬业的职业伦理精神,构建市场经济伦理。
三、土家族传统经济伦理的当代传承
1.加强土家族传统职业道德在市场经济运行下的创造性转化。
由于土家人大多生活在山区里,较好的保留了平等待人和良心为本的职业道德。在当今拜金主义沉渣泛起的情形下,大力弘扬土家族的传统职业道德,对加强当代职业道德建设,有重要借鉴作用,有助于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朝着健康的方向稳定持续的发展;有助于人们摆脱扭曲的“重利轻义”价值观,继而克服拜金主义的思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传统职业道德“推陈出新”,并在当代职业道德体系注入新的活力,进行创造性转化。淳朴的土家人一直传承下来的传统职业道德理念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当代道德体系相吻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承和超越传统道德。在当今社会,很多人没有看到随着各民族之间文化交融和社会的发展,土家族人民传承下来的优秀的传统职业道德精神,只是看到了土家族传统思想保守落后的一方面,这是不可取的。
2.建立“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现代诚信机制。
虽然土家族在过去做人处事上“合情合理”,但是缺少“合法”的要求,传统的“诚信”观念也缺少法治要求。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契约关系的诚信,在当今社会的约束范围和约束力都非常有限。在当今社会里,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建立一个诚信社会,单靠德性伦理来实现是不可能的。因此,应借鉴国际上其他地区成功的经验,把“诚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在建立诚信社会时,需要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不仅要重视法制建设,为诚信提供法治保障,更要重视道德教育,为诚信创造适宜的文化环境。在发扬传统诚信道德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加强诚信立法来完善各种信用制度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诚信法制体系。
3.确立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伦理价值理念。
土家人的“重义轻利”的传统诚信伦理,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当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也不相符合。但是,西方以追求最大利益的契约诚信伦理也不能适合当前中国的国情。正如有学者指出:“我们提出的诚信伦理规范应当是,既能表达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保障机制,又能表达对做人的一种德性要求。诚信必须具有保证利益关系外在功能,同时又具有一种内在德性的价值观。”[8]所以,当代诚信伦理既要通过加强外在机制的约束,来保证诚实守信的人获取应有的合法利益,又要吸收和继承我国传统诚信伦理的思想,通过相应的社会文化建设来促使诚信观念的内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把利与义结合起来,完成把重义轻利的传统诚信向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转化,建立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伦理价值观。
参考文献
[1]韦伯.儒教与道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271.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2.
[3]冉春桃,等.土家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