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补助金的简述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在从事与职业相关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本文中所指的一次性补助金统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条件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必须有法可依。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后一次性补助金的偿付与否及多少,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方式甚至生存状态,更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和谐。故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 一) 职工因工受伤这是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基本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 主体必须是职工。本处所指的职工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 职工负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换言之,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相关的活动时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
( 二) 经伤残鉴定达到五、六级或七至十级伤残这是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实质性条件。负伤职工要获得一次性补助金的赔付,必须经过法定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所得出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职工其是否能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三) 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是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程序条件。若要获得一次性补助金,还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法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情形: ( 1) 经过法定机构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 2) 经过法定机构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三个条件的要求,不为任何欺骗者钻法律漏洞,也不让任何受伤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认定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常见问题及解决
在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的认定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有争议性的问题,笔者将在对以下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以现有的知识水平进行解决。
( 一) 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辞职是否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赔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单位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致残而被法定机构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由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劳动者。
从上文分析可知,当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若认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则因其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和补助支付,且没有在该日后继续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便无法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伤残职工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主动提出辞职,不能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在之后提出辞职,则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赔付。
( 二) 工伤劳动者提前退休后能否获得一次性补助金提前退休,即是单位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事、因病等原因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俗称“内退”.提前退休后,该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金待遇) ,按时领取退休金,其中伤残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从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来看,法律已经规定因工致残而提前退休的职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和工伤待遇保险,便不宜再重复对其今后的医疗等方面进行补助,即不再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工伤劳动者因工伤提前退休是不能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偿付。
四、个人浅见
综上,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着力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协调,是一个重要的保险计划。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起到了保护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的利益的作用,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俨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并对其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首要要求,因此,我国还需要加快社会保障发的立法进程,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必要的任务。
[ 参 考 文 献 ]
[1]吴书元。 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一点浅见[J]. 就业与保障,2006( 11) .
[2]刘元元,王林林。 受工伤后因违纪解聘,单位无须支付一次性补助金[J]. 安全与健康,2010(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