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高校工会的基本职责。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高校教职工权益诉求日益呈现出内涵发展的新动向和新特点,高校工会维权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进程中,探讨和构建高校工会依法维权的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下高校工作组织迫切解决重大问题。
一、完善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体系机制
依法治国的精髓是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其灵魂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坚定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方式则是一种遵照法律来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和矛盾的一种行为方式。法律的最大价值体现在预防和杜绝违法事件的出现,高校工会维权追求的最高境界是防止损害教职工权益的现象发生,二者有相通之处。因此,高校工会应该运用法治思维,借助法治方式,求得维权效果的最大化。
( 一) 完善支撑维权的宏观层面法律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 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从顶层设计的维度描绘了依法治国的法律体系,这为高校工会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新的遵循和利器。高校工会应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托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转变自身体制、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着力构建工会维权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前情况下,涉及高校工会维权宏观层面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相关法律的滞后、缺失、错位等情况。首先,《劳动法》、《工会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颁布实施至今已20 年,未做修改,其中内容有的太过原则,有的已经滞后,已不能适应当下劳动关系发展的新需要; 《工会法》修改至今也已经近 15 年,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需要加强其执行的刚性。其次,要改善涉及劳动关系的单行立法缺失状况。在集体合同立法、民主管理立法、劳动标准立法、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等重要方面,还存在诸多立法缺失甚至空白,仅有的规定也存在位阶低、时间久、较零散等问题。同时,应避免相关法律和规定政出多门。有些法律和规定之间、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之间不相协调、统一,政出多门,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影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和职工权益的保护。
针对上述高校工会依法维权存在的源头法律法规滞后、缺失、错位问题,高校工会应当发挥高校本身学科齐全、人才聚集的优势,制定参与立法的相关制度,如确定立法规划、组织立法调研、组织立法课题研究、建立立法专家库、组织征求意见、立法的反馈和评估等,使立法活动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避免参与立法的随机性和随意性,提高参与立法的水平,对于立法缺失的促成立法,法律滞后的促成法律重新修订,法律法规错位或政出多门的应给予修正或进行更高层级的司法解释,以促成我国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
( 二) 完善高校维权微观层面的法律制度
1. 明确高校工会权责归属。高校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导致依法维权的虚化。《工会法》第 2 条明确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同时,该法第14 条规定: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工会组织如符合上述条件,在法律上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作为职工最高利益代言人,工会在维护好自身权利的同时,其主要职责就是维权职工合法权益。在实体权利层面,工会不仅拥有建议权、协助权,而且具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然而,高校工会主要按单位建会的现状,直接导致高校工会的人财物基本完全不能独立,工会领导由学校任免,工会干部的职务调整、职称评定、工资晋升、福利津贴、退休离职等都掌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手中,并且工会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资金也受制于学校。这严重阻碍了工会有效行使依法维权职能。
2. 增强高校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虽然《工会法》第 6 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但《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 5l 条、第 52 条规定高校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学校订立集体合同,但“可以”的表述在法律执行中并不具有强制性。具体到高校层面,实践中签订的多为单个劳动合同或人事合同,几乎没有代表全体教职工的集体合同存在。
3. 切实发挥高校教代会独立法律层次的保障作用。按现行的大学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是学校的权力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 5 条规定教代会的性质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第 7条详细列举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基本职权,其中的规定并未明确我国高校将教代会作为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体系,在学院发展规划、重大资源调配等决策中,更多的是将教代会定位为发扬民主、听取意见的一种协商途径。
4. 进一步完善高校人事争议救济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纠纷,高校教职工可以通过校内调解、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但涉及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权益的纠纷解决,目前只有人事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参考,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在处理上述争议时,除了申诉之外并未赋予当事人更多的其他救济手段,这势必也将影响高校工会依法维权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现阶段,高校工会应当及时深入了解教职工最关心、最实际的问题,紧紧围绕教职工上岗受聘、职务评聘、工资待遇、劳保福利、住房分配、医疗保障、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工作流动、业务进修与培训等权利的诉求,充分利用高校章程赋予的权利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机制
( 一) 改组工会体制,试行工会独立制度可试行将现行的学校工会受双头领导改为单头直线式领导,直属上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建立党委,负责选拔、考察、管理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高校工会主席要真正做到民主选举,民主选举后由上级工会任命,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要对全体会员和会员代表负责,接受他们监督,同时也受本单位党委的监督。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由上级工会从学校日常经费中支付。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届满或落选由上级工会调派和安排。实行新的工会组织体制,才能避免基层工会受制于本单位行政领导,使维权者消除后顾之忧,放手大胆地开展维权工作。当基层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遇到困难时,上级工会也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从而建立起有效的工会维权新机制。[1]
( 二) 转变观念,依法维权高校工会必须从管理转向服务,从依靠行政维权转向依据法律维权,从行政性组织的误区中走出来。为了提高主动维权的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工会组织首先要对过去那种“一靠会议、二靠文件、三靠活动”的思维和工作方式做出改变; 对教职工的权益要坚决维护,对侵犯教职工合法1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事,在维权时能够遵守法律; 在面临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处理上,一定要依法办事,处置得当,实事求是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且推进依法维护、依法行事和监督法律执行能力的建设,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 三) 完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针对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效率低下、民主管理式微的状况,尽快通过立法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质权限,明确其高校内部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强化其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和教职工根本利益的制度都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另外,鉴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是某一单项的制度安排,而是一个制度体系。其有效运作不仅依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依赖于高校内部细化的运作规范。因此,需要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积极承担教代会的建章立制工作,通过良好的内部制度来规范教代会,细化教代会各环节运作规范,落实好教代会的各项职权,如建立和完善会议组织制度、巡视检查制度、质询与通报制度、提案工作制度、管理问责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等; 明确教代会审议内容,将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的、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纳入到教代会中,建立教代会主题遴选与议题商定制度。[2]
三、依法建立健全多元化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决定》提出,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因此,高校工会应当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地推动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和完善教职工申诉审议委员会、合理化建议、职工董事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力争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争议。其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争议隐患。
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一般要经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及时发现就能够避免争议的发生或进一步的升级。工会应当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争议排查、报告、台帐制度,在院系等基层建立和培养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及时发现和调处劳动争议。第三,加大依法调处劳动争议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高校工会应当积极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建立由工会主导的劳动争议协商会议制度,积极促进争议双方通过协商及时化解矛盾。改革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单位层面,建立有教职工代表、工会、高校管理人员、人力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多方参与的调处机制; 在宏观层面,发挥仲裁机构的调解功能,将调解与仲裁职能合并,统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履行,提高调解的专业化和成功率。事实上,近年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最高的是在仲裁阶段由仲裁机构所主持的调解。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提高其中立性和公信力,扩大一次仲裁终局制的适用范围,提高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推动在法院普遍设立劳动法庭,未来必要时设立劳动法院,实行劳动审判专业化,简化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为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3]
四、提高维权涉事主体的法律意识机制
从法治思维的角度看,全民信法、全民守法、全民用法的氛围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引发我国高校教职工权益纠纷的原因,有高校管理层不遵守法律的原因,也有高校工会不依法维权原因,还有教职工依法维权意识淡薄的原因。因此,对这些涉事主体进行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也是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重要方式。
高校工会可通过普法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提高工会干部和教职工法治素养。随着我国时代变化和教职工信息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教职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工会普法工作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在普法的内容上,要重视对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宣传,转变教职工认为工会职责“只是组织文体活动、发放福利; 有事找领导而不找工会”的认识误区。
在普法的形式上,应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和移动媒体方式,运用模拟法庭、以案释法等具体形象的形式宣传法律,使教职工了解法律规定,懂得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理性处理权益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普法的实效上,要重视和提高普法的效果,普法不仅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呈现和再现,更重要的是将法治理念内化于教职工心中,强化法律在教职工群众心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职工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形成依法治国的强大的推动力量。
[ 参 考 文 献 ]
[1]欧阳庆芳,何伟纲。 法律视角下高校工会维权的困境与突破[J].2010. 9.
[2]胡艳香,谢建冬。 高校工会维权的现实困境及法律对策[J]. 社会观察,2013,6( 上) .
[3]姜颖。 论依法治国与工会法制化建设[J]. 工会理论研究,2015(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