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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08-08 共3409字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规范。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有关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拟选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水平、存在问题,与本人实习、社会实践、调研的关系,并附主要参考文献。
  
  拟选题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在19世纪以前,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实行自由主义,在政治上奉行“最好政府最少管理”,行政权被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干预,因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的实际上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到了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主张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的凯恩斯主义取代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行政权力日趋膨胀,“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信条也让位于“最好政府最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干涉行政权己成为历史。于是,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成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受行政权非法侵害的最重要途径。
  
  以下是我国与英国和日本两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
  
  一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著作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英国的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普通法上的国家行为,包括政府在外交方面的某些行为,即英国政府在国外对外国人的行为和在国内对敌国人的行为。由于他和国家的重要政策相关,只能由议会监督,不受法院管辖。另外,英国也有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法院对这些条款的态度与美国如出一辙,学术界也反对。
  1、对“最后的决定”可以以“是否越权”为由进行审查。
  2、对“最后证明条款或部长认为满意条款”以“是否有真正的理由和事实或理性的人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会作出同样的决定”为由进行审查。
  3、对委任立法事项审查其“是否在授权法范围内”。
  4、对排除提审令条款审查其法律错误。
  5、对排除任何司法审查的条款审查其管辖权限是否越权。
  6、法定的救济手段不排除司法审查。
  7、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对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限制,没有真正排除司法审查。
  
  三 日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日本,一般认为,关于政治性或经济性政策的适当与否,以及有关艺术性或学术性评价的争议,不宜由司法机关来判断。统治行为是指直接关系到国家利害事项的具有高度政治意义的国家行为,或属于宪法上最高级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包括:内阁与外国的缔约行为、国会的解散、行政计划、经济计划等。排除对统治行为的审查的原因是,政治问题宜由国民(实际上是国会)解决,符合民主主义的政治原理;另外,将有政治性价值判断的事项交法院判断,会使法院卷入政治纷争的旋涡,使以中立公正为原则的法院丧失权威,或者“具有引起不可收拾的社会性、政治性混乱的危险”。另外,法院的使命在于解决现实的、具体的、个别的纷争。对于假设的问题或一般抽象的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如法院对违宪法令的效力就不予审查。 为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第一判断权,当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或者第一判断权时,法院一般也不审查,除非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判断权。
  
  四 比较得出结论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以及与国外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笔者在本科学习过程中,一直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的方面很感兴趣,特别是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的问题有深入思考。行政诉讼是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我国整正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法律建设正在进行中,在行政诉讼这一方面,我通过以往的学习和近期的大量阅读,得出了不少看法,在本文中将一一呈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关宏,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3,186-187。
  
  [2] 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中国法学,2008,2:48-49。
  
  [3]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政法论坛,2007, 20:1,83-85。
  
  [4]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08:34-36。
  
  [5]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选,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6]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学,2008,3:23-24。
  
  [7]曾繁正,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3: 294,291。
  
  [8]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 676。
  
  [9] 俞可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政治发展的逻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0,01:21-35。
  
  [10]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7:377-379。
  
  [11]吴本亮,浅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问题及解决途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5:8-10。
  
  2、课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完成课题的条件(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和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从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出发,通过对中国近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的解读,总结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的进步与瓶颈所在,并试图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弊端提出建议。
  
  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条件:阅读了各种资料,特别是最新的论文,著作等,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的指导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剖析,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论文设计:1.前言
  
  2.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大缺陷是过于狭隘
  
  4.亟须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结语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希望这篇有关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对您的论文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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