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在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中创造、运用、保护国防知识产权,规范技术资料使用权,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开展国防知识产权服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肩负着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创新主体享受应有权益、推动国防知识产权有效转移的重任。当前,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管理质量效益,对适应形势快速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必要性分析
在军民融合和深入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于增强国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武器装备建设水平十分必要。
1.1充分发挥国防知识产权客观价值的需要
从历史进程的角度考察,知识产权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伴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权利人相对于竞争对手依法享有垄断市场的专有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支撑。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优化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效益已迫在眉睫。国防知识产权,因其与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除经济价值外,还担负着激励和促进国防科技创新,提高武器装备建设水平,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从这个角度讲,国防知识产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市场资源,更是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因此,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实现国防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军事价值、国家安全价值的必然要求。
1.2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需要
2009年中央军委出台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实施方案》从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政策法规等5个方面,提出了多项专项任务。《实施方案》从宏观战略层面对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为确保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宏伟蓝图能够顺利实现,必然需要系统性、精确化、高效率地开展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计划、组织、实施、控制工作。
1.3适应国防知识产权特殊性的需要
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相比,国防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国防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专利权、软件着作权、技术秘密等主要应用于国防领域,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二是国防知识产权具有强烈的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必须要求权利人对国防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交易等市场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三是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趋向和投资主体的多元,使得其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相对复杂。以上诸多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必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尤其是军事机关对国防知识产权系列活动应当给予干预和控制。
2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防专利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不断提升,基础性、前沿性技术成为增长主体,一批武器装备重点型号项目的关键技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军工集团垄断、相关政策制度不够完善等多重因素影响,当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国防知识产权意识较为薄弱
当前,国防和军队领域的相关人员国防知识产权意识较为薄弱,对国防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例如,申报知识产权的直接目的是为课题鉴定、晋升职称增加“砝码”,而没有认识到其对提高武器装备建设水平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作用,更没有从市场的角度进行考量,发掘其中的经济价值。再如,地方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科研项目立项前开展专利检索和查新这一惯例工作,在军内科研项目中却只是处于研究论证和试点试行的起步阶段等。这些现象表明:当前无论是国防科研人员,还是相关的管理人员,都还尚未充分认清国防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价值。
2.2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尚未健全
良好的组织体系是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层面,目前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管理组织体系已经构建形成。相比之下,在国防知识产权战略专项任务实施层面,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滞后、组织体系与战略实施任务不匹配等问题还较为突出。例如,国防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纠纷处理、信息服务、价值评估等组织机构尚未建立,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任务推进落实的难度。
2.3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供给不足
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国防知识产权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国防知识产权专门性法规寥寥无几,仅有《国防专利条例》《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极少数法规,且前者自2004年、后者自2001年颁布施行以来一直未作修订。除此之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在《国防法》《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也仅有若干关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原则性规定。在管理实践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国防知识产权,如军用软件着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国防技术秘密权等尚未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与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对立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
2.4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尚不明晰
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是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之一。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相比,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本就具有特殊性,加之近年来受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趋势的影响,问题更加复杂。目前,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尚不明晰。若仍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一般性原则指导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将大量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项目所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会造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企业和科研人员付出辛勤劳动而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也会影响其积极性,进而制约国防科技的创新发展。
2.5国防知识产权转移工作进展迟缓
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在于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而效益发挥则离不开高效的知识产权转移工作。就国防专利而言,一方面,目前大部分申请者的主要目的仍停留在落实单位知识产权数量硬性指标,以及为科研项目鉴定、评奖和个人晋升职称提供“加分项”的层面上,而不重视通过实施、许可、产权转移等途径发掘国防知识产权潜在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受管理组织体系缺位、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信息公开渠道不畅等多种因素影响,单位对拥有的国防知识产权“不愿转移”“不知如何转移”现象还十分普遍,成果转化率长期存在偏低的问题。
2.6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匮乏
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支撑。近年来,总部虽然加大了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与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目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偏少,军队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也多为兼职人员,专业基础薄弱,管理能力不足。专业人才短缺问题,已成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3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立足实际,抓住重点,主动作为,稳步推进,切实有效地提高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质量水平。
3.1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首要任务是引导和提升各级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科技人员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本文认为,在计划实施上,可以由总部主管机关制订出台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计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具体贯彻实施;在具体形式上,可以采取知识产权法规宣贯会、国防知识产权讲座、开展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月、专题研讨、编发有关教材等多种形式灵活开展。通过宣传教育,使所有国防知识产权相关人员认识国防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重大价值,熟悉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的相关流程,从而牢固树立国防知识产权意识。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级别、不同岗位人员对国防知识产权的不同需求,确定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2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
健全完善组织体系是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为此,应按照“科学设置机构,合理划分职责,明确工作关系”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一领导,建立由国防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政府和军队大单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国防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国防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机构,以及军工集团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在国防知识产权审查或注册登记、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纠纷处理、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学术研究与交流等方面,各级部门、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职能分工明确,任务相互衔接紧密,从而形成机构完善、机制协调、运行顺畅的管理新局面。
3.3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建设
针对当前装备科研、生产、采购、维修及保障等装备全寿命管理法规中知识产权要素缺项、标准要求不高的问题,应加大国防知识产权立法力度,采取修订现有法规与出台新法规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建设工程,尽快构建涉及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各个领域、覆盖工作各个层面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一是尽快修订现行的《国防专利条例》,彻底解决目前国防专利申请难、解密难、转让难和保护难的“四难”问题;二是充实完善国防建设尤其是装备建设领域法规中知识产权方面内容,如在《装备条例》《装备科研条例》《装备采购条例》中增加知识产权规定要求,保证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建设在法规层面上衔接融合;三是专门制定《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条例》,将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军用软件着作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进行统一规范,为开展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基本法规依据;四是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的政策法规,在竞争机制、信息交流机制、评价机制、补偿机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规章制度,促进民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向装备建设领域转移[1]。
3.4明确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
应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利益为前提,以激励创新、促进应用为导向,尽快出台有关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意见,解决现行法规中有关规定不明晰,相关政策和文件不协调,各部门认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等问题。本文认为,指导性意见规定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原则,应充分吸收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国家投资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有关要求内容,同时借鉴外军尤其是美军国防采办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经验做法[2],在保证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有效掌控的前提下,实施最大限度的放权。根据国家投资、自筹经费与共同投资的不同投资方式,区分权利归属主体,将管理权、使用权、许可和转让权等权能项进行分离,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武器装备建设的质量效益。
3.5加快国防知识产权转移工作
加快国防知识产权转移工作,要妥善处理转移过程中的权利归属、有偿使用、保密解密等问题。一是应进一步拓宽国防知识产权内部信息通报渠道,加快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共享;二是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设立专门的国防知识产权转移管理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和市场评估分析、推荐技术转让和商业化项目等服务[3];三是结合国防知识产权的分类和归属,研究使用和转让不同情况下的国防知识产权许可费、使用费、转让费和采购费的计价项目和方法,为国防知识产权转移定价提供依据[4];四是健全国防知识产权转移的技术市场,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形成稳定可靠、供需衔接紧密的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保证国防知识产权顺利流转。
3.6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专业化人才建设是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工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知识,需要建设一支对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知识产权申报工作流程,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等内容精通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此,一是要开展人才建设顶层设计,实施国防知识产权人才建设工程,制订国防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国防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发展目标、教育培训需求、培养模式、基础条件建设等内容,组织开展系统性、规模化的教育培训;二是突出急需人才的培养,即围绕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着重加强管理类、审查类、教学研究类、法律服务类、司法保护类及运用类等各种类型人才的培养;三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采取学历教育、短期培训、专题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摸索军队院校学科专业培养与军地联合培养相结合的新路子,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和人才专业能力生成速度;四是加强人才队伍管理工作,将国防知识产权人才作为宝贵的人力资源,建立专业人才档案库,实施统一的动态化管理,充分发挥人才使用效益。
4结 束 语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提升国防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从制度设计、组织建设、政策引导、人才培养等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地改进,才能有效保证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深入推进,确保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质量效益。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丛文胜.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是提高国防实力的重要保障[J].国防,2011(1):17-18.
[2]DOD.Intellectual property:navigating through commercialwater under secretary of defense for acquisition,technologyand logistics[EB/OL].[2014-10-10].
[3]林鲁宁,李斌.借鉴美国经验加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开发利用[J].军事经济研究,2013(7):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