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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性与非致命性武器在反恐怖行动中的应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20 共3090字
论文摘要

  近期,无论是在反恐怖行动中,还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样式的变迁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处于穷凶极恶态势,而且作案时往往携带各类暴恐装备,因而运用致命性武器是一种必然选择。那么,在反恐怖行动中,有没有必要研究致命性武器与非致命性武器的综合运用问题,愿与同行们共同商榷。

  一、武器装备在反恐行动中的使用原则

  (一)反恐怖活动与军事战争的区别

  反恐怖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针对有活动基地、有一定规模的恐怖组织所进行的摧毁性打击。就像美国在阿富汗采取的军事行动一样,旨在消灭以拉登为首的基地恐怖组织,其实质是名副其实的战争。其武器装备的运用与军事战争完全相同,除了没有使用核武器外,对于武器装备的运用可以说没有更多的限制。显然,即是军事战争,主要使用的就是致命性武器。

  另一类则是大量处理的各种恐怖事件的非军事行动。在本质上属于执法性活动,具有三方面的不对称性:第一,作战力量、环境的不对称态势。一般情况下,反恐作战力量都处于绝对优势,往往形成对恐怖分子的合围,但处在明处,容易遭受恐怖分子的袭击;恐怖分子力量上处于劣势,但在暗处,容易凭借建筑物、人质等负隅顽抗。第二,心理上的不对称。恐怖分子一方面穷凶极恶,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另一方面又急于脱离险境,心理状态极不稳定,处在极度恐慌之中,但也会孤注一掷,给解决战斗造成更大的困难。第三,武器运用上的不对称态势。对于恐怖分子来说,只要达到目的,不论什么暴恐装备都可能使用,而我们在反恐怖活动中还要考虑多种因素。

  比如要解救人质并尽最大能力保护人质安全、对恐怖组织进一步破获而需要抓捕个犯、有时还要考虑法律法规的约束等。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反恐怖行动中,致命性武器与非致命性武器综合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军事战争中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国际上已经有明文规定。

  那么,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非致命性武器的功效,还要进一步了解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原则。

  (二)非致命性武器使用原则

  非致命性武器中“非致命性”的三个特征:一是对有生目标的作用威力是使其丧失活动能力,而不是致残或致死;二是对有生目标只能造成短期效应,而不是产生长期后果;三是对有生目标与设施共存的条件下,只能制服有生目标,而不应毁坏设施。

  非致命性武器使用原则:一是强制性的法律原则。它的使用具有明确的对作用对象实施强制手段的法律属性。这就犹如通常所说的,要自我防卫,但不能防卫过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装备,及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制止歹徒进一步实施犯罪。二是有限制和有限度的使用原则。即不是任何人或对任何人都能使用的限制,以制止与制服为限制。比如,处置由于恐怖分子煽动起来的不明真相的闹事群众,就不能用针对穷凶极恶的恐怖分子那样镇压。三是不使对象致命致残的非致命性原则。注重非致命性武器的短暂性。比如,俄罗斯在处置劫持人质事件中使用了大量的毒气瓦斯,造成一些人质死亡和留有后遗症,就属于对非致命性武器使用不当造成,对社会造成极不好的影响。四是充分考虑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原则。非致命性武器从发展趋势看:既要注重非致命性武器的有效范围和终点效应的准确控制,又要注重这类武器对人的危害作用和对环境的影响。如 37MM 爆炸式催泪弹,它采用纸质外壳,其目的就是增强其安全性;再比如,刺激剂从 CN、CS 到辣椒素 OC,正朝着对人的伤害程度越来越小,对环境的污染逐渐降低和尽量减少对建筑设施影响的方向发展。

  二、致命性与非致命性武器在反恐怖行动中的综合运用

  (一)在恐怖袭击事件中的综合运用

  恐怖袭击事件,是极端分子人为制造的、袭击不仅针对平民及民用设施,且多出于某种政治目的,以暴恐手段突然攻击重要防护目标或人员的不符合国际道义的攻击方式。恐怖袭击从 20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有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的严峻趋势。恐怖袭击事件的特点是,突发性强、危害程度大、防范困难。在处置这类恐怖袭击事件过程中,在战术上应当是快速反应全力反击。

  但在没有非致命性武器的配合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出现不利局面。

  一是致命性武器使用时的局限性,贻误战机,使处置人员受到威胁,产生一定的伤亡。在维护安全稳定、处置突发事件一般性反恐怖行动中,枪械的使用,首先是先警告、示警、无效后再击中嫌犯的非致命性部位、最后不到万不得已不能毙命(特殊情况除外,如近期新疆地区严峻的暴恐态势)。

  二是维稳安全隐患排查人员配备装备单一,不能及时将犯罪行为迅速控制在萌芽状态,这时非致命性武器的应用显得格外至关重要。

  在我国,恐怖袭击活动的样式,像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中心李伟主任描述的那样,在新疆一系列恐怖事件中可以得出几个特点:一是冷兵器作案依然是当前新疆恐怖暴力活动一个主要的特点;二是团伙作案是当前在新疆南疆地区一个突出的特点;三是家族式进行恐怖袭击活动案件是一个新特点。警示我们在研发装备时要考虑这些因素的处置,如防纵火、防冷兵器、防爆炸对人员的伤害等。因此,研发新型、有效的非致命性武器迫在眉睫。使用致命性武器受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的约束,会错过遏制疑犯犯罪的有效时机。

  若研发新型非致命性武器,比如激光武器、ADB 拒止系统等,就会使事态向着良好的态势发展。

  近期内的几起恐怖袭击事件,进一步提醒我们,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致命性武器装备与非致命性武器装备的综合运用意义重大。

  (二)在恐怖劫持事件中的综合运用

  在恐怖劫持事件过程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活动,如抢劫、由于某种矛盾激发的过激举动等。二是暴恐事件。对于前者,很多情况下是只需要制服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开枪。目前我国投入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有:警用38mm 防暴枪;38mm 车载九管集束防暴发射器;97 式 18.4m m 防暴枪;钢制伸缩警棍、弓弩等。可以看到,这些武器用于点对面,面对面的对立时效果明显,但用于普通的点对点或面对点则需要慎重考虑。近些年出现的数例引起国人关注的警察枪击公民的事件都是前者。现实的装备也反映出我国对非致命性武器装备的研发及使用,仍停留在以高强度的“作战”思路下。设想一下,如果警用 110 车中配备有可供灵活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那么警察也不必只能挥舞着枪来事先警告,甚至开枪示警,贻误战机。

  (三)在恐怖爆炸事件中的综合运用

  恐怖爆炸事件大都发生在城镇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众多无辜人员安全的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更需要致命性武器与非致命性武器的综合运用。

  比如,在美国波士顿爆炸事件中,不知道附近是否还有相应的爆炸物,如果贸然使用致命性武器,就会无意中引爆恐怖分子的爆炸物造成更大的破坏,造成二次破坏建筑物、人员误伤、自然环境受到影响等。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置?如何控制事态的发展?当时波士顿警方及时中断了移动通信设备,有效的制止了遥控装备的再次作用。当然,如果配置以非致命性武器装备、电磁干扰器等,就不必出现大面积的通信网络问题了。

  通过上述处置恐怖事件的过程中看到,致命性武器与非致命武器的综合使用意义重大。在反恐行动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人质的安全,防止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同时又能迅速有效地制服恐怖分子,需要在致命性武器与非致命性武器装备的研发和使用上进一步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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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董铬[译].未来战争 -21 世纪战争中的非致命性武器[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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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致命性武器.武警基层常用装备使用与管理[M].2011.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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