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3 月 20 日晚,利比亚大地随处充斥着导弹的爆炸声,此起彼伏的橘红色高射炮弹将的黎波里的夜空划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联军正对利比亚进行猛烈轰炸。空袭利比亚的理由牵强附会、冠冕堂皇:在"执行"联合国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决议。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凭借着在利比亚境内设立"禁飞区"的授权性规定对利比亚展开大规模空袭行动。这一授权性规定为空中打击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美军也正基于此想象得以施行空袭行动。通过比对不难发现,每个国家的禁飞区设立后都有共同点,及被设立禁飞区国家在受到制裁一方的军事力量处于劣势。
禁飞区本质为攻势战略,也是封锁后段的一种,是在战争边缘游走的,如优势一方控制行动的节奏和规模,那必须留有很大操作空间,把自己的政治姿态不固定的传达给对方 .以利比亚来讲,如果单纯的理解为禁飞区含义,对于禁飞区是不允许任何国家的军事战机飞行的。但"动用一切必要手段"字样出现在联合国安理会最终的决议中,使美国等国进行空中打击 .
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美国设立禁飞区的军事法意义以及后果等,从法律层面上为应对美国禁飞区作战提供依据,笔者从军事法角度对美国利用禁飞区空袭利比亚的行动进行分析,试图得出若干结论。
一、美国设立禁飞区的依据--"人道主义情况遭到严重破坏"缺乏客观准确的评判标准
联合国安理会虽然以"人道主义的情况遭到极其严重破坏"为由设立禁飞区 ,但由于缺乏准确客观系统的评判标准和专门机制,尤其是缺乏强劲有力的证据机制,因此人道主义情况到底有没有遭到严重破坏难以准确评估和定性,美国正是抓住这一漏洞,在利比亚问题上小题大做,无病呻吟,"力证"利比亚人道主义状况遭到严重破坏,极力争取在其设立禁飞区。但实际上,利比亚禁飞区设立所依据"人道主义的状况遭受到严重破坏"最主要原因是来自美国的不真实报道 ,其报道是虚构的,不真实的,不禁让人严重怀疑事实真相,质疑美国的真实目的。
在一个主权国家领空内设置禁飞区是侵犯其国家主权的。
1944 年《芝加哥公约》规定了国家对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外国航空器不具有"无害通过权".同时,为了国家安全,可以设置空中禁区,限制或禁止所有外国航空器在本国领空飞行。这确立了每个国家对其领空空间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原则,任何外国飞行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很显然,这些禁飞区的设置都严重侵犯了主权国家的领空,因此其不具备法律基础。
当今的国际法 中是不会出现干涉别国权利的规定和支持的,一种情况例外:如一国事务被他国非法干涉,那么第三国可针对这种情况有进行干涉的权利。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联军在没有其他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发动了空袭行动,显然是违反国际公认的战争法则、违背了决议精神的。这种滥用权力、非法的空袭行动使利比亚国内的局势加剧恶化,混乱和内战一直存在,还将酿成了更为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另外,即便美国宣称的利比亚人道主义情况确实遭到了严重破坏,但是只有在主权国家不能或者不愿履行自己的责任时,保护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才可能构成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才可能符合国际管辖的范围。同样的,只有在国家"不能"或者"不愿"行使管辖权时才由国际刑事法院为之,并规定判断国家"不能"或者"不愿"与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刑事法院。 但是,现行国际法没有直接规定对于国家"不能"或者"不愿"履行保护责任的判断标准。
二、授权使用武力条款单一粗略、缺乏有效监督
《联合国宪章》中仅仅规定了使用武力所需遵循的程序要求,没有细致规范实体要求,安理会与各会员国共同缔结"特别协定",把自己的武装部队交给安理会使用。《宪章》第四十三条事先缔结的特别协定是第四十二条得以适用的基础,任何会员国没有义务采取军事行动,除非该国缔结了第四十三条所述的特别协定。
能证明这一关联性的还有《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历史:旧金山的制宪会议有关讨论,清楚而明确地表明,安理会决不能要求会员国提供超出"特别协定"规定的军队、便利和协助。
在他国和地区设立禁飞区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使用武力事项,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国际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各国在使用武力时不得把平民作为攻击目标,因而也不能使用不能区分民用和军事目标的武器,根据人道主义法的第二个原则,禁止使用让战斗员遭受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任何国家都没有选择使用武器的无限自由。"纵观美国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战争实践,虽然安理会对于授权使用武力确实有一些规定,但是其条款规定不够详尽,单一粗略,且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容易被滥用导致违反国际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三、美国在利比亚的禁飞区实践严重违反了"武力相称性原则"
2010 年 3 月 17 日,美国在利比业设立禁飞区,是以卡扎菲政权没有遵守安理会决议,继续以武力镇压平民为由的借口,尽管利比亚的政府在一年后宣布要接受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并立即停火、停止所有的军事行动,但是美国还继续对利比亚国内进行狂轰滥炸,并且攻击的是没有实施攻击行为的地面军事设施 .
关于禁飞区使用武力的问题国际法有相关规定。在禁飞区内使用武器不是随心所欲的,所使用的武器种类也是有限制的,另外禁飞区作战方法的使用也不是任意妄为的。从国际法体系来看,《圣彼得堡宣言》颁布以来,关于禁止作战手段以及方法的国际性文件也就产生了,至之后的两次海牙会议签订一系列条约时,便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对武装中冲突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进行全方位规范,包括:禁止使用杀伤性强的大规模武器、禁止不分清红皂白的攻击以及使用背信弃义、不饶恕 、交战报复、饥饿的作战方法、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以及生化核武器和某些特定的常规武器,比如贫铀弹、电磁炸弹、集束炸弹、粒子束武器、地堡炸弹、离子武器等。
基于《第 1973 号决议》第四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之规定,虽然多国对利比亚空袭认为是"合法"的,但并不能以此解读为英法美等国空袭的行动就能为所欲为,相反,其作战方法及手段上都应有利于对平民百姓的保护。具体来讲,就是必需基于人道主义保护的目的使用军事行动中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都应当按照以《联合国宪章》为主体的相关国际法之规定来行动。
纵观利比亚禁飞区的实践,不难看出:虽然禁飞区是安理会决议所确认的一项原则规定,但是禁飞区在使用武力相称性方面还有待监督和加大制裁力度,否则禁飞区战争就会突破武力相称性基本原则,导致伤及无辜,人道主义状况遭到严重破坏。
四、我国对美国以设立"禁飞区"为名,行变相破坏《国际法》为实的法律应对
对于美国为正义而战的"幌子"--设立禁飞区的行为,我国应该力争使本国的空中禁飞 (反禁飞) 作战制法而不制于法。未来不论是实施禁飞作战或是反禁飞作战,都应积极主动运用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既遵循相关法律基本精神,又不能被其所约束,从而减少我国政治与外交斗争中的不利因素。
首先,根据我国战略意图、作战对手、战场地域环境等情况,综合利用《宪章》和与空战有关的法律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战争法规约,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确立我禁飞(反禁飞)作战的正义属性。
其次,深入细致研究现行有关国际战争法规条约相关规定中所隐含的不同释义,对我国有利的予以充分利用,不利的尽量避之或用法规条约模糊释义处理,做到灵活用法、巧妙用法。
最后,加大我国禁飞(反禁飞)正义性法律基础的宣传力度,营造对我国有利的国际环境。从利比亚的情况可以看出,美国尽可能地以《国际法》为法律武器,为自己动武披上合法外衣,这表明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国防完全。在近有强邻环伺,远有"世界警察"虎视眈眈的情况下,我们只有搞好稳定,不断发展,形成系统的国防法律理论体系,推动网络国防建设加速发展,真正做到富国强兵,才能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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