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法面临信息化挑战
(一)军事法价值内涵面临的挑战
军事法价值是指军事法在与人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包含的满足对人的需要的内在属性,也就是军事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军事法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具体表现为:对军事关系的有效调整,对军事秩序、军事利益的维护等。
在新军事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信息的广泛连接与运用,使军事关系包含内容有所改变,尤其是军地关系、军民关系方面。现阶段,地方信息与军事信息、军事信息与民用信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交叉、交融形式,军地信息界限相对较为模糊。虽然军事法的价值体系没有变化,但其价值取向的内涵却发生巨大变化。维护军事关系的内涵,涉及了更多方面。军事法价值的判断标准也与以往不同。与以往相比,军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融合日益明显,军事价值与其他社会价值冲突,出现了新的特征,即隐性冲突和明显冲突。隐性冲突是指,现行军事法价值内涵与新产生的社会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源于军事法的滞后性,以一种不积极的形式出现,没有变现出明显的冲突形式,却在阻碍军事发展。突出表现为,落后的军事法,对军事关系主体思维的限制。明显冲突相对于隐性冲突而言,表现较为明显的亟待人们去解决的价值冲突。新军事变革下突出表现为:(1)军事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冲突,如军事信息征用与经济利益保护的冲突;(2)军事秩序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如新时代官兵对个人权利的要求对传统军事义务、军事强制行为的冲突。由此可见,正确把握军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发展,维护新的军事发展秩序对军事法提出了挑战。
(二)军事法制面临的挑战
军事法制,是指国家和军队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行政规章、军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依法建立起来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种制度。是国家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军事法制的制定、执行、遵守、监督、服务和教育,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新军事变革,在信息化的时代标志下进行、发展。信息时代下,信息搜集、信息融合、信息交换成为时代话语,隐含在信息中的各种冲突,也日益激烈。
军事关系,是人们对军事发展中各种关系的理性认识,在以信息化为主体的军事变革中必定受到巨大冲击。军事法制,是国家把对军事关系的管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根据当前军事实际、国情需要对军事发展提出的要求。在新军事变革的大时代背景下,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发展,人们评价事物的标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军事斗争的样式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样式。军事法制本身固有的相对滞后性,在这一时期,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在军事立法方面表现更为突出。
众所周知,健全的军事法律制度,是我军坚持依法治军方针的前提。我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军事立法体系。但这种立法体系,是在传统价值观、传统的战略思维、传统的军事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一定层面上很难适应新军事变革的实际需求。信息化为主题的新军事变革,已经预示着未来的战争,并不一定发生在人类生存的物质空间,极有可能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用逻辑炸弹等新式网络武器攻击敌方网络系统。但我军在军事立法方面,却鲜少涉及这方面内容,只从军事关系整体上宏观把握,这会造成我军在应对网络化战争时的法律被动,甚至是战争的被动。
针对军事行动的训练大纲、行动指导性文件等有待改进。目前我军的军事训练大纲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是基于机械化作战和传统作战模式制定。面对新的作战方式、新的作战思维呈现出相对的滞后性。信息化时代下的战争,要求军队在军事训练时,应当有良好的运用信息、搜集信息和充分发挥信息化武器装备作用的能力。
立法程序方面模式较为传统,无法适应信息时代事件的突发性。我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对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计划,实施的具体步骤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编制设置了硬性时间点,如该条令规定:总部、军兵种认为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央军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军委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总部的有关部门和军兵种、军区的有关机关认为需要制定军事规章的,应当于每年 11 月30 日,向所隶属的总部、军兵种、军区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单位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 这样的硬性规定,明显带有机械化的时代特点,即按程序、按规划立法,立法程序复杂、立法实效性较低。
这固然有利于我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稳定性和整体规划性。
但这种机械化的立法规定,在信息时代却无法适应时局变化周期短、时局稳定性相对较弱的特点,反而更突出了法律滞后性的弊端。立法技术、立法观念与信息化时代的结合,推动新军事变革下的军事立法,成为目前我国军事法发展的瓶颈。
二、应对措施
军事法在以信息化为主体的新军事变革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促进军事法发展,用军事法推动我军的新军事变革已成为时代课题。笔者认为,建立信息时代的军事法是必然选择。信息时代的军事法,应是信息化时代的军事思维与法律思维融合,是信息化手段在军事法中充分利用的法律。信息化做为新军事变革的主题,并不能仅仅是一种科学技术,它包含着更为广泛的内涵。我们应重视信息化带来的军事科技的飞速发展,但更应重视信息化对军事思维、军事战略、战争形式、军事手段等方面的改变。树立信息化的思维方式,将信息化与军事法结合,才能正确处理军事法在军事变革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平衡价值冲突,彰显法律魅力马克思认为,军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军事领域的法律体现,军事法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我国军事法建设,正处于新军事变革时期。军民界限,在这一时期差异较小,平衡各方利益,平衡军事法价值与社会其他价值的冲突,是推行新军事变革的重要基础。秩序价值是军事法阶级属性的重要体现。笔者认为,新军事变革时期,军事法在强调秩序价值的同时,应兼顾新的社会价值,在保持军事法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调整,兼顾各方利益,让军事法成为官兵们自由的标尺。
1.军事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冲突。新军事变革时期,军事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冲突日趋激烈。原因在于我国军民融合发展道路并不成熟,军民界限仍建立在传统观念之上。新军事变革时期,军民界限几近消亡,传统的军事利益概念与现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矛盾。比如,信息资源的共享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对信息资源的征用与商业主体信息资源经济利益的冲突问题,是军事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冲突的最显着表现。在新军事变革中,信息资源匮乏成为军队发展的瓶颈,我军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尤为迫切。但是,大量先进的信息资源是掌控在商业主体手中。大多数商家缺乏对军事征用的信任,认为信息资源共享会涉及到商业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源征用制度。因此,军事法应及时调整价值取向,在国防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相统一的前提下,注重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消除商业主体对军事征用的不信任;并以法律为基础建立信息资源的军民共享机制,把军民融合的发展模式用法律规定下来。
2.军事秩序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现阶段,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大于对物质文明的需求,个人对权利的保护意识空前加强,官兵对个人权利实现也有更高的期许。以"家长制"为代表的传统军事管理制度与官兵个人权利的冲突日益明显。新生代青年作为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军未来发展的主力军,但同时也对传统的军事管理制度有很强的"逆反"心理。因此,军事法应起到平衡军事秩序利益与个人权利的作用,把军事秩序与个人权利的保护相统一,在维护军事秩序的同时,彰显对官兵权利的关怀,并在权利、义务设置时,扩大对官兵权利损失的补偿。
(二)改善立法技术,增强军事法在军事行动中的实效性传统军事立法技术,将普通立法与军事立法混杂在一起,军事立法往往是普通立法在军事方面的继续,这一方式严重造成军事立法缺乏了军事实效性,很难凸显军事法的作战效应。为适应新的军事斗争,军事法应更具实效性,而改善实效性,应从军事法立法技术方面着手。
在新时期,改善军事立法技术应注重树立信息化军事法思维方式。信息化军事法思维方式,是信息时代军事法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战略思维。即从多角度、多层次考量军事法的价值、作用和适用效果。我们立法时,要深刻认识到现代战争包括法律战,要着眼于法律战战略、战术安排,并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对军事立法进行测评,确保设立的法规符合军事利益、国防利益、官兵利益等多方面需求。与此同时,更要考虑到军事法在军事行动中的特殊作用,使军事法成为能确保军事行动顺利进行的良法,实现军事行动的预期效果。
(三)建立信息化法律系统,用信息技术统筹军事法律运行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军事法制体系,但是现有的军事法体系,在应对信息时代时局的突变性时,又出现了缺位和滞后现象。如在军事网络信息犯罪、军事行动扁平网络化指挥的法律规则、新类型军事行动等方面。因此,建立信息化法律系统,将信息化与传统法律体制相结合,提高军事行动法律实效性,以应对新军事变革。
信息化法律系统是将法律与信息化思维、信息化技术相结合,建立法律的信息化运行模式、评价模式,并建立法律预警机制。将法律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可以运用信息化模拟法律的运行体制,将现实的法律运用数字化虚拟,达到预警的目的。对军事法而言,构建信息化法律系统,旨在提高军事行动的效果。信息化的法律系统,要建立在完备的军事法基础之上,将军事法的具体条文,特别军事行动法条文,置于数字化模拟的系统内,按照军事法的运行规律进行数字模拟。以军事行动类法规为例,将军事行动中的各要素置于信息化系统,分析军事行动目标,并对军事行动的目的加以确认,以此为基础进行数字化模拟,得出各行动目标的法律效果,并预测军事行动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