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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苦聪人的家庭结构及其功能变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17 共6143字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社会之中,家庭总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一

  家庭是亲属关系中(或类亲属关系中)相对较小的户内群体,是一个相互合作的单位。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以及由这种状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模式。社会学家在研究家庭制度时,从不同的角度把家庭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戴维把家庭分为出生家庭和生育家庭,认为人的一生中,大部分都生活在这两个家庭之中。葛学溥把凤凰村的家庭分为自然家庭、经济家庭、家教家庭、传统的或氏族的家庭四类。美国学者奥尔科·郎以家庭夫妇数目为标准,将我国的汉族家庭分为核心家庭、扩大家庭、主干家庭三类。核心家庭指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同时也包含一些核心家庭的变形,如一对夫妇而无子女或夫妇仅存其一而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扩大家庭是指年迈的父母及其子女与两对以上的已婚子女组成的,甚至包括四代或四代以上的成员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介于以上两种家庭之间,即父母及其未婚子女与一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这种分类方法为多数学者所接受。费孝通先生在研究江村家庭制度时,把江村家庭分为四类:一是残缺家庭或不完整家庭,即核心家庭中原有的配偶中有一方死亡或离去,或者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这里我们统称为不健全家庭,包括残缺家庭和单身家庭。二是核心家庭,即包括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通常称为“小家庭”。

  三是主干家庭,指核心家庭之外,又包括不同辈的核心家庭,即重叠多核心家庭。四是联合家庭,指婚后兄弟姐妹不分家而构成的同胞多核心家庭,包括健在的父母,这类家庭称谓“大家庭”。

  家庭类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就一个人的生命周期而言,会经历不同的家庭类型。就一个社区的家庭类型而言,不同时期的家庭类型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促使家庭类型变化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造成家庭类型变化的直接原因则是分家。“因此,家的规模的大小是由两股对立的力量的平衡而取决的,一股要结合在一起的力量,另一股要分散的力量。”

  在前现代社会中,家庭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能满足大部分家庭成员生理上和感情上的需求。全部家庭成员合作制造工具、修建房屋、狩猎、采集或从事园艺生产活动。家长决定劳动分工,并裁决家庭争议。在早期苦聪人社会中,无论是游猎生计还是游耕生计,面对复杂多变的生存环境,要求人与人之间团结协作,以克服生产工具简陋及其自身能力的不足。特别是游耕生计,为了防止野兽践踏庄稼,选择的耕地往往连成一片,家庭之间的联系在生计活动中得到强化,家庭内部的团结性较强。

  苦聪人为在食物匮乏、疾病肆虐、野兽横行、外族觊觎的境况中安身立命,在处理家庭成员、社区、民族关系时,被迫采取“忍让”策略。“当忍让的对策反复获得相对安宁的生活环境之后,当有组织的忍让比自发单个的忍让较有实际效果之后,被迫的忍让逐渐变为主动的忍让。主动的忍让便产生了追根索源的愿望,有组织的忍让又为这种追索创造了基础和条件,图腾崇拜则使这种追索得到新的启示,进而从图腾崇拜中臆测出:疟疾的棸冷阵热及下意识地抽动;凭空惊雷凭地颤抖(地震)等非人为特异现象,都是由一个似图腾但又能够统治众多图腾的神秘物操纵。他们遂称之为‘内’。认为内主宰着人体乃至万物‘,忍让’得到的好处是内赐给的,内好忍让的旨意系告诫人们:‘万物皆和’。于是,忍让便带上了神力的光环。”万物皆和,安于现状,乐于清贫,以和为贵的思想,促使苦聪人的家庭能维持在较大规模的水平。家庭以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为主,一般情况下,只要老人健在,兄弟结婚以后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长辈掌控着家庭的生产生活资源,父子关系更为亲密,夫妻关系被置于父子关系和兄弟关系之下。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体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个性发展,市场意识强化,大家庭裂变速度加快,家庭规模不断小型化,家庭核心化趋势凸显。至2012年末,小户南29个家庭中,核心家庭18户,占62%;主干家庭3户,占10%;不健全家庭8户,占28%,其中多数为男性单身家庭。平均每户3.13人,比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多0.03人,比云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少0.4人。

  家庭结构受社会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心理状态的影响,但家庭中基本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家庭的基本关系主要表现在:两性结合形成的婚姻关系,生育形成的血亲关系,抚养、赡养形成的供养关系三个方面。

  夫妻在家庭内部事务决策中所扮演的角色构成家庭权威。家庭权威可以分为父权、母权和平权三类。在父权家庭中,大部分权威由最年长的男性拥有,男性家长可能是大家庭中的祖父或叔父,或是核心家庭中的父亲,他在各种家庭事务中做最后的裁决。妇女通常有她们自己的领域,主要是家务事和孩子的养育,即使是这些领域,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属于男性,但妇女对家庭的影响力仍然存在。“许多扩展家庭的分裂都是由家中女性之间的争执引起的。虽然中国家庭里,男性掌握着公开的决策权,但女性可以通过各种曲折的方式来对这些决策施加影响。”

  母权家庭则相反,大部分权威由最年长的女性拥有。平权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在权力和特权上大致平等,家庭重要事务由夫妻双方商定。

  在苦聪人传统社会中,家庭主要事务由男性家长进行决策,村寨事务一般由男性长老商议决定,在重大宗教活动中女人直接被排除在外。小户南每年春节后的第二个属牛日要举行祭竜仪式,是日,所有男性(包括刚满月的男孩在内)集中在广场上,每户带一块腊肉,一棵青菜,集中放在一口大铁锅中煮熟祭献后,供参加祭祀活动的人员共同食用。在节日的前一天晚上,每户要送一碗糯米到白母家,白母将糯米冼净浸泡,凌晨起来蒸熟,连同饭甄抬到广场上,用筷子从甄子中间插入将糯米饭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捏成饭团,留给女人食用;一份舂成粑粑献祭,献祭以后分给参加祭祀的男性食用。苦聪人妇女除不能参加全寨性的祭祀活动和食用祭品之外,在日常生活中还要恪守各种禁忌。如不能进入竜林,不能祭献篾搭拉神(祖先神),坐月子期间不能进入厨房,经期不能上楼和进入粮仓,不能跨越猎枪、篇担、犁、耙等生产工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全社会对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对于家庭的维持和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婚姻法对男女社会地位的确定,家庭中的平权趋势不断加强。女性除在宗教方面受到限制外(这种限制只是相对的,因为苦聪女性也有自己专祀的鬼神,如生育神———阴沟鬼),地位普遍上升。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也会导致家庭权威的激剧变化。小户南人口性别比为146。其中18岁以下年龄组16人,男性8人,女性8人,性别比为100;18-40岁年龄组39人,男性27人,女性12人,性别比为224;41-60岁年龄组29人,男性15人,女性14人,性别比为100.6。婚育年龄组性别比例的不对称,使女性在择偶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婚后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在感情上容易获得更多的关心和呵护,大多数家务劳动由男性承担,女性拥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家庭决策权的重心倾向女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家庭成员在“家长”的组织管理下,在土地上生产经营,成果表现为家庭共有,成员必须依附于家庭才能生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提高,家庭成员的生计模式多元化,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非农收入在家庭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家长在家庭生产中的作用渐次弱化,权威下降。妇女、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力上升甚至取得绝对优势。代际关系的疏离和亲子关系逐渐为夫妻关系所代替是家庭关系变迁的一大趋势。人们结婚以后,只要有兄弟,小夫妻就与大家庭分裂,不再与父母兄弟居住在一起,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形式。小家庭与社会发展、个性解放相适应,有利于家庭关系的调整,能更加灵活、有效地调整生产、生活计划,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

  二

  贝尔认为,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细胞,尽管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家庭依然保留了对全部制度的最大影响。

  这种影响表现为家庭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因国家及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异。“在许多小型的、无文字的社会里,家庭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能满足大部分家庭成员在生理上和感情上的需求。”

  家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保持家庭的完整性、满足家庭及其成员的需要,实现社会对家庭的期望等方面。所有家庭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满足个体需求、维护家庭和符合社会的期望。一般来说,家庭功能有生育功能、经济功能、抚养和赡养功能、教育功能、社会化功能、情感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变迁,苦聪人家庭功能出现萎缩、下降或被社会替代的现象。

  苦聪人的家庭经济功能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苦聪人在寻食生计模式下,以家庭为消费单位,但狩猎生产更多地表现为集体生产。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使每一个苦聪人家庭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家庭的生产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立,土地变为集体所有,家庭的生产功能丧失,家庭成为基本的消费单位。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1981年土地承包到户,家庭的生产功能重新得到恢复和延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结构优化,剩余劳动力转移,家庭的生产功能不断弱化。

  家庭的生育功能削弱。家庭的成立使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从而为人的性伙伴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生育单位,人口繁衍的保证。苦聪人长期生活在深山老林中,为适应迁徙流动的寻食生计,群体的人口数量必须保持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尽管希望子孙繁荣,崇尚“早栽秧,不如早打谷;早发财,不如早生子”的信条,女人的生育年龄较小,第一胎一般在15-17岁之间,有的从13岁开始生育,一直延续到50岁左右,小户南60岁以上的妇女中没有节育案例,一个女人生育十胎以上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生存环境、营养供应、医疗卫生等条件限制,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并存,人口增长速度处于较低水平。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生活资料的丰富以及医疗卫生改善,在维持高出生率的同时,死亡率下降,人口快速增长。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生育功能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家庭生育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少生优育观念被多数人接受,小户南育龄妇女一般只生育两胎,没有超过两胎的情况。

  家庭的赡养功能淡化,抚养功能增强。抚养和赡养具体表现为家庭代际关系中的双向义务与责任,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供养,以及之间的相互供养和匡助;赡养则是子女对年迈父母供养和照顾。家庭的抚养和赡养功能是人类社会延续的保证。

  在苦聪人社会里,老人拥有较高的地位,儿女如果不孝敬老人,对老人的生活不给予应有的照顾,就会受到社区成员的谴责,甚至被排斥在社区集体生活之外。随着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和健全,困难家庭和老人,享有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改变了过去养老完全依靠家庭的局面。没有儿女的鳏寡老人,或者失去父母的孤儿,民政部门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在计划生育背景下,人口质量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普遍对孩子的未来抱有较高的期望,家庭在抚育子女成长成才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轻老重幼的亲子关系趋势增强。

  家庭的教育功能外移。家庭是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学校,是个人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担负着传授文化知识,培养道德品质,指导行为规范,帮助营生自立等责任。几乎所有的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几乎每个人都受到家庭的影响和教育。但每个人受到的家庭影响是具体的,有限度的。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教育方法,不同的家庭所创造的环境,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到儿童智力的发展和教育上的促动因素。苦聪人传统社会中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知识的获取,生产、生活技能的习得都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完成。孩子白天跟随父母参加生产劳动,在实践中向长辈学习生产技艺;夜晚围坐在火塘边聆听老人讲各种各样的故事及传说,熟悉本民族的历史;闲瑕时参加各种仪式活动,学习各种仪礼,认同本民族的文化。家庭教育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亲和性和权威性。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彼此比较了解,俗话说“知子莫如父,知女莫如母”,父母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施加影响。孩子经常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在父母对孩子无微不至的关怀、爱护和教育中,逐步形成的血缘伦理亲情关系是其他教育难以比拟的。同时由于知识、生存资料的依赖性,父母容易赢得儿女的敬重。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的功能逐渐萎缩,孩子智识的来源不再是家庭,而是学校和社会。特别是乡村学校布局改革,使原本可以就近上学成长到一定年龄才离开家庭到学校寄宿,村小撤并乡镇中心校以后,孩子从三、四岁开始就不得不离开家庭到学校寄宿,家庭教育的功能被学校替代。这种替代的结果是民族传统文化在孩子的观念中变得越来越淡薄。最典型的例子是本民族语言的丧失。年轻父母为了使孩子入学后能流利地讲汉语,在教孩子说话的过程中,只教汉语,不教本民族的母语。使年轻一代能听懂母语,但不能流利地讲母语。

  家庭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一直是最重要的社会化群体。“家庭,作为社会中的主要的社会化机构,起着教给儿童文化和亚文化的作用。”

  在家里,孩子学会认识自己,应该怎样去期望生活,应该怎样对待别人,社会对他们的期望是什么等等。

  在许多方面,家庭都是承担社会化任务的理想场所。家庭是一个小群体,在这里群体成员享有很多面对面的接触机会。孩子的发展得到密切的关注,其行为得到适时的调整和引导,父母把孩子看作是他们生物体和社会体的延伸,因而在培养孩子上也就投入很多感情。但孩子长期与父母分离,多数时间呆在学校,社会化的功能由学校替代。

  家庭的情感功能不断强化。家庭是情感的源泉和情感的寓所,为其成员提供爱和情感支持。感情对孩子而言就如同学习一样重要,而且在人的整个一生中始终都很重要。家庭由夫妇和子女组成,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就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前者因婚姻事实而生,后者因生育事实而成,前者是一种后天获致性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先天赋予性的关系,二者共同的基础是情感。夫妻关系主要因爱情而缔结,虽有其他因素介入,但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关系是比较稳定的,其他关系以之无法相比;父(母)子(女)亲情因生命的延续而相衍,比爱情更为恒定,是一种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苦聪人一生都生活在出生和养育他们的社区里,人口的流动性很弱。小户南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远离乡土、长时间外出打工的人,他们结婚之后有自己的孩子,但仍然与父母、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或者住得很近。亲戚也彼此住得很近,每逢节庆、讨亲嫁妻、起房盖屋都要相互邀请,使家庭成员有充分的机会保持友好往来,获得情感支持。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生活质量的提高,家庭的情感功能愈来愈居于支配地位,家庭从一个“经济共同体”和“生育合作社”变成一个“心理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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