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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20 共4229字
摘要

  0 引言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女性也成为就业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女性承担着生育的重大责任,也负担着相应的成本,因此女性在就业问题上会遇到生育方面的问题,生育问题会让女性在职业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是不利于女性职业发展的,在当下女性的生育以及就业方面的问题也收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1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顾名思义,生育保险制度是保险制度的一种,是我们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施行的一项保险制度,主要是保护我国的广大女性利益。妇女在从事工作过程中会因为生育问题以及孩子的哺乳问题而不得不中断一段工作的时间来照顾孩子,生育保险制度的确立与施行就是保护这个时期的妇女可以从国家以及社会上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以及相应的物质保障的权利,这样生育期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在中断工作时也可以确保基本的生活,保障了妇女以及孩子的健康与生活环境,这样也确保了我们国家的人口再生产问题正常进行,人口结构也维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社会也保持较为和谐的状态,有利于社会以及国家的健康与持续发展[1].很多的女性人才都参与到职业发展上,有自己的职业以及职业发展规划,为了保证更多的女性人才有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国家以及社会也需要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保障,在女性生育期间,提供适宜的生育保险可以保障产妇与孩子的生活与健康,在实践中生育保险制度也具有现实意义。

  2 女性就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性别歧视

  很多的女性在参加工作中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就职后的生育请假问题,很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工作上的利益以及公司的经济效益,都希望最大限度发挥员工在职场中的作用,招聘女性职工,就会面对许多问题,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生育长时间的请假对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相应提高了公司或者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因此,在社会上的就业环境中形成了对于女性的歧视问题,很多的单位明显标注只招聘男性。适龄生育的女性在职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承担着生育的负担与成本也很容易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上的歧视。

  2.2 生育期与就业期冲突

  女性在就业期的高峰时期刚好也是女性在生育的高峰时期,这个时候需要女性很好地平衡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女性也会由于生育问题遭到单位或者企业的拒绝,放弃掉工作完成生育,女性在职场上本身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样的环境下生育以及哺乳近一年的时间,远离职场,待生产完回到职场就业就相对困难,因为女性在工作中还需要承担相应照顾孩子的负担,因此女性在职业发展的高峰期刚好也是生育的高峰期,这个矛盾不可逾越,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制度,保证女性在生育期的利益[2].

  2.3 女性人才角色冲突导致缺乏较多的就业机会

  很多的女性人才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就业上的困难,除了性别上的歧视,生育期与就业期之间的冲突原因外,还有一个是女性人才在社会上承担着很多的角色,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导致女性人才缺乏更多的就业机会。因为女性人才在完成自身的学业以及在参与就业的过程中,还需要承担很多的家庭角色,照顾家庭成员。尤其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每一个家庭中需要赡养的老人也比较多,女性除了需要照顾家庭外,还需要兼顾自身的职业发展。社会上能够提供给女性人才这样适宜的工作机会也是较少的,这也是导致很多的女性人才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3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的分析

  3.1 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了,随着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仍然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尤其在法律制度上还是不够完善的。立法上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生育妇女利益的保护,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对于养老、医疗以及工伤等方面的保险条例,但是关于妇女生育保险方面的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这是不利于生育妇女利益的保护,也与我国现阶段的女性就业市场发展需求相互矛盾的,因此国家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尽早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更好地参与就业,为女性的职业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3.2 覆盖面较窄

  从上文中的制度特点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覆盖面上比较狭窄,还有很多的女性在生育时的利益无法获得保障,也体现了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统筹层次较低,这样不利于广大妇女的就业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由于享受这种保险制度保障的群体主要是城镇已经就业的适龄生育妇女,还有很多的农村妇女以及尚未就业但是需要就业的妇女等群体的利益是没有获得保障的。在统筹方面,我国有一些比较好的行业,会在企业或者单位的内部实施相应的内部统筹或者是在某一个系统内部进行统筹与管理,这个是不利于平等保护女性的利益的,也无法很好地推进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普及,也无法较好地提高我国妇女生育保险的统筹的层次。现阶段在我国很多的地区还是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促进统筹层次的提高,只有一些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实现了统筹,但是还有大部分的市、县以及乡镇等没有完成相关的统筹,在整体上看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上以及统筹上水平都是相对较低的[3].

  3.3 参保率低,地区发展也不平衡

  在我国还有很多的女性并没有参与生育保险,在参保率上也比较低;在地区上看生育保险的参保数量,地区之间的发展也是很不平衡的。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人们收入的不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观念问题。例如,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地区由于其经济较为发达,在这些城市生活以及工作的女性在生育保险上的参保率就明显很高。另外,生活与工作在这些一线城市中的女性,无论在文化水平上还是观念上都是比较先进的,比较容易接受新兴事物,对于自我的权益保障的意识也比较高,这些因素都会促使这些地区的女性在生育保险上的参保率普遍较高。在我国很多的西部地区以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广大乡镇地区,由于这些经济比较落后,这里很多的妇女也不参与职业生活,主要是在家里做家庭主妇或者是在农村干农活。另外,在这些地区的女性的法律意识以及观念也是比较落后的,因此对于生育保险的参保率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参保率也明显偏低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原因以及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经济发展普遍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女性生育保险在参保率上体现地区发展的不平衡[4].

  3.4 生育保险基金少,享有率也较低

  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在收入上与其他保险类别相比较是明显偏低的,例如,在 2007 年我国的生育保险的基金是 80 亿元,养老保险的基金收入是 7834 亿元,这可以明显看到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在收入上也较少的。另外,我国的生育妇女在生育保险上的享有率也是明显偏低的。例如,在我国生育制度上规定生育妇女享受 90 天的产假,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的妇女是无法享受这么长的假期的。一般在事业单位中的生育妇女可以享受 90 天或者更长的产假,但是在很多的企业中,为了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或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很多的妇女在生完孩子后一个月内就到企业上班了,月子都没有做完的女性参与工作的大有人在。而且在薪资待遇上,较好的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给予生育妇女在产假时期的薪资待遇是相对较高的,城镇的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到 70%的薪资待遇,但是在很多的农村地区的生育妇女只可以享受到 39%的薪资待遇,本来她们的生活就比较困难,生育孩子经济负担大,再者产假工资少,无疑加重了很多生育妇女的经济负担。

  4 解决生育保险上的问题来促进女性人才就业问题的解决

  4.1 完善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上更加健全与完善,这样有利于女性人才利益的保护,在其权益受到损失时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女性人才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解决就业上的问题。

  4.2 消除女性歧视

  职场上对于女性的歧视问题也是影响女性人才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和社会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很多的企事业单位降低对于女性的歧视,改善对于女性就业问题的看法,在企事业中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让女性人才有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保险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也有利于女性在职场上获得平等的机会以及待遇,最大限度降低对于女性的歧视,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4.3 提高覆盖范围以及统筹的层次

  为了更好促进女性的就业问题的解决,需要提高我国的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以及统筹的层次,让更多的女性都获得相应的制度保障。不仅是城镇中工作的生育妇女,还需要让广大等待就业的妇女以及广大的农村妇女也纳入到保险的范围中,让生育保险惠及更多的女性,也有利于广大的农村出生的女性有更多的机会发展自己,通过参与就业来提高与发展自己,提高整体的妇女素质。在统筹上也需要提高统筹的层次,促进区域间的平衡发展,普及生育保险制度。

  4.4 提供更多保障权益

  在很多社会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针对妇女生育的给付项目是较多的,例如,有生育假期上的给付、生育时收入的补偿、生育方面的医疗保险以及针对孩子的补助金等方面的给付项目。我国也借鉴西方经验提供了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宜的有相关方面的补助,于此同时,我国还结合计划生育制度对于晚婚晚育的妇女施行了相应的奖励制度,对其为国家的人口与计划作出的贡献提供一定的物质上的奖励与补助。由于生育妇女对于国家发展的特殊贡献,为了保护独女的利益,国家为妇女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活工作的安定,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其提供了相对较高的给付标准。例如,在制度中有规定,生育妇女在生育期的生育补偿相当于被保险人在生育前妇女在工作中基本工资的 100%.生育的妇女在产前由于怀孕不利于行动,在产后由于刚分娩,身体需要恢复一段时间,因此其在产前与产后都难以正常工作,在保险制度上考虑到这一点,规定让妇女在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相同的待遇,制度上更加人性化。

  5 结束语

  在生育保险制度上进行完善,有利于更好促进女性人才就业,提供给女性更多的平等就业机会,让女性人才安心生育以及规划自身的职业发展方向,解决女性的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柯含。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视角下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J].人口·社会·法制研究,2012(00):245-250.

  [2]张翠娥,杨政怡。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路径---基于增权视角[J].卫生经济研究,2013(01):23-27.

  [3]起建凌,孙江丽,陈蕊。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1(12):124-125.

  [4]林斌。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分析---基于厦门的经验视角[J].中国卫生产业,2014(09):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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