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4 年 12 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 28211 亿元,较 2013 年的 18851 亿元,同比增长 49.7%.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将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促进就业。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网络市场的规范操作与有序运行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大了监管力度。2014 年 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并在 3 月 15 日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施行。同年 7 月,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下发了《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对阿里巴巴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六点要求。国家对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及服务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并进一步要求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化,尤其是以淘宝网为代表的 C2C 交易的会计核算。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淘宝交易中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主要分为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两类。实物商品即有形商品,消费者通过在淘宝店铺上看到的商品照片,然后下订单并完成付款,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将这件商品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家手中。交易完成后,买家享有该商品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排他性的,即买家可以任意支配和使用该商品。而虚拟商品是无形商品,没有具体实物形态,是通过网上传输或者下载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不具有实物性和排他性,主要包括话费充值、各种充值卡、电子图书以及视频等。因此,虚拟商品是具有复制性的,成本难以计量,也没有物流配送费用。
2、现行准则关于销售收入的规定
依据现行的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认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予以确认:一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二是对已销售的商品没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现行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定义十分明晰,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并没有一套适合电子商务会计核算的制度准则,所有的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网页和网上支付平台中进行的,淘宝卖家的销售收入难以确定,像“只提交订单不付款”,亦或是“收货后又退货”等行为极为普遍,加大了收入确认的难度。
3、收入确认与计量时间点的确定
在网购环境下,企业经济交易发生时间与相关货币收支时间不可能一致。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目前,国内学者杨志强、黄林娜、黄椿丽、邓春琼、陈晓柳(2014)主张采用经验法对销售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即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率,在发货时对不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淘宝网的大部分卖家网店经营时间并不长,而且缺乏经验数据来合理估计退货率,因此经验法仅适合规模较大的、历史数据资料丰富的店铺。而笔者认为,直到买家确认收货或者退货期届满,卖家才能够准确、可靠地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4、销售收入计量金额的确定
传统的销售方式根据合同或者单据来确定交易价格,收入的计量金额容易确定。但是网上交易模式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一种“无纸化”操作,而且卖家给自己商品的定价具有随意性,有的卖家为了获取较高的成交量,有些商品价格甚至低于其成本。淘宝交易过程中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经济单据,因而其成本和售价的金额都难以准确、可靠计量。并且在买家提交订单之后,价格仍然是可以随意修改的,通常买家会通过阿里旺旺软件与卖家议价或者要求包邮等。即便是销售给买家之后,能否收回货款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或丢失,买家签收商品后要求退货,或者恶意差评索要补偿等等。笔者认为,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淘宝卖家的收入金额是难以可靠计量的,因此,只有在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即买家确认收货之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二、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淘宝卖家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我们以销售实物商品为例,总结其销售各个环节的账务处理。
1、买家提交订单与付款
买家提交订单并付款,只是一种购买意愿,交易并未实质发生,买卖双方确认了交易价格,所付款项将转入支付宝平台的冻结资金中,此时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
2、卖家发货
卖家发货时,还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此时,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单独核算,不应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为销售发货支付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中核算,即“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库存现金。”
3、买家确认收货,卖家收到货款
通常情况下,买家确认收货或者是系统确认收货与卖家收到货款的时间是一致的。此时,销售收入才得以确认,同时结转成本。卖家收到的货款,在其支付宝账户中,为此,笔者认为设置“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核算比直接计入“银行存款”更合理,即“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若卖家将货款从支付宝账户转入自己银行账户中,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
4、销售退货与换货
(1)买家退货的会计处理。买家收到商品后,提交了退货申请,卖家同意其申请,接着买家将商品退回,此时需将卖家发货时的会计处理用红字冲回即可。如果买家在确认收货前退货,则只需做发货时会计分录的相反分录,但是已付的运费不得转回。如买家在确认收货后退货,则还需冲减“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或者“银行存款”.
(2)买家换货的会计处理。换货的过程可以看作是先退货再发货,如果换货商品的品类完全一样,可以简化处理,即只需更改内部出、入库单,不更改收入、成本的处理,若是卖家承担运费的话,还需确认运费对损益的影响,计入“销售费用”.
三、特殊交易中应该注意的会计核算问题
1、折扣、满减、店铺优惠券等销售折扣
淘宝卖家为了“薄利多销”,从而制订了一系列的促销方式。直接打折是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满减和店铺优惠券都是买家购买达到一定金额,卖家给予的销售折扣。
以上三种销售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在会计确认上却可以归为同一类情况:应视作销售折扣,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折扣应该按折扣后的价款确认销售收入,也就是实际收到的价款,卖家在确认收入时应该把扣除了优惠后的价格作为销售收入来确认,比如买两件商品,每件 100元,给予 9 折优惠,那么就应该按照折扣之后的价格 180元确认销售收入,而不是 200 元。
使用以上三种方式的销售折扣,还需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买家领用店铺优惠券时,不需要做会计处理;二是使用满减和店铺优惠券折扣方式,要事先设定一定的前提条件,明确说明顾客购买达到多少金额,系统自动减现或者使用店铺优惠券减现;三是折扣有两种,一种是购买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直接打折,还有一种是淘金币抵现。
2、组合销售方式
组合销售方式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组合成套餐进行捆绑销售,这种方式所需支付的价款小于分别购买的商品价格之和。采用这种方法进行销售是为了提高销售量,薄利多销。例如:商品 A 单价 200 元,商品 B 单价300 元,卖家将两种商品组合销售,总价 450 元,比分别购买优惠了 50 元。此时,应将总价按照两种商品各自单价比例进行分摊,分别确认两种商品的销售收入,即:商品 A 分摊的销售收入为 450×200/(200+300)=180(元),商品 B分摊的销售收入为 450×300/(200+300)=270(元)。
3、卖家包邮的促销方式
商品详情中标注的普通快递邮费的价格一般是首重10 元(1 公斤以内),但是淘宝卖家通常都有长期合作的物流公司,每天发货量越大,快递价格越便宜。对于不包邮的商品,卖家应该将邮费差价(买家支付的邮费减去卖家支付给快递公司的邮费)直接计入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销售收入既包括商品货款,还包括了赚得的邮费差价。所以,卖家包邮是卖家为了吸引顾客来购买商品、提高销售量的一种促销方式,对于卖家包邮的商品,将卖家支付的邮费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而销售收入就是包邮商品的价格减去应支付给快递公司的邮费。比如销售一支某品牌钢笔,单价 200 元,淘宝卖家包邮,卖家实际支付邮费为 6元,那么销售收入应该确认为 194 元。
4、附有“好评返现”的交易方式
“好评返现”是淘宝网近期以来较为流行的一种新型营销手段,具体做法是买家在收到货物后,及时确认收货并给出好评以及填写评语,卖家用支付宝给买家转账一定金额作为奖励。关于“好评返现”的做法,颇具争议。笔者认为,卖家采取这样的方式,是为了尽快收回货款,提高回笼资金的效率,同时也督促买家尽快提交评价供后续的顾客参考。对于采用这种方式的会计核算,应该在买家确认收货时,除了对货款收回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返现”的金额作为“销售费用”核算,即“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
5、附有退货权的交易方式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店铺加入到“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项目中来。如果在买家付款或者发货时确认收入,那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而可能高估销售收入,进而高估利润。只有在退货期届满的时候,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此时再按照收到的货款总额减去退货款项的余额确认销售收入。通常经验不足的淘宝卖家无法预估将要发生的退货率,因此可以采用递延法,等到购买方的退货权消失时再确认销售收入。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卖家,应在买家签收货物的第二天零点为起点的七天之后,即购买方的退货权已消失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6、分期收款的交易方式
网络支付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为淘宝买家提供了更多选择,支付宝推出的“分期付款”方式日益流行起来。买家在购物付款时选择“分期付款”,将要支付给卖家的货款先存放于余额宝冻结资金中,然后一边享受余额宝利息收益,一边分期付款。淘宝卖家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即商品已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货款收回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金额也不是很大,实际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销售方式,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
四、结语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受到巨大的挑战,因此需要结合电商的特殊交易性质来探索适合这个行业的会计核算方法。笔者认为,结合目前淘宝店铺(天猫商城除外)的总体发展规模与经营情况,并且考虑到绝大部分淘宝交易都是附有退货权的交易,采用递延法来确认销售收入将更加准确、更加合理。另外,淘宝卖家为了提高销量,获取更多的利润,其促销方式花样百出,因而相应的会计核算方式也要随机应变、灵活处理。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准则制度规范电子商务会计收入的核算,但这势必是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将主要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行业会计收入的核算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参考文献】
[1] 张成娟:淘宝卖家销售行为的会计确认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3)。
[2] 杨志强、黄琳娜等:电子商务会计收入确认探讨──基于淘宝网络商家收入确认视角[J].财会通讯,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