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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同创新中物流企业产权制度的失范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6262字
论文摘要

  一、低碳经济发展环境下物流业税收协同创新的企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产权制度含义

  广义的产权就是财产权,乃由国家法律或政府规制所明确认定且予以护卫、对财产的维系与经济社会运作中出现的经由契约组织市场交易者间社会行为关联的权利架构。产权就是基于所有权的财产运动中所引发的一连串财产权利的汇总。产权制度乃国家经由法律、政府经由编制规则对产权明晰、运作、护卫等而施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加总。

  (二)现代产权制度特点

  现代产权制度为顺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内在要求的产权制度,其特点为:
  
  1.归属明晰。这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与前提。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所有人皆有法律明确规范,产权归属清晰与否是决定物流企业绩效的关键因素,产权主体归属清晰的情况下产权收益的归属自然也清楚明了。
  
  2.权责清晰。这是现代产权制度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产权在实现、运作活动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明确,责任清晰落实,使物流企业所有权和物流企业法人财产权严格分割,使政府社会治理职能和所有人职能相分解,把政府的双重职能加以隔离,作为所有人的职责经由实施出资者职责的部门运作,对物流企业而言即“一个萝卜一个坑”。
  
  3.护卫严肃。严肃的产权护卫制度乃市场经济中产权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护卫产权的法律制度健全,各类型产权皆受法律的严肃维护。护卫产权安全就是要实现国有物流企业资产的保值,不因经营管理欠佳而损失国有资产,也不因道德风险引发国有资产耗损。

  4.流转畅通无阻。产权主体可合理有效地支配自身的权利能力,独立自主决策资产的流动方向和流动规模,弹性抉择所属所有权的实现手段,能动地让渡产权,各种产权皆可经由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流转,经由市场达成产权的合理高效配置,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出资者的意图。

  二、物流企业产权制度的失范

  (一)混沌产权关系的制约

  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国国有物流企业的最终所有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皆为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人。但在事实上的经济关联中,我国公民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并未获取任何国有资产收益,也没有对国有物流企业资产的配置权。没有资产的收益权,也无资产的配置权,使得公民作为国有物流企业所有人的所有权成为一纸空谈。所有人既无心也无意去关切所谓拥有的国有资产运作效率,对物流业税收协同创新与否也漠不关心。国有物流企业产权关系混沌更多地表现为企业自主权的欠缺。由于国有资产责、权、利的不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能清楚地分离,造成国有物流企业竞争力不强,市场适应能力薄弱,不能适应低碳经济发展意图。

  (二)非正常产权流动的束缚

  Coase 认为,在最初产权配置不恰当时,可经由产权交易来达成最优的资源配置,在交易成本较低之时,市场乃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在物流企业产权流动中,过高的交易成本阻滞了产权的合理流转。我国没有方便适宜的产权交易途径,资本市场国有股的非流通性造成国有股产权交易仅可在场外施行,交易相当封闭,定价机制不恰当,造成国有物流企业资产的大量流失,损害了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对规模更大的非上市物流企业而言,产权交易的途径更为狭隘。交易机制不够公平、公开、公正,多数国有物流企业资产交易有暗箱运作、定价不适宜的情形,致使物流企业的产权流动不以物流企业的做大做强为目的,不利于物流企业的低碳发展。

  (三)一元产权结构的限制

  一元产权结构乃国有物流企业的主要问题之一。只有构建多元产权架构,才可创立起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使企业动力十足。在国有物流企业一元的产权结构下,物流企业资产皆由国家投资,其他投资主体接近于无,无助于国有物流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物流企业破产或亏损时,国家只好肩负无尽责任。虽然许多国有物流企业实施了公司化改造,在形式上明晰确定了国有产权运营主体,但多数依然为国有独资物流企业或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物流企业。而且,有的国有物流企业股份制革新并未真正地发挥效用,存在国有物流企业股份制革新就是为筹措资金的浅薄认识。有的国有上市物流公司表面上形成了多元产权结构,但只是换汤不换药,无实质性的变动。国有物流企业产权改革落后,造成物流企业不易盘活存量资产,不能充分有效地配置生产要素,企业经营效益难以提高。

  (四)非强制产权护卫的钳制

  强制产权护卫是产权制度有效运作的必备要件。我国现在尚未有国有资产法、国有产权法,没有对国有企业产权、国有企业产权范围、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主体、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产权交易监管机构、违规交易法律责任的明确规范。有的地方虽颁布实施了相关国有产权交易管控规则,但有的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矛盾,或缺乏全面性、细化性,不易贯彻落实。譬如对国有物流企业占用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模糊,依照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企业国有产权乃国家对企业经各种途径投入衍变而来的权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投入形成的可享受权益,及依照法律规范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家经由无偿方式划拨国有土地给国有物流企业运用,应视作国家用土地使用权投资于企业,衍变为物流企业占用的国有产权。但在国有物流企业改制活动中,处置企业整体产权之时,要求国有土地由国土部门来措置,极大地扰动了改制物流企业存量资产整体处理成效,不利于地方对外招商引资良好形象的塑造,妨碍了国有中小物流企业以国有资产置换、企业职工全民职工身份置换为焦点的革新。

  三、产权制度需完善

  低碳经济发展环境下物流业税收要协同创新,应着力解决阻滞其协同创新的产权制度障碍。

  (一)厘清产权关系

  全体社会成员作为国有物流企业的产权主体,无法对国有物流企业展开有效管控,不能切实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带来的收益。国有物流企业不可随意处置所占用资产,企业不具备独立的定价、销售与员工聘退权力,企业亏损无需破产,企业盈利也不全归自己。独立完整的法人产权制度要求国家只是掌控票面价值,企业把持经营权,法人产权制度涵盖法人产权与股东产权。法人产权乃全部股东对公司投资而产生,涵盖有董事会与股东会拥有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层拥有的经营权。股东产权乃股东对公司通过投资经由票面手段掌控公司,事实上乃虚拟产权。产权关系的厘清要求国有物流企业中,国有股东的股东权和企业的法人产权明确界定,达成真正意义上的政资分离、政企分离。依照公司法明白无误的规范,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架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身为国有资产的股东代表者,仅有权经由股东大会明示自身意见,不可经由行政方式对企业实施治理。董事会作为企业常设权力架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可经由委派董事的方式,介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抉择适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可采用行政指示的手段选派任用经营管理人员。这样才能达成国有物流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构建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

  国有物流企业要蓬勃发展,产权需要不断流转需构建统一、规范、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交易活动有序展开。我国国有物流企业资产存量规模庞大,需经由规范的产权转让活动,推动国有物流企业资产合理流转,达成国有物流企业资产的有效配置。首先要构建统一、规范、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专业性中介机构专司企业产权交易,搭建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产权转让信息共享,向交易各方提供充分信息,发挥好市场在产权流转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规范产权交易流程,强化产权流转中的资产评价活动。资产评价的中介机构,要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准则,采用规范标准依照要求的步骤实施评价活动,确保资产评价的公正与严肃,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与可靠。还要规范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应为合法设置的独立法人,其职能是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合法场所,接受产权交易各方的委托提供中介服务,协助交易完成,审查产权交易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交易机构要具备法人资质,还须拥有展开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与专业人员。规范国有物流企业产权的对外出售活动,有选择有计划地向外商让渡国有物流企业产权,若产权关系到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和国家禁止的范畴,不得对外出售,对外商压低收购、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分期付款、投入设备技术含量、市场份额大小等也要在产权交易中予以规范说明。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业自律,通过规章规范交易市场、交易活动、交易流程、交易手段,实现有效监管,防范场外交易,遏制违规交易,杜绝虚假信息,根绝价格欺诈活动。

  (三)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

  推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构建市场体系。作为物流企业发展的两类主要法律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达成所有人的外部化与担负的有限性。产权结构多元化、所有人担负的有限性有利于资本聚集,企业经营管理易于实现规模经济。而所有人的外部化确保了物流企业财产的孑立性与正常运转,可合理防范其他主体对企业财产的侵害,使企业获得长久的经营效益。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主体经营、外部健全的市场系统与内部完善的组织架构对经营管理人员日常运转的密切监督,使经营管理人员的企业运作与所有人的目标相契合。此类结构乃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发展占先所有者优势。啄食秩序理论(ThePecking order Theory) 乃美国学者 Mayer 提出的投资战略理念,内部投资优于外部投资,间接投资优于直接投资,债券投资优于股票投资。Pecking Or-der 的投资理念认为,正是由于企业运营中面临税负、掌控权、破产危殆、安全性、信息失衡、代理成本、资本市场乘数效应等各种市场冲击,有必要也一定会有 Pareto 最优的投资范式从而实现企业最大化的价值,对各个备选的投资模式施行优势排序,为抉择人提供对应的行动范式。外部投资者和内部经营者间存在信息失衡,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真实情形掌握并不全面,通常会低判企业价值,进而造成企业价值滑落。企业经营者作为内部信息的全面掌控者,可以经由投资于企业,成为占先拥有者。

  外部投资者也可经由抉择符合自身偏好与管理才干的企业行业,由上至下地搜寻适当的企业,由被动投资发展为主动投资,由信息闭塞转为信息通达,进而也成为占先拥有者,给企业带来专业人才引进、新产品研究开发、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实现长期增长价值的最大化。

  推动物流企业 MBO 发展。就理论而言,企业代理成本的大小取决于企业治理机制是否完善;而企业治理机制是否完善,则取决于对企业的内部人———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否完备。只有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备的情境下,企业经营管理者才能够从主观意识和客观实际上,尽心尽力地发挥自身最大的经营潜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确保充分的市场适应性能力,最大化地提升企业运作效益,获得充足的资源以回馈所有者。此类激励和约束机制最直接的表现为经营管理者的持股份额。经营管理者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份额时,若实施与企业最大化价值相背离的举措,会损害自身股权利益;若实施和股东利益吻合的举措,则对自身股权利益有益。所以,采取 MBO 方式,可以减小企业委托代理成本,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在企业中,CEO 和 Boss 间的矛盾难以避免,此源于角色定位不同。要实现 CEO 和 Boss 的有效兼容,需要采取合理的制衡机制。对于 CEO 而言,制衡就是约束与激励。要对 CEO 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其能够持有企业的一定股份,但必须明了自身的双重身份:身为股东,有权利拥有股东的所有权利;身为 CEO,则需遵循职业经理人的行事准则。国外许多 CEO 经由各种形式发展为企业股东,但董事会并不会因其股东身份而降低对 CEO 的职业操守要求。企业要构建对 CEO 的合理约束制度。在内部约束中,对 Boss 和 CEO 间要形成互相制约的关系与束缚机制,有赖于合理的企业章程束缚、合同制约与激励性牵制。在外部约束中,要通过法律制约、市场牵绊、道德牵制、媒体管束化解 Boss 和CEO 的矛盾,均衡企业管控权与企业剩余要求权。

  采用限制性股权激励。要合理确定适用股票期权的人员范畴,规范授予相应人员股票期权的规模,通常乃普通股的 10 %,采取每股资产净值、净资产系数、原始发行价、股权均衡价格、市价折扣等合理方式确定股权价格,确定股权的适当期限,可以用公司奖励基金给物流企业经营者、管理骨干以个人名义购买流通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交易,但可享有相应收益权利。还可以在发行新股票之时预留一定数额的股份,以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的形式给予股权激励对象。

  强化企业的外部监督管理。企业资本运作需要有与之相辅的监督管理制度,以规避风险、驾驭风险、消解风险。为此,需要通过法律强化监督管理,明晰市场的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功能;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均设置一定席位的独立董事,经由独立董事的特别身份就企业运营事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别,利于物流企业委托代理中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管;引入合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国资委可公开设立投诉热线电话,就企业产权运作境况接受社会监控,或就企业产权运作征询公众意见,此外,要加强对企业产权运作的财务审计,各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要举荐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对物流企业产权运营财务境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本地国资委如实汇报,为企业资本有效运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依法改制确保国有企业产权护卫的强制性

  在国有物流企业产权制度革新进程中,有的地方在出售国有物流小企业时蜂拥而上而缺乏规范,造成国有物流企业资产的大量流失,大笔银行债务、税款迟迟不能到位,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因此,要制定合理制度,并确保落实,以保证相关部门、国有物流企业在改制与产权让渡时,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行事。要保障物流企业雇员的合法权益,国有物流企业的产权革新措施要公开、公正、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探讨达成协议,让全员普遍参与,要妥当安置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不能借物流企业产权转让的名义,违背国家规范对雇员买断工龄或要雇员提前退休,硬是把雇员推给社会。要恰当处置物流企业债务。物流企业改制之时,未给付的雇员工资、医疗费、补贴、津贴、住房公积金及拖欠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应经中介机构核算、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之后,从国有物流企业资产中扣下,由改制后的物流企业来支付。改制物流企业如果不能一次全部交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应与社会保险机构订立分期缴纳合同,以确保雇员利益。要确保债权人利益,产权革新中要全面尊重债权人的主张,依照法律严格落实各项债权,对已质押或抵押给债权金融机构的物流企业财产,销售时要得到债权金融机构的准许,不允许要求债权金融机构减免出售物流企业的债务,债权金融机构也不可违背国家金融政策减免出售物流企业的债务。要构建发展完备的法律咨询机构,对物流企业革新中发生的雇员上访等各类问题,应经由法律咨询机构依照法律规范来处理,对于超越政策许可的要求,要细致解释、宣传与教育,对个别违法活动,要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处置,应全面发挥法律咨询机构的功效,切实维护改制物流企业雇员的合法权益,护卫国有物流资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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