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的出台也使得国家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实施了调整,2007年 3 月,我国出台了所得税法.新法规统一了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等内容,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非常重视所得税的变化,充分说明我国与国际会计接轨的趋势.由此可以看出,研究新税法和新准则之间的差异成为流行的热点问题.所以,对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背景下的税收法规相关差异性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提升我国所得税会计和税收的理论与实践质量,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目标不同就是其差异的本质原因.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就是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投资者,同时也包括我国相关政府机构以及社会有权利监督的群众等.
而与这些相比较,所得税法的主要目标指的是针对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需求,构建一套规范的所得税制度,可以为所有企业所共用.现阶段,我国会计准则的目标旨在为投资人、政府部分、债权人提供服务,所以,把这些人的收益摆在首位.相比较之下,所得税法仅仅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实施国家政府机构的职能.这就引起了税法与会计在计算所得税中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二)基本前提不同
1.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方面的差异。首先,在主体方面的基本前提就不同.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不再加以区分,不考虑其资金来源,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外,无一例外地依照所得税法执行.而纳税主体所讲的主体就是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可.可见,会计与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纳税主体有所不同.
2.持续经营假设方面的差异。所得税法未能明确地指出其课税行为构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上,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其中的多条条款间接地证明了征收所得税要依照这种假设.例如,处理资产税务时,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执行就运用了该前提条件.
正是由于这个持续经营的前提,我们知道一个企业在其实际会计实务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经济资源专项利用,不可以将会计经济资源作为它用,并且企业需要负担的债务和责任必须要按照合同和约定按时负责.可是,持续经营就不一定可以保证.从税法角度看,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其所负担的纳税义务不可避免.因而,在这方面,二者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3.纳税年度和会计分期方面的差异.我国一般征收企业所得税均是按照年度核算.纳税年度的准确核算日期是从由当年年初的元月1 日一直到当年的年末最后一天 12 月 31 日为终止点.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很对企业的核算时间是无法保证这样的分期期间.一旦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就需要根据会计的实质性原则,将这个企业的真实经营期间才可以当成纳税年度.如果清算企业时则视清算时间为纳税年度.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该条款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分段考核计算的企业经营成果.此外,在考虑缴税年度时不但要关注会计分期的假设,还要考虑企业的中间营业或停止运营的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征税公平,保护纳税人权益.与纳税年度相比,会计分期旨在边界会计数据的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4.货币计量和计税本位币方面的差异.依照所得税法,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其经营所得是外币结算的,当其上交所得税时,应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相比较之下,会计上的货币计量定义,主要是指会计主体实施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通常以货币作为计量的单位,目的是为了更直观地表现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运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差异性分析
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相同.
首先,二者会计相关处理的途径方面有差异.新会计准则在我国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时,需要应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同时准则中也表明计算步骤必须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次,二者在收入、费用等方面的确认过程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处理会计成本、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我国财政部门所规定的一切财务、税务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实施.
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的过程中,由于核算的方法和会计时期的差距,非常容易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差异.
与此同时,二者在计税基础的相关处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方面也有处理方法方面的差异.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内容,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该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在后续时间内,应缴纳的所得税不能确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那么就可以减计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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