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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的入表依据及理财产品的核算政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12 共4386字
论文摘要

  1现行理财业务情况介绍

  1.1理财业务简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下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通常来说,理财业务是银行一种综合性服务项目。它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客户委托,为客户代理进行的投融资业务。商业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基础是理财协议,具体的投资项目与投资运作方式均已在协议中事先约定,相关收益及风险由客户承担,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收入。

  1.2理财产品分类

  目前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品种、名目繁多,但从风险和报酬的分担角度考虑,可以将银行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三类:

  保本型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

  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代理理财产品,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理财投资运作。银行的操作行为是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授权,银行投融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决定了投资者的到期收益率。可以看到,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为了确保收益明确、清晰可算,银行需将此类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及管理,资金款项需单独进行托管,确保专款专用。结构性存款产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存款产品的一种,它将普通存款与衍生产品相结合,通过对汇率、利率、股票等各项指数的挂钩获得较高收益。同时,投资者在获取超出存款收益的同时,相应承担衍生产品挂钩风险。
  
  1.3理财资金的运作流程

  考虑理财资金的运作过程,从发行到兑付共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属销售阶段,营业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并募集资金,投资者进行认购;第二阶段,将所吸收的理财资金汇总上划至总行,在资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及运作;第三阶段,产品到期后将理财资金划回投资人账户。在销售阶和到期兑付阶段,理财资金属于银行的客户存款,其会计核算处理较为简单,各家银行核算方式基本一致。而在第二阶段,各家商业银行在会计政策上有着不同的选择。具体区别在于:是否将理财资金纳入表内核算;入表理财产品的资产分类确认;与衍生工具挂钩的产品的具体核算选择等,各家银行均有着不同的理解。

  2理财业务的入表依据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出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对于目前银行广泛开展的理财业务的入表判断,需从准则规范、监管要求和实务操作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2.1国际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因理财产品属于银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国际业务准 则 第27号-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和 单 独 财 务 报 表》(IAS27)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应考虑该项行为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判断银行主体是否从该项目的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此基础上,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文件标准,确定该金融资产是否满足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首先,应确保银行仅是该资产的代理夫,并不拥有该资产;作为代理受益人,对相应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转付给实际受益人,同时要求该转付是“无重大延误”地。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则不能终止确认,如已满足上述各项要求,进一步需考虑风险报酬和相应控制权的转移情况,确定是进行转移。

  同时需根据移转的程度进行判断,如已全部转移即可终止确认,如未全部转移,可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2.2国内相关监管要求

  从风险资产占用角度考虑,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操作中未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金融资产转移标准进行理财资产的入表判断,选择将代理理财产品全部在表外计量及反映。

  2009年,为规范现有理财投资,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3实务操作判断标准

  在银行内部,在办理理财业务时首先需明确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政策,确定理财产品的入表判断标准。通常,银行主要根据承担的风险报酬转移情况,确定是否将理财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法律角度,从理财协议入手,关注其是否对产品相应风险进行了完整、清晰的揭示,是否已明确银行不需承担风险。(2)考虑管理层意图,银行是否有意向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亏损进行补偿。(3)在实际操作中,理财资产是否独立运作,是否与银行资产进行分离?银行是否就亏损产品提供补偿?因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存款类理财产品,根据前述标准,应纳入表内进行核算。对于保本理财产品,银行因对客户本金安全的承诺而承担了相应的资金风险,需在并入表内核算的同时对相应投资资产按自有资产进行确认及核算;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仅根据协议规定进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在此项活动中银行的角色为服务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不需纳入表内进行核算。

  3理财产品核算政策探讨

  3.1非保本理财产品

  (1)会计核算方式。

  在表外理财产品的发售、赎回和到期处理环节,因资金在银行内部清算,此时期的相关核算及资金清算应在银行表内体现。而在投资环节,因该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不归属于银行,应在表外进行确认。同时,银行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要求,建立理财产品独立建账的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

  (2)减值准备的计提。

  金融危机爆发及雷曼债券事件的发生,使得市场上对银行代理发行理财产品的风险问题产生了相应探讨,由此也产生了对银行表外理财产品是否需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的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这个角度来看,因银行已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提出,不承担到期向客户保证兑付本金收益的责任。

  根据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此业务不构成银行的现时义务。

  3.2保本理财产品

  (1)国内商业银行的处理方式。

  从披露的年报看,国内商业银行均已将保本型理财产品纳入了表内核算,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各行的会计政策存在着一定差异。四大行中,工商银行与农业银行将保本理财产品相关资产与负债进行整体指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而建设银行的处理方式存在着不同,该行将保本理财吸收的资金作为存款进行核算,同时将理财资金对外投资运作形成的资产,按自有资产分别不同种类进行相应核算。

  (2)核算政策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项目”的要求在于:企业对该金融组合的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的,此事项已在相关正式书面文件中明确,企业将定期对此管理项目进行评价和报告。由此可以看出,准则的这项规定更注重的是日常管理的业绩评价,其关注点不在于金融工具中具体组成部分的性质。因此,银行发生保本理财产品吸收的资金,建议应纳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核算,相应的,理财产品产生的资产也应计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3.3结构性存款产品

  (1)吸收资金的处理方式。

  对于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该存款所挂钩的衍生工具确认为嵌入衍生工具,因此在其对主体的现金流无重大改变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确认挂钩的衍生产品与主体是可进行区分的,二者风险及经济特征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因此将衍生产品单独进行核算处理。从各行披露信息来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均将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而中国银行将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吸收存款,并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吸收存款”项目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指出,“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目前,国内银行发生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中,银行通常将其所挂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衍生金融工具场外交易市场”转让。此种处理方式下,该衍生工具可以单独转让,能够与主合同进行分离开,银行不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可以对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确认和计量,而不需将其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监管要求,同时其会计处理也更为简洁,减少了因嵌入衍生工具而产生的对利率挂钩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的复杂测试工作。

  (2)“衍生工具”的认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科目有“衍生工具”和“套期工具”,其核算内容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套期工具的认定中,其目的是以该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是为套期目的而单独进行指定的。因此,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条件为:明确衍生工具与具体项目的套期关系,且预期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而在结构性存款中,没有对其所挂钩的衍生工具指定相应的被套期项目,不符合有效套期的认定条件,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套期工具”,而应确认为“衍生工具”进行核算。

  4结论

  根据商业银行定期披度的年度报告信息,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存款”项目与银行的理财产品会计政策选择息息相关。因受市场竞争压力影响,增加存款资源、满足监管考核的存贷比要求也影响着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选择。由于理财业务品种较多,产品实现方式日益更新,不断推陈出新的理财产品势必为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掌握会计准则及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把握交易实质,为理财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台支撑和保障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的主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
  [3]陈拓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浅论[J].科技咨询,2011,(27).
  [4]陈金香,马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研究[J].会计之友,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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