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持有大额资金是常用的保值手段
(一)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agreement deposit)是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协定存款利率是单位与银行协定存款商定后相应的利率规定,深受一些单位的支持。这也是单位和银行等许多单位都采取的存款方式,同时也是银行招收社会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例如,某企业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以 50 万元为基本存款额度,企业账户结存金额小于或等于 50 万元时,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自动按协定存款利率 1.36% 计算。
(二)办理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时,不管实际存期的长短,统一按存款人取款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1 天通知存款和 7 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后进行支取,兼有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性质,利率视通知期限的长短而定,一般较活期存款高,但又比定期存款低
该存款品种有较强的计划性,适用于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
(三)购买理财产品
相对于上两种手段,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更大。如果购买理财产品带来的风险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企业可合理配置资金,以获得收益最大化
二、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的意图
(一)优化资金结构
按照财务管理的理论,流动性越强的资产,风险越小,其收益率相对也就越低,企业持有现金的成本,在有投资项目而没进行投资时,损失的是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 ;如果没有合适的项目,持有现金的成本则为损失的购买力即通货膨胀率。
由于暂无投资机会,企业持有临时大额现金,为优化其资金结构,改善“存款利率跑不赢通货膨胀率”的情形,购买期限很短(例如 7 天)并且是保本、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账务处理.
(二)达到年初预算的理财收益率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根据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结余,在年初资金计划时,即制定货币资金的理财收益率,激励管理层利用结余资金寻求收益最大化。
(三)资金增值。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外,还有大量的自有闲置资金,在未获得适当的投资机会或者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大于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率时,在营利目的推动下,企业更愿意购买高收益的理财类产品,如信托类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后,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三、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将企业的基本金融工具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四类。本文的讨论也将从这四类处理展开。
(一)以优化结构、达到预期收益率为目的1. 如果购买的产品为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处理,那么企业购买该产品时可以对应计入“银行存款”科目。
2. 如果理财产品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企业随时可以提现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可以随时提取该部分资金而不受任何限制,故可视同为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处理。例如光大银行的“理财周计划”,该计划最大特点是自动循环理财,随用随取、复利计息。
企业购买该产品,既可以享受到高利率的收益,又不丧失货币资金的流动性。
3. 如果购买的产品,出售方的账务处理不是“吸收存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购买方可以计入“短期投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购买方建议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是 :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按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 :
(1) 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赎回。(2)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 属于金融衍生工具。
根据上述条件,第一,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优化资产结构一般不会长期持有 ;第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获得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 ;第三,理财产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将理财产品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有一定的争议。
第一,交易性金融产品的到期日不确定。对于这点,理财产品一般都是签订了期限的,比如 7 天理财,14 天理财产品。但是,在实际购买的理财产品协议中,一般有规定,如果到期时,双方未另定协议,该理财产品自动续期,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不申请赎回该产品,则不存在到期日确定的说法。
第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价,故收益不确定。首先,理财产品的交易双方为金融机构和购买方,协议签订后一般不再进行交易,故无公允价值;其次,一般不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构成是一个较低的保本收益加浮动收益,故收益率相对确定。针对这一争议,笔者的见解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把理财产品视作一种价值相对稳定、收益相对确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4. 建议不计入“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其他应收款”的原因。从财务管理学的角度来考虑,笔者不建议企业将理财产品计入“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负债表上把“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列入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列入流动资产,且“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也是速动资产的组成部分。在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时,理财产品列报的科目会影响企业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从资金占用角度来考虑,笔者不建议企业将理财产品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内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2)应收出租包装物的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4)备用金 ( 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付的备用金 )。(5)存出的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6)其他各种的应收、暂付款项。从中可以看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一般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事项。不建议理财产品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主要是避免税务上将此种行为视作非生产经营占用资金,将其收益视作资金占用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计征 5% 营业税率。
(二)以资金增值为目的的持有
针对此种持有意图,笔者建议的会计处理为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三点:(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2013 年 7 月 8 日,南方轴承发布公告称 , 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方正东亚·方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公司出资 4 000 万元 , 向方正信托认购“方正东亚·方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45 期信托计划”。公司与方正信托无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出资人民币 4 000 万元购买该信托产品 , 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2012 年 ) 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6.63%。预计持有期限 :270 天,于第 45 期到期时自动赎回本期信托单位 4 000万份,预期年收益率6.2%。信托认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的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以看出,该笔业务应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首先,该信托产品的到期日固定,为购买日后的 270 天收回,回收金额可基本确定为本金 4 000 万元和投资收益 186 万元。其次,公司购买该信托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使自我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管理层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再次,购买该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即不存在资金的使用限制和还款压力,故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持有大额资金是常用的保值手段
(一)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agreement deposit)是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协定存款利率是单位与银行协定存款商定后相应的利率规定,深受一些单位的支持。这也是单位和银行等许多单位都采取的存款方式,同时也是银行招收社会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例如,某企业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以 50 万元为基本存款额度,企业账户结存金额小于或等于 50 万元时,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自动按协定存款利率 1.36% 计算。
(二)办理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时,不管实际存期的长短,统一按存款人取款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1 天通知存款和 7 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后进行支取,兼有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性质,利率视通知期限的长短而定,一般较活期存款高,但又比定期存款低
该存款品种有较强的计划性,适用于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
(三)购买理财产品
相对于上两种手段,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更大。如果购买理财产品带来的风险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企业可合理配置资金,以获得收益最大化
二、企业持有理财产品的意图
(一)优化资金结构
按照财务管理的理论,流动性越强的资产,风险越小,其收益率相对也就越低,企业持有现金的成本,在有投资项目而没进行投资时,损失的是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 ;如果没有合适的项目,持有现金的成本则为损失的购买力即通货膨胀率。
由于暂无投资机会,企业持有临时大额现金,为优化其资金结构,改善“存款利率跑不赢通货膨胀率”的情形,购买期限很短(例如 7 天)并且是保本、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账务处理.
(二)达到年初预算的理财收益率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根据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结余,在年初资金计划时,即制定货币资金的理财收益率,激励管理层利用结余资金寻求收益最大化。
(三)资金增值。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外,还有大量的自有闲置资金,在未获得适当的投资机会或者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大于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率时,在营利目的推动下,企业更愿意购买高收益的理财类产品,如信托类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后,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三、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将企业的基本金融工具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四类。本文的讨论也将从这四类处理展开。
(一)以优化结构、达到预期收益率为目的1. 如果购买的产品为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处理,那么企业购买该产品时可以对应计入“银行存款”科目。
2. 如果理财产品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企业随时可以提现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可以随时提取该部分资金而不受任何限制,故可视同为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处理。例如光大银行的“理财周计划”,该计划最大特点是自动循环理财,随用随取、复利计息。
企业购买该产品,既可以享受到高利率的收益,又不丧失货币资金的流动性。
3. 如果购买的产品,出售方的账务处理不是“吸收存款”,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购买方可以计入“短期投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购买方建议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是 :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按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 :
(1) 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赎回。(2)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 属于金融衍生工具。
根据上述条件,第一,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优化资产结构一般不会长期持有 ;第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为了获得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 ;第三,理财产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将理财产品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有一定的争议。
第一,交易性金融产品的到期日不确定。对于这点,理财产品一般都是签订了期限的,比如 7 天理财,14 天理财产品。但是,在实际购买的理财产品协议中,一般有规定,如果到期时,双方未另定协议,该理财产品自动续期,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不申请赎回该产品,则不存在到期日确定的说法。
第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价,故收益不确定。首先,理财产品的交易双方为金融机构和购买方,协议签订后一般不再进行交易,故无公允价值;其次,一般不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构成是一个较低的保本收益加浮动收益,故收益率相对确定。针对这一争议,笔者的见解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把理财产品视作一种价值相对稳定、收益相对确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4. 建议不计入“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其他应收款”的原因。从财务管理学的角度来考虑,笔者不建议企业将理财产品计入“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负债表上把“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列入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列入流动资产,且“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应收款”也是速动资产的组成部分。在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时,理财产品列报的科目会影响企业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从资金占用角度来考虑,笔者不建议企业将理财产品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内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2)应收出租包装物的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4)备用金 ( 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付的备用金 )。(5)存出的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6)其他各种的应收、暂付款项。从中可以看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一般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事项。不建议理财产品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主要是避免税务上将此种行为视作非生产经营占用资金,将其收益视作资金占用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计征 5% 营业税率。
(二)以资金增值为目的的持有
针对此种持有意图,笔者建议的会计处理为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三点:(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2013 年 7 月 8 日,南方轴承发布公告称 , 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方正东亚·方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公司出资 4 000 万元 , 向方正信托认购“方正东亚·方泰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45 期信托计划”。公司与方正信托无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出资人民币 4 000 万元购买该信托产品 , 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2012 年 ) 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6.63%。预计持有期限 :270 天,于第 45 期到期时自动赎回本期信托单位 4 000万份,预期年收益率6.2%。信托认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的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以看出,该笔业务应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首先,该信托产品的到期日固定,为购买日后的 270 天收回,回收金额可基本确定为本金 4 000 万元和投资收益 186 万元。其次,公司购买该信托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使自我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管理层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再次,购买该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贷款,即不存在资金的使用限制和还款压力,故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