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租宝”事件中的犯罪手法与反洗钱对策(2)
来源:中国信用卡 作者:武江;马伟利;许井荣
发布于:2017-03-10 共3530字
三、相关建议
虽然目前侦办部门尚无“e 租宝”从事洗钱犯罪的定论,但其设立皮包借款项目公司、虚构借款标的、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离岸子公司、在金三角地区设立银行和自由贸易区等做法却很可能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广阔的空间,值得反洗钱监管部门警惕和反思。
1.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跨行业线上线下统一监管,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考虑互联网金融跨行业混业经营的特点,依靠现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无法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局部区域空白和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无法防止“e 租宝”等全国性互联网金融事件再发生。建议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跨行业统一监管,即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就能加强准入监管,达到规范在前、有效监控、规避风险的效果。此外,还应参照现行线下金融监管法律和互联网行业特点,统一完善线下线上监管,防止出现监管套利洗钱现象。
2.完善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度,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履行反洗钱义务约束
虽然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要求“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但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细则至今仍未出台,因此,人民银行应加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相关法规。
一是及时修订《反洗钱法》,按照“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纳入被监管主体范围之内,明确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解决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上位法缺位问题。
二是制定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特点的反洗钱监管制度。应结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征,分别尽早制定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互联网融资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互联网销售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虚拟货币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反恐融资监测等反洗钱工作加以规范指导。
三是反洗钱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培训学习,丰富监管经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线上监管技能。
3.加大宣传引导,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
一是要加大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对待互联网金融,对网络投资尤其是超高回报的网络投资项目保持应有的警惕,提高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认识。
二是主流媒体和专家学者对不明真相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谨言慎行,防止误导公众。“e 租宝”事件中,央视等主流媒体和一些专家学者协助其宣传造势对社会公众造成了极大误导,因此,主流媒体、专家学者尤其是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对新兴的、经营模式不明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应谨言慎行,防止言论被不法互联网金融机构宣传利用。
三是警惕银行机构涉入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本次“e 租宝”事件,有投资者在网贷之家论坛发帖称“某国有银行代销 e 租宝 4.5亿元理财产品,赚取超高利差”,虽然其真实性有待考证,但其警示意义应引起银行业重视,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谨慎代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原文出处:武江,马伟利,许井荣. 从“e租宝”事件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J]. 中国信用卡,2016,(04):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