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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发展问题与法律监管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20 共2126字
  本文以P2P的定义和国内外P2P的兴起发展为切入点,通过对P2P在中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国外P2P的相关立法,探讨P2P在中国发展需要的法律监管。大家在相关论文写作时,可以参考这篇题目为“中国P2P发展问题与法律监管制度”的P2P网络借贷论文。
  
中国P2P发展问题与法律监管制度

  原标题:浅析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的法律监管
  
  摘要:本文以P2P的定义和国内外P2P的兴起发展为切入点,通过对P2P在中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国外P2P的相关立法,探讨P2P在中国发展需要的法律监管。
  
  关键词:P2P;贷款人;投资人;监管;发展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简写,是指利用网络,建立贷款人和投资人直接联系的个人对个人民间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一般由具有资质的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人竞标放贷,平台通过信息匹配和风险控制,提供借款人风险评级、抵质押担保办理、合同签订事宜等一系列的相关服务。
  
  一、P2P网贷的兴起与发展
  
  2005年,世界第一家P2P信贷公司Zopa在英国成立,在Zopa网站,贷款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贷出款项的时间,而借款者则根据用途、金额搜索适合的贷款产品,Zopa则向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英国的银行遭受重创,政府对银行干预太多,使得银行的运作缺乏效率。而P2P提供更安全的金融信贷方式,以个人名义借款,即使借款人破产,相关的合约也不会受影响,还提供更高的利息收入,P2P是金融的彻底革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美国P2P平台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超过15亿美元的融资,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雪中送炭。
  
  随后,出现了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等P2P借贷公司,这些贷款机构的出现并非偶然,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导信贷市场的银行更加害怕不良贷款,提升了放贷要求。P2P贷款平台的投资者获得了比传统的储蓄更好的投资回报,同时借款人也得到了比使用信用卡取现或者银行贷款更低的利率。
  
  在中国,金融市场一直存在“两多两少”的现象:民间资金多,投资渠道少;中小企业多,银行贷款少。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上借贷平台出现,20%甚至60%的年收益率,让人动心,越来越多人涌入,2014年上半年成交金额近1000亿元,截至目前,P2P平台达1300多家。P2P行业在中国的发展迅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面临竞争压力,有助于形成金融领域的良性竞争。
  
  二、中国P2P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P2P在中国的发展,风险也日渐暴漏,越来越多人开始“跑路”,虚拟办公地点、上午上线下午失联……上百家平台倒闭。
  
  笔者认为,中国P2P发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准入门槛过低:网站模板花几千块钱就可买到,若出现系统漏洞,资金的安全无法保障,对于注册资金也没有过高要求,甚至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杜撰。过低的门槛,让P2P行业俨然成为骗子眼中的天堂,一些经营者不以经营为目标,而是借此名义行欺诈之实。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的核心基础是风险控制。有些P2P平台既无风控经验,也无资金规划,最终不是经营不善就是资金断裂而做不下去;P2P平台行业信息对称性在监管上缺位,一些P2P公司宣传无风险的、较高年化收益率的产品,却不公开投资对象、投资目的等信息,误导投资者。
  
  (三)中国的征信体系不够健全,央行没有对P2P平台开启征信查询接口,P2P平台必须自己想办法完成个人征信,对大数据的使用需要克服重重困难。
  
  (四)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中间资金账户资金的调配权在平台手里,若对时间差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中间账户资金很容易被“卷款跑路,挪作他用”.
  
  三、中国P2P需在法律监管下健康发展,以监管促发展
  
  (一)建立行业标准,加强对P2P借贷平台行业准入门槛的监管
  
  首先,提高P2P平台的注册本金,将没有资金实力的从业者挡在外面。其次,P2P属于互联网范畴,技术平台必须要具备过硬的安全性,并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建议通过法律,对P2P公司团队组成做规定,如高管和技术人员应具备基本的资格以及风险控制能力、信息把关的能力,风控人员需具备3年及以上的经验,技术人员应配有相关的证书,经审核获得批准后,才可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二)规范经营,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业者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督
  
  建议通过立法,对P2P风险控制技术做最低的限度规定,建立P2P公司日常经营全国统一监管,加强对透明度的要求的,在监管中以信息互动、披露、透明、评估等为核心,并且回到其证券监管为主的特质,推动民间直接借贷游戏规则的制定。
  
  (三)将P2P平台加入央行征信数据体系,实现行业数据共享
  
  美国《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将互联网借贷纳入其民间借贷的范畴,P2P平台需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这个措施有助于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既可以衡量自身的风险承受度、理智投资,又可以监督商业操作和销售实践以防止欺骗和滥用,故建议将P2P平台加入央行征信数据体系,实现行业数据共享,降低P2P平台的成本的同时,降低风险。
  
  (四)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监管贷款人和投资人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避免P2P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的可能性。
  
  相信,通过法律监管,P2P将迎来更好的发展“钱景”.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8-2.
  [2]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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