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体制探索(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9-07 共3797字
2.监管对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整个P2P网络借贷的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起着连接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纽带作用,发挥的功能也最为重要。但是其存在的高风险性容易引发各种问题的发生,甚至可以在一定层面上说,没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即没有P2P网络借贷的存在,因而由于其基础性的作用,对其进行监管应当是必要的。整个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的建立以及其成熟程度在对平台的监管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措施的优劣决定了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整体的质量。
(2)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对于投资者进行监管来说,其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应当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在监管措施的设置上,我们不能对投资者设立过高的投资门槛,但是应当要求其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所使用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加以说明,防止投资人利用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渠道进行洗钱的活动。
(3)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决定了整个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水平,所以必须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为了规范P2P网络借贷资金流向,对于借款人所借资金的用途也应当建立审核机制,但要求不能过于苛刻,否则便失去了P2P网络借贷的自身优势。
( 二) 具体的监管措施
1.建立并健全完善的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现阶段,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在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出台,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大量公司涌入到P2P网络借贷市场中来。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小不一,实际资产也相差甚远,大多数的公司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引发整个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于P2P网络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应当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成立时如同其他公司成立一样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虽然我国《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普通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但是对于金融行业的公司依然保留了此制度,同样作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当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此外,在我国从事金融行业还必须要具有相关牌照和经过特殊机构进行的批准,既然国务院已经将对P2P网络借贷监管归口到银监会,那么毋庸置疑未来P2P网络借贷的牌照应当由银监会就行发放,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也应当经过银监会的批准。
2.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规范性指导和监管。长期以来,我国的监管部门对被监管者主要以审慎性监管为主以行为监管为辅,鉴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现状,我们应当改变监管思路,将审慎性监管和行为监管齐头并进,双管齐下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模式的指导和监管,以期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经侦部门应当注意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贷款业务”、洗钱的行为,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参与者触及法律的红线,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
3.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信息的强制披露机制。当下部分平台故意隐瞒其自身的运营信息,大部分投资者对平台的信息了解较少,当平台自身运营情况出现恶化的情况下,会极大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此机制的建立还能使监管部门能够更加方便有效地对平台进行监管,了解我国当前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4.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机制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未建立完善的上述两个机制前,P2P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着大量的洗钱活动的可能性,因而建立这两项机制已经迫在眉睫。而且完善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机制和可以交易分析报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能进一步提高P2P网络借贷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等级,降低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
5.合理引导P2P网络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向。金融关乎国计民生,合理引导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向,稳定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是监管者不可推卸的责任。人行应当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向,既要避免资金被用于那些非法用途,还要避免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产业发展政策相违背的行业和个人手中。
6.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完善的征信体系的建立不但对于P2P网络借贷来说至关重要,对于整个金融行业也具有非凡的意义。鉴于我国征信制度的缺失以及征信数据来源范围的狭小,因而对于金融参加者的信用评级极不准确,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由此观之,要实现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当成为重点措施之一。
参 考 文 献:
[1]彭冰。 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 :13 - 25.
[2]卢馨,李惠敏。 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 :60 - 68.
[3]茅建中。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规制[J].人民司法,2013(17) :83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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