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之后平台数量飞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31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总数达到1474家。从行业规模来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总额已远超英国和美国。然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也带来了新的风险,近年来“跑路”的平台不断增加,这无疑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明确P2P网络借贷产生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P2P网络借贷产生的风险险
外部风险 目前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间人,即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平台的交易。然而在实践中,我国部分平台已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平台虽然事实上从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接受法律的监管,由监管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另外,还有部分平台推出“债权转让”业务,这种业务的法律风险来源于资金的流转是否在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形成。如果平台跨越中介定位,先获取资金放贷,然后再转让债权,则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边界。
内部风险
第一,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风险。
其一,网络安全技术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聚了大量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详细个人信息,特别是借款人为了提高借款成功率,会提供更详尽的个人信息。一旦平台被黑客侵入篡改或泄露个人信息,会给借款人和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良莠不齐,有些平台忽视网站的维护和升级,网络安全技术风险更高,一旦被黑客攻击,将给平台和借贷双方带来损失。
其二,信贷审核技术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为信用贷款。对于信用贷款,平台多采用信用评级方式对借款人提供到平台上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给予信用评级,然后再按照信用等级匹配借款利率和借款额度。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因此只能依靠平台的信贷审核部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而各平台的信贷审核技术水平不一。另外,平台上的借款人多为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次级客户,这也增加了平台评级机制的信贷审核技术风险。
其三,中间账户风险。目前,开设中间账户的第三方机构一般只允许平台开户,而对账户资金的来源、流转、结算和托管等不承担操作和监管责任,造成中间账户资金的支配权在平台手里。当前对中间账户无监管的状态,将产生平台将中间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此外,平台还可以先从出借人处取得资金然后再出借,资金的形成和周转都在中间账户完成,由此可能带来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风险。
其四,流动性风险。只有保持流动性,才能保证平台的业务持续运营。存在债权转让业务的平台更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因为这种业务将债权拆分并转让,造成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一旦出现大规模挤兑,就有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引发流动性风险。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资本充足率保障,也不能吸收存款,加之很难从投资者那里获得稳定的现金流,所以资金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很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其五,产品异化风险。主要指超短期限产品和杠杆产品产生的风险。超短期限产品主要指秒标,这种产品因为期限短和回报率高等特点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所以常被作为平台宣传营销的手段。但大量使用会使贷款标发生变异,并由此产生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大量使用秒标会提高平台的交易量,实际为虚假繁荣,进而误导出借人;另一方面,秒标可能造成平台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吸收大量资金,增加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杠杆产品主要指净值标,即平台的出借人将其债权抵押,然后再发布借款需求。而平台并不限制交易次数,允许出借人循环借贷,这将带来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投资者频繁借贷,多次循环,很容易成为市场的做市商;另一方面,如果某一环节的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信用链的运营,由此带来杠杆风险和信用链风险。
其六,信息披露风险。目前我国大多数平台并未披露这些信息,即使有些平台披露了自己的财务信息,也很少披露坏账率指标,而这恰好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指标。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披露坏账率是因为平台的模式种类较多,而坏账率的计算却无统一标准。
第二,涉及借款人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重复借贷风险。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的增加,在当前无监管的情况下,借款人可选择多家平台借款,这导致一些平台的目标客户重叠,随之可能给平台带来恶性竞争的风险。一些平台为了争夺客户,可能采取低价策略,使平台的收入下降,平台只能依靠业务量的增长来覆盖必要的经营成本。
如果业务增长所带来的收益不能弥补必要的经营成本,而平台又缺少持续的资金流入,则会导致资金链断裂。另外,一些平台缺乏严格的审贷技术,也会加剧借款人重复借贷的风险。
第三,涉及出借人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为洗钱风险。由于交易基于网络进行,并且客户注册门槛低、手续简单、转账交易便利快捷,因此平台很容易成为洗钱的场所。平台一般要求出借人提供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和职业等信息,然而,这些信息极易伪造,平台很难保证出借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平台对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的审核显然缺乏制度约束力,加之网络操作的匿名性,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很难对每笔贷款的来源和流向情况进行核实,这就为洗钱者掩饰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了便利条件,由此引发的洗钱风险应引起监管部门注意。
第四,涉及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包括担保机构和支付机构带来的风险。当前,很多平台为了增信吸引客户,请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借款提供担保。然而,跟平台合作的多为小担保公司,资金链非常脆弱。这些担保机构突破法定10倍担保倍数已是业内常态,一旦平台的客户大规模违约,担保公司很难为出借人提供充分的担保,由此引发担保风险。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但它们并不监管资金的来源或流向。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兴行业,运作经常存在不规范之处,例如线下收单业务中的POS串码和虚假交易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第三方支付接口被银行限制或被封停,从而导致持有该银行借记卡的借款人或投资者无法正常充值和提现,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建议
第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监管。在准入监管方面,首先,要求平台的股东和管理层无不良记录,且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其次,要求平台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IT基础设施和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网络技术安全;最后,监管部门应考虑不同运营模式的特点分别设置不同的准入条件。
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首先,对不同运营模式的平台进行分类监管。例如,对于通过风险备用金等方式承担了贷款信用风险的平台,应参考监管部门对银行资产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监管,设置风险备用金的提取比例。而对于通过第三方担保机构承担了贷款信用风险的平台,应对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尤其是对担保杠杆的监管。其次,对平台运营过程中的借贷产品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应对秒标和净值标之类的借贷产品数量加以限制。再次,对平台运营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托管和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平台必须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隔离,客户资金应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管,防止平台挪用客户资金和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的发生。而第三方托管机构也需经过监管部门的认可,具备资金托管和监督资质。
第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要求平台对以下内容进行披露:一是披露平台的信息,主要包括平台的公司治理机制、运营模式、风险控制系统、定期的业务数据等信息。二是披露借款和借款人信息,借款信息主要披露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信息;借款人信息主要披露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学历、收入和工作等信息。另外,平台还需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存,保障信息安全。
在完善外部监管的同时,还应重视P2P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建设。目前,我国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比较薄弱,因此,需强化行业自律建设,尤其在行业信息透明度和共享机制方面应建立行业标准。除此之外,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理性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