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十年,经修改后的新《预算法》终于出台。预算是国家财政制度的基础,是财政管理的“牛鼻子”。此次《预算法》修改意义深远,对反映未来财政工作的发展趋势,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深入学习新《预算法》,了解其新内容和新要求十分必要。结合工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认为《预算法》的修改有三个关键词值得关注:平衡、公开、绩效。
一、平衡: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为了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旨在打破原有的单一年度以收定支的预算平衡模式,解决预算收入和支出不匹配的问题,实现财政的长期动态平衡。
从预算使用部门的角度来看,中期财政规划是关注的重点。中期财政规划是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组成部分。以往编制预算,是基于单一财政年度,短期性强不能保证跨年度预算的衔接,影响了财政规划的落实。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预算,可以使政策有长远考虑,增强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2014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也进一步提出要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要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
二、公开:加大财政预算公开透明的力度
新《预算法》把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作为立法目标之一。预算制度公开透明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预决算公开。虽然预算、决算公开在此次修改《预算法》前已经以部门规章形式要求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实施了一段时间。本次《预算法》修改将预算决算公开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并对公开的范围、时间和内容等做出要求。以此为依据,未来预决算公开将更加细化,财政账本将更加透明。
二是政府采购情况公开。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此外,《预算法》还明确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三、绩效:体现对预算绩效管理的高度重视
预算绩效管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新的工作重点。此次修改的《预算法》首次将绩效写入法律。
首先《预算法》第一次将讲求绩效提升到预算管理的原则之一。这反映了财政资金使用从注重投入向注重产出效果的重大转变。
其次,新《预算法》体现了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的思想。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包括: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意见有运用。此次修改对上述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要求。
绩效目标方面,《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目标管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绩效评价方面,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提高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今后绩效评价的范围将不再局限于重点项目,而是逐步推开直至覆盖所有预算支出。国发[2014]45号文也要求,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
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面,第三十二条要求编制各级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编制。
今后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