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竞争与挑战,这些竞争的出现对于市场创新以及发展而言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竞争具有了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含义,同时也具有更加多样化的形式,特别是在互联网得以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的崛起,当前网络环境下市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主要体现为假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商业机密侵犯行为、商业垄断行为、使用网络技术开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现实社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网络环境下市场不正当行为具有更加隐匿和宽松的环境,所以相对于现实社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网络环境下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了更加复杂的特点和打击难度。
一、在社会范围内推动反不当意识的强化
(一)强化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环境中,竞争者应当是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要参与者,这是因为如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如果仅仅依靠政府机关的监管力量和市场的调控,那么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无异于纸上谈兵,所以权利人关注自身所具有的合法竞争权利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开展。
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竞争者能够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当中搜集证据并指控侵权人,并在确定惩处尺度以及最终处罚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并且这些作用的发挥过程也是权利人进行自我反思与自我完善的过程,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可见,在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当竞争制度的完善中,有必要对权利人开展教育与引导,通过强化权利人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以及权利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信心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在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的技术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支持与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相应网络技术的研发,从对自身商业信息的保护出发来对能够对自身发展以及自身权益造成侵犯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预防。
(二)强化社会公众群体所具备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对社会公众群体所具备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进行强化有利于创设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属于法律问题,同时也属于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其思想根源在于投机取巧等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狭隘发展思想。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经济体制都处于转型阶段,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思想的多元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但是同时也会让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逐渐产生对道德以及对法律的淡漠,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思想的一种体现。面对这些问题,首先政府机关有必要强化宏观调控,通过利用法律法规来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市场主体提供信心;其次,有必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教育活动,通过强化社会的公平竞争观念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为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机制
(一)推动立法完善。
网络环境下的市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构建依据,所以对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的发展,对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制定对网络环境下的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是推动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国与网络环境下市场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刑法》、《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内,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网络环境下市场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欠缺明确规定的问题使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开展缺乏依据,尤其是在网络假冒、网络垄断等方面难以发挥出有效的规制作用。因此,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以及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具有必要性。
在此过程中,我国可以通过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如国外对于域名假冒以及恶意注册等行为制定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等,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以这些内容为依据有利于我国网络市场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完善。
另外,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有必要要求立法内容适应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与公约。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超国界问题,当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到两个或者更多国家时,有必要开展国际合作,而这要求我国相关立法能够与国际接轨,在此过程中要求我国能够对国际条约和公约进行履行并在国家范围内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二是强化立法解释工作。立法完善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与实践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许多欠缺明确性的规定会制约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开展,而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强化立法解释工作来进行弥补。这项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对当前法律法规中没有做明确规定的概念和相对狭隘的定义做出全面解释来避免网络环境下市场中的企业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这对于打击网络环境下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决定了强化立法解释工作以及人大所具备的立法解释能力具有必要性。
(二)强化司法保护。网络环境中信息更新速度较快的特点决定了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需要追求高效与精确,在此过程中司法保护的强化可以提供保障作用,在此过程中,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做出努力:
一是通过突出民事审判地位来推动受案率的提高、审案时间的缩短以及执法力度的加大。尽管网络环境下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处理都属于经济问题,但是其中也包含了一些诸如诚信、公正、公平等原则在内的民商活动基础。由于这种行为一般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并且最终体现为对他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所以这种民商活动的特性相对淡化。所以,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有必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来进行确定。而在案件的处理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起诉之前权利人财产的保全、案件处理后对侵权行为停滞以及证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等都需要建立在充分、全面且使用的损害赔偿原则之上。
二是谨慎使用刑事审判。虽然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市场成交量在不断攀升,但是我国当前电子商务仍旧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从《刑法》内容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很少涉及并且一般都具有较高的适应要求,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审判权应当谨慎使用,并且有必要以停滞伤害、避免影响和损失赔偿等民事救济手段当作主要内容。
三是有必要强化行政审判力量。行政机关在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经行为能够发挥出重要作用,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必要突出对程序工程和依法行政的强调,其中法院对案件所进行的行政审判可以确保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并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进行纠正,这种方法及能够保护当事人所具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推动行政执法力量的强化。
三、结语
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新的课题对于知识经济背景下互联网以及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做出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在对网络环境下市场主体以及社会群体反不正当竞争意识的强化进行分析,同时对于我国相应法律规定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做出了探索,期望能够对我国网络环境下市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完善工作产生一些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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